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学会网站.pdf
LAW-BASED SOCIETY (创刊于 2016 年) 编 委 会 主 任: 张 虎 副 主 任: 李水华 波 邓远强 张 军 杨正根 黄文艾 黄国辉 陈 建 员: 王利明 王振民 石佑启 朱义坤 朱景文 乔晓阳 刘春田 杜承铭 李 林 李仕春 李步云 吴汉东 怀效锋 张文显 张 亮 张永忠 陈冀平 卓泽渊 周叶中 胡建淼 姜明安 徐显明 黄 进 黄 瑶 黄文艺 葛洪义 蒋悟真 鲍绍坤 副总编辑: 李国清 刘 晗 周 责任编辑: 刘 李 珞 陈毅坚 卢护锋 陇 西 委 王 总 编 辑: 陈云良 翔 新 刘长兴 张凇纶 英文编辑: 曹佩升 主管单位: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统一刊号: CN 44-1722/D 主办单位: 广东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6-1367 定 价: 20 元 编辑出版: 《法治社会》 编辑部 印 刷: 广东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地 出版日期: 单月 15 日 广东省法学会 址: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 500 号 广东警官学院教学楼四楼 电 话: 020-89090902 订 阅 处: 全国各地邮局 邮发代号: 46-576 邮政编码: 510230 电子邮箱: fazhishehuibjb@163.com """"""""""""""""""""""""""""""""""""""""""""""""""""""""""""""""""""""""""""""""""""""""""" 为了适应期刊出版网络化发展的需要, 扩大本刊及作者文稿的交流渠道和学术影响, 本刊 已加入中国知网 CNKI 数据库、 维普资讯中文期刊服务平台、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 库、 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和超星期刊数据库。 作者稿酬 (含著作权使用费) 一次性给付。 如作 者不同意文稿被上传到网络数据库收录, 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 ◇ 封底题字: 中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苏士澍 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 2023 年第 2 期 (总第 44 期) 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 监察法治新论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赵 恒 (1) 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 ·………·………………………………………吉冠浩 (15) 监察调查的证据标准及其认知保障 —以职务犯罪案件的 —— “监检衔接” 为中心 ·……………………………谢 澍 (27) 民法典论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性骚扰规范的关联与适用 ·…·…·………杨立新 (39) 住宅租户保护: 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 [德] 贝特·格塞尔 马修·维希特 著 申柳华 译 (52) 行政法治 服务性权力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新面向 ·………………………………………朱 振 (64) 寻衅滋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如何防止法律的泛道德化 ·………………………赵 宏 (78) 探讨争鸣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问题研究·…·………………………………赵运锋 (93) 刑事合规制度的公益条件及其展开 …………………………………陈金林 陈江波 (105) 实务观察 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庄诗岳 (118) LAW-BASED SOCIETY No.2, 2023 (Serial No.44) On the Types of Early Intervention System of Duty-related Crimes ·…·………·……Zhao Heng ( 1 ) On the Evidence Rules for the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 …………·…·…………·…·………·………·…·………·……Ji Guanhao (15) The Evidence Standards of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and Its Cognitive Guarantee ……·……·……·……·…·………·…………·…·………·……Xie Shu (27) The Relevance and Applica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and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Yang Lixin (39) Protection of Residential Tenants: A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and German Civil Laws …………………·…·…Written by Beate Gsell & Matthias Veicht Translated by Shen Liuhua (52) Service-oriented Conception of Power and the New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Zhu Zhen (64)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for Provocative and Trouble-making Acts: Ways to Prevent the Pan-moralization of the Law ………………·…·………·……Zhao Hong (78) On the Third-party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Enterprise Compliance Involved in the Case …………………·…·………·……Zhao Yunfeng (93) The Public Interest Conditions of Criminal Compliance System and Its Development …………………………………·…·………·……Chen Jinlin Chen Jiangbo (105) On the Court of Jurisdiction over the Execution of Dissenting Lawsuit by Outsiders …………………………………………·…·………·…………·…·………·……Zhuang Shiyue (118) Translator / Proof Reader: Cao Peisheng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2021 年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 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要求, “健全衔接顺畅、 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 推动刑事司法与 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 证据标准衔接。”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趋于深化, 在职务犯罪治理领域, 监察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适用体系愈加健全,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活动与司法机 关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有效对接机制同样日渐完善。 在此过程中, 一些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衔 接的重要争论得到解决, 同时也出现了若干值得重点关注的新话题。 未来, 如何进一步落实监察机 关与司法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 是法学界应当专门探讨的具有时代内涵 的学术命题。 本专题收录的三篇文章正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趋于深化的背景下, 围绕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程 序适用机制法治化规范化这一主题, 分别从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 “职务犯罪监察 调查的证据规则” “监察调查的证据标准及其认知保障” 等三个角度切入, 旨在为构建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提供智识支持与学理贡献。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 赵 恒* 内容提要: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推进,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已成为监察法与 刑事诉讼法衔接适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仅从狭义层面讨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 的研究存在视角偏差, 应当从广义层面审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的两种子类型, 即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调查活动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 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的法治价值在于, 满足保障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推进以审判 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纠正既有学术认知偏差等方面的现实需要。 为此, 应当紧密契 合两种子类型制度运行实际状况专做分析并采取针对性优化方案, 重点是完善介入案件类 型、 介入时间节点等规则机制, 方能丰富提高法法衔接领域职务犯罪治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 职务犯罪案件 法法衔接 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DOI: 10.19350/j.cnki.fzsh.2023.02.001 问题的引出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201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以下简称 《监察法》)、 201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 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在监察法 *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监察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文系 2020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的中国理论” (项目批准号: 20FFXB036)、 2019 年度山东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 “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 接研究” (项目批准号: 19RWZD07) 阶段性研究成果。 ·1·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与刑事诉讼法衔接 (以下简称 “法法衔接”) 领域, 若干备受关注的话题已得到较明确规定, 例如 訛 訛 立案手续、 强制措施适用、 监察证据等。譹 与之同时, 法法衔接领域亦出现一些亟待关注的新话题。譺 訛 其中, 职务犯罪案件譻 提前介入制度便是典型一例。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实质上是指, 由于职务犯罪治理领域监察机制与刑事诉讼机制运行 的差异性以及法法衔接的必要性, 特定主体可以依照特别授权规则, 在案件进入其履职范围的一般 节点之前, 提早介入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能的工作机制。 考虑到监察权与刑事侦查权、 司法 权之间在权力性质以及实务运行等诸多方面具有实质差异, 相较于传统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 查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产生新内涵、 新特征。 可见, 此处所指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 制度, 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适用的 “桥梁”, 不宜仅以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进行审视, 而需 訛 关注监察法律规范语境下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专门规则。譼 对此, 2018 年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以下简称 2018 年 《衔接办法》)、 2019 年 《中国共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以下简称 2019 年 《纪检监督执纪规则》)、 2021 年 《关于加强 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 (试行)》、 2021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实施条 例》 (以下简称 《监察法实施条例》) 等作出相关规定。 结合实务反馈,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 在实践中逐渐成型并发挥重要作用: 一方面, 提升监察调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的工作质效; 另一方面, 健全法法衔接领域规则体系, 优化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职权配置关系。 