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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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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 政许可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湖南省 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应 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基准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包括食品生产许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证书核发、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核发、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承担国家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广告发布许 可(变更、注销登记)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验 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 】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 — 1 — 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 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 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 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 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年 1 月 2 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 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 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的登记机关: — 2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第 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 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 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的提交材料依据: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并结合《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 药监食监三〔2016〕151 号),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 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核发的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标 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3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包括 生产工艺简述、生产工艺流程图,并在流程图上注明关键控制点 及其控制参数) ; 4 .营业执照; 5 .特殊食品的相关注册或备案文件; — 3 — 6 .特殊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 .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 生产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9 .产品配方、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0.有效产品检验报告; 11.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交保健食 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 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 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以 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 标准等材料; 12.涉及保健食品的,还应提交已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标准复印件; 13.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还应提交委托方营业执照、委托 生产协议复印件; 14.涉及食盐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15.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还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 细表(含具体品种名称和包装规格) ; 16.与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 — 4 — 配方食品、食盐)变更的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标 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包括 生产工艺简述、生产工艺流程图,并在流程图上注明关键控制点 及其控制参数) ;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特殊食品的相关注册或备案文件; 6.特殊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 生产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9.产品配方、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0.涉及保健食品的还应提供已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 准复印件; 11.有效产品检验报告; 12.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交保健食 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 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 产许可的,还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 5 — 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 量标准等材料; 13.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还应提交委托方营业执照、委托 生产协议复印件; 14.保健食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 声明; 15.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还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 细表(含具体品种名称和包装规格) ; 16.涉及食盐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17.《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18.与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食盐)延续的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标 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包括 生产工艺简述、生产工艺流程图,并在流程图上注明关键控制点 及其控制参数) ;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特殊食品的相关注册或备案文件; 6.特殊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6 — 7.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 生产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9.产品配方、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0.涉及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 查报告; 11.涉及保健食品的还应提供已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 准复印件; 12.有效产品检验报告; 13.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交保健食 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 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 产许可的,还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 量标准等材料; 14.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还应提交委托方营业执照、委托 生产协议复印件; 15.保健食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 声明; 16.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还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 细表(含具体品种名称和包装规格) ; — 7 — 17.涉及食盐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18.《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9.与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食盐)补发的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补发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 生产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3.遗失公告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食盐)注销的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 生产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一件事一次办”平台 (http://zwfw-new.hunan.gov.cn/)-“部门服务”-“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相应服务事项栏目“在线办理”申请许可事项,申报完成后 — 8 — 打印申请书。同时申请人携带所有申请资料前往湖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第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的受理与决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 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 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 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 9 — 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 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 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 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 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县 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 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 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 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的办结结果及其数量: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 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在行政许可申请条件方面的裁量权: ①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 生产许可的核发机关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②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 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 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 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 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 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在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 实过程中的裁量权: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二十 — 11 — 三条的规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许可(保健 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 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 报告。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 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 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 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 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 的现场核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 查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许可“一件事一次办”的要 求,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办事指南,规定了许可事项根据情形分 为审核合一事项、一审一核事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其中审核 — 12 — 合一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注销、补发。一审一核事项包括食品 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食盐)变更(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重大复杂疑难审批事项包括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食盐)核发、变更(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在行政许可期限方面的裁量权: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湖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湘市监办 〔2020〕16 号)优化审批服务的工作要求,审核合一事项 2 个 工作日,一审一核事项 5 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审批事项 10 个 工作日。 第二部分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的裁量权基准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的设定依据: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 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13 — 第十六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的登记机关: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的提交材料依据: 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及管 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19 号)中的《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第三条:定点企业可 依据《规范条件》组织自查自改,符合《规范条件》所有要求后 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申请审核时应提交申请材 料。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审核 需提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 (见附 1)和相关材料(见 附 3)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需提交《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 核申请书》(见附 2)和相关材料(见附 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证书核发换发的材料规范: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 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2 .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 14 — 审计报告复印件。 3 .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时向异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告知规定 信息内容的情况及说明材料。 4 .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配送食盐的,应提供食品运输资 质以及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如运输工具的采购凭证复印件、行 驶证复印件、资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企业自建物流公司配送食盐 的,应提供自建物流公司的食品运输资质以及物流公司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其 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企业的食品运输 资质、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 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有物流配 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的第三方物 流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配 送食盐的详细记录和相关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许可证》 、 《汽车运 输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5 .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的食盐,应提供本企 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从其 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 企业购进的,应提供购进食盐的购进合同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6 .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物流资质的第三方 物流企业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应提供经营场 所、食盐仓储设施的相关权属证书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相 — 15 — 关使用权证复印件等材料。 7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 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GB/T18770)相关要求的说明材料;企业 批发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 用盐》 (GB/T5461)等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 8.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 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复印件。 9.企业建立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 (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复印件;企 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 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说明或自我声明材料;企 业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 用信息的详细情况,以及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盐行业 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 的说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 件。 10.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复 印件,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 库存详细记录材料。 11.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或拟任法人代表的授权书。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 — 16 — 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3.依法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变更的材料规范: 1.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证变更情况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或拟任法人代表的 授权书;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 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依法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补发的材料规范: 1.《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补发登记审批表》 ; 2.企业申请补发证书的报告; 3.《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报纸原件; 5.企业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及授权证明; 7.依法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注销的材料规范: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注销申请表; — 17 —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及授权证明。 第十八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一件事一次办”平台 (http://zwfw-new.hunan.gov.cn/)-“部门服务”-“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相应服务事项栏目“在线办理”申请许可事项,申报完成后 打印申请书。同时申请人携带所有申请资料前往湖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第十九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的受理与决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 法》第五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定点企业申请审核的材料 组织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 式的,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 充的全部材料内容。第八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专家组 意见,应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颁发新 证书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盐业主管部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九条: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省级盐业 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整改。经整改符合《规范条件》 — 18 — 所有要求的企业,应按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 审核。 第二十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的办结结果及其数量: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证书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载明内容一致, 并具有同等效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一印制证书正本、副本。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企业证书的管理及颁 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在行政许可申请条件 方面的裁量权: 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审批机关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②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根 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是经营能力: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 (三)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 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 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 — 19 — 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 (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六)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 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 进。 二是质量管理: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 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GB/T18770)的相关要求。 (二)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 和《食用盐》 (GB/T5461)等相关标准。 (三)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是信用和储备管理: (一)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 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 信息公示制度等。 (二)定点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 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三)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 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 — 20 — 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 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 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第二十二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在对行政许可申请事 项进行审查核实过程中的裁量权: 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 办法》第六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 组成审核专家组,并委托审核专家组对予以受理的企业开展审 核。审核专家组人员不得参加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企业的审核。 审核专家组人员中不应包括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七条: 审核包括对申请企业的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材料审核,应当审 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现 场审核,应当审核企业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审核工作结束时,审核专家组组长应当召 集审核专家组人员研究形成审核意见,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 核申请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中填写审核专家 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 的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许可“一件事一次办”的要 — 21 — 求,制定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办事指南,规定了许可事项根 据情形分为审核合一事项、一审一核事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 其中审核合一事项包括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补发。一审一核事 项包括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变更(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重大 复杂疑难审批事项包括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换发、变更 (需要现场核查的) 。 第二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在行政许可期限方面 的裁量权: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 法》第八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专家组意见,应在受理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颁发新证书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 企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 见》 (湘市监办〔2020〕16 号)优化审批服务的工作要求,审核 合一事项 2 个工作日,一审一核事项 5 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审 批事项 10 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的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的设定依据: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 22 — 第二十六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的登记机关: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 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的提交材料依据: 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及管 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19 号)中的《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第三条:定点企业可 依据《规范条件》组织自查自改,符合《规范条件》所有要求后 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申请审核时应提交申请材 料。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审核 需提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 (见附 1)和相关材料(见 附 3)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需提交《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 核申请书》(见附 2)和相关材料(见附 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证书核发换发的材料规范: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 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 2.