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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昌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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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学院国〔2021〕3 号 关于印发 《西昌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昌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 2021 年 9 月 1 日 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和 2021 年 9 月 2 日中共西昌学院第二届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第 71 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 习并遵照执行。 西昌学院 2021 年 9 月 6 日 —1— 西昌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流程,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100 号)、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38 号)及省级 有关规定和《西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坚持 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 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资产。指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 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已超 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 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 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 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 —2— 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 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 损失。 (五)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 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单位及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 门、计财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单位,审计处是学校国有 资产处置的审计监督单位,各单位分工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 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受理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申请,组织开展对处置资产的审核和鉴定,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并依据审批意见实施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在资产处置工作中, 做好资产处置监督、资料立卷、归档工作,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 部门的监督。 (二)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 单位初步鉴定及相关材料准备。 (三)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使用 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进行审核。 (四) 计财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五) 审计处:负责资产处置程序的监督。 —3— 第四章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及处置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申报程序。由申请核销货币性 资产损失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核销资料并填写《西昌学院资产 处置申报表》,提出核销意见,报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后,按下列审批权限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 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按学校“三重 一大”决策程序经学校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一次性核销 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及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 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车辆、土地、房屋处置申报程序 (一)车辆处置无论价值大小,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处置申 请和处置理由,提出处置方案,填写《西昌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 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土地、房屋的处置无论价值大 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可行性论证,研究并提出处置建议方 案。 (二) 国资处对拟处置的车辆、土地、房屋进行核审,组 织开展鉴定、资产评估,完善处置相关资料。 (三)国资处汇总资产处置相关材料,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 常委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开展处置工作。 拟转让、置换的土地、房屋,使用管理单位或提出处置需求 的单位应广泛征求教职工以及教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股权、债权及其他产权处置的申报 (一)由产权管理单位或提出处置需求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论 —4— 证,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西昌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 提出处置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拟处置产权进行审核,完善 处置相关资料,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 厅审批同意后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上述几类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申报 (一)资产使用部门清理拟处置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 交拟处置资产明细清单,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清单内资产是否符合 处置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二)资产使用部门汇总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信息,组织初 步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填写《西昌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经 部门集体研究同意、经济责任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拟处置资产中有单台件原值 1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 器设备的,需单独予以说明。 (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的拟处置资产 进行现场核查,对资产的数量、使用现状、是否具有修复价值等 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报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提交国有资产 管理处。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拟处置资产信息与资产管理系 统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对申请处置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 工作组,进行经济或技术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明确鉴定结论。 鉴定重点为拟处置资产使用年限、使用现状、技术指标现状、损 —5— 坏情况、是否具有修复价值等。 车辆处置,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处置,以及确需提前处置 的其他资产,应聘请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 的中介机构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台件原值 10 万元及以上的大 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处置,应组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 进行鉴定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资产处置相关材料,按下列权限 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 一次性处置价值 20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按学校“三重一 大”决策程序经学校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价 值 200 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或账面价值 2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 备,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 厅审批。 (七)存货的处置按照《西昌学院存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鉴定工作组的组成 (一)资产处置鉴定工作组成员由所涉资产处置的使用部 门、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原则上不得与参与部门初步鉴定的人员 重复。 (二)鉴定工作组组长由小组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由国有资 产管理处指定。 (三)鉴定工作组人数:50 万元以下的 3-5 人;50—200 万 元(含 50 万元)的 5-7 人;200 万元及以上的 7-9 人。 —6—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做好报废资产的登记并妥善保管,保 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包括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或授权 自行处置后向省教育厅报备的资产处置,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资产处置交易、回收处理的 重要依据。学校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 资产归口管理和使用部门配合,按上级批复或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 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资产处置交易凭证以及交接、回收凭证 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 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计财处、 审计处要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制止资产处置中 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责令其整改;造成严重 后果的,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 —7— 出借、担保的;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 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 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的; (五)对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使用的; (六)其他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昌学院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西学院〔2018〕88 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产处置流程图 西昌学院校长办公室 —8— 2021 年 9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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