总体而言, 职 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直接体现了 《监察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监察机关 “各部门互相协调、 互 相制约” 的总体思路。 訛 需要注意的是, 当下研究成果仅侧重分析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商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的内容。譽 对此, 笔者认为, 在监察规则与刑事诉讼规则呈现二元界分状态的规范框架中, 无论是监察活动内 部还是法法衔接领域, 均存在公权力运行前伸的实践需求。 易言之,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应 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前者是指职务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 后者则包括二元类型, 即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而且, 结合实证研 究反馈可以发现, 实践中, 办案人员通常没有科学地区分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二元类型的 认识。 例如, 将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混同对待; 又如, 将检察机关 提前介入的范围不当延伸至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活动, 等等。 这些问题既忽视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 程中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关系的多样性, 又影响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的法治效果。 因此, 理解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 当务之急是准确厘清此类制度的 两种类型及其主要含义。 是故, 本文以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 为研究主题, 首先从 广义维度出发界定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的类型样态, 然后系统性地分析制度运行的基础理论 及其实务难题, 并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建议, 最后期待推动形成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框 架, 助力于构建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訛 参见龙宗智: 《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 载 《政治与法律》 2018 年第 1 期, 第 2 页; 姚莉: 《监察案件的立案转 譹 化与 “法法衔接”》, 载 《法商研究》 2019 年第 1 期, 第 23 页; 程雷: 《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解之道》, 载 《中国法学》 2019 年第 2 期, 第 167 页。 訛 参见赵恒: 《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袭警罪的司法适用》, 载 《法学》 2022 年第 12 期, 第 136 页。 譺 訛 需说明的是, 限于论述主题, 本文仅围绕监察机关管辖并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展开分析。 譻 訛 参见董坤: 《论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的管辖衔接—— 譼 —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 载 《法商研究》 2021 年第 6 期, 第 3 页。 訛 参见周新: 《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活动》, 载 《法学》 2021 年第 9 期, 第 74 页; 李奋飞: 《职务犯罪调查 譽 中的检察引导问题研究》, 载 《比较法研究》 2019 年第 1 期, 第 28 页。 ·2·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 一、 类型化视角下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的法理价值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 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进行类型化研究, 可以 吸引法学界全面审视法法衔接适用机制的规范与实务形态。 在此前提下, 分析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 入制度的运行法理, 明确不同办案机关或者办案部门的介入限度及其职责内涵, 是贯彻监察机关与 司法机关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的应有之义, 也是推动监察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顺畅衔接、 有序 訛 流转的必然要求。譾 将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分为两种子类型, 可以衍生出多维 的法理价值。 这些价值已然超出了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范畴, 是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向, 适应既有监察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衔接适用的实务要求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特色的价值内涵。 (一) 满足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之规则机制的现实需要 一方面, 在既有法律规范的语境下,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应被定义为 “监督”, 訛 而应被界定为 “配合” “制约”。譿 另一方面,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凸显了监察机关 訛 作为政治机关的特定地位, 其意味着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不宜进行法律监督。讀 不过, 訛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监察活动完全封闭的状况。讁 与之同时, 监察机关 为了加强自我监督, 重视健全各部门相互协调、 相互制约的法治要求, 积极推进内控机制建设, 合 訛 輮 理分解与科学配置权力, 特别是制定针对调查、 处置工作采取 “一案一授权” 等各种专门规则。 輥 以 “一案一授权” 规则为例, 该规则是指对于作出立案调查决定的案件, 监察机关应当成立针对该 案的调查组, 待该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 这一调查组随即解散。 在诸如此类的规则框架下, 对于 职务犯罪案件, 司法机关开展刑事诉讼工作, 需要从适应监察活动层面出发, 设置相应的沟通与协 调渠道。 其中, 提前介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 “法法衔接” 的现实需要 由于监察调查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 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 从监察机关内部的 监察调查到案件审理, 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 再到法院的审判, 无不是法法衔接适用机制的重点 环节, 涉及管辖、 立案、 强制措施、 刑事责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审判程序等诸多事项。 以确定 管辖为例, 一旦涉及指定管辖的问题, 检察机关可以在监察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时, 通过提前介入 的方式较早知悉案件信息, 及时与法院沟通确定管辖等事宜。 同时, 法院也可通过确定管辖事项的 方式, 及时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难题, 避免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后因管辖不明或者管辖错误而 造成诉讼延滞、 拖沓等后果。 而且, 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了解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以 及监察机关对认罪认罚、 强制措施适用等特定事项的立场, 为某一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后提高审 訛 輯 由此, 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法法衔接适用机制得以顺畅且有序 查起诉质效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障。輥 地推行开来。 訛 参见卞建林: 《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初探》, 载 《法律科学》 2017 年第 6 期, 第 52 页。 譾 訛 参见左卫民、 唐清宇: 《制约模式: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模式思考》, 载 《现代法学》 2018 年第 4 期, 第 18 页。 譿 訛 参见董坤: 《检察提前介入监察: 历史流变中的法理探寻与机制构建》, 载 《政治与法律》 2021 年第 9 期, 第 9 页。 讀 訛 参见陈瑞华: 《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 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8 年第 4 期, 第 19 页。 讁 訛 参见鄂随法: 《如何理解监察机关各部门相互协调制约机制—— 輮 輥 —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的有力举措》, 载 《中国纪检监察》 2018 年第 16 期, 第 50 页。 訛 参见赵恒: 《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载 《比较法研究》 2022 年第 2 期, 第 72 页。 輯 輥 ·3·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三) 满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 “审判中心是法治国家诉讼的基本特征, 对公民的定罪量刑应由法官通过法定程序裁决是诉讼 訛 輰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 固定、 审查和移送证据时, 应当与刑 的基本要求。”輥 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然而, 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职权时往往不会直接与审判机关 产生联系, 使得其在实践中难以精确把握 “审判标准”, 而对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适 用, 司法机关具有相对丰富的审查起诉等工作的办案经验, 例如, 检察机关因其公诉机关的角色定 訛 輱 位, 能够对监察机关具体把握审判标准起到积极的 “通道” 作用。輥 特别是, 在 2021 年 《监察法实 施条例》 将职务违法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证明标准进行二元划分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 的方式为监察机关依法准确区分和认定两种证明标准提供必要的说理与解析, 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促 进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监察程序的适度区分, 而且有利于将刑事审判活动的司法要求和标准传导至监 察活动领域, 属于审判中心主义法治理念的适度延伸。 (四) 满足纠正认知偏差并形成规范判断立场的现实需要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线索处置、 初步核实、 立案、 调查、 审理和处 置等环节。 从近几年法学界针对法法衔接主题的研究成果来看, 虽然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被 广泛提及, 但关于该制度的称谓并未形成相对统一的表述, 例如,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 检 察提前介入监察, 等等。 这种称谓不一的情况实际上也反映了法学界对此种法法衔接机制认识思路 訛 輲 的差异。 在此, 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活动”輥 为例进行分析, 考虑到既有法律 条款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的工作阶段的规定, 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活动范围界定为监察 调查阶段的表述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通常情况下,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阶段才是检察机关有权接受商 请后提前介入的监察活动领域, 而不是监察机关的调查阶段。 可见, 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 开展类型化阐释, 并进一步梳理两种子制度类型之间的关系,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厘清关于检察 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之认识误区的作用, 准确辨析检察权与监察权之间配置关系的合理界限, 形 成符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运行实际状况的判断立场。 二、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的理论审视 根据 《监察法》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监察机关应当强化监察工作监督管理。 一方面, 问题线索 处置、 调查、 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分管; 另一方面, 强化案件监督 管理部门、 审理部门的制约作用, 改变了以往监督调查部门同时承担线索管理和执纪审查等职责的 訛 輳 局面。