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相关 说明材料;如食盐商标为所属集团公司授权使用,则需提供集团 公司的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和集团 公司授权使用说明材料;企业申请审核之日起的前两年会计师事 — 23 —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说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有稳定的来源 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自己拥有原料盐的,海盐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应提供企业自己拥有的 10 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证 书复印件,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自己拥有的 10 年以上采矿权证书复印件; (2)原料盐采购自企业所属集团公司 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 集团公司控股下属企业盐田资源有 10 年以上的相关滩涂或海域 使用权或采矿权证书复印件,以及原料盐从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 集团公司控股下属企业购进的合同复印件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3)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企业应提供原料 盐从其他食盐定点企业购进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4.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原料盐从食盐定点生产 企业购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 10 万吨 /年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食盐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食盐 生产设备设施设计制造合同等。 6.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的品种食盐明细及 其对应的相关标准(含国标、行标和依法依规在相关机构和部门 备案企业标准),申请审核前的上一年月度和年度品种食盐生产 报表,报表应详细记录生产食盐的品种类型和数量,说明企业上 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 60%以上。 — 24 — 7.自产原料盐的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 及其原料盐生产设备的详细清单(含设备布局图示)、工艺流程 图及相关说明材料,说明企业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说 明企业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 90%以上;井矿盐食 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 压缩生产工艺的说明材料(包括工艺流程图)。 8.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 供企业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包括企业食盐生产厂房平面布局图示、设施布局图 示、设备设施采购凭证,食盐生产厂房用地的相关产权证书复印 件(租赁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厂房的,需提供园区厂房租赁 合同或相关园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工业园区厂房使用证书复印件 或说明材料) 。 9.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 供企业食盐包装设备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的说明 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企业全自动食盐包装设备、箱(袋)装设 备清单、设备清晰照片、设备的采购凭证复印件等;生产加碘食 盐应提供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包括企业 生产加碘食盐采用的自动控制加碘设备清单、设备的清晰照片、 设备的采购凭证复印件等。 10.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 供通过 GB/T19001 或 ISO22000 或 HACCP 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证 — 25 — 书复印件;符合 GB/T19828 和 GB14881 相关要求的说明材料; 企业生产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 《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以及国家级盐 业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企业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1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 供企业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合同复印件、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 以及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 情况报告》复印件。 1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建立 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 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复印件;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 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 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说明或自我声明材料;企业配合第三方征信 机构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 以及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 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说明材料,或提供 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 13.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复 印件,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 库存详细记录材料。 14、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或拟任法人代表的授权书。 — 26 — 1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 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6、依法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变更的材料规范: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变更申请书;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变更情况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或拟任法人代表的 授权书;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 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依法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补发的材料规范: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补发申请表》 ; 2.企业申请补发证书的报告; 3.《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报纸原件; 5.企业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及授权证明。 7.依法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注销的材料规范: — 27 —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注销申请表;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复印件; 5.《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及授权证明。 第二十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一件事一次办”平台 (http://zwfw-new.hunan.gov.cn/)-“部门服务”-“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相应服务事项栏目“在线办理”申请许可事项,申报完成后 打印申请书。同时申请人携带所有申请资料前往湖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第二十九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的受理与决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 法》第五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定点企业申请审核的材料 组织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 式的,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 充的全部材料内容。第八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专家组 意见,应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颁发新 证书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盐业主管部 — 28 —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九条: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省级盐业 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整改。经整改符合《规范条件》 所有要求的企业,应按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 审核。 第三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的办结结果及其数量: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证书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载明内容一致, 并具有同等效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一印制证书正本、副本。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企业证书的管理及颁 发工作。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在行政许可申请条件 方面的裁量权: 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机关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②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根 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是生产经营能力: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三)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 (四)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 — 29 — 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 源: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且盐田资源有 10 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应当有 10 年以上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 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 下属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该盐田资源有 10 年以上的滩涂 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 企业。 (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 10 万吨/年, 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 能力应不低于 3 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 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 量的 60%以上。 (七)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 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二是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 (一)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 机械化水平,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 90%以上(日 晒盐工艺除外);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完全采用多效真 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 — 30 — 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 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西部少数 民族自治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可采用半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 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三是质量管理: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 通过 GB/T19001 或 ISO22000 或 HACCP 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 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GB/T19828)和《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的相关要求。 (三)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 和《食用盐》 (GB/T5461)等相关标准。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 生产的食盐应当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 量检测报告。 (五)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四是信用和储备管理: (一)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 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 — 31 — 信息公示制度等。 (二)定点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 “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三)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 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 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 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 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在对行政许可申请事 项进行审查核实过程中的裁量权: 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 办法》第六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 组成审核专家组,并委托审核专家组对予以受理的企业开展审 核。审核专家组人员不得参加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企业的审核。 审核专家组人员中不应包括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七条: 审核包括对申请企业的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材料审核,应当审 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现 场审核,应当审核企业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审核工作结束时,审核专家组组长应当召 集审核专家组人员研究形成审核意见,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 — 32 — 核申请书》中填写审核专家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 的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许可“一件事一次办”的要 求,制定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办事指南,规定了许可事项根 据情形分为审核合一事项、一审一核事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 其中审核合一事项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补发。一审一核事 项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变更(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重大 复杂疑难审批事项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核发换发、变更 (需要现场核查的) 。 第三十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在在行政许可期限方 面的裁量权: 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 办法》第八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专家组意见,应在受 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颁发新证书的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 申请企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 干意见》 (湘市监办〔2020〕16 号)优化审批服务的工作要求, 审核合一事项 2 个工作日,一审一核事项 5 工作日,重大复杂疑 难审批事项 10 个工作日。 — 33 — 第四部分 食品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 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 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登记机关: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 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提交材料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 文件; — 34 —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 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 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 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 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 — 35 —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 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 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方式: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 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 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决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 36 — 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 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 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 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 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 — 37 — 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 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 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 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 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 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结结果及其数量: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 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 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 38 —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裁量权基准: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 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 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 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 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 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 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 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 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 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 39 —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 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部分 小餐饮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 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登记机关: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二、三款: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经营 许可工作。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 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提交材料依据: 根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 — 40 — 十条规定,小餐饮经营许可提交的材料规范: 1.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小餐饮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可采用图片 等方式提供); 4.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 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 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申请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3.设施布局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申请书相 应栏目填写); 4.与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八条规定,小餐饮申请延续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3.设施布局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申请书相 应栏目填写); — 41 — 4.与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规定,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县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补办申请表; 2.书面遗失声明或受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三条规定,申请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表;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3.与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现场办理。 第四十六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决定: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按情况 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应当即 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 42 — 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 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 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 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 效执法证件,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 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 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核查人员应当告 知其进行整改。申请人经整改后,核查人员应当及时再次进行现 场复查,对复查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 43 —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 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 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 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 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 请人核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 致。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一条: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小餐饮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决定准予延续 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 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 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小餐饮经营许 — 44 — 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五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 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办结结果及其数量: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办结结果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正本 1 个。 第四十八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裁量权基准: 1、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提交材料。 2、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 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 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 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 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 措施; (五)具有取得合格健康证明的餐饮操作服务人员; — 45 —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部分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的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的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 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 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 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年 1 月 2 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 — 46 — 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 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从事 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 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的登记机关: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第 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 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 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的提交材料: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提交材料依据 如下。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47 — 延续的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首次、延续) 》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复印件:应载明社会信用代码,所申请生产许 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 有效期限内。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含品种明细表)原件及复 印件:申请许可证延续的需提交。 5、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 人办理时需提交。 6、生产加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图纸需标明坐 标,加工场所尺寸或面积。 8、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 局图:图纸需标明尺寸或面积以及人流物流走向。 9、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注明关键控制点及其控制参数。 10、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11、委托检验合同:委托出厂检验的需提交。 12、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报告:申请新核发许可证或新增类 别的需提交。 1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 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 — 48 — 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保 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标明制度文本编号。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执行企 业标准的需提交。 15、申请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 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 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需提交相关证明文 件。 16、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报送表。 17、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明细表。 