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 交 《 安 排 》 下 原 产 地 证 书 成 本 计 算 表 的 参 考 指 引.pdf
递 交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安 排 》 )下 原产地证书成本计算表的参考指引 一)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的申报方法 1. 根 据《 安 排 》 《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 协 议 》),如 货 物 符 合 规 定 为 原 产 货 物 , 可 在 货 物 装 运 前 申 请 原 产 地 证 书 ,以 便 货 物 在《 安 排 》下 申 请 零 关 税 进 口内地。 《 安 排 》下 ,部 分 货 物 的「 产 品 特 定 原 产 地 规 则 」为 指 定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要 求 。 如 货 物 未 有 「 产 品 特 定 原 产 地 规 则 」, 则 适 用 于 「 一 般 规 则 」, 即 其 「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按 照 累 加 法 计 算 大 于 或 等 于 30%, 或 者 按 照 扣 减 法 计 算 大 于 或 等 于 40%。 例子- 在 计 算《 安 排 》下 的 原 产 地 证 书 中 货 物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时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使 用 累 加 法 或 扣 减 法 。「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的 计 算 应 当 符 合 公 认 的 会 计 原 则 1。 累加法及扣减法的计算公式- 1 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 会计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22. 如 拟 申 领《 安 排 》下 的 原 产 地 证 书 的 货 物 须 符 合《 安 排 》下 有 关「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有 关 制 造 商 必 须 递 交 「 成 本 计 算 表 」, 详 列每类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以支持其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如制造商把产品开发支出价值或原产于内地的材料价值计算于货物的 「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制 造 商 必 须 先 递 交 相 应 的 「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 流程图: -33.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成 本 计 算 表 可 经 由 下 列 方 式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递 交 : 电邮: cep aco @ tid . go v. h k 邮寄: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传真: 27876048 以电子方式提交表格 (如 透 过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表 格 , 须 使 用 有 效 的 机 构 数 码 证 书 进 行 签 署 ) -4二 )「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 适 用 的 表 格 简 介 1. 有 关 引 用 产 品 开 发 支 出 价 值 的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表 格 FRD1) 2. 有 关 引 用 由 第 三 方 进 行 或 向 第 三 方 购 买 的 产 品 开 发 支 出 价 值 的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表 格 FRD2)1 表格 FRD1 p.1 表格 FRD2 p.1 申 请 者 须 为 签 署 工 厂 登 记 申 请 书 (表 格 TID 91)的 同 一 人 如果产品开发由第三方进行或向第三方购买,制造商须要求第三方填 妥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 表 格 F R D 2 ) ,证 明 有 关 产 品 开 发 在 香 港 进 行 ,并 连 同 表 格 FRD1 一 并 递 交 工 业 贸 易 署 。 第 三 方 必 须 是 在 香 港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根 据 《 安 排 》,「 产 品 开 发 」 是 指 在 香 港 为 生 产 或 加 工 有 关 出 口 制 成 品 而 实 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产品开发 支出包括: 制造 商 自行 开 发的 设 计、专利 权 、专 有 技术 、商 标 权或 著 作权( 下统 称 "权 利 ")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委托香港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及 购买香港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确定 制 造 商 须 在 递 交 原 产 地 证 书 申 请 前 最 少 一 星 期 , 将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表 格 FRD1 及 表 格 FRD2 [如 适 用 ])交 回 工 业 贸 易 署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53. 有 关 引 用 原 产 自 内 地 的 货 物 及 材 料 价 值 的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FRVAC1) (表 格 表格 FRVAC1 p.1 如有关声明及承诺书获接纳,工业贸易署将发出「备案号」予制造商 申 请 者 须 为 签 署 工 厂 登 记 申 请 书 (表 格 TID 91)的 同 一 人 「累积规则」: 在《安排》下,源自内地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如在香港被用作原料,以制 造或 加 工成 可 享优 惠 关税 待遇 的 货物 出 口往 内 地,则该 货 物或 材 料应 被 视 为原产于香港 然而, 《 协 议 》第 十 一 条 亦 规 定 ,对 于 适 用「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标 准 的 香 港 货 物,在不计入内地原产货物或材料价值时,本地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 其 计 算 方 法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 5 %( 累 加 法 ) 或 2 0 %( 扣 减 法 ) 制 造 商 须 在 递 交 原 产 地 证 书 申 请 前 最 少 7 个 工 作 天 ,将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 表 格 F RVAC 1 ) 交 回 工 业 贸 易 署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64. 