輥 其中, 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查调查工作, 是体现监察机关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存在制约 制衡机制的重要方式。 对此, 2018 年 《衔接办法》 第五条初作规定, 随后, 2019 年 《纪检监督执 纪规则》 第五十五条同样确立了这一方案。 不过, 就关于监察法学的理论研究状况而言, 相关研究 成果在较大程度上忽略了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法理内涵。 訛 参见汪海燕: 《监察制度与 〈刑事诉讼法〉 的衔接》, 载 《政法论坛》 2017 年第 6 期, 第 93 页。 輰 輥 訛 参见前引譿 輱 輥 訛, 左卫民、 唐清宇文, 第 22 页。 訛 参见前引譽 輲 輥 訛, 周新文, 第 72 页。 訛 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释义》, 中国方正 輳 輥 出版社 2018 年版, 第 177-179 页。 ·4·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 (一) 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概念辨析 1. 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含义界定 所谓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 是指审查调查部门基本完成审查调查取证工作, 已查清 涉嫌职务犯罪主要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但存在重大、 疑难、 复杂问题等情形的, 案件审理部门 可以提前介入审理, 同时审查调查部门也可以邀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 以便于把问题尽快研究 訛 輴 透, 缩短案件办理时间。輥 由此看来, 监察机关推行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 能够产生以下法 治功效: 第一, 汇聚集体智慧, 形成办案合力; 第二, 严格证明标准, 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改革相适应; 第三, 提前发现问题、 反馈意见, 做到关口前移, 提高效率; 第四, 履行监督职能, 訛 輵 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查调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輥 上述功效亦是此类提 前介入制度的现实需求和实践价值。 一般情况下,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查调查部门的调查活动, 但在必要时也可以参 与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 案件审理部门在提前介入过程中, 针对事实证据、 定性处理、 程序手续、 訛 輶 涉案款物等事项履行审理职责, 也是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的直接体现。輥 实践中, 因为不同 地区的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要求有别, 案件审理部门在履行提前介入职责过程中不 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争议。 2. 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含义厘清 将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过程理解为形式审核过程的看法是不妥的。 所谓案件审理部门的形式 审核 (抑或形式审查), 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内部案件移送与受理的相关要求, 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 结束、 移送受理之前, 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的文书请示和相关资料交至案件审理部门, 此时案件仍 处于审查调查阶段而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案件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判断该案是否符 合受理条件。 之所以要求案件审理部门完成形式审核工作, 是因为审查调查活动完成后, 监察机关 批准成立负责此案的审查调查组解散, 如果案件审理部门在受理后发现案卷材料等方面的问题, 难 以要求特定的审查调查组补充提交有关资料, 如此一来很可能会影响案件补充调查和后期审理质 量。 因此, 在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规范程序中, 案件审理部门需要在正式移送审理前及时开展相关 审查工作。 比较可见, 案件审理部门的提前介入与形式审核存在相近之处, 即案件审理部门均在审 查调查阶段履行有关职责。 但二者之间亦有鲜明的区别: 第一, 参与的前提有别。 只有面对重大、 疑难、 复杂等案件, 案件审理部门才能够提前介入, 而且此时审查调查部门在案件定性、 证据收 集、 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分歧, 相关审查调查工作远未结束; 对于形式审核的案件, 审查调查部 门已经形成审查调查报告, 列明法定事项并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 参与的范围有别。 案件审理部门 会对所有即将移送审理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核, 但不宜也不可能提前介入所有案件, 以免产生过度介 入、 不当干扰审查调查部门依职权办案的消极后果。 第三, 参与的时间有别。 案件审理部门原则上 应当在正式移送审理十日之前介入工作; 对于形式审核的案件, 案件审理部门一般不会如此早地提 前审查。 第四, 参与的后果有别。 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 及时知悉案情、 辨明症结、 反馈意见, 訛 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 輴 輥 则〉 释义》,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9 年版, 第 172 页。 訛 参见唐麒昆: 《如何理解 〈规则〉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规定?》, 载 《中国纪检监察》 2019 年第 10 期, 輵 輥 第 93 页。 訛 参见张红艳、 刘媛: 《个案协商 “五步法” 促案件质量提升》, 载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9 年 8 月 14 日第 5 版。 輶 輥 ·5·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帮助审查调查部门确定调查思路、 全面收集证据, 对于这些案件, 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结束后需要 正式移送审理; 对于形式审核, 案件审理部门实际上是将审理工作前移, 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受理 条件。 (二) 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的运行难题及其应对 訛 輷 “审理提前介入不是审理工作的必经程序, 也不是案件审理部门参与审查调查部门办案。”輥 不 过, 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期间, 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促使监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增加工 作对接力度, 尤其是充分发挥审理引导取证的作用, 尽量避免补充审查调查、 重新审查调查的可能 性, 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 又有利于案件审理部门及时了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实际状况及 其动态发展, 为将来案件进入正式审理阶段充分开展审理活动做好先期准备。 由此, 一方面, 实践 中, 监察机关高度认可这一制度运行的积极作用, 并通过各种方式健全完善审理工作提前介入方 案; 另一方面, 由于实践做法的多样性、 实践状况的复杂性, 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也存在有 待完善之处。 1. 在贯彻查审分离的前提下推行提前介入制度 所谓查审分离, 即监察机关为了强化内部分工制约, 将调查、 案件审理等职能分散至不同部 门, 并分别由不同的领导分管, 使执纪执法全过程既相互配合、 又相互制约, 由此构建高效的相互 訛 輮 协调机制。輦 目前, 各级监察机关严格贯彻查审分离原则。 不过, 某些地区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确 訛 輯 实还存在查审不分现象, 并且审理时限保障不足的问题时有发生。輦 对此, 应当明确的是, 在案件 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运行过程中, 如果审理部门过于注重其与审查调查部门的配合, 而忽视自身 的审理、 监督职能, 很可能损害案件审理工作质效。 是故, 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间 内, 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需要, 积极与案件审理部门保持沟通, 全面遵守提前介入制度的商请、 报 批工作规则, 切实避免以查代审、 以审代查等问题。 这体现了监察活动的程序分离及其衔接的基本 訛 輰 要求。輦 2. 严格限定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可依法提前参与调查活动的案件范围, 反映了此类提前介入制度的适用 限度, 即 “倾向性意见” “重大、 疑难、 复杂问题” 等标准相对模糊, 会引发制度适用难题。 在 2019 年 《纪检监督执纪规则》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 不同省市的监察机关对相关案件类型做细 致划分。 例如, 《昭通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两个提前介入工作制度 (试行)》 明确了案件审理部 门可提前介入的五类案件: 一是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二是社会关注度高、 影响较大, 需及时处 理的案件; 三是对案件事实认定、 定性处理等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 四是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五是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 又如, 《榆林市纪委监委机关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 (试行)》 界定 了以下案件类型: 一是重大、 复杂、 疑难案件; 二是对违纪、 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认定有较大分歧的 案件; 三是在全市有重大影响, 领导批示要求介入的案件。 可见, 不同地区的相关文件在明确监察 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方面存在差别。 当然, 结合实务反馈可知, 案件审理部门提 前介入所有留置案件, 及时了解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留置措施适用情况, 特别是协调留置期限与案 訛 前引輥 輷 輥 訛,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书, 第 173 页。 輴 訛 参见前引輥 輮 輦 訛, 鄂随法文, 第 50 页。 輮 訛 参见福建省三明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载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0 年 7 月 2 日第 8 版。 輯 輦 訛 参见冯俊伟: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程序分离与衔接》, 载 《法律科学》 2017 年第 6 期, 第 61 页。 輰 輦 ·6·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 訛 輱 件审理期限的关系。 与之同时, 为了防止提前介入流于一般化、 浪费办案资源,輦 应当在遵守查审 分离、 适时介入原则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 影响等因素, 界定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 案件范围, 而对于案情简单、 查证难度较小的案件, 案件审理部门通常不得提前介入。 3. 为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预留必要的工作时间 尽管按照有关规范文件的要求,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正式移送审理 10 日之前开展提前介入工 訛 輲 这使得某些案件的提前介 作, 但据了解, 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存在重案件调查轻案件审理的思想,輦 入时间并不科学、 合理。 第一, 提前介入时间过晚。 正如国家监察委员会 (以下简称 “国家监委”) 案件审理室主要负责人指出的, 应当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即片面强调 “快立、 快查、 快审、 快结”, 訛 輳 占用案件审理时间, 使得案件审理部门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充分履行监督制约职责。輦 第二, 介入时间 过早。 即案件审理部门在调查初期便介入其中, 不只为其提供意见建议, 更是代替案件承办部门调 訛 輴 因此, 2019 年 《关于加强和 查取证以至于产生介入过度、 过早的后果, 即前文所述的查审不分。輦 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要求, 案件审理部门必须准确判断和把握介入时机, “既不能立案之 初、 案件尚未查证就申请提前介入, 冲击调查活动的保密性, 也不能案件办结、 审查报告撰写完毕 訛 輵 由此, 可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时 才申请介入, 忽视提前介入的监督性”。輦 间条件。 4. 为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获得律师帮助提供可能空间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至今, 根据我国宪法和监察法律规范的规定, 传统意义的刑事辩护律师制 度难以适用于监察机关调查和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活动。 