注: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产品配 方; (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 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 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使 用范围及使用量; (4)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 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的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变更) 》和电子文档。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含品种明细表)原件及复 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前后同一注册 — 49 — 号的营业执照):应载明社会信用代码,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 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 内。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申请者需提交负 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应提交当地路名委员会或工业园 区管委会等出具证明性材料。 6、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 人办理时需提交。 7、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报送表。 8、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明细表。 9、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变化情 况的声明。 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的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补办申请书和电子文档。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含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或 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提交损坏的原件。 4、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 人办理时需提交)。 5、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 — 50 — 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材料(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申请 补发的不需提交)。 四、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的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和电子文档。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含品种明细表)原件及复 印件。 4、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 人办理时需提交)。 第五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一件事一次办”平台 (http://zwfw-new.hunan.gov.cn/)-“部门服务”-“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相应服务事项栏目“在线办理”申请许可事项,申报完成后 打印申请书。同时申请人携带所有申请资料前往湖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第五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的受理与决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 况分别作出处理: — 51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 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 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 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 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 — 52 — 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 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县 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 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 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 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的办结结果及其数量: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 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在行政许可申请条件方面的裁量权: 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 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 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 — 53 — 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 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 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办〔2019〕 266 号) (见附件)文件精神,推行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 不含特殊食品)容缺受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在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过程中的裁量权: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 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 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 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54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 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 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 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 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 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 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 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 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 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 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 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 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55 —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 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许可“一件事一次办”的要 求,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办事 指南,规定了许可事项根据情形分为审核合一事项、一审一核事 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其中审核合一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含 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补办、注销。一审一核事项包括除 重大复杂疑难事项以外的省局受理的其他普通食品[包括食用油 (含油脂及其制品,不含食用植物油分装)、糖果制品(糖果中 的压片糖果)、黑茶和紧压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 他饮料)等]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延续、变更。重大复杂疑难审批 事项包括乳制品和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食用酒精) 等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食用槟榔和特殊膳食食品等风险较高的 其他食品、重点食品和大型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延续、 — 56 — 变更。 第五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 在行政许可期限方面的裁量权: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湖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湘市监办 〔2020〕16 号)优化审批服务的工作要求,审核合一事项 2 个 工作日,一审一核事项 5 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审批事项 10 个 工作日。 第七部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设定依据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 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 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 — 57 — 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 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 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 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 法执行。 )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登记机关: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省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许可工作,负责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备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 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许 可工作,负责提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 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受理、审 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提交材料: 1、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条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 58 — (二)所生产食品的产品标准文本; (三)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四)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 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2、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受理与决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应当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应当即 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 59 — 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 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 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县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 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除 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 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县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 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 60 —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办结结果及其数 量: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条件的裁量权 基准: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 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第六十五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 查核实过程的裁量权基准: — 61 —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必要时以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 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 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 人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申请人拒 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八部分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对直接接触 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 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 公布。 — 62 — 3.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 号)规定:调整后继续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 10 类。第 10 类为直接接触 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 可实施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 号)规 定:全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 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 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等五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提 出生产许可发证、延续(有效期届满前提出) 、许可范围变更(含 迁址、增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名称变更等事项。具 体产品范围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实施。 第六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登记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 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35 号)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第六十八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提交材料: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 63 — 〔2018〕35 号)规定: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 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 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 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 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 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 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 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 可实施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 号)规 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单》、 已签章的《行政审批承诺书》 、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 第六十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方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 可实施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 号)规 定: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或网络等方式接 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件事一次办要求:申请人登录湖南省 人 民 政 府 “ 湖 南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平 台 (http://zwfw-new.hunan.gov.cn/)申请办理。申请人应在网 上完成用户注册,并按申报种类的要求在线提交申请事项。 第七十条 — 64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与决定: 一、受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第十五条:省级生产许可 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 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 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 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生产许 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2 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 二、决定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第二十五条:经形式审 查,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 申请,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相关决定文书和电子证书送 达企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日内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 — 65 — 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35 号)规定: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 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 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 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 可实施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 号)规 定: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 批;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 织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 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 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关专业技术 人员共同实施。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 并予以重置处罚。 第七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办结结果及其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 六、三十七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第二十九条规 — 66 — 定: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及插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 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文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第三十条:生产许可证标 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 QiyechanpinShengchanxuke 的 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 “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 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七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在行政许可申请条件 方面的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 施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监质监〔2018〕73 号)规定: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产 品或者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 — 67 —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 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在行政许可期限方面 的裁量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 可实施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 号)规 定: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 批;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第九部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核发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核发的设定依 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 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 发〔2019〕19 号)及《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 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 (国办发〔2020〕29 号),目前调 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 10 类。 第七十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核发的受理机 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 68 — 规定,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第六条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 证审查发证工作。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 发〔2018〕35 号)规定: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及容器、化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省 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4.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 主体活力的通知》 (国办发〔2020〕29 号)将建筑用钢筋、水泥、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等 5 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七条:企业生 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 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 形。 第七十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核发的提交材 料依据: — 6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八条:发证指企业 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 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 1);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1 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 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 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 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 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九条:延续指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不超过 1 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 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 (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 — 70 — 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 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条:许可范围变 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 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 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 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 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 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四)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减少生产场点、 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名称变更 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 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 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 — 71 — 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二条:补领指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 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三条:企业办理 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 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四条:在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 4);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5)原件及 复印件。 第七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核发的申请方 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 发〔2018〕35 号)规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推行网上业务 办理。 2.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件事一次办要求:申请人登录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 湖 南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平 台 (http://zwfw-new.hunan.gov.cn/)申请办理。申请人应在网 上完成用户注册,并按申报种类的要求在线提交申请事项。 — 72 — 第七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核发的受理 与决定: 1.受理: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五条规定, 企 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 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决定: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二十条: 组织 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每次参 与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人数不少于 2 人,应由相应专业的审查员担 任审查组长,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 同一单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二十一条:审查组应 — 73 — 当按照本通则与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 查,做好记录,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并将核 查结果告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 负责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二十五条:省级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经形式审查, 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 请,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相关决定文书和电子证书送 达企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日内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二十六条:市场监 管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7 日 内,应当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 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 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 74 —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 目录的; (五) 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2.《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35 号)规定: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 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 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 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许可实施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 号) 规定: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 审批;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 织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 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 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关专业技术 人员共同实施。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 并予以重置处罚。 