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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和管理办法》(南师发〔2019〕1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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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135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师范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和管理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3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3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 见》 《南宁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 学校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生活 服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有住房租赁和管理的工作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 公有住房租赁和管理的工作机构。 (二)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工作职责: 1. 负责对教职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听取教职工意见,向行 政部门提出建议及监督租赁方案的实施; 2. 负责公有住房租赁方案具体名单的审议工作; 3. 负责做好教职工住房情况向教代会报告的工作; 4. 协助行政部门处理租赁中的问题,做好协调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1. 负责提供可供租赁的房源情况; 2. 负责教职工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工作; 3. 负责拟定租赁方案及提交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工 作; 4. 受理有关教职工公有住房租赁问题的来访及做好反馈工 作; -2- 5. 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教职工 生活居住、未出售的住房(包括成套公有住房和单间教工宿舍及 配套的杂物房,不包括学生宿舍),实行租赁制度。公有住房优 先租赁给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的无房户,作为住房的过渡和 周转。公有住房在有空余的前提下可租赁给学校其他无房教职工 居住(无房户:指在本市未购买或未参加各类性质住房的职工家 庭)。 (二)学校公有住房的租赁,按以下条件逐级进行排队选房: 1. 职级(学位)排队的顺序为: (1)校级领导; (2)正高职称; (3)正处级领导; (4)副高职称; (5)副处级领导; (6)博士学位; (7)中级职称; (8)其它。 2. 如职级(学位)相同,按以下顺序排队: (1)任本职级(学位)年限; (2)配偶系正高人员并在我校工作; -3- (3)配偶系博士并在我校工作; (4)工龄; (5)来校工作时间; (6)双职工(夫妻均在我校工作) 。 (三)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人事处提供引进人员相关 材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实有的房源拟定租赁方案。 (四)调入和新聘进人员有特殊困难需租用学校公有住房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实有的房源情况,拟出租赁方案。 (五)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已购买或参加各种政策性 住房,但不在南宁市的,根据学校与之签订的协议,由人事处提 出意见,视学校房源情况可参加排队租赁一个单(套)间。 (六)提出调离、辞职、拒聘人员不得申请租住学校公有住 房。 (七)凡已购买或参加各种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集资建 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 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在校内或其它单位已办理租赁公有住房的, 重新安排住房后,必须将原购买或租赁的住房退回方能办理相关 入住手续。 第三条 申请租赁公有住房的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全校公布房源; (二)申请人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公有住房租赁申请 表(表格内容应如实填写,若填报内容虚假,隐瞒事实,一经查 -4- 出,除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外,一年内无申请资格) ,并提供家庭房 产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三)申请表填好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内容的 真实性进行审核,然后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对申请人进行租赁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向全校公示申请公 有住房人员排队名单;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实有房源情况,拟出租赁方 案; (五)提交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议结果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制度 (一)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合同制管理原则。教职工租住 公有住房,须与学校签订《南宁师范大学教职工公有住房租住协 议》 。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签订租赁合同均视为 放弃租赁,不得再租赁学校公有住房,学校收回住房。 (二)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周转过渡原则。租赁期限一般 不超过三年(属于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三年期免房租) ,租赁 期满,如需继续租住的,须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按程序重新申请 获准,并办理有关续租手续;承租人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学校收 回住房。 (三)原已租赁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均需重新办理申请 租赁登记手续。如配偶不属本校教职工,需配偶单位出具有关住 -5- 房证明;如已离异的教职工,原配偶不属本校教职工,需出示有 关证件材料,否则不予办理重新申请租赁登记手续,学校限期收 回原租房。 (四)配偶一方在南宁市内已购买或参加各类性质住房、租 赁有公有住房的,不得在学校再租公有住房,如已租有者,必须 将房退回学校。 (五)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市场化原则收取租金。承租人 按月交纳租金,租金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租金由学校财务 处代扣。 第五条 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租赁 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 (一)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确因 生活需要作改变或进行装修的,必须事前报学校管理部门审批。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因使用不当造 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承 租人责任。 (三)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转让、 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房屋,违者经教育仍不恢复原定用途的, 学校限期收回住房。 (四)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 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 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6- (五)承租人不得在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一经发现,除 收回住房外,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 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搬入相应住房的,承租 人应从学校大局出发,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对拖延时间 不按期搬迁,因而造成学校损失或致使危房发生意外的,由承租 人负完全责任。 第七条 租住单间或合租单(套)间的教职工,还须遵守以 下规定: (一)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 (二)承租人须共同维护住房的公共设施,保持宿舍安静、 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 第八条 承租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必须在学校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正式发文)之日起的 45 天内 退回租住房。 第九条 承租人获准租赁住房后,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 45 天内搬入,否则以不需要或放弃对待,学校收回住房。 第十条 对占房、占床位以及协议条款约定承租人须退回住 房,而承租人拒不退房的,按以下收取租金办法处理:即从占房、 占床位或学校限期收回住房之日起,单间住房每床位每天收取租 金 20 元;单间住房每天收取租金 30 元,一房一厅每天收取租金 40 元;二房一厅每天收取租金 50 元;三房一厅以上每天收取租金 -7- 60 元。 第十一条 承租人自费出国留学及出国探亲在一年以上(含 一年),且配偶非我校职工,原则上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回承租房。 若要继续租住,需在本校在职职工中找一名担保人办理继续租住 手续。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必须退还原租住房。未退房者,按 第十条收取租金的办法收取租金,并由担保人负责交纳。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均是学校财产,承 租人要共同爱护和保养。住房的租赁和搬迁过程中,要保证公共 设施的完整,对原住房的结构、水电、门窗、阁楼、行李架等设 备和设施不能随意改动和损坏。如有人为损坏,按第五条第(二) 款处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承租人可对租住房进行装修的,承租人在 承租期满退出住房后,不得自行拆除承租房设施,学校不负责对 承租房所进行装修费用的退赔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还建房、非还建房 和学校补贴购房的计分排队、选房顺序以及各类人员占房比例等 与教职工住房相关的问题;如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则由国 有资产管理处、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另行制订相应措施, 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配合学校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 任何理由阻碍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 门的工作检查。 -8- 第十六条 教职工公有住房的租赁与管理严格按章办事、发 扬民主,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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