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在校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pdf
西医发〔2017〕132 号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在校生出国(境) 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医院: 《西安医学院在校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医学院 2017 年 10 月 26 日 -1- 抄送:院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2- 西安医学院在校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规范我校学生出 国(境)学习交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约定,参 加攻读学位、联合培养、短期访学、社会实践、社会调研和参加 国际会议等学习交流活动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办” )为学 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咨询、协调 和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分 转换和学籍管理。 第五条 各院(系)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出国(境)学生的报 -3- 名、选拔;负责办理学生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的注册等工作; 负责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管理工作,指派教师负责学生 在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 我校组织的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主要包括: 攻读学位、联合培养和短期项目。 (一)攻读学位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 一年以上(含)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位的项目。 (二)联合培养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 三个月以上的学习,根据培养方案修读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 业课程学分,但不获得合作院校学位的项目。 (三)短期交流项目:学生赴国(境)外进行专业实践、社会 实践、带薪实习、访学游学和参加国际会议等。 第四章 选拔 -4- 第七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 外语能力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六)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 经济能力。 第八条 申请者提出申请后,院(系) 、研究生处根据项目具 体要求对报名申请学生进行选拔。国际办将选拔学生名单及材料 报给国(境)外合作院校。经合作院校审核通过后,国际办通知 被录取同学。获得录取资格的学生填写《西安医学院在校生赴国 (境)外学习交流备案表》(附件 1),并报国际办和院(系)或 -5- 研究生处各一份。 第五章 派遣 第九条 获得录取资格的学生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 票,自行前往学习学校等事宜。学生国际、国内车旅费、国(境) 外生活等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条 获录取学生须根据国际办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 外院校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获得签证后,国际办与国(境)外院校沟通,落 实接机、入学、开始学习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 联系方式告知国际办、院(系)或研究生处,以便与学校保持联 系。 第六章 学籍、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 -6- 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 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它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 违反者将取消西安医学院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一年以上的各学位类项目,完成外方学 业并取得相关学位授予证明后,应返校完成毕业论文和答辩环节。 学生补充毕业信息采集、体能测试等相关环节并达到要求后,我 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留存学生在外学习成 绩单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期、学年联合培养项目,必须在返校 两周内依据外方成绩单填写《西安医学院出国(境)学习交流学 生学分互认申请表》 (附件 2) ,并提交所在院(系) 、教务处(研 究生处)审核。学籍档案留存学生在外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其他相 关证明。 -7- 第十七条 涉及不同成绩标准时,依下表执行: 成绩等级 D- F 四分制绩点 4.0 3.7 3.5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8 0 转换后成绩 A+ 98 A 95 A- 91 B+ 88 B 85 B- 81 C+ 78 C 75 C- 71 D+ 68 D 65 60 55 第十八条 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如不能正常参加我校组 织的考试,需办理缓考手续,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考试成绩按 实记分,若返校时间晚于补考时间者,随下一级对应专业学生重 考。返校后为毕业届学生者,参加毕业清考。所有参加出国(境) 交流学习项目学生出勤率分数记为满分的 90%。 第十九条 交流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 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后,可插入原专业 学习。国际办按照项目协议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 -8- 学习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 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 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 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 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学生,须向学校 缴纳全部学费。保留校内宿舍者,还须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办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医学院在校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备案表 2.西安医学院出国(境)学习交流学分互认申请表 -9- 附件 1 西安医学院在校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学院 专业 学号 年级 本人手 身份证号 机 家庭住址 -10- 照片 家庭电话 紧急情况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拟前往国家 起止日 /地区 期 接收单位 (中外文) 活动内容 院(系) 签字: 盖章: / 研究生处意见 国际合作与交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办公室意见 -11- 经 慎 重考 虑, 并 征 得 家长 同意 ,本 人 自愿前往 (国家/地区) ,开展海外交流学习活动。本人家庭具备必要经济实力, 能够负担本人赴外所需全部费用。 本人承诺在外期间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意个人言行举止,维 护在外形象。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个人人身及财产安 个人承诺 全负责。并保证如期返校。如因个人原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本人承 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家长签字: 日期: 日期: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及本人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处各存一份 附件 2 西安医学院出国(境)学习交流学分互认申请表 姓名 学号 专业 交换学校 班级 时间 出国(境)期间修该校课程 序号 拟认定我校课程 课 程 学 成 课程 考核 课 程 学 成 课程 名 称 分 绩 性质 方式 名 称 分 绩 性质 1 2 3 4 5 6 -12- 7 8 9 10 国(境)外院校已修总学分 拟认定我校总学分 分 学生所在 院(系) 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处 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13- 月 日 备注:1.学生申请学分互认时,需提交国(境)外院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及课程大纲。 2.本表一式三份,教务处、院(系)或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各存一份。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