第七十九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核发的办结 结果及其数量: — 75 —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二十九条:生产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及插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 可证正、副本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证书 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文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三十条:生产许可 证 标 志 由 “ 企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 汉 语 拼 音 Qiyechanpin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 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 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 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八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核发在行政许 可申请条件方面的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办〔2019〕 266 号)文件(见附件)精神,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 发证)核发容缺受理制度。 根据《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 场主体活力的通知》 (国办发〔2020〕29 号) ,进一步扩大告知承 诺实施范围,推动化肥产品由目前的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 诺。2020 年 9 月 29 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 5 类产品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 — 76 — 市监质监〔2020〕152 号),“对化肥产品实施告知承诺。”故《容 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 证)核发”的“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有所调整。化肥 产品参照食品相关产品的发证要求提交告知承诺书,化肥以外的 产品提交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八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核发在对行 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过程中的裁量权: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九条:延续指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不超过 1 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 (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 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 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八条:市场监 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企业是否具备稳定生产 合格产品的能力进行实地核查: — 77 — (一)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二)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提交《企业申 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经形式审查合格, 免实地核查;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进行 实地核查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 产品、产品降级,不进行实地核查。 第八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核发在行政 许可期限方面的裁量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 5 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 152 号规定,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优化生产许可审批 各环节流程,压缩时间,将后置现场审查模式审批时限和告知承 诺审批时限压缩至 5 个工作日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 发〔2018〕35 号)规定,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 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 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 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 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 78 — 第十部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的裁量权基准 第八十三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计量标准考 核管理办法》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第八十四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以计量标准考核的形式体 现,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行政 许可的结果为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行政许可由省市县三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受理和审批。 (一)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 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 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省 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三)省直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 等级的计量标准,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 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 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第八十五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的对象为法定计 量技术机构、计量专项授权机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八十六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 79 — 第八十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向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2、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 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 印件各 1 份。 (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 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 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 1 份; 3、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 复印件 1 份。 第八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 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 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行政许可单位是否受理申请 的,视为受理。 第八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组织计量标准考核: — 80 — (一)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 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二)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 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三)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 报送委托其考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新建计量标准的考评首先进行书面审查,如果基本符 合条件,再进行现场考核;复查计量标准的考评一般采用书面审 查的方式来判断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如果建标单位提供的申请 资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能够保持相应测量能力,应当安排现场考 评;对于同一个建标单位同时申请多项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在 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可以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考评。 第九十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 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 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 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 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 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 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 81 — (三)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 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 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记录 及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 技术要求。 第九十一条 经考评合格的计量标准由考评组向主持考核 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考核合格报告;经考核不合格的,考评 组应当责成建标单位进行整改,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的,由考评组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考核合格报 告;在 15 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由考核组向主持考 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考核不合格报告。 第九十二条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考 评材料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 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部分 第九十三条 — 82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八 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囗计量器具 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 具目录的公告》,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 技术规范》 ,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计量器 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和《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 第九十四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 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 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九十五条 计量器具的型式是指某一计量器具的样机、 技术文件(图纸、设计资料、软件文挡等),以及它的加工和装 配工艺的组合。这个组合决定了计量器具的工作原理、结构型式、 所用材质和工艺质量,并最终决定了该仪器的计量性能和可靠 性。 第九十六条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计量 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 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行政许可的结果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第九十七条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是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 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评价。型式 评价是法制计量领域中的计量技术活动之一,其目的是为型式批 准提供技术数据和技术评价,作为给予或拒绝给予所申请的计量 — 83 — 器具型式批准的依据。 第九十八条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对象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制造或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目 录》)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型式批准行政 许可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第九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由国家和省级市场 监管部门分别受理和审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进口计量器具和列入国家市场监 管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由国家市场监 管总局负责审批。 第一百条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申请方式为: (一)网上申请方式:申请人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一件 事一次办”平台(http://zwfw-new.hunan.gov.cn/)-“部门服务”-“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服务事项栏目“在线办理”申请办理。 (二)现场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前往湖南省政务 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现场办 理。 第一百零二条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 当向所在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 — 84 — 份):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申请书; 样机照片; 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使用说明书;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关健零部件清单及相应的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一百零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计量器具新产品 型式批准申请后,应按照以下步骤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一) 首先进行法制性审查。具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 容: 1、申请人申请的型式批准产品的命名是否符合《计量器具 命名与分类编码》规定,如果命名规范、符合规定,则进行下一 步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则告知申请人补正;如果难以确定, 则提请有关专家审查。 2、申请人申请的型式批准产品是否属于《目录》内产品, 如果属于《目录》内产品,则进行下一步审查;如果不属于《目 录》内产品,则不予受理;如果难以确定是否属于《目录》内产 品,则提请有关专家审查。 3、申请人申请的型式批准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计量法制管 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已经废除型式的计量器 — 85 — 具。如果属于,则不予受理;如果难以确定,则提请有关专家审 查。 4、申请人申请的型式批准产品,其关健零部件需要取得相 应的型式批准或安全防爆等资质证明的,应提供相应资质的复印 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如果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 的,则告知申请人补正;如果不能提供的符合要求的资质证明材 料的,则不予受理。 (二)其次进行合理性审查。申请人申请的型式批准产品是 否属于近五年内已经获证且性能、技术特征等未发生重大变更的 产品,即重复申请发证产品。如果不属于重复申请发证产品,则 进行下一步审查;如果属于重复申请发证产品,则不予受理;如 果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重复申请发证产品,则提请有关专家审查。 初审完毕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且不属于重复 申请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证 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人申请的型式批准产品 不属于《目录》内产品、申请人申请的型式批准产品属于重复申 请的,或者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出 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 受理、不受理凭证和补证通知书均应送达申请人。 第一百零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人型 — 86 — 式批准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委托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 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进行型式评价工作并通知申请人。省内机构能够承担型式评价工 作的,应当优先委托省内机构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 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 办法》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 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已经 制定了型式评价大纲的,按国家型式评价大纲执行;国家未制定 型式评价大纲的,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根据国家市场监 管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大纲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 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根据省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全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并在 3 个 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人制造计量器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 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 满足安全要求。申请人申请型式批准资质, 应当试制 3 台以上样 机。 第一百零九条型式评价包括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观 察项目评价、试验项目评价、编辑型式评价报告。型式评价工作 — 87 — 一般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计量器具具有稳定性试验项目的,可适 当延长评价时间,但应事先向委托型式评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和申请人说明。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 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 3 个月内进行一次改 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试验仍不合格的, 出具型式评价不合格报告,终止型式评价工作。申请人改进计量 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第一百一十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对合格样机或 关键零部件进行有效的封印和标记。标记应粘贴在显著位置.封 印和标记应保证样机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不被更换和调整。承担 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对粘贴好标记的样机进行拍照,照片上应 能清晰地看清标记上的文字,照片列入型式评价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满足已批准型式符合性检查工作的需 要,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经封印和标记的试验样机交给申 请人,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封印和标记好的试验样机,应保存试验 样机至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后的第五年。型式评价结束后对 于不合格的样机在复议期过后退回申请单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 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 单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 价报告之日起 3 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 — 88 — 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 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发现申请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 2、申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3、型式评价不合格的; 4、申请人申请的型式批准产品,其关健零部件需要取得相 应的型式批准或安全防爆等资质证明而不能提供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型式批准结束后(无论是否合格),申请 人提交的三套申请资料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套返还给申请者,一套 由技术机构按照 JJF 1069 的要求进行保存,一套由委托型式评价 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存。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的 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二部分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行政 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 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89 — 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形式体现,包括对新建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的考核和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行政许可的结果 为颁发计量授权证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省内依法设置 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行 政许可的对象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向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申请下列授权: (一)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 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 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第一百二十条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任务的授权行 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考核申请书; (二)考核项目表; (三)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 90 — (四)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 (五)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文件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承担国家法定计 量技术机构任务的授权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 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申请行政许可单位是否受理 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成立考 核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以下条件进行考核并向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提交考核报告。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 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 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 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 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 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 91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考核 组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考核合格报告;经考核不合格的,考 核组应当责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至三个 月,整改后考核合格的由考核组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考核合 格报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考核组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考 核不合格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考核报告 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做出计量授权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 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授权证书;不合格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 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部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设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 细则》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原 国家质检总局第 163 号令)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92 —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20〕15 号),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权 限已委托下放至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规范:《国 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认实〔2017〕10 号)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条件: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 第 163 号令)第九条规定,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 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方式推行网 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一件事一次办”平台 (http://zwfw-new.hunan.gov.cn/)-“个人服务/法人服务”-“按 部门分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应审 — 93 — 批服务业务栏目“在线办理”申请办理。 第一百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与决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 第 163 号令)第十条规定,资质认定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在收到 技术评审结论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结结果及其数 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办结结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证书及附表和资质认定标志。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 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 资质认定证书副本。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行政许可申请 条件方面的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办〔2019〕 266 号) (见附件)文件精神,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 可容缺受理制度。 第十四部分 广告发布许可、变更、注销登记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据: — 94 — 广告发布许可、变更、注销登记的设定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 定》 (原工商总局第 89 号令) (3)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 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广告发布许可、变更、注销登记的业务描 述: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变更、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五条 广告发布的办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 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 员; (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 期刊发布广告。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或《报 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等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 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许可、变更、注销登记的提交材 料: — 95 — (一)新申请广告发布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对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依法办理准予登记。由 申请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 2.经办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 4.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同时,属企业的提供 企业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证书) ; 5.媒介批准文件(即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二)广告发布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原已办理登记的单位,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从事广告 发布的媒介发生变化、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由申请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 2.