换言之, 在职务犯罪案件被移送至检 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 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通常无法获得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 对此, 有观点指 出, “进入职务犯罪调查后应当允许律师介入, 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防御能力, 这是程序公正和 訛 輶 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輦 不过, 就律师介入路径的方案而言, 考虑到在现有法律规范语境下监察调 查权并非刑事侦查权的状况, 有的观点认为应允许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监察活动, 有的观点则认为 訛 輷 在现阶段可先由检察机关设立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等法律帮助。輦 概览之, 对于参与律师的类型以及律师参与的案件范围、 时间节点等事项, 法学界未能达成相对一致立场。 对此, 笔者认为, 可以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为依托, 探索符合监察权运行规律 的律师参与制度: 第一, 若难以确定律师参与的案件类型, 不如考虑以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职 务犯罪案件作为律师有权参与监察活动的案件范围。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是 重大、 复杂、 疑难案件或者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案件, 这意味着律师参与其中并为被调查人和 涉案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的方案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需求。 该方案不仅能够合理限定律师参与的必要 限度, 而且可以适当确定律师参与的时间节点, 有利于在避免对监察调查活动的不当影响的同时保 障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实质性。 第二, 有权参与的律师不是社会律师, 而是监察机关中从事法律工 訛 参见前引輥 輱 輦 訛, 唐麒昆文, 第 43 页。 輵 訛 参见四川省苍溪县纪委监委调研组: 《苍溪 提升案件审理工作质效》, 载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0 年 6 月 4 日第 8 版。 輲 輦 訛 参见陈国猛: 《切实履行好案件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 载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9 年 4 月 11 日第 7 版。 輳 輦 訛 参见王海艳、 薄维雷: 《准确把握原则、 范围、 条件和职责—— 輴 輦 —如何落实 〈规则〉 关于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的规 定?》, 载 《中国纪检监察》 2019 年第 14 期, 第 51 页。 訛 参见前引輥 輵 輦 訛, 唐麒昆文, 第 44 页。 輵 訛 参见陈光中、 兰哲: 《监察制度改革的重大成就与完善期待》, 载 《行政法学研究》 2018 年第 4 期, 第 11 页。 輶 輦 訛 参见陈卫东: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载 《政治与法律》 2018 年第 1 期, 第 22 页。 輷 輦 ·7·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作的公职律师。 近几年来, 全国不少地方监察机关探索并设置公职律师制度, 助推纪法衔接与法法 訛 輮 衔接工作。輧 此类公职律师从事的法律事务包括为监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等。 允 许公职律师在特定职务犯罪案件中为被调查人员和涉案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能够在监察活动非公开 性与人权保障必要性之间寻求妥当平衡。 此处所指法律帮助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的法律咨询和释法说 理, 其包括告知涉嫌的罪名、 相关法律规定, 监察程序的相关事项以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等。 为此, 可允许被调查人员和涉案人员申请获得公职律师的法律帮助。 第三, 考虑到纪委监委合 署办公的制度安排, 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涉及违纪、 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等事项, 在审查调查 阶段, 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行为定性和主要事实可能并不清楚、 充分, 这意味着公职律师为涉嫌 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则界限存在模糊之处。 对此, 需要慎重确定 公职律师参与的时空条件。 第四, 在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调查活动时, 公职律师亦有权随之参与 —公职律师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 进来, 不过, 公职律师有别于承担提前介入职责的监察人员—— 地位, 避免承担与其职能不符的其他责任。 第五, 与下文提及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联系起 来,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 若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获得公职律师的法律帮助, 检察机关可以向公职 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作为出具书面意见的依据, 进一步拓宽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获悉案 件信息来源的范围。 当然, 客观而言, 在现有监察法律规范框架内, 由公职律师为被调查人和涉案 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的方案可行性如何, 仍有待审慎地研讨, 不过,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 度可以为解决公职律师参与监察活动的案件范围、 时间节点等争议问题提供一些启示性思考。 三、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理论审视 在刑事司法领域, 近年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查活动的规则方案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 訛 輯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 2018 年 《衔接办法》 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 监督作用。輧 院提前介入国家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思路。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区分 “调查” 与 “侦 查” 的本质属性, 因此,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 亦有别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訛 輰 有实证研究指出, 实践中, 监察机关会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 商请检 其他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輧 訛 輱 简言之, 此类提前介入制度在促进 “法法衔接” 体系高效运行等领域发挥 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輧 了不可替代的法治作用。 (一)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内涵辨析 1.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含义界定 所谓职务犯罪治理领域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是指, 通常情况下, 如若某一职务犯罪案件经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 检察机关可以在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商请的前提下派员介入, 在法定 时间内审核案件材料, 对证据标准、 事实认定、 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 对是否需要采 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期间, 只能通过阅卷、 沟通等方式, 不能讯问被调查 訛 参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巴彦淖尔市纪委监委等单位公职律师的决定》, 载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 http:// 輮 輧 sft.nmg.gov.cn/fzgz/sfxzsp/202204/t20220408_2034530.htm, 2022 年 6 月 13 日访问;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中共抚州市纪律 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公职律师办公室设立的决定》, 载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0/12/17/ art_5078_2999709.html, 2022 年 6 月 16 日访问。 訛 参见周新: 《检察引导侦查的双重检视与改革进路》, 载 《法律科学》 2020 年第 2 期, 第 121 页。 輯 輧 訛 参见卞建林: 《配合与制约: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载 《法商研究》 2019 年第 1 期, 第 15 页。 輰 輧 訛 参见朱全宝: 《论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 法理、 限度与程序》, 载 《法学杂志》 2019 年第 9 期, 第 65 页。 輱 輧 ·8·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 人, 并且只能提出意见, 不得发表结论性观点。 在 2018 年 《衔接办法》 的基础上, 2019 年 《人民 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定》 (以下简称 2019 年 《检察院提前介入规 定》) 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制度进一步作出规范; 同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 (以下简称 2019 年 《最高检规则》)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又予以明确。 实践证明, 监察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指导, 有利于把法律争议、 证据问题解 訛 輲 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 是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要求。輧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范文件的要求,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的形态有两种: 第一种是一般形 态, 即对于不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监察机关商请有管辖权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第二种是特 殊形态, 即对于需要确定指定管辖的案件, 在监察机关办理书面商请手续以后, 检察机关应当派员 或者指导被指定管辖的下级检察机关派员介入, 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派员介入。 从实践成效来 看,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的制度运行效果良好, 在提升法法衔接顺畅度、 保障案件办理质效 等方面发挥了实际作用。 2.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概念区分 一方面,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有别于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 这种差别体现 为: 第一, 介入阶段不同, 前者通常适用于监察活动的案件审理阶段, 后者则仅适用于监察活动的 审查调查阶段。 第二, 介入案件不同, 前者仅针对职务犯罪案件, 后者则因基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 制度安排而针对违纪、 职务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 介入后果不同, 前者主要影响监察机关的移送审 查起诉等工作, 而后者则主要影响监察机关的调查、 案件审理和处置等工作。 总体而言, 在提前介 入期间,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侧重于审核违纪违法证据材料, 以及对犯罪证据材料的整体把关, 与之不同的是,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应侧重于在审核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 形成各有 訛 輳 侧重、 优势互补的提前介入形态。輧 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会在特定情况下与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融合 适用。 这种融合适用集中体现为,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在决定提前介入审查调查活动的同时, 可 訛 輴 能也会根据实际需要向检察机关书面商请派员提前介入。輧 同时, 一些地方的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 訛 輵 联合制定的文件亦明确要求, 对于某些案件, 监察机关可以在调查阶段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輧 上述信息表明实践中确实存在两种提前介入制度融合适用的现象。 