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字〔2016〕50号教职工考核办法文件.pdf
校行字〔2016〕50 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教职工考核评价工作,健全科学合理的教职工 评价机制,构建与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 校对《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 2016 年 9 月 18 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16 年 9 月 29 日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教职工考核评价工作,健全科学合理 的教职工评价机制,构建与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 制度,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 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和《安徽农业大学 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是教职工入职、聘任、晋升、奖惩的基础 和依据,是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围绕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奋斗目标,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基本原则,以激发教职工办学育人的活 力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岗位职责,按照校院两级管理权 限,对各类人员实施分类分层次考核。 第四条 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注重履 行岗位职责和日常工作的考核,聘期考核注重聘期目标任务完成 情况的考核。管理岗、专业技术辅助岗和工勤技能岗强化年度考 核,注重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教学科研岗年度考核强化教 学工作,聘期考核注重科学研究。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制的在岗教职工。 -2-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病假(工伤除外)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 6 个月、事假 累计超过 3 个月的人员; (二)非学校公派外出学习或兼职工作超过 6 个月的人员。 第七条 以下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录用毕业生参加工作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 次,其考核评语可作为其今后晋职、晋级的依据。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组织批准立案审查的人 员,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其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当年调入人员、接收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安置的转业干 部,参加考核并结合原单位鉴定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党委组织部确定考核等次;支农 支教的人员,由被帮扶单位考核;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由 人事处会同接受单位、相关学院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 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各综合实验站站点 人员,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会同相关学院考核;其他由各单位选 派协助工作或交流学习人员,经学校审批后,由选派单位考核。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师资博士后按协议进行考核。 (六) “双肩挑”人员,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人员, 以及近三年入校的 35 周岁以下人员,其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量按 相应政策或协议减免。 (七)因请产假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 结果直接认定为“合格”等次。产假跨年度的,只享受一次政策, -3- 由产假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 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实际工作业绩。 “德”主要指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政策水平、 全局观念、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指专 业知识、业务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勤”主要指 年度内学习和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方 面的情况;“绩”主要指年度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 贡献等方面的情况;“廉”主要指年度内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的情况。 第九条 教职工考核工作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 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考核 重点。 (一)教学科研人员考核根据应聘岗位类型的要求,在教学、 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量方面各有侧重。教学科研型兼顾教学、 科研和社会服务;教学型以教学教研工作和教学效果为重点;科 研型以科研项目、经费尤其是科技成果为重点;推广型以服务经 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重点。 (二)专业技术辅助人员考核以服务质量与工作实绩为重点。 (三)管理人员考核以勤政廉政、工作能力、工作实绩、服 务质量为重点;对“双肩挑”岗位人员,还要兼顾其教学科研岗 -4- 位履责情况。 (四)工勤技能人员考核以服务质量、操作技能、工作数量、 工作质量、效率和安全生产为重点。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依据学校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参照 学校核定的各类各层级教师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结合学院 实际,确定本单位各类各层级教学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基本工 作量标准,报学校核准后实施。要严格教育教学工作量考核,把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为基本要求,同时加强教学质量评 价,将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要改进科研评价方式,对 从事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工作的人员建立以能力和 贡献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 格四个等次。确定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等次: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精通业务, 工作勤奋,满负荷或高质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成绩显著。 (二)合格等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较好地完成岗位 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等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5- (四)不合格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岗位职 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 出现严重失误;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1.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有违反政治纪 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 行为,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2.未经学校同意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 违规兼职兼薪的; 3.在课堂教学或校园内中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 4.除因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等原因外,教学工作量 不能达到学院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或不落实教 学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差,出现重大教学或其他事故的; 5.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造成旷工事实,连续旷工 5 个工作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 10 个工作日以上的,或工作 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6.其他经所在单位考核工作组或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 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实行比例控制,应兼顾不同岗 位、层次的人员。除单位负责人、组织派遣人员、参加考核不定 等次等人员不计入单位考核基数外,各单位考核确定“优秀”等 次的比例为参加考核人数的 15%。单位考核为“优秀”的,该单 -6- 位“优秀”等次的比例相应增加 5%;单位考核为“不合格”的, 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相应减少 5%。编制缺额单位,依据当年 的工作业绩,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增加优秀名额。 