按 照 累 加 法 计 算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的 成 本 计 算 表 ( 表 格 CST 1) (适用于区 域价值成分中不包括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的原产地证书 申请) 表格 CST1 p.1 原产材料是指《协议》第四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价值须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75. 按 照 累 加 法 计 算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的 成 本 计 算 表 ( 表 格 CST 2) (适用于区 域价值成分中包括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的原产地证书申 请) 表格 CST2 p.1 表格 CST2 附表 填写工业贸易署就使用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作出的声明及 承 诺 书 ( 表 格 F RVA C 1 ) 而 发 出 的 「 备 案 号 」 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香港货物,在不计入内地原产货物或材 料价值时,本地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 1 5 %( 累 加 法 ) 价值须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须提供相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影印本及内地原产地 证书正本 -8- 6. 按 照 扣 减 法 计 算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的 成 本 计 算 表 ( 表 格 CST 3) 表格 CST3 p.1 如需将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价值计入「区域价值成分」中, 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香港货物,在不计入内地原产货物或材 料价值时,本地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 2 0 %( 扣 减 法 ) 价值须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9三) 其他 1. 注 意 事 项 成 本 计 算 表 ( 表 格 CST1、 表 格 CST2 及 表 格 CST3) 须 与 原 产 地证书申请上的资料一致,例如「原产地证书特别参考编号 「 货 物 数 量 」须 标 示 数 量 ( UCR No.)」由 14 个 字 母 /数 字 组 成 、 及单位。制造商可为同一申请的不同分项项目各自递交成本计 算表 成 本 计 算 表 ( 表 格 CST1、 表 格 CST2 及 表 格 CST3) 的 签 署 人 须为工厂登记的获授权签署人,盖印及签署亦须与工厂登记 咭一致 制 造 商 须 在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及 /或 香 港 海 关 关 长 授 权 的 人 员 提 出 要 求 的 30 天 内 ,提 供 经 香 港 执 业 会 计 师 审 核 的 周 年 支 出 账 目 (列 明 从 制 造 商 的 周 年 财 务 报 表 摘 录 出 的 业 务 支 出 )及 / 或 成 本 计 算表。新成立的公司如未有周年财务报表,应在运作一年后, 递交周年支出账目。其他公司应在递交声明及承诺书时,同时 递交从最近期的周年财务报表摘录的支出账目 在收到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及相应的成本计算表后,发证机构才 会处理有关申请 有关「成本计算表」或「声明及承诺书」表格,可在下列连结 下载 https://www.tid.gov.hk/sc_chi/aboutus/for m/publicfor m/cert/inde x.ht ml 2.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相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如 下 : 产地来源证 通告编号 日期 标题 4 /2 0 1 8 1 4 .1 2 .2 0 1 8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 协 议 》) 出口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往内地 5 /2 0 1 8 1 4 .1 2 .2 0 1 8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 协 议 》) 《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 6 /2 0 1 8 1 8 .1 2 .2 0 1 8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 协 议 》) 《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 在「区域价值成分」引用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规定 7 /2 0 1 8 1 8 .1 2 .2 0 1 8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 协 议 》) 《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 在「区域价值成分」引用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材料(包括 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的规定 - 10 - 3. 如 需 进 一 步 资 料 或 查 询 ,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 地址: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电话: 34036432 传真: 27876048 电邮: cep aco @ tid . go v. h k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2021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