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庐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pdf
庐发改价字[2020]20 号 庐山市润泉供水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 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 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文件精神,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 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 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 改价格规〔2018〕943 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 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 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8〕1175 号)及九江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 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九发改价费字〔2020〕483 号)等文件 要求,在 2020 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经报市政 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 价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市城 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非居民自来 水用户和特种行业用水户,其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百分之六 十以上的非居民用水量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二、用水定额 按照《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江西省地 方标准 DB36T420-2019)、 《江西省生活用水定额》 (江西省地 方标准 DB36T419-2017)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我省未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用水定 额标准执行。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 2 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 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 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用水 30%(含)以内水量加价 20%; 2、超定额(超计划)用水 30%不足 50%(含)的水量加 价 50%; 3、超定额(超计划)用水 50%以上的水量加价 10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 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 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 50%、100%、15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 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及各种附加等费用。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 部水利部有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3〕29 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关 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3〕 175 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四、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计量周期,以自 然年为一个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用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 用。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 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 3 划计费基数。具体计划用水量由水利局与供水企业按定额测 算,实时调整,报发改委备案,并公布执行。 五、征收和资金使用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 用之于水”,由供水企业负责收取,单独立账,主要作为供 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 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 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明确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建 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工作。发 改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工作。城镇供水和 水利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超计划用 水的核定管理等工作;供水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 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2、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多渠道筹集资 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进智能化管理,提高用 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 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 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 3、加强督导检查。发改、住建、水利部门要加强工作 指导、督导和检查,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4 制度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4、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 水情教育,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 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 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庐 山 市 水 利 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 2020 年 12 月 22 日 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5 2020 年 12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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