对于此种提前介入制度融合适用 —对于监察机关调查部门认为在证明标准、 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 的状况, 法学界有学者表示支持—— 訛 輶 疑问的案件, 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调查活动。輧 但笔者认为,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融合适 用方案应当慎行。 理由如下: 第一, 虽然法律要求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互相配合、 互 相制约, 但这不意味着检察机关过度提前参与, 否则, 可能会产生不当影响监察调查工作之虞。 同 时, 监察机关也应当尊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 由此形成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 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体系。 是故, 应当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间过早, 使得 “有 訛 参见陈邦达: 《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载 《法律科学》 2018 年第 6 期, 第 172 页。 輲 輧 訛 参见万庭祥: 《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载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0 年 11 月 5 日第 8 版。 輳 輧 訛 参见左卫民、 刘帅: 《监察案件提前介入: 基于 356 份调查问卷的实证研究》, 载 《法学评论》 2021 年第 5 期, 第 132 页。 輴 輧 訛 例如,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就 輵 輧 有相关规定。 参见刘擎、 张啸远: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管见》, 载 《中国检察官》 2019 年第 17 期, 第 11 页。 訛 参见吕晓刚: 《监察调查提前介入实践完善研究》, 载 《法学杂志》 2020 年第 1 期, 第 55 页。 輶 輧 ·9·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訛 輷 的在调查阶段就已经介入, 从审查主体变为办案主体”。輧 第二,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活 动的方案, 在某种程度上也忽视了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的意义。 这两种制度是前后 衔接的关系, 既有利于理顺监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又有利于平衡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 移送审查起诉工作衔接方面的配合制约关系。 由此看来, 不宜要求检察机关过早介入监察调查工 作。 第三, 从尊重现有实务做法的角度出发, 同样需要严格限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审查调 查阶段的案件范围, 即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才可以有限度地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审查 调查工作, 例如, 留置期限即将届满, 难以满足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十五日以前” 的要求, 对于确有必要的案件,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经审批同意后, 可以在提前介入监察调查活动的同时 一并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更进一步地, 严格限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活动的要 求, 也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书面商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二)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运行难题及其应对 1. 论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的合法性基础 在现有立法规范框架内, 检察机关只有在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商请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监察活动, 无主动对监察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之职权。 一方面,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并未改 变, 而监察机关不属于法律监督范畴, 这是顶层设计之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支配的调整 与重配。 既然如此, 检察机关不能对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履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是故, 检察机 关可未经书面商请而主动介入一说无从谈起。 另外, 有观点提出, “建议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 訛 輮 件提前介入商请启动权, 以便其跟进重大、 敏感和热点职务犯罪案件, 及时客观回应社会关切”。輨 这是一种看似以商请启动权为名的折中方案, 却在实质上支持检察机关有权主动介入的思路。 另一 方面,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 依法履行提前介入职权, 是检察机关积极应对职务犯罪 訛 輯 侦查职能转隶带来的影响的重要举措。輨 实际上, 目前检察机关自上而下推动全方位的检察改革举 措, 涉及法律监督体系、 检察权运行体系、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组织管理体系等, 旨在全面优 訛 輰 化检察职能配置。輨 其中, 在法法衔接领域, 尽管检察机关不能如引导侦查机关那般影响监察机关 的调查与处置工作, 但检察机关正积极依托提前介入制度, 建立健全其与监察机关之间办理职务犯 罪案件的规则机制, 这是检察机关在既有立法规则范围内做出的适应性改变。 但无论如何, 除非法 律规范作出调整, 即明确规定监察活动属于法律监督范畴, 否则检察机关都不应主动参与监察活 訛 輱 动, 以尊重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之专责机关的监察机关的主体性权力。輨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检察机关有权依商请提前介入监察活动的合法性依据在于 《宪法》 第一 百二十七条和 《监察法》 第四条的一致性规定, 即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与检察机关互 相配合、 互相制约。 换言之, 法律监督与国家监察均属于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此前提 下,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介入监察活动, 引导和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使得检察 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工作关系体现出了法律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内在互补性, 如此一来, 检察机关和监 訛 輲 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时代背景 察机关在行使各自监督职能过程中形成了配合机制和制约模式。輨 訛 陈国庆主编: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工作指引》,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9 年版, 第 51 页。 輷 輧 訛 参见前引輧 輮 輨 訛, 左卫民、 刘帅文, 第 136 页。 輴 訛 参见周新: 《论我国检察权的新发展》, 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20 年第 8 期, 第 69 页。 輯 輨 訛 参见陈瑞华: 《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 载 《政法论坛》 2018 年第 1 期, 第 3 页。 輰 輨 訛 参见虞浔: 《职务犯罪案件中监检衔接的主要障碍及其疏解》, 载 《政治与法律》 2021 年第 2 期, 第 153 页。 輱 輨 訛 参见王海军: 《“法律监督机关” 的立法内涵、 演进逻辑及内在机理》, 载 《现代法学》 2022 年第 1 期, 第 21 页。 輲 輨 ·10·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 下检监机关配合制约关系的生动体现, 而不宜将其概括为检察机关对监察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形 式。 以此为指引可得, 一方面,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的前提应当是监察机关提出正式商请, 否则, 检察机关无权对尚处于监察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发表意见; 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原则上仅能 够针对监察调查结束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提前介入权力, 且需要严格限定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 以 避免衍生检监机关职能混同的风险。 尤其是, 对于当下检监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状况, 可侧 訛 輳 重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作为检监机关互相制约模式的重要路径。輨 2. 将检察机关有权提前介入的情形确定为 “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通常情况下,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把关作用,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符合移送 訛 輴 审查起诉条件的, 才能够建议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輨 不过, 据调研反馈, 实践中, 不同地方的 办案机关由于对相关标准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在具体介入范围的把握标准方面出现了差别, 以至 于一些地区存在凡是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均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情况。 对于检察 机关有权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 结合规范文件和学说观点, 相关立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 2018 年 《衔接办法》 将国家监委书面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限定为 “重大、 疑 难、 复杂案件”。 随后, 2019 年 《检察院提前介入规定》 将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案件类型界定为三 种, 即 “(一) 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在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等 方面可能存在分歧的疑难、 复杂案件; (三) 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 其中, 第三项兜底条款似 乎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 第二, 2019 年 《最高检规则》 第二百五十六 条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限定为 “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考虑到上述规定并未 对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调查阶段或者案件审理阶段进行区分, 这是否意味着 2019 年 《最高检规则》 进一步取消了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范围的限制性条件, 即只要监察机关在办理 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提出商请, 检察机关均可派员介入。 换言之, 检察机关可依商请提前介入所有 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监察活动。 尽管检察机关全面提前介入的做法尚非必然要求, 但有必要强调的 是, 在遵循《监察法》 中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 的前提下,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严格界 定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 对此, 笔者认为, 2019 年 《检察院提前介入规定》 的上述条文应当是对 “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这一判断标准的细化, 换言之, 即使是第三项兜底条款规定的案件同样 也需要在其他方面满足重大、 疑难或者复杂的条件。 在此前提下, 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监察机关均 无权任意扩大 “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 的范围。 3. 为检察机关有效完成提前介入工作预留必要的时间 根据规范文件的要求, 监察机关一般应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 内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 而检察机关收到书面商请通知后应及时指派检察官介入, 在法定期 限内审核案件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 实践中, 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多样、 复杂的情形, “有的案件因留置期限即将届满, 在移送审理的第二天就要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甚至在移送 訛 輵 审理的当天即移送司法机关, 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案件未经审理就移送司法机关的现象”。