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组学习参考资料2018年第7期.pdf
常熟理工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2018 年第 7 期) 常熟理工学院党委宣传部 编 2018 年 11 月 1 日 一、学习专题 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参考资料 1、2018 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略)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p.1) 三、自学内容 学习出版社: 《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 (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表中黑体字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 部分为删除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 年 8 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日) (2015 年 10 月 18 日)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 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 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 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 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 民 主 权 利 , 教 育 党 员 遵 纪 守 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 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 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 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本条例。 党的纪律建设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 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 — 1 — 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 党战略部署。 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 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 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 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 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 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 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 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 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 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 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 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 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 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 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 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 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 约 束 ,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纪 律 , 自 觉 接 受 党 的 纪 律 约 规。 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 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 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 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 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 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 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 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 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 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 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 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 — 2 — 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 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 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 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 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 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 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 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 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 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 理。 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 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 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 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 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 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 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 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 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 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 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 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 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 执行。 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 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 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 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 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 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 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 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 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 — 3 — 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 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 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 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 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 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 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 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 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 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 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 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 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 究。 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 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 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 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 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 处分种类: 处分种类: (一)警告;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二)严重警告; — 4 —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 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 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 (一)改组; 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 (二)解散。 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 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 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 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 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 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 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 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 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 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 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 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 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 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 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 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 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 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 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 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 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 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 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 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 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 — 5 — 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 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 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 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 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 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 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 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 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 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 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 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 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 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 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 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 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 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 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 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 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 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 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 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 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 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 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 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 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 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 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 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 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 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 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 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 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 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 年。 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 — 6 — 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 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 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 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 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 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 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 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 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 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 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 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 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 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 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 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 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 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 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 原任职务的职务。 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 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 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 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 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的,依照规定。 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 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 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 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 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 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 第十 四条 对于 严重违 组 处 理 的 党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成 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 — 7 — 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 应 当 予 以 改 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 的外,均自然免职。 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 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 第十 五条 对于全体或 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 者 多 数 党 员 严 重 违 犯 党 纪 的 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 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 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 受 到 解 散 处 理 的 党 组 织 中 的 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 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 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 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 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 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 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 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 追究。 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 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 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 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 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 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 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 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 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 8 — 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 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 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 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 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 的。 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 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 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 的。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在 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 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 查工 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 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 轻处分。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 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 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 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 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 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 外减轻处分。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 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 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 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 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 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 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 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 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 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 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 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 9 —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 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 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 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 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 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 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 分: 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 纪的; 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此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 内容被修订稿第 7 条吸收) 违纪所得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 纪的; 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 的; 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 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 处 分 后 又 因 故 意 违 纪 应 当 受 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 应 当 从 重 处 ( 五 ) 本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分。 的。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 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 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的处分。 给予较轻的处分。 — 10 —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 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 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 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 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 分。 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 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 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 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 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 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 处分。 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 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 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 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 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 规定。 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 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 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 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 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 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 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 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 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 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 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 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 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 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 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 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 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 — 11 — 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 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 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 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 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 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 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 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 (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 (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 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 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 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 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 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 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 予处分。 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 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 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 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 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 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 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 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 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 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 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 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 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 用追究党纪责任。 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 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 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 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 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 — 12 — 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 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 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 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 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 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 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 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 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 纪律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 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 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 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 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 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 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 除党籍处分。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 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 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 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 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 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 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 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 体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党 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 籍处分。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 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 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 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 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 13 —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 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 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 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 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 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 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 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 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 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 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 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 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 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 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 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 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 结 果 , 可 以 恢 复 其 党 员 权 利 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 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 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 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 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 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 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 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 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 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犯罪, — 14 —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 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 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 缓刑)的; 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 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 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 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 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 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 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 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 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 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 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 一级党组织批准。 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 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 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 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 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 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 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 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 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 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员 的 由 监 察 机 关 给 予 相 应 政 处理。 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 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 — 15 — 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 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 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 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 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依 照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分或者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 反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社 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 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 会 组 织 的 规 章 制 度 受 到 其 他 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 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 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 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 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 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 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 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 者 组 织 处 理 决 定 后 , 司 法 机 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 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 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 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决 定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决 定 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 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 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 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 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 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 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 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 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 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 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 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 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 — 16 — 其预备党员资格。 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 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 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 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 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 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 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 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 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 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 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 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 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 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 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 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 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 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 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 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 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 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 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 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 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 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 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 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 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 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 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 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 — 17 — 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 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 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 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 部。 