经办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电子版; 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变更法人资格的提交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身份 证电子版,同时,属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提 供事业法人证书)。 变更媒介批准文件的提交变更后的媒介批准文件(即报纸出 — 96 — 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 (三)广告发布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原已办理登记,现涉及注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注销登记。由申请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填报《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2.经办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 4、停止广告发布承诺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 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延续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广告发布的办理流程: 广告发布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要求更正或者 补正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本行政机 关职权范围,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如符合受理条件,即时办理准 予登记,经办人员制作《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受 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不)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 第十五部分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的设定依据: — 97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 ; (3)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百四十条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的业务描述: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形式分为文 字、音频、视频三类。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保健食 品广告的审查。一个市场主体,可对应多个产品;一个产品,可 对应多个广告。例如,一家企业,生产几种保健食品,或者生产 药品、医疗器械等多类别产品;其中一种保健食品,可以有多个 不同版本的广告。每一个广告都是一个单独的申请。广告申请人 (这里指广告主体,并不是广告的申请办理人)可以是保健食品 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 业。广告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 提出。结果文书分别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和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 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 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广 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到期后、或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需重新申请 广告审查。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广告内容的形式分为文字、音频、视频三类。省级市场监督 — 98 — 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一个市 场主体,可对应多个产品;一个产品,可对应多个广告。例如, 一家企业,生产几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生产药品、医 疗器械等多类别产品;其中一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有 多个不同版本的广告。每一个广告都是一个单独的申请。广告申 请人(这里指广告主体,并不是广告的申请办理人)可以是“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 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 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结果文书分别 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表和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批 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 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 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广告批准 文号有效期到期后、或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需重新申请广告审 查。 (三)药品广告审查。药品广告内容的形式分为文字、音频、 视频三类,无时长限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药品 广告的审查。一个市场主体,可对应多个产品;一个产品,可对 应多个广告。例如,一家企业,生产几种药品,或者生产药品、 医疗器械等多类别产品;其中一种药品,可以有多个不同版本的 广告。每一个广告都是一个单独的申请。广告申请人(这里指广 — 99 — 告主体,并不是广告的申请办理人)可以是药品注册证明文件或 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申请人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药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 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结果文 书分别是:药品广告审查表和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的有 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 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 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形式分为平 面、音频、视频三类。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器 械广告的审查。一个市场主体,可对应多个产品;一个产品,可 对应多个广告。例如,一家企业,生产几种医疗器械,或者生产 药品、医疗器械等多类别产品;其中一种医疗器械,可以有多个 不同版本的广告。每一个广告都是一个单独的申请。广告申请人 (这里指广告主体,并不是广告的申请办理人)可以是“医疗器械 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 业。广告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 审查机关提出。结果文书分别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和广告批 准文号。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 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 100 —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的提交材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1) 《广告审查表》 ; (2)与发布 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申请人的主 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 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 产许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 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 权文件; (7)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 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 关文件; (9)申请人自备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查。 (1) 《广告审查表》 ; (2) 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申请 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 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 料; (6)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 合法的授权文件; (7)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 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 实性的有关文件; (9)申请人自备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 的声明。 (三)药品广告审查。 (1) 《广告审查表》 ; (2)与发布内容 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申请人的主体资 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 — 101 — 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 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经 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 文件; (7)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 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 文件; (9)申请人自备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1) 《广告审查表》 ; (2)与发布 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申请人的主 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 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 产许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 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 权文件; (7)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 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 关文件; (9)申请人自备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的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食品行政审批 系统申报端提交审批申请表格,并在系统中打印申请表格,携带 在系统中打印的带有核对码的申请表格和其他资料到省市场监 管局一楼办事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时限 1 天,申请 材料存在当场可更正的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更正或补正材料,如申请事项依法 — 102 — 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审核部门 7 个工作日之内作 出准予(不予)决定,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在总局专网上申请 广告批准文号,并上网公告,不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制作材料退 回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通过省市场监 管局广告食品行政审批系统申报端自行下载准予(不予)决定书。 第十六部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特种设备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根据《特种设备使 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3.4.1 项; (二)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根据《特种设备使 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3.8 项; (三)特种设备停用提交材料规范: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 理规则》 (TSG 08—2017)3.9 项; (四)特种设备报废提交材料规范: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 理规则》 (TSG 08—2017)3.10 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登记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 103 — 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程序:使用登记程 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方式: 一、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 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 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 (三)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 合格证明);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 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五)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 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 (六)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 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 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 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 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 — 104 — 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 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 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二、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三)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 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 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 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 (四)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格式见附 件 C) ,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D)。 第一百四十八条受理: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 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 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 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 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发证: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 — 105 — 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见附录 a)编制使 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 署意见、盖章。 第一百五十条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 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动态管理。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 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 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 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第十七部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核准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 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 证》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 — 106 — 构),颁发《核准证》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基本条件: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 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 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 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 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附件 2。 第一百五十四条 核准程序: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 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核准方式: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 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核准申请书》 (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附件 4, 以下简称《申请书》 ) ,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 或者 JPG 格式) — 107 — 提出申请: (一) 《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二) 《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 加盖机构公章) ;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 他电子文本) 。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 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原件,一式三份) ,以及前款(三)至 (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 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 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 的;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 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 108 —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 鉴定评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 当约请经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 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 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 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 审情况。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 止鉴定评审,并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 机关。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 受理自行失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核: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 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 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 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 — 109 — 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 10 个 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 现场核查确认。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发证: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 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 的名称和地址。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核准实施机构提出申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件》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十八部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9)。 第一百六十条 发证机关: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 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 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第 3 号)附件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及项 — 110 — 目》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9)第四 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湖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 知》,附件 1 湖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级,明确了省、 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作业种类、作业项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程序: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取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出申请应具备基本 条件和需提交资料: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 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第 3 号) 附件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及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9)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申请条件和需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 18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 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 的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二、需提交申请资料: — 111 — (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1 份); (二)近期 2 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 张);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四)学历证明(复印件 1 份); (五)体检报告(1 份,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 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 或者 JPG 格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受理: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 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第一百六十四条 考试: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 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 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质 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考试成绩有效期 1 年。单科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 年内可以 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 1 次。 两项考试不合格者或补考不合格者, 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合格 — 112 — 人员名单,并将考试机构报送发证机关。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查询 成绩的,考试机构应当告知。 发证机关自行组织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上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证: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 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复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 届满的 1 个月以前,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 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一、提交申请材料: (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 (1 份) ; (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原件) 。 二、满足下列条件,复审合格: (一)年龄不超过 65 岁; (二)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 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 1 年。 三、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 完成;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复审不合格的, 应当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十九部分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 113 — 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及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1--2019)。 第一百六十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项目:射线胶 片照相检测(RT)、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MT)、 渗透检测(PT)项目 I 级和 II 级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取证程序: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取证 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取证具备基本条件: (一)年龄 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二)学历、无损检测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和级别的要 求(见表 2); (三)申请射线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漏磁检测的, 单眼或者双眼裸视力或 者矫正视力达到 GB 11533—2011《标准 对数视力表》的 5.0 级以上,申请超声检测、 声发射检测、 涡 流 检 测 的 , 单 眼 或 者 双 眼 裸 视 力 或 者 矫 正 视 力 达 到 GB 11533—2011 《标准对数视力表》的 4.8 级以上。申请磁粉检 测、渗透检测的,不得有色盲;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持有有关行业或者专业组织颁发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资格 证书,并且满足表 2 所列学历要求的申请人,在满足相应级别的 学历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 请相应项目和级别的特 — 114 — 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免除理论知识考试闭卷科目的考 试。 第一百七十一条 需提交资料: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 以下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 表》,内容见附件 A,(1 份); (二) 视力证明(1 份)。 第一百七十二条 受理: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 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 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在申请网站上告知申请人受理结 果。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 参加考试。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应 当在 2 年内参加全部科目 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检测人员证》 。 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并 说明原因。 发证机关应当在申请网站上公告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地址及 其联系方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考试: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 论知识考试(闭卷、开卷)和实际 操作技能考试。理论知识考 试采用国家统一题库。 各科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 — 115 — 试均为 70 分合格。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在原考 试机构补考 1 次;自受理之日起 2 年内未通过全部科目的,应当 重新申请。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发证: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考试 成绩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并将《检测人员证》 相关信息上传到“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向 社会公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人员证》被发证机关撤销 的,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一百七十五条 换证: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 从事持证项目和级别的无损检测工作,并且未违反、未涉及《特 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第三十四条 (六) 、 (七) 、 (八)所规定的情况,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的 6 个月以前、18 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 请时,申请人年龄应当不超过 65 周岁,并且视力满足第十条第 (三) 项的规定。 换证包括免考换证和考试换证两种方式: 一、免考换证 :II 级、III 级无损检测人员满足下列要求的 可以申请免考换证,I 级无损检测人员满足下列(二)、(三)项 要求可以申请免考换证: (一)上次为考试换(取)证的; (二)申请换证的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 未中断执业 6 个月以上; — 116 — (三)执业期间未发生过无损检测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二、考试换证:不满足免考换证条件的,应当申请考试换证。 考试换证采用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方式。