輨 如此一 来, 即使监察机关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 检察机关基本上也难以获得相对充分的工作时间。 特别是, 对于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虽然监察机关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在留置期限届 訛 参见前引譿 輳 輨 訛, 左卫民、 唐清宇文, 第 25 页。 訛 参见陈金来、 涂志斌: 《福建: 探索建立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工作机制》, 载 《中国纪检监察》 2018 年第 16 期, 第 17 页。 輴 輨 訛 参见钟纪晟: 《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切实加强沟通协调—— 輵 輨 —〈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系列解读之二》, 载 《中 国纪检监察报》 2019 年 7 月 17 日第 5 版。 ·11·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满 30 日前移送审理, 然而,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 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部门调查终结移送给案件审理 訛 輶 部门时, 往往距离留置时间最后期限已不足十五日, 有的只剩下四、 五日甚至更少”。輨 可见, 监察 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能够利用的工作时间本就有限, 而检察机关可获得的办案时限更紧张。 但与之同 时, 检察机关需要在相对较短的工作时间内, 针对多个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这表明检察机关对其提 前介入工作提出了高水平工作要求。 从另一角度看, 在提前介入时间较短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在提 前介入期间很可能面临较为繁重的工作负担。 考虑到监察机关调查、 案件审理等工作时间直接影响 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间, 因此, 一方面, 应当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的职权活动, 对于确有必要延 长办案期限的, 应当依法报批, 而不是挤压后续办案单位的工作时间。 特别是, 对于采取留置措施 的案件, 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未来还可以区别设计留置案件与非留置案件的 调查期限、 案件审理期限, 形成多层次的监察案件办理工作期限制度。 另一方面, 结合前文所述, 在严格限定提前介入案件范围的前提下, 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确定书面商请派员介入的期限规 则, 尤其是设置最低限度的审核时间标准, 为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有关案卷材料提供相对充足的活动 空间, 也为监察机关完成补正和其他相关工作提供合理的时间保障。 4. 适当区分负责提前介入工作与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 依法履行提前介入职权, 是检察机关积极应对职务犯罪侦查职 訛 輷 能转隶带来的复杂影响的举措。輨 当下检察系统正在推动的全方位改革进程同样是全面优化检察职 訛 輮 能配置的过程。輩 以内设机构改革、 捕诉一体为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负责与国家监察委员会 对接、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 “职务犯罪检察厅” 即第三检察厅, 地方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 可能不会设置专门的职务犯罪检察部, 但一般会在某刑事检察部内安排员额检察官专门负责相关工 作。 如果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通常会指派一名检察官或几位检 察官完成提前介入工作, 随后, 待这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 参与提前介入的检察官一般还会继续 訛 輯 承办该案件, 因为他们已经熟悉案情。輩 不过, 允许参与提前介入活动的检察官承办此案审查起诉 工作的方案, 往往会促使办案人员基于先前提前介入工作而产生认知偏见。 是故, 有观点指出, 为 了避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受到监察调查结果的主观影响, 由另外的检察人员承担审查起诉职责 的方案, 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效率, 但更有利于保证程序衔接方面的正当性 訛 輰 和办案人员认知上的协调性。輩 对此, 笔者认为, 出于对检察人员因提前介入监察活动而产生偏见 的担忧, 区分负责提前介入工作与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人员的方案确实有其合理性。 不过, 如若采 取一刀切式区分思路, 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减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工作之制度本身的功能, 即检 察机关以提前介入的方式完成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与反馈工作, 不仅可以尽早地解决案件办理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而且可以将审查起诉和审判理念传导至监察活动领域, 在尊重既有监察权运行 规律的前提下切实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从这一角度看, 待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活动, 一般 情况下, 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由履行提前介入职责的检察人员承担后续的 审查起诉和公诉工作, 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效果。 而且, 受 到员额制改革的影响, 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承办刑事案件的检察官数量而言, 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的 訛 参见蔡健等: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问题研究》, 载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9 年第 4 期, 第 108 页。 輶 輨 訛 参见朱孝清: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载 《法学研究》 2018 年第 4 期, 第 3 页。 輷 輨 訛 参见前引輨 輮 輩 訛, 陈瑞华文, 第 3 页。 輰 訛 参见陈国庆: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 年第 1 期, 第 22 页。 輯 輩 訛 参见林喜芬: 《论监察调查程序中的检察提前介入机制》, 载 《内蒙古社会科学》 2022 年第 1 期, 第 10 页。 輰 輩 ·12·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研究 员额检察官数量有限, 而承办刑事案件的检察官通常面临案多人少的工作负担, 基层检察机关能够 保证专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已实属不易。 在此情形下, 要求区分提前介入和审查起诉之检察人员 的方案, 要求不熟悉提前介入情况的检察人员负责审查起诉, 很可能会不当增加检监两机关沟通协 商工作量, 反而会减损法法衔接机制的实际效果。 以此为指引, 笔者建议, 可以遵循适当区分检察人员的思路: 若负责提前介入工作的检察人员 已参与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活动, 则不宜继续承担审查起诉职责, 换言之, 待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活 动后, 检察机关应指派另外一名检察人员办理; 若负责提前介入工作的检察人员仅参与监察机关案 件审理活动, 则可以继续承担审查起诉职责。 同时, 检察机关应当强调审查起诉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和审查起诉意见的重要性, 明确提前介入书面意见与审查起诉意见的联系和区别, 督促已有提前介 入经历的检察人员充分阅卷、 严格依法审查案件并提出相应意见。 另外, 对于审查起诉意见和提前 介入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 避免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活动陷入 訛 輱 工作形式化困局。輩 余论 职务犯罪治理领域的提前介入活动, 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衍生的新现象。 广义层面 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在法律规范与实践运行层面衍生出具有鲜明特征的两种形态, 初步建 构起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类型化框架。 概览之,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制度与检 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活动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成为优化国家监察与法律监督之间关系的制 度载体。 上述两种提前介入制度使得监察调查工作与案件审理工作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与监 察工作形成环环相扣且层层递进之形态 (如下图所示), 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而且, 这种以 “提前介入” 作为主要路径的监检机关工作衔接方案, 又可以为监察机 关、 检察机关分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形成配合制约关系提供规则空间。 例如, 关于提前介入的案 件范围, 既然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不等同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 那么, 面对监察机关提出的书面商请, 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以确定检察机关作出提前介入 决定行为符合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最后, 法法衔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形态彼此互 动、 共同促进, 正在进一步拓宽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原则的理论与实务内 涵, 满足提高法治反腐现代化水平的发展需要。 监察活动 监察调查活动 刑事诉讼活动 案件审理活动 监察机关 审查起诉活动 检察机关 訛 参见郭竹梅: 《完善程序机制 做好提前介入工作—— 輱 輩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重点把握的七个方 面》, 载 《检察日报》 2020 年 2 月 16 日第 3 版。 ·13·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the early intervention system of duty-related crime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application system of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upervision Law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re is a visual angle deviation in the study of procuratorial organs’early intervention in supervision activities only in a narrow sense, and the two sub-types of early intervention system in duty-related crimes should be examined from a broad level, that is, the case trial departments of supervision organs intervene in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in advance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intervene in supervision activities in advance. The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study of the types of early intervention system of duty-related crimes lies in: to meet the practical needs of ensuring that supervisory organs exercise supervisory power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the trial-centered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and correcting the existing academic cognitive bias. For this reason, we should closely fit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two sub-type systems and adopt targeted optimization programs, with the focus on improving the rule mechanisms such as intervention case types and intervention time nodes, so as to enrich and improve the legalization level of the governance of duty-related crimes in the field of convergence between laws. Key Words: Duty-related Crimes; Convergence between Laws; Early Intervention of Case Trial Departments ; Early Interven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责任编辑: 周 ·14· 新) 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 吉冠浩 * 内容提要: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趋于深化, 我国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逐渐确 立。