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 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 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 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 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 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 员领导干部。 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 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 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 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 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 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 领导责任者。 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 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 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 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 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 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本 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 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 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 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 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 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 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 — 18 — 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 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 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 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 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 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 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 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 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 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 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 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 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 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 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 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 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 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 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 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 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 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 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 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 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 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 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 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 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 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 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 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 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 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 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 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 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 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 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 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 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 — 19 — 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 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 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 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 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织 及 时 撤 销 或 者 调 整 其 党 外 涉 及 撤 销 或 者 调 整 其 党 外 职 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 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 者 批 准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组 织 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 批 准 ,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办 理 期 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 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 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 个月。 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 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 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 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 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 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 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 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 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 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 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 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 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 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 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 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 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 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 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第六章 分 则 第二编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 第六章 — 20 — 分 则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 为的处分 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 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 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 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 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 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 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 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 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 发 表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立 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 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 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 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 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 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 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 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 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 声 明 等 或 者 为 上 述 行 为 提 供 声 明 等 或 者 为 上 述 行 为 提 供 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 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 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 党籍处分。 — 21 —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 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 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 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 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 谈 会 等 方 式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 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 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 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 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 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 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 声明等的; 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 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 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 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 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 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 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 的。 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 前 款 所 列 内 容 或 者 为 上 述 行 前 款 所 列 内 容 或 者 为 上 述 行 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 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 者开除党籍处分。 — 22 — 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 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 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 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 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 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 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 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 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 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 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 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 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 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 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 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 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 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 — 23 — 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 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 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 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 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 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 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 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 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 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 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 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 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 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 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 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 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 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 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 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 24 —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 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 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 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 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 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 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 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 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相违背的决定的;(上述两项 内容被修订稿第 50 条吸收) — 25 —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 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 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 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 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第 六十六 条 第一款 不 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 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 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 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 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 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 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 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 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 — 26 — 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 况,掩盖事实的; 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 查行为的。 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 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 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 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 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 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本 要 求 或 者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的 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 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 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 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 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 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 对 策 划 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 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 开除党籍处分。 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 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 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 分。 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籍处分。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籍处分。 — 27 —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 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 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 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 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 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 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 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 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 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 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 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 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予开除党籍处分。 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 — 28 —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分。 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 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 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 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 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 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 予开除党籍处分。 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分。 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 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29 —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 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 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 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 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 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 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 除党籍处分。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籍处分。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分。 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 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 — 30 — 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 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 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 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 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分。 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 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 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 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 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 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 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 党籍处分。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 — 31 —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籍处分。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分。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分。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 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 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 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 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 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 (境)外、外国驻华使(领) (境)外、外国驻华使(领) 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 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 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 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 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 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 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 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 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 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 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 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32 —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 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 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 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 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 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 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 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 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 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 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 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 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 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 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 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 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 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 33 —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 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 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 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 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 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 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 体违规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 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 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 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 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 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 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 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 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 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 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 34 —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 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 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 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 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 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 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 告的; 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 题的; 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 题的; 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 案资料的。 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 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 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 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 — 35 — 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分。 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不 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 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 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 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 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 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 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 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 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 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 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 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的; 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 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 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 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 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 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 — 36 — 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 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 关章程活动的。 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 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 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 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 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 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 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调 整 干 部 等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 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 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 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 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 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 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 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 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 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 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 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 37 —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 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 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 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 的 表 决 权 、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 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 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 (一)对批评、检举、控 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 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 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 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 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 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 — 38 — 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 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 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 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 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 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 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 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 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 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 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 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 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 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 第 七十五 条 违反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 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 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 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 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人 发 展 为 党 或 者 为 非 党 员 出 具 党 员 身 份 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 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 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 39 — 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 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 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 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 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 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 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 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 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 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 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留党察看处分。 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 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 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 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 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 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 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 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 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 (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 (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 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 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 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 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 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 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 — 40 — 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 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 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 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 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 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 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第八章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 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 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 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 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 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 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 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 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 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 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 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 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 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 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 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 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 — 41 — 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 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 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 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 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 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 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 其 配 偶 不 实 际 工 作 而 获 取 薪 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 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 系 人 不 实 际 工 作 而 获 取 薪 酬 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 或 者 虽 实 际 工 作 但 领 取 明 显 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 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 款规定处理。 