考试换证不合格的,允 许 1 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 1 次。 三、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申请表》 (1 份) ; (二) 视力证明(1 份)。 四、已持有 II 级以上《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原《检测人员 证》失效不超过 1 年的,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试换证; 原《检测人员证》失效 1 年以上不超过 5 年的,应当申请原项目 和原级别以下(含原级别)的取证。 五、证书失效期间,禁止从事相关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部分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设定依据:(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二)特 种设备充装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 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三)《特种设备 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 。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应范围: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 用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 — 117 — 许可。 第一百七十八条 发证机关: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 施行政许可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和级别(以 下统称许可范围)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许可目录》执行(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 年】第 3 号)附件 1);许可项目和子 项目中的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许可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 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 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性能的技术能力。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申请许可的具体条件 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附件 B、附件 C、附件 D、附件 E、附件 F、附件 G、附件 H、附件 J、 附件 K、附件 L)。 第一百八十条 申请及需提交资料: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 , 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三)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并 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 — 118 — (四)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 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 书一式三份) ,并且附前款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 申请单位的住所与制造地址或者其多处制造地址不在同一 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内的,应当分别向其制造地址所在地 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 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 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 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名称和联系方式。发证机关 应当在发出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将相关受理信息通知委托的鉴定 评审机构。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 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 :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 119 — (二)隐瞒有关给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三)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撒)销许可证 之日起不满 3 年的。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生产单位变更 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许可子项目,或者充装 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 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由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变更的 受理决定书。 第一百八十二条 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的一般要求、现场鉴 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的规定按照《特种 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中的 3.4 鉴定评 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查与发证: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 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 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 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清单位发出《特 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许可证增项、变更与延续:许可证增项、 变更与延续的含义、程序和要求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 可规则》 (TSG 07-2019)中的 3.6 许可证增项、变更与延续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许可证补发: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 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 — 120 — 料: (一) 《特种设备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以下简称许可证补发 申请表) ; (二)营业扶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 予补发的决定。准予补发的,颁发新许可证,其证书编号和有效 期不变;不予补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补发许可证的单位并且 说明理由。 第一百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及有 效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 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附件 A),其有效期均为 4 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八条 鉴于《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在制定 中,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另行制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基准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 — 121 — 附件 — 122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能 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 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5)的要求,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审批事项无争议的申请人办理 《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清单》中的主件(不可容缺)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副 件(可容缺)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后,行政审批部门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副件(可 容缺)材料、时限,同时将主件(不可容缺)材料流转至审查阶 段。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 法规规章需要调整清单的,应通过行政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公 布。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 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 123 —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 受理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一 次性告知副件(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对申请人提供的主件(不可容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 形式,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在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后,行政 审批部门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 《容缺受理补正材料 通知书》一式 2 份(1 份当场交申请人,1 份存档备查)。 第八条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副件(可容缺)材料的时限最 长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结束之前须按承诺完成副件(可 容缺)材料的补缺。 第九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副件(可容缺)材料, 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 果。 第十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副件(可容缺) 材料的、不能补正副件(可容缺)材料的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 — 124 — 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终止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 当在终止办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 有效期 2 年。 附件:1.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2.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3.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 125 — 附件 1 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受(单位) 委 托 ( 办 理 个 人 事 项 可 不 填 ), 申 请 办 理 事项,因 ,申请容缺受理。 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争议; 四、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五、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六、在容缺补正时限 年 月 日前提交需要补正的全 部材料; 七、若事项涉及生产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 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和经营活动;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 年 — 126 — 月 日 附件 2 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申请人: 你提出的 申请,尚有以下材料缺少: 1、 2、 3、 ……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办法》规定, 在你出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窗口可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核程 序;在你的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按承诺日完成办理。如到承诺 期限你未递交符合要求的容缺补正材料,本事项将终止办理。 特此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盖章) 申请人签收: 时间: 送达人: — 127 — 附件 3 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1 公司设立登记 2 分公司设立登记 3 公司变更登记 4 分公司变更登记 5 公司注销登记 6 分公司注销登记 7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8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9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0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1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2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3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4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15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6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7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8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9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20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28 — 序号 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2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22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23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2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25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26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7 公司备案 28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29 合伙企业备案 30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31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32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3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34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35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36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37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 3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 39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 — 129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名称 申请材料 备 序号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有权签字人、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容缺提交 签字原件。 2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 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 署)。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 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 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 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 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 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 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 公 司设 立登 记 — 130 —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 的,经登记信息查证核对 后,可容缺提交营业执照 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 人的,经身份信息验证 后,可容缺提交身份证件 复印件。 事项 名称 申请材料 备 序号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 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 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 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 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 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 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 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 议等相关材料。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容缺提交 原件。 5 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产权 登记证书经与自然资源 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系 统验证后,可容缺提交。 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 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 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 文件。 7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核准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 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 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 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 1.公司 设立 登记 — 131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名称 序 号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 记(备案)申请书》。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 人、指定代表或委 托代理人、负责人 已完成身份信息验 证的,可容缺提交 签字原件。 2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场所使用证明中的 产权登记证书经与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的产权登记系统验 证后,可容缺提交。 3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 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 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有权签字人、拟任 负责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容 缺提交。 4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同一登记机关经信 息查验核对的,可 容缺提交。 5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登记信息查证核 对的,可容缺提交。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 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 2. 分 公司 设立 登记 申请材料 — 132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法定代表人、 指定代表或委 托代理人已完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成身份信息验 证的,可容缺 提交签字原 件。 3. 公 司变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 更登 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 记 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 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有权签字人已 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原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 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 133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法定代表人已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字) 。 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可容 缺提交签字原 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 4 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 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 中的产权登记 变更 登记 5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证书经与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 的产权登记系 统验证后,可 容缺提交。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 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 6 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 事签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 具的证明。 — 134 — 有权签字人已 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可容 缺提交免职证 明和任职证明 原件。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注 主件(不可容缺) 7 备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 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副件(可容缺) 已经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示 的,不必提交。 8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 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 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 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 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 机构经营)”字样。 9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 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 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 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 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 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 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 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 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 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3.公司 变更 登记 — 135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 股东、发起 人为企业的, 经登记信息查 证核对后,可 容缺提交更名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 10 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 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后的主体资格 证明。 ◆ 股东、发起 人为自然人 的,经身份信 息验证后,可 3.公司 容缺提交更名 变更 后自然人身份 登记 证件复印件。 11 1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 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 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 13 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 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 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 136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已完成 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身份信息验证的,可容缺提 交签字原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 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 更分公司名称的,经登记信 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 息查证核对后,可容缺提交 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 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复 4. 分 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 印件。 公司 印件。 2 变更 登记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 3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 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公司登记信息已查验核对 的,可容缺提交变更后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 件的复印件。 场所使用证明中的产权登 4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 记证书经与自然资源管理 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部门的产权登记系统验证 后,可容缺提交。 — 137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注 主件(不可容缺) 5 备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 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副件(可容缺) 公司登记信息已查证核对 的,可容缺提交公司营业执 照复印件。 4.分公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 司变更 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 有权签字人、新任负责人已 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可容 (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 缺提交。 登记 6 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7 — 138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 执照正、副本。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公司清算组负 责人、指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已完成身份信 息验证的,可容 缺提交签字原 件。 2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 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有权签字人已 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公司依照 《公司法》作出 解散的决议或 者决定原件。 3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 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 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 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 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 结的裁定书。 有权签字人已 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清算报 告可容缺提交 原件。 1 5. 公 司 注 销 登 记 — 139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注 主件(不可容缺) 4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 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 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 本。 6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 第 3 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5.公司 注销 登记 7 8 — 140 — 备 副件(可容缺)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4 项材 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强 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 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全体投资人已 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承诺书原 件。因承诺书形 式填写不规范 的,可容缺提交 原件。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已共享企业清 税信息的,无需 提交纸质清税 文书。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 人、指定代表或委 6. 分 1 公司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 托代理人已完成身 (备案)申请书》 。 份信息验证的,可 容缺提交签字原 注销 件。 登记 2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 副本。 — 141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名称 序 号 1 2 7. 非 公司 企业 法人 开业 登记 3 — 142 —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 书》 。 有权签字人、指定代表或委 托代理人已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可容缺提交签字原 件。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信 息验证的,可容缺提交原 资人)加盖公章)。