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会长虹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中美联泰大都会[2019]年金保险 027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都会长虹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或“本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九,二十一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 第七条 您有权申请保险单贷款..............................................................................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承担部分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正文粗体字部分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十五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见释义)的义务..........................................................第十一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三十一条 目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 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保险单红利 第三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 受益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支付 录 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第五部分 合同解除 第十九条 犹豫期 第二十条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部分 其他权益 第二十二条 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四条 保单欠款的结清 第七部分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六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 第八部分 释义条款 第三十一条 释义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六条 宽限期 第十七条 效力中止 LA18-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61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1.1 本《都会长虹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 立。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见释义)的 24 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 年日(见释义)、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 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 应日。 2.2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 30 日至 70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 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4.1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根据 本合同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5.1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期间 6.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责任 7.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7.1.1 生存年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以下生存年金给付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每 个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生存,我们将按下表给付相应的生 存年金: 7.1.2 7.1.3 生存年金给付期间 当年度生存年金 给付金额 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13.2% 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六 个保险单周年日)至本合同保险期 间届满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1.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LA18-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61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7.2 第八条 责任免除 8.1 8.2 8.3 第九条 保险单红利 9.1 9.2 9.3 9.4 9.5 9.6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 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 8.1.1 条至 8.1.6 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8.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1.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8.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8.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1.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 8.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 8.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 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 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您,且向 您寄送该年度红利通知书。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若本合同在该保险单年度一直有效,则您有权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红利的分配。 在投保时,您可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您将红利交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 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但不参与红利的分配;累积生息的红 利及其利息我们将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若您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按我 们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的内 容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本条 9.3 所述累积生息的 红利余额从本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本合同终止时,除非另有约 定,我们应向您给付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单红利及其利息。 第三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LA18-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61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十条 受益人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项保险 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11.1 11.2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12.1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 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生存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在申请生存年金和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4)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12.2 12.3 12.4 LA18-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61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5 12.6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13.1 13.2 13.3 13.4 13.5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14.1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 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 利。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 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会按照约定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 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15.1 15.2 第十六条 宽限期 16.1 16.2 16.3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 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如 果您超过约定支付日未足额支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会按照本合同约定给 付保险金,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足额支付当期保险 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效力中止 17.1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18.1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合同自您补交保 险费及结清各项欠款之日恢复效力。如您未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 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则本合同在 2 年届满时即行终止,我们向您退 LA18-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61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部分 合同解除 第十九条 犹豫期 19.1 19.2 19.3 犹豫期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如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 终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 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 保险费。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提供保险合同终止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合同终止 20.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 (1)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3)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21.1 如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 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合 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您也需要按 照 19.3 提供相应材料。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21.2 第六部分 其他权益 第二十二条 现金价值 22.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 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 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二十三条 保单贷款 23.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 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扣 除相关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净额的 80%,且最终以我们审核通过 的贷款金额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6 个月。在办理保单贷款时, 您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我们将适时调整适用于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合同的贷款利息按 当时我们已公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且本合同在扣除所有相关保 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仍具有足够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其累计 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 23.2 23.3 LA18-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61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息。自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所有的相关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 息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按照本合同第 18.1 条的约定申请恢复合同 效力。 第二十四条 保单欠款的结清 24.1 24.2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或与我们另行达成的协议结清本合同下的各 项欠款,包括相关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应交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或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您应先结清保单下的各项欠款,否则,我们有权扣除前述欠款及其应 付利息后给付。如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本来应当给付的保险金、退还的 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已不足以抵扣您在本合同下的各项欠款,则我们有 权依法向您追偿各项欠款。 第七部分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25.1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25.2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以及在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就您和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 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包括是否同意恢复合同效力)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恢复效力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 的解除合同权将受到《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第二十六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26.1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 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26.1.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 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上述合同 LA18-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61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1.2 26.1.3 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的合同解除 权将受到《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 性别不真实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 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变更 27.1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 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通讯地 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 的变更 28.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 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 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 我们订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29.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 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 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30.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 应的修改。 31.1 31.2 保险事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单生效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 本保险单自保险单生效日的 24 时开始生效。 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单年度:自本保险单生效日或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起至下一个 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 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 法律适用 第八部分 释义条款 第三十一条 释义 31.3 31.4 31.5 LA18-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61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1.6 31.7 31.8 31.9 31.10 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 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 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 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 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 空 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A18-A............................................................................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6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