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pdf
济医院字〔2021〕179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济宁医学院安全管理工 作考核办法》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 济宁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火灾 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请遵照本管理规 定执行。 第三条 校(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院)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 检查指导。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 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 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全体师生员工、餐厅、物业服务等人员应当履行保 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 全的义务。 第二章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2-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 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 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 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 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 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 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3-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 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科是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科室。 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 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 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 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 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 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 能; -4-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 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 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 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护、管理本单位办公、业务开展范围区域内的消防 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及时与保卫处联系。 (三)每学期开展 1-2 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 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如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及时报保卫处 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5-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一名本单位正式职工为部门消 防安全联系人。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还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制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宿舍用火、 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和疏散学生。 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和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公司应主动配合 后勤管理处做好上述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 位): (一)学生宿舍、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 报告厅(会议室)、超市、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6- (四)实验室、变配电室、计算机房、网络中心、广播电台、 监控中心及消防控制中心;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消防火灾应急预 案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 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 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 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 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 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7- 第十五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 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 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 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 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 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 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 第十七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 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 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 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主 -8- 管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 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 负责。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省教育厅。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 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 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9-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 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 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 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 10 -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 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 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 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 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 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 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 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 巡查记录上签名。 - 11 -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 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 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 12 -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 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 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 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 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 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 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 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 13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 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 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 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 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 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 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 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 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 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联系 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 14 -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 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 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 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 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 15 -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消防经费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 预算,保证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 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 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 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 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 防设施。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 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工作考评和奖惩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 奖励: (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者; (二)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三)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 16 - (五)积极参加消防培训、会议,积极配合各种消防检查, 表现突出者; (六)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一)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 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二)在生产、经营、办公等禁烟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三)擅自挪用、遮挡校园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疏 散指示标志者; (四)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五)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六)不配合消防检查以及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会议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罚,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二)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三)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四)违规使用、储存易爆危险物品者; (五)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灯(不包括赔偿金); (六)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七)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 17 - (八)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 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九)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处、所、部、中心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 18 - 济宁医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各处室、 二级学院(部)等(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安全考核工作,学校安 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承担安全工 作主体责任。 