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 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 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 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 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 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 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 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 件。 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 经登记信息查证核对的,可 容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项 名称 序 号 申请材料 主件(不可容缺) 4 备 注 副件(可容缺)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 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 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 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 非 公 司企业 法人开 5 业登记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信 息验证的,可容缺提交原 件。 6 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产权登 记证书经与自然资源管理 部门的产权登记系统验证 后,可容缺提交。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 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 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 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件复印件。 — 143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隶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 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已 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签字原件。 8. 营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业单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 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位、 非法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 人分 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 支机 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 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 经登记信息查证核对的,可容 件。 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构开 业登 2 记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 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 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复印件。 — 144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3 地址的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产权登记证 书经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产 权登记系统验证后,可容缺提 交。 4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 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 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有权签字人、拟任负责人已完 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可容缺提 交原件。 5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 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8.营业单 位、非法 人分支 6 机构开 业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仅限非 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 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 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经登记信息查证核对的,可容 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 145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申请材料 事项 序 名称 号 备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 缺) 法定代表人、 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 可容缺提交 签字原件。 9. 非 公 司 企 业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 2 法 人 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 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 更 登记 住所使用证 明中的产权 登记证书经 3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 与自然资源 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管理部门的 产权登记系 统验证后,可 容缺提交。 — 146 — 注 申请材料 事项 序 名称 号 备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 注 缺) ◆有 权 签 字 人已完成身 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 交免职证明 4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 和任职证明 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 原件。 件复印件。 ◆新 任 法 定 代表人已完 成身份信息 9.非公司 验证的,可容 企业法人 缺提交身份 变更登记 证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 5 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 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 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 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47 — 申请材料 事项 序 名称 号 备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 缺)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 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 7 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 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 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9.非公司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 企业法人 变更登记 8 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 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 资人)加盖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 9 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 证件复印件。 10 — 148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 本。 有权签字人 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 可容缺提交 原件。 注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名称 申请材料 备 序号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法定代表人、指 定代表或委托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 代理人已完成 请书》。 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 签字原件。 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 10. 增 设/撤 2 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 准文件复印件。 销 分 有权签字人已 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复印件。 支 机 构 变 更 登 3 记 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 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登记信息查 证核对的,可容 缺提交。 经登记信息查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核对的,可容 缺提交。 — 149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隶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 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 可容缺提交签字原件。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 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 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 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经登 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记信息查证核对后,可容缺 位、企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 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 业 非 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 照复印件。 法 人 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营 业 单 2 分 支 机 构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 变 更 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 有权签字人、新任负责人已 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 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可容 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 缺提交原件。 登记 3 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产权登记 4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 证书经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使用证明。 的产权登记系统验证后,可 容缺提交。 — 150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5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 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 6 11. 营 业 (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 金数额证明。 单位、企 业非法人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 分支机构 7 变更登记 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 料。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可容缺提交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 8 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 业执照正、副本。 — 151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名称 序 号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已 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签字 原件。 2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 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 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 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 身份信息验证的,可 容缺提交企业法人 的主管部门(出资 人)批准企业法人注 销的文件原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 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 件复印件。 4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 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 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 照正、副本。 1 12. 非公 司企 业法 人注 销登 记 申请材料 6 — 152 — 企业法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 身份信息验证的,可 容缺提交原件。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已 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领取注 销通知书时提交。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隶属企业(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指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 记(备案)申请书》。 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容 缺提交签字原件。 13. 营业 单 位、 2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企业 非法 3 人分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 正、副本。 支机 构注 隶属企业(单位) 销登 的法定代表人、指 记 定代表或委托代 4 公章。 理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容 缺,领取注销通知 书时提交。 — 153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名称 序 号 申请材料 主件(不可容缺) 1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 (备案)申请书》 。 备 注 副件(可容缺)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签字原件。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 14.非 公司 企业 法人 按 《公 司 法》 改制 登记 2 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可容缺提交批准改制的文件原 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 件和免职文件原件。 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 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 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 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 3 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 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 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 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 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 文件复印件。 — 154 —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原件。 事项 名称 序 号 申请材料 主件(不可容缺) 备 注 副件(可容缺)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 4 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 证件复印件。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 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 5 14.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按 《 公 司 法》改制 登记 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 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 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 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 6 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原件。 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155 — 事项 名称 序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7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 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 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 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 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 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 证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 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 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 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 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格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经登 记信息查证核对后,可容缺提交更 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经 身份信息验证后,可容缺提交更名 后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 股东会决议;改制为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改 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 会会议记录;改制为国有独资 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原件。 14.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按 《 公 司 法》改制 登记 — 156 — 事项 名称 14.非 公司 企业 法人 按 《公 司 法》 改制 登记 序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9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 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 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 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 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 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 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 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 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原件。 10 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 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 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 交相应的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时,有权签字人已完 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可容缺提交原 件。 11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 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57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签字原件。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原件。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5.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 合伙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 设立 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登记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 3 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查证核对后,可容缺提交企业营业 执照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经身份信 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息验证后,可容缺提交自然人身份 复印件。 证件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 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158 — ◆ 合伙人为企业的,经登记信息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 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以非货 4 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 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 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产权登记证书 5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产权登 记系统验证后,可容缺提交。 15. 合 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企业设 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 立登记 6 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 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 7 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 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159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已完 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可 容缺提交签字原件。 2 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容缺提 交原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 16. 合伙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 3 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 企业 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 变更 级登记机关申报。 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产权 4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 登记证书经与自然资源 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系 统验证后,可容缺提交。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 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5 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 印件。 — 160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 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 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 6 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 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申请变更登记时,有权 签字人已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可容缺提交原 件。 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变更,合伙人为企业的, 经登记信息查证核对 后,可容缺提交变更后 16. 合 伙 的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变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 更登记 7 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 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 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变更,合伙人为自然人 的,经身份信息验证后, 可容缺提交变更后自然 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住所变更,住所使用 证明中的产权登记证书 经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的产权登记系统验证 后,可容缺提交。 退伙变更的,第 2 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 8 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 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161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9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 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 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 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 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 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企业的,经 登记信息查证核对后, 可容缺提交企业营业执 照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经身份信息验证后,可 容缺提交自然人身份证 件复印件。 10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 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执行合伙事务的继任代 表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自然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 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 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企业的,经登记信息查 证核对后,可容缺提交 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 明; ◆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自然人的,经身份信息 验证后,可容缺提交变 更后自然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16. 合伙 企业 变更 登记 11 — 162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 12 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 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6. 合伙 13 企业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 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 信息验证的,可容缺提 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交原件。 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 登记 14 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 件复印件。 15 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 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63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清算组负责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代理人已完成身 份信息验证的, 可容缺提交签字 原件。 有权签字人已完 17. 合 伙 企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 业 注 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 2 销 登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 记 文件。 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 合伙企业依据 《合伙企业法》 作出的决定原 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 3 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 况)。 4 — 164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 副本。 有权签字人已完 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 原件。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全体投资人已完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 项材 成身份信息验证 17. 合 伙 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的,可容缺提交 企业注销 5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 承诺书原件。因 登记 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 承诺书形式填写 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不规范的,可容 缺提交原件。 — 165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注 主件(不可容缺) 1 2 备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 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副件(可容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已完成身份信 息验证的,可容缺提交签字原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决定书。 的,可容缺提交原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的产权登记 3 18.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权登记系统验证后,可容缺提交。 