第十三条 聘期考核主要是考核聘期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 务完成情况,并结合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来综合评价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有两次以上 为优秀等次,且完成聘期岗位职责和规定的目标任务,聘期考核 可认定为优秀等次。 (二)聘期内有两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有三次基本 合格等次的,或未完成聘期岗位职责或目标任务,聘期考核可认 定为不合格等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聘期考核可直接 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1.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有违反政治纪 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 行为,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2.在课堂教学或校园内中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 3.其他经所在单位考核工作组或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 不合格的。 (三)除(一)(二)两类人员外,依据完成聘期岗位职责 和规定的目标任务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聘期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 鉴于科研工作的周期性,若教学科研人员聘期考 -7- 核合格,聘期内因年度科研任务未完成而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为 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可直接调整为合格等次。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考核权限、方法和程序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管理岗四级以上人员年 度和聘期考核,专业技术岗二级人员聘期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负 责。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和聘期考核由校党委组织部负 责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校院两级管理权限,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校 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校党字〔2015〕39 号)要求,本单位管 理岗七级及以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年度考核, 管理岗七级及以下人员、专业技术岗五级及以下人员和工勤技能 人员的聘期考核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岗五、六级人员年度和聘期 考核、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聘期考核由学校负责。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主观和客观评 价相结合,做到评之有理,议之有据,科学甄别实绩。按照分类 考核的原则,教学科研岗位与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一般采取综合评 价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综合评价占 30%,由学校 统一组织网评,为主观定性评价;绩效考核占 70%,由各学院自 行负责核算,为客观定量评价。管理岗位人员与工勤人员一般采 取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侧重于管理服务的, 可采取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考核,报学校核准后,由学校统一组织 网评。 -8- 第二十条 测评依据考核主体和权重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分类 设置。教学科研人员考核主体为本单位领导、同事,权重一般分 别为 40%和 60%。非教学科研人员考核主体为本单位领导、同事和 服务对象,权重一般分别为 40%、20%和 40%。其中教学单位管理 服务人员的服务对象为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代表,校直单 位的服务对象为业务关联性强、认知度高的校内其他单位教职工 代表。 第二十一条 年度和聘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动员部署、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二)个人对本年度(聘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政廉政方面等情况认真小结,并填写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 (三)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接受评议。各单位在 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确定教职工年度(聘期)考核结 果,并将“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人员通知到被考核人。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核准。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 单位和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四)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校党 委常委会确定教职工年度(聘期)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聘期届满,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业技术 人员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和管理服务人员聘期考核领导小组,与各 单位考核工作组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 工勤技能人员的聘期考核。 -9-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纪委 办、组织部、宣传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 研究生处、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工会、团委、现代教育信息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校考核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年度(聘期)考核工作,审议考 核结果,仲裁教职工复议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 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辖范 围成立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基层党委(党 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各学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基 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部 门工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等 7-11 人组成。 各工作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好年度(聘期)考核工作,安排 好本单位教职工述职测评和组织推荐工作,确定考核结果报学校 核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 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发放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年度计算 -10- 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年度考核优秀的,另外享受年 度考核优秀奖励。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不 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根据完成工作量情况享受相应的奖励性绩 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要与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 作紧密结合,并作为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可直接续聘原岗 位等级。符合同一层级高一级岗位上岗条件的,可以参加高一级 岗位的应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可申报续聘原岗 位等级。符合同一层级高一级岗位上岗条件,可以参加高一级岗 位的应聘。 第三十条 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下一个聘期只能竞聘下 一等级岗位。对已聘在岗位最低层级的,原则上可按原岗位续聘, 给予其一年考察期。一年内完成上轮聘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继 续聘任原岗,仍未完成的安排低聘或转聘。低聘或转聘后聘期考 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附则 学校聘任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据岗 位要求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作为确定是否续聘和 核发相关待遇的依据。 -11-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组成员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 织考核,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 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裁量 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安徽农业大学考核暂行办法》 (校行字〔2015〕2 号)同时废 止。 第三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考核政策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安徽农业大学办公室 -12- 2016 年 9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