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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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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 2018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 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海关学院(国标代码 10274)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 5677 号(邮 政编码 201204) 第三章 第四条 办学性质、办学层次 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 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生(学制四 年)的招生资格。 第五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署。 第四章 第六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 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 1 作规定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 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 与、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 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校设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 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校招生工作规定、 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 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第九条 招生专业 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海关管理、物流管理、审计 学、国际商务、税收学、法学、英语。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海关管理专业的 学生毕业后如报考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报考当年的国 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本科招生计划 数 648 人。其中非定向招生计划 588 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 关管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 10 人(含汉语言 7 人,民考汉 3 人), 西藏自治区海关管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 2 人(藏族),内蒙古 自治区海关管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 7 人,黑龙江省海关管理专 2 业定向招生计划 6 人,吉林省海关管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 5 人, 辽宁省海关管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 10 人,云南省海关管理专业 定向招生计划 10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关管理专业定向招生计 划 10 人。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相关 要求以各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英语教学为主,请 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其中报考海关管理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身高不低于 168 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 158 厘 米,体型匀称; (二)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 0.6(标准对数视力 4.8), 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等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各种 残疾; (四)无各类急慢性传染病。 第十六条 报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 3 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关管理专业定向计划考生条件见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报考条 件。 第八章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学校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 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专 业录取的女生比例不超过 30%。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 档考生范围内,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 专业志愿录取。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 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 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二十条 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一)文科考生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看英语成 绩,若英语同分,再看数学成绩,若再同分,则看文科选考科 目。 (二)理科考生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看英语成 绩,若英语同分,再看语文成绩,若再同分,则看理科选考科 目。 4 (三)上海、浙江考生,先比较语文加数学两门合计成绩 高低,若同分再比较语文或数学中单科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 较外语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单科成绩高低,若 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较考生志 愿顺序,按各自顺序分别录取;志愿顺序相同的同分同位考生 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 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 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学校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 准:学费 5000 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 1200 元/ 学年。 第十一章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 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 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 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 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 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措施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 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 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七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 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 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 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校接待地点:学校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033 第十三章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热线:(021)28991053、28991054 (二)电子邮箱:zsb_zx@126.com 6 (三)学校网址:http://shanghai_edu.customs.gov.cn 第十四章 第三十条 附则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修 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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