合伙 企业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 分支 机构 证书经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产 4 设立 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有权签字人、拟任负责人已完成身 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 份信息验证的,可容缺提交。 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 5 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 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 — 166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 (备案)申请书》 。 派代表、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已完成身 份信息验证的,可容 缺提交签字原件。 19. 2 合伙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 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 份信息验证的,可容 缺提交原件。 企业 分支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机构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 变更 3 登记 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 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 4 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 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企业经登记信息 查证核对后,可容缺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 件。 合伙企业经登记信息 查证核对后,可容缺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 件。 — 167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 5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 用证明。 的产权登记证书经与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 产权登记系统验证 后,可容缺提交。 19. 合 伙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 企业分 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 有权签字人、新负责 支机构 6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 人已完成身份信息验 变更登 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 证的,可容缺提交。 记 可)。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 7 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 8 — 168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 副本。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申请材料 事项 序 名称 号 备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 注 缺) 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委派 代表、指定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 案)申请书》 。 成身份信息 容缺提交签 伙 企 字原件。 业 分 支 机 有权签字人 构 注 记 代理人已完 验证的,可 20. 合 销 登 代表或委托 已完成身份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信 息 验 证 的,可容缺 提交原件。 3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 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69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投资人、指定代表或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 委托代理人已完成身 书》。 份信息验证的,可容 缺提交签字原件。 21. 个 2 人 独 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 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投资人已完成身份信 息验证的,可容缺提 交。 资 企 业 设 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产 立 登 权登记证书经与自然 记 3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资源管理部门的产权 登记系统验证后,可 容缺提交。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 4 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 批准文件复印件。 — 170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投资人、指定代表或委托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 代理人已完成身份信息 书》。 验证的,可容缺提交签字 原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 2 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 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 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2. 个 人独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 转让双方经身份信息验 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 证的,可容缺提交转让协 更登 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 议书原件和变更后投资 记 份证复印件即可)。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资企 业变 3 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产权 4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 登记证书经与自然资源 所使用证明。 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系 统验证后,可容缺提交。 5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 投资人已完成身份信息 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 验证的,可容缺提交变更 份证明复印件。 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71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 22. 个 人 6 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 独 资 企 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业 变 更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 登记 7 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 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 172 — 备 副件(可容缺)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投资人或清算 人、指定代表或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已完 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 签字原件。 投资人或清算人 2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已完成身份信息 23.个 验证的,可容缺 人独 提交原件。 资企 业注 3 销登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 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记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 正、副本。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 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 5 人承诺书》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 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 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 程序的裁定)。 全体投资人已完 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 承诺书原件。因 承诺书形式填写 不规范的,可容 缺提交原件。 — 173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隶属企业投资人、指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 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签字 原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 的产权登记证书经与 24. 个 人 独 2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 资 企 产权登记系统验证 业 分 后,可容缺提交。 支 机 构 设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 立 登 记 3 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 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 派信息即可)。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 4 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 — 174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权签字人、拟任负 责人已完成身份信息 验证的,可容缺提交。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名称 25.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序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 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隶属企业投资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已完成身份信 息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签字原件。 2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 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 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 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变更后个 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登记信息查证核 对后,可容缺提交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 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 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 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 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 有权签字人、新任 负责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容 缺提交。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 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的产权登记证书 经与自然资源管理 部门的产权登记系 统验证后,可容缺 提交。 4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 5 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 投资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容 缺提交变更后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 — 175 — 事项 名称 序 号 申请材料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从事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25. 个 人 6 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 独资企业 件。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 分支机构 件。 变更登记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 7 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 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 176 — 备 副件(可容缺)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隶属企业投资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 26. 个 人 独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 代理人已完成身 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份信息验证的,可 资 企 容缺提交签字原 业 分 件。 支 机 构 注 销 登 2 记 3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 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 业执照正、副本。 — 177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法定代表人、指定 代表或委托代理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人已完成身份信 息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签字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 2 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27.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 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备案 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 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 3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 有权签字人已完 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成身份信息验证 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 的,可容缺提交原 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件。 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 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78 —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注 主件(不可容缺) 4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 经理、监事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 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 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 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 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 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1)有限责任公 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 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 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 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 算组的股东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 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 立清算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人民法院 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 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 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2)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7.公司 备案 副件(可容缺) 有权签字人已完 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原 件。 ◆ 企业可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社会 免费公示清算组 信息,企业无需再 向登记机关申请 清算组备案 ◆ 企业无法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公 示的,有权签字 人、清算组成员已 完成身份信息验 证的,可容缺提交 成立清算组的决 议、决定或股东大 会记录和清算组 成员身份证复印 件。 企业 注销 便利 化工 作的 通知 国市 监注 〔20 19〕 30 号) — 179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名称 28.非 公司 企业 法人 备案 — 180 — 序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 书》 。 法定代表人、指 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 容缺提交签字原 件。 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 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 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 〔出资人〕加盖公章)。 有权签字人已完 成身份信息验证 的,可容缺提交 原件。 事项 名称 28.非公 司企业 法人备 案 序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4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 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 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 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 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 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 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 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 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 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 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 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资格证明。 (4)变动后的主管部 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 人)为企业的, 经登记信息查证 核对后,可容缺 提交企业营业执 照复印件。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181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已完 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可 容缺提交签字原件。 29.合 伙企 2 业备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份 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信息验证的,可容缺提 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交原件。 案 ◆ 有权签字人已完成身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 3 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 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份信息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合伙协议原件。 ◆ 清算人成员已完成身 份信息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82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注 主件(不可容缺) 1 30.个 2 人独 备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 申请书》。 副件(可容缺) 投资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已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可容缺 提交签字原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 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资企 业备 案 3 4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 经登记信息查证核对后,可容缺 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 提交增设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印件。 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 经登记信息查证核对后,可容缺 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 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 知书复印件。 通知书复印件。 — 183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有权签字人、指 31.申 定代表或委托代 请增 加、 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理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 减少 容缺提交签字原 营业 件。 执照 副本 2 — 184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 副本。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有权签字人、指 定代表或委托代 32.营 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理人已完成身份 信息验证的,可 业执 容缺提交签字原 照遗 件。 失补 领、 换发 2 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申请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 3 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营业执 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 。 — 185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资质认定证书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复印件(首次 申请除外) 2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 1 份) 3 质量手册(1 套)(适用于首次评审) 4 程序文件(1 套)(适用于首次评审) 5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 6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7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33.检 验检 测机 构资 质认 定 — 186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 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企业住所或生 产地址名称变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更的,提交有 关行政主管部 34.全 门出具的变更 国工 说明 ? 业产 品生 2 产品检验报告 3 产业政策材料 4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5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产许 可证 核发 — 187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申请材料 事项名称 序号 备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 35.计量标准器具 核准 1 申请书原件 2 份和计 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 1 份,以及电子版 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 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 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 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 1 份 — 188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申请材料 事项名称 序号 备注 主件(不可容缺) 1 《法定计量检定机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 构考核申请书》1 份 件目录 1 份 授权的法定计量检 2 定机构授权证书副 本1份 36. 承 担 国 家 法 3 定计量检定机构 任务授权 副件(可容缺) 已参加的实验室之 间比对和(或)能力 验证活动目录及结 果 考 核 项 目 表 B1—B5—各 1 份 考核规范与管理体 4 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1 份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 5 一览表(D1 表)1 份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 6 考核记录(D2 表)1 份 — 189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名称 申请材料 序 备注 号 1 主件(不可容缺)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和电子文档 副件(可容缺)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周围环境平面图(图纸需 标明坐标,加工场所尺寸 或面积)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含品种明细表) 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图纸 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许可证延续的需提交) 需标明尺寸或面积以及 人流物流走向) 37.食 品、食 4 品添加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 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材料(检验员证或者培训 证明文件等) 剂生产 许可证 外设仓库符合相关要求 核发、 的承诺书。制备外设仓库 延续 5 生产加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影像资料以备审查组在 现场核查时查看。(在生 产场所外建立或租用外 设仓库的需提交)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工艺 6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注明关键控制点及其 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变 控制参数 化情况的声明(申请许可 证延续的需提交) — 190 — 事项 名称 申请材料 序 备注 号 7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产品配方;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 标明制度文本编号(进货 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毒有害物质、 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 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 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 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 3、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 4、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 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 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 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 材料 8 37.食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工艺设备布局图(图纸需 标明尺寸或面积以及人流物流走向) 品、食 9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品添加 10 委托检验合同(委托出厂检验的需提交) 剂生产 许可证 11 核发、 延续 12 度等规章制度) 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报告(申请新核发许可 证或新增类别的需提交) 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 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交) 申请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 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 13 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 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需提交相 关证明文件 14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报送 表 15 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明细表 16 未受到从业禁止的承诺书 — 191 —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序 名称 号 申请材料 备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 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 前后同一注册号的营业 请书》和电子文档 执照复印件,以及注册变 更登记资料。 38.食 2 品、食 3 生产 许可 4 证变 更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工 员会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性材 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 料 品添 加剂 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应提交当地路名委 5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原件 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申 请者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6 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报送表 7 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明细表 8 未受到从业禁止的承诺书 — 192 — 等变化情况的声明 容缺受理事项申请材料主副件清单 事项 名称 申请材料 序号 备注 主件(不可容缺) 副件(可容缺) 营业执照复印件 39.食 1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和电子文档 品、食品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添加剂 生产许 4 可证注 销 5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含品种明细 表)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 193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194 — 2019 年 9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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