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 对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进行了分散式规 定。 相较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尚不完善。 当前对监察证据规 则的研究较为初步, 尚未形成理论体系。 在对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内容 进行法教义学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以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两分来构建职务犯罪监察 调查的证据规则理论体系, 以期破除监察与司法衔接中的相关难题。 其中, 非法监察证据 排除规则系监察证据能力规则的核心; 而监察证据证明力规则包括对传来监察证据的限制 规则、 实物监察证据的鉴真规则、 监察证据印证规则与口供补强规则等。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监察调查 监察证据 证据能力规则 证明力规则 DOI: 10.19350/j.cnki.fzsh.2023.02.002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趋于深化, 我国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相关规则与程序逐步确立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以下简称 《监察法》) 所确立的一系列规则与程序兼顾了惩治腐败与保 訛 障人权, 贯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譹 其中,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旨在证据的收集与案情的查明, 在很大程度上讲, 对监察证据进行了积极规制便能对监察调查行为进行了有效控制。 在这一背景 下, 我国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也逐渐确立了起来。 对此, 有论者指出, 《监察法》 与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 衔接的关键是证据适用问题, 其集中体现于 訛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该条为监察证据制度的基础条款, 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亦以此展开。譺 该条文 明确了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资格, 理清了监察取证程序应遵循的实质规范, 并界定了非法 监察证据的认定与排除范围。 同时, 有学者强调, 细节决定成败, 不解决好监察证据制度方面的细 訛 小问题, 就可能导致监察体制改革的整体窒碍。譻 根据法律文本, 我们发现 《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监察法实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本文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科拔尖人才项目、 人文社科青年骨干支持计 划的阶段性成果。 訛 陈瑞华: 《刑事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1 年版, 第 588 页。 譹 訛 陈卫东、 聂友伦: 《职务犯罪监察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譺 —以 〈监察法〉 第 33 条为中心》, 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8 年第 4 期, 第 3 页。 訛 纵博: 《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问题探讨》, 载 《法学》 2018 年第 2 期, 第 127 页。 譻 ·15·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施条例》) 中, 对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进行了分散式规定。 比如,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第 訛 二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取证、 查证及使用证据的标准;譼 再如,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非法监察证 訛 据的排除规则。譽 对此, 权威机关的解读是本条系关监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取证的要 訛 求和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譾 与有司的解读一致, 有学者也指出,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证据使 用规则的规定。 本条通过规范列举的方式表述了监察机关权限能够搜集的证据类型, 审判人员可以 訛 该条文对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 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断证据是否可以被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譿 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实现了二者的有效衔接与吻合, 有利于打击犯 罪, 提高刑事司法效率, 同时也对监察机关证据的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此, 监察机关依法收 集的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加以使用, 其中, 需要注意能够在刑事诉讼过 訛 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讀 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有学者强调, 从法律解释的层面着眼, 要求 监察机关在证据收集时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系监察机关证据的收集对刑事诉 訛 讼法进行适用的重要特征。 因此, 监察机关应当注重各项证据的基本逻辑。讁 换言之, 监察机关移 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以及刑事审判的案件也应达到刑事证据的相应要求与标准, 其主要包括两大 訛 輮 类: 第一类是对刑事证据本身的要求和标准, 第二类是刑事证明的要求和标准。輥 除了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第二节系对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的具体规定。 即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九条, 共计 11 条, 初步确立了我国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 规则。 相较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尚不完善。 比如我国职务犯罪监察调查 中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及具体要求, 相较于 2010 年 “两个证据规定” 以来逐步确 立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说, 显得有些粗糙。 在证明力规则方面, 诸如证据印证规则仅有原则 性规定, 而诸如证言补强规则则是完全缺失的。 因此, 下文旨在对我国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证据规则的现有研究进行观察, 并提出相应的理论反 思。 在对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内容进行法教义学研究的基础上, 尝试构建职务犯 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理论体系, 以期破除监察与司法衔接中的相关难题。 訛 即监察机关在收集、 固定、 审查、 运用证据时, 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譼 訛 其强调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譽 訛 权威机关指出, 证据标准合法性问题, 对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 要经得起检 譾 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如果证据不扎实、 不合法, “煮错了饭, 炒错了菜”, 轻则被检察机 关退回补充调查, 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 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对于侵害当事 人权益、 造成严重问题的, 还要予以国家赔偿。 权威机关强调,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概念、 种类、 证明标 准、 审查运用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作了详细规定。 为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监察法》 规定, 监察机关在收集、 固定、 审查、 运用证据时, 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换言之,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有关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衔接的规定。 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有严 格、 细致的规定, 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必须要与其相衔接、 相一致。 刑事审判关于证据 的要求和标准, 《刑事诉讼法》 总则第五章和 《高法解释》 第四章作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证据的种类、 收集证据的程序、 各 类证据审查与认定的具体要求等。 参见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法规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释义》,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8 年版, 第 167—170 页; 本书编写组编: 《法法衔接 20 讲》,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9 年版, 第 40 页。 訛 马怀德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理解与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 年版, 第 126-127 页。 譿 訛 江国华: 《中国监察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 第 204 页。 讀 訛 前引譿 讁 訛, 马怀德主编书, 第 128 页。 訛 杨宇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 第 120 页。 輮 輥 ·16· 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 二、 对现有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证据规则理论的观察与反思 有学者以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为标准, 将监察证据规则体系区分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不可 靠证据排除规则, 指出 《监察法》 应在取证的合法性与保障证据可靠性两个方面对于监察机关的调 查取证程序作出更详细的规范。 《监察法》 对于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应适用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 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监察机关证据的收集同样也应适用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可靠证 訛 輯 有论者以应然与实然为标准, 强调监察证据规则在应然功能维度包括证明标准、 调 据排除规则。輥 查取证制度、 特殊证据制度, 在实然运作层面则包括证据转化制度。 详言之, 置于监察语境下证据 规则的司法构建应从两个维度展开, 其一是应然功能维度, 从证据规则所应然具有的功能反向确立 具体证据规则的逻辑体系, 即将保障基本人权、 规范证据运用、 查清犯罪事实为其应然的功能预 设, 从而依次构建证明标准、 调查取证制度、 特殊证据制度; 其二则是立足实然运作层面, 构建监 訛 輰 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制度, 以形成完整的规则逻辑体系。輥 有学者从监察调查的动 态过程出发, 将监察证据规则区分为证据的收集规则与证据的使用规则, 并强调由于两法在部分证 据收集规则和证据使用规则上的差异, 有可能导致相关规范在监察实务运行中失灵, 故对监察机关 訛 輱 也有论者从证据能力规范着眼, 将监察证 收集证据的相关调查措施宜采用准用性规则进行规定。輥 据规则分为关联性规则、 传闻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指出: 在非法取证的调查启动和判断上 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 言词证据的强制排除应侧重于陈述自愿性的审查, 以保障被调查人反对 訛 輲 还有学者从 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而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应侧重于阻吓违法侦查的效果考察。 