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 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 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 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42 —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 分。 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 收 受 其 他 明 显 超 出 正 常 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 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 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 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 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四 条 向从事公 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 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 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 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 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 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 — 43 — 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 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 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 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 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 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 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 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 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六 条 接受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 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 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 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 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 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 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 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 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 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 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 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 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 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 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44 —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留党察看处分。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 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 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 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 其他证券投资的; 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的; 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 (五)在国(境)外注册 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 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 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 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 配 偶 等 亲 属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 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通 过 购 照前款规定处理。(此内容被 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 修订稿第 95 条吸收) — 45 — 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 理。 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在 经 济 组 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 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 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 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 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 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 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 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 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 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 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 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 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 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 — 46 —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 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 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 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 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 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 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 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 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 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 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 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 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 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 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 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 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 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 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 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 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 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 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 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 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 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 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 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 — 47 — 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 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 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导 干 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纠 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 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 人 应 当 辞 去 现 任 职 务 或 者 由 辞 去 现 任 职 务 或 者 由 组 织 予 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 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 任 职 务 或 者 不 服 从 组 织 调 整 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 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 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 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 条 党和国家 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 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 第九十二 条 党员领导 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 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 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 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 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 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 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 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买 住 房 中 侵 犯 国 家 、 集 体 利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 48 —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除党籍处分。 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 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 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 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 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 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 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 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 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 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 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 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 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 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 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 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 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 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 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 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 时 间 超 过 六 个 月 , 情 节 较 重 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内职务处分。 务处分。 — 49 —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 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 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 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 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 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 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 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 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予开除党籍处分。 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 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 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 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 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 50 —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 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 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 务 差 旅 之 机 旅 游 或 者 以 公 务 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 (二)以考察、学习、培 机旅游的; 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 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 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 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 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 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 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 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 51 — 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 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 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 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 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 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 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 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 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 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 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 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 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 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 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 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 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 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 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 52 —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 ( 一 )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兴 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 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 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 楼堂馆所的; 办公用房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 办公用房的; 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 用的。 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 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 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 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 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 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 至开除党籍处分。 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 第九章 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 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 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 53 —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 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 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 重群众负担的; 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 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 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 众的; 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 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 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 款的; 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 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 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 益行为的。 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 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 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 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 零六 条 干涉群 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 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 54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 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 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 救 灾 救 济 款 物 分 配 等 事 项 中 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 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察看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 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 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 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 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 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 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 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 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 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 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 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 不 及 时 解 决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 — 55 — 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 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 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 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的; 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 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 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 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 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政绩 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 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 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 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 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 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 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 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 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 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 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者开除党籍处分。 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 第一百一十 一条 不按 — 56 — 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 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 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 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 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 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 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 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 开除党籍处分。 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 为的处分 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 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 织 负 责 人 在 工 作 中 不 负 责 任 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 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 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 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 民 利 益 以 及 公 共 财 产 造 成 较 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 查 督 促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问 题 失 察 失 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 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 违 背 党 和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 57 — 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 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 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 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 及决策部署行为的。(此项内 容被修订稿第 67 条吸收)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 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 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 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 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 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 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 — 58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 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 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 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 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不处分的; 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 不处分的; 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 规 定 落 实 决 定 中 关 于 被 处 分 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 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 规 定 落 实 决 定 中 关 于 被 处 分 事项的; 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 事项的; 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 织 关 系 对 受 处 分 党 员 开 展 日 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 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织 关 系 对 受 处 分 党 员 开 展 日 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 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 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 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 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 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 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 — 59 — 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 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 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 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 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 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 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 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 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 重处分。 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 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 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 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 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 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 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 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 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 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 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60 —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 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 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 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 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 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 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 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 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 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 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 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 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 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 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 项的; 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 纷的; 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 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 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 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 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 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 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 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 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 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 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 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 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 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 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 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61 —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 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 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 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 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 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 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 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 散 或 者 窃 取 党 组 织 关 于 干 部 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 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 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 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 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 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 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 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 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 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 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 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 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 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 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 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 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 — 62 —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 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 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 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 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 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 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 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 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 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 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 (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 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 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 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 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 (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 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 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 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 63 —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 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 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 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 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 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 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 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 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 第十一章 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生活纪律 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 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 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 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 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 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 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 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 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 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 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 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 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 — 64 — 分。 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 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 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 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 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 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 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 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 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 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 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 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 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 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 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 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 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 — 65 — 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 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的 实 际 情 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 定。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本条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本条 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 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 解释。 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 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 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 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 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 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 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 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 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 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 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 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 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 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 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 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 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 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 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 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 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 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 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 理。 理。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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