第四条 加强安全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考核管理制度,对 在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 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 第五条 考核方式与内容 考核采用专项考核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 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 机构建设,完善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工 作管理台账等情况; (二)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目标,将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日 常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认真总结计划、目标完 - 19 - 成情况; (三)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工作存在 的问题和难点情况; (五)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和安全隐 患常态化治理;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档案,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 案并及时落实情况;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情况; (七)学校要求开展或组织的各类安全专项活动,及时上报 活动方案及总结情况; (八)及时报送各类安全统计报表情况;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 准确上报事故信息、做好事故台账登记情况; (九)其他情况。考核按《济宁医学院安全工作管理目标考 核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标准》)所列内容进行 量化考核,总分为 100 分,80 分以下为不合格,80—94 分为合格, 95 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得分为零。(一)发生火灾等事故;(二)发生学生伤亡 事故;(三)发生实验爆炸等安全事故;(四)发生工伤、死 亡事故;(五)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六)所属人员 出现重大刑事案件的;(七)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或 其他较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 考核实施 - 20 - 第七条 本办法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年终兑现考核奖 第八条 各部门安全考核得分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 惩。 小组专项考核得分+日常检查得分构成。各部门得分(100)=学 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考核得分(50)+日常检查得分平 均分(50)。 第四章 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用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 终汇总安全工作管理目标考核结果,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 导小组批准后,提交学校人事处并纳入学校年终考核。 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根据经济损失大小及社会影响,按照《济 宁医学院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 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 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安全考核得分 80 分以下的,对被检查 部门及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责成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部门安全考核得分 80 分(含)以上不到 94 分的,不得参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安全表彰奖励 学校年终评选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定标准。 先进单位评定标准: - 21 - (一)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安全工作规章制度齐全、 操作流程规范; (二)强化安全工作过程控制,责任有落实,方法有创新, 管 理有突破; (三)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治理和监控,危险度明显降 低,安全受控度显著提高,有效防控重大事故; (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安全文化建设扎实有效; (五)在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中,表 现突出; (六)在安全工作、应急救援等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 (七)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无 迟报、瞒报、谎报现象; (八)其他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 小组研究确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的。 先进个人评定标准: (一)积极推进和开展各项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二)认真履行职责,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 发生,或者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采用安全新技术、重大危 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三)在改善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实施且 效果显著的;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核实确认的; (四)在改善安全工作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方 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 - 22 - (五)避免事故或抢救师生生命、保护学校财产有突出贡 献,使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依据《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 育工委)关于印发“平安校园”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济 宁医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及《济宁医学院安全工作考 核评分表》的考核目标,结合本年度各部门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日 常管理情况,综合评选产生安全工作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评选流程。先进单位:1.各部门申报。2.学校安全 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综合考核得分表,报学校安全稳 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先进个人的评选参照先进单位评选流 程。 第十六条 对于评选出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 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济宁医学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 23 - 附件 济宁医学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一) 机构健全 18 分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考核方法 考核分值 1-1、安全领导机构健全,主要领导 任组长(4 分),分管领导分工明确 (4 分)。 检查档案 8 1-2、党政领导重视,把安全工作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 检查、有评比、有总结(4 分)。 检查档案 1-3、第一责任人与学校签订了安全 工作责任书。(1 分) 检查档案 1-4、学院与下属各单位及重要岗位 负责人签有责任书(1 分)。 检查档案 1-5、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 (1 分)。 检查档案 1-6、班级有安全员(1 分),经常 开展安全活动(每学年不少于 2 次) 检查档案 (2 分)。 (二) 教育培训 14 分 (三) 管理制度 16 分 2-1、各部门单位对所属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或举行安全活动,每年 不少 2 次,受教育面达 100%(以记 录为准)(4 分)。 检查档案 2-2、学校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无缺 席(2 分)。 学校记录 2-3 全体人员(含教职工、学生及其 他各类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 全年无违纪行为(3)。 7 注 18 有与下级部门的重点部 位的责任人、管理人签订 责任书;有安全员、义务 消防员名单;有培训记录; 安全责任书签到教研室、 班级。 14 安全培训记录须有时 间、地点、培训人、培训 内容、受训人。否则,扣 2 分。 无故缺席安全工作会议 一次扣 1 分。 职工车辆未按规定停 放,每次扣单位 1 分(以 保卫处取证登记为准)。 16 各项制度:一是上级下 发的有关规定; 二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 学校规定,制订各项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 要有以上各项制度、规 定的文本和电子文本。否 则,扣 1-3 分。 3 6 学校记录 备 3 2-4 职工、学生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 学校记录 理,未发生校内外交通事故(2 分) 2 2-5 内部无火灾隐患(3 分); 学校记录 3 3-1、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和学校规 定,制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3 分) 检查档案 3 3-2、安全工作逐级明确岗位责任, 检查档案 无漏洞死角(4 分)。 4 3-3、进行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前 必须按规定向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申 报(1 分);并与施工方签订《施工 学校记录 安全责任书》(1 分);经批准后施 工(1 分);竣工验收后使用(1 分)。 4 - 24 - 3-4、购买、存放、使用易燃、易爆、 剧毒物品等有严格的审批程序(1 检查档案 分),有专人管理(1 分)、有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 分)。 (四) 日常管理 16 分 3-5、无安全责任事故(2 分)。 学校记录 4-1、无安全事件发生,无资产被盗 情况发生(4 分)。 学校记录 4-2、下班后关闭水源、电源、暖气 (2 分)、关好门窗(1 分),按学 校要求值班(1 分) 学院记录 和学校检 查 4-3、无违章用火、用电、乱拉乱接 电线行为,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5 分),无电动车进入楼宇停放、 学校检查 充电行为(1 分)。 5 4 4 16 8 4-4、严格执行学生大型活动管理规 定(2 分) 5-1、有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档案 (3 分);检查记录完善(2 分)。 (五) 隐患整改 (含稳定、 消防、治 安) 15 分 (六) 网络安全 6分 (七) 维稳工作 9分 5-2、能自行查找隐患并及时整改(3 分),有整改记录(2 分) 检查档案 5-3、对学校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能 按时整改和回复(3 分); 学校记录 5-4、隐患未整改前,能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1 分),并及时通 报主管部门。(1 分) 检查档案 6-1、遵守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 分),落实专人管理。(2 分) 检查档案 - 25 - 15 10 3 6 6-2、遵守学校保密制度(1 分); 有无传播、浏览有害信息(1 分); 学校检查 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1 分)。 3 7-1、重要信息及时上报(2 分) 2 7-2、重点人员矛盾及时化解(3 分) 3 7-3、所属人员没有参加非法组织活 动行为(2 分) 学校记录 9 2 7-4、无涉稳安全事件发生(2 分) (八) 资料档案 6分 5 2 8-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2 分),适时组织 演练(1 分)。 检查档案 8-2、安全工作档案健全,资料完整 (2 分)。年底安全工作总结。(1 分) 学院档案 3 6 3 值班人员脱岗一次扣 1 分;因管理不到位发生 被盗案件一次扣 1-2 分。 违章用电、用火乱拉乱 接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电动车进入楼宇停放、 充电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