輥 《监察法》 规定的文本内容着眼, 认为监察调查证据规则涵盖了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 訛 輳 规范。輥 通过上述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证据规则的现有研究, 我们发现, 当前对相关监察证据规则的研究 较为初步, 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 第一, 上述研究尚未形成完整的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证据规则 体系。 可以肯定的是, 学界对监察证据规则体系应包含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是没有争议的, 但研 究内容较为集中于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能力规则, 而对监察证据的证明力规则研究较为薄 弱。 第二, 当前研究对我国监察证据规则体系的框架界定不明, 分类标准不够统一, 如有的以合法 性和可靠性为标准, 而有的则以应然功能与实然运作为标准, 还有的从监察调查的动态过程出发, 将之区分为证据收集规则和证据使用规则。 第三, 由于监察证据规则体系框架不明, 导致学界对监 察证据规则体系外延的界定又过于泛化, 不仅聚焦于旨在限制证据资格的各种规则, 还将内容扩展 到证明标准以及调查取证的相关制度。 第四, 现有研究对 《监察法实施条例》 颁布实施后的职务犯 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没有及时跟进与体系研究。 在直面学界现有监察证据规则体系研究的不足之后, 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当前相对成熟完善的刑 事证据规则体系。 訛 前引譻 輯 輥 訛, 纵博文, 第 119 页。 訛 马方、 吴桐: 《逻辑与司法: 监察程序中证据规则的解构与建构》, 载 《河北法学》 2018 年第 9 期, 第 50 页。 輰 輥 訛 谢登科: 《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輱 輥 —兼论 〈监察法〉 第 33 条的理解与适用》, 载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8 年第 5 期, 第 122 页。 訛 张威: 《论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能力适用的三个层面》, 载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 年第 2 期, 第 11 页。 輲 輥 訛 详言之, 《监察法》 中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条与第四十五条是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点规范, 其将刑事证据规则作为 輳 輥 监察调查证据收集之标准, 并就证据种类作了不完全列举从而确立了 《监察法》 关于监察调查证据规则设定的基本立场。 参见占善刚、 王译: 《监察调查证据规则衔接探讨》, 载 《理论月刊》 2019 年第 10 期, 第 88 页。 ·17·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关于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我们先对现有研究进行概要式归纳。 陈光中先生主编的权威教材将我 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整理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訛 輴 关联性规则、 口供补强规则。輥 樊崇义先生主编的权威教材将之梳理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不得 訛 輵 陈瑞华教授总结 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相关证据规则、 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輥 的体系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对传来证据采信的限制性规 訛 輶 张建伟教授的体系为: 关联性规则 (相关性规则)、 非法证据 则、 相互印证规则、 口供补强规则。輥 訛 輷 排除规则、 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外部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輥 易延友教授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 其体系包括关联性规则与可采性规则、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訛 輮 意见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实物证据验真规则、 原本法则。輦 何家弘、 刘品新教授的经典教材 将证据规则称为 “证明规则”, 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鉴定意见排除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意见 訛 輯 陈卫东教授的研究将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归纳为: 相关性规则、 原件 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等。輦 訛 輰 原物优先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补强规则。輦 卞建林教授主编的教材将之整理为: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关联性审查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特免权 訛 輱 规则。輦 张保生教授主编的教材借鉴美国证据法的研究, 将之梳理为: 实物鉴真规则、 传闻证据排 訛 輲 除规则、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品性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輦 施鹏鹏教授的体系书, 将 之区分为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与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前者包括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瑕疵言词 证据补正规则、 翻供的采信规则、 口供补强规则、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证言补强证据规则; 后者包 訛 輳 括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瑕疵实物证据补正规则、 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輦 我国通说认为,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 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 法庭采纳和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司法活动中的取证、 举证、 质证和认证, 均要在既定 规则框架下进行, 这些规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证据规则。 其一般分为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力规则, 包括: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补强证据 訛 輴 规则。輦 上述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现有研究与通说体系基本一致。 相较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通说, 现有不同的监察证据规则体系也基本遵循了证据能力规 则和证明力规则的思路, 但整体上显得不够完整, 讨论较集中于监察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这体现 訛 輵 了我国监察调查证据规则存在碎片化倾向。輦 当然, 现有理论研究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监察证据规则 訛 陈光中主编: 《证据法学》 (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2019 年版, 第 231-266 页。 輴 輥 訛 樊崇义主编: 《证据法学》 (第六版), 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 第 97-124 页。 輵 輥 訛 陈瑞华: 《刑事证据法》 (第四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1 年版, 第 158-165、 173-203、 238-247 页。 輶 輥 訛 张建伟: 《证据法要义》 (第二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 第 326-327 页。 輷 輥 訛 易延友: 《证据法学: 原则 輮 輦 规则 案例》, 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 第 101-132、 134-146、 224-228、 317-370、 426-445、 445-457 页。 訛 何家弘、 刘品新: 《证据法学》 (第七版), 法律出版社 2022 年版, 第 444-461 页。 輯 輦 訛 陈卫东主编: 《刑事证据问题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第 38-39 页。 輰 輦 訛 卞建林主编: 《证据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0 年版, 第 74-92、 196-202 页。 輱 輦 訛 张保生主编: 《证据法学》 (第三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 第 232-247、 307-342 页。 輲 輦 訛 施鹏鹏: 《证据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 第 178-193、 220-224 页。 輳 輦 訛 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 (第七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年版, 第 198-215 页; 《刑事诉讼法学》 编 輴 輦 写组: 《刑事诉讼法学》 (第三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 年版, 第 156-166 页。 訛 详言之, 《监察法》 对监察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收集方法与证据标准移植于刑事证据规则但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 仅就 輵 輦 证据规则的文本而言, 《监察法》 虽已总括性地呈现了刑事证据规则之全貌, 但由于系碎片化的法律文本移植, 其仍未从体 系上建构出独立于刑事证据规则的监察调查证据规则。 参见前引輥 訛, 占善刚、 王译文, 第 87-88 页。 輳 ·18· 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 体系, 并不说明没有建构独立体系的必要与可能。 关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体系, 《监察法》 的规定没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完善度高、 系统性强。 那么, 其未尽事宜可以参照 《刑事诉讼法》 及其司法解释。 究其缘由, 虽然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授权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法律资格, 但这仅是一种 “可以使用”, 其能 否成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 终究需要审判机关经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双阶层的终局审查与权威认 訛 輶 定。 这说明监察机关移交的刑事案件能否最终被定罪量刑, 仍要接受刑事诉讼法的规制。輦 接下来, 下文将在对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内容进行法教义学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以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两分来构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理论体系。 其中, 非法 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系监察证据能力规则的核心; 而监察证据证明力规则包括对传来监察证据的限制 规则、 实物监察证据的鉴真规则、 监察证据印证规则与口供补强规则等。 三、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能力规则 (一) 以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为核心 证据能力聚焦于监察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是指监察证据能够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 在很 大程度上讲, 证据法就是一种对各种证据的证据能力加以限制和规范的法律, 进而产生了旨在排除 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排除规则。 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调查同样适用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其原因在于调查获取的监察证据最终仍然需要经过审判阶段法庭审理的举证质证方可转 訛 輷 化为定案依据, 因此, 监察证据的调查必须向刑事审判看齐。輦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取证、 查证、 使用证据的标准, 同时, 《监察法实 訛 輮 是关于监察机关审查认定监察证据真实性、 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审查认定证据的判断标准,輧 关联性与合法性的总体要求之规定。 本条要求监察证据应具备 “查证属实” 的要件, 强调了若要作 为定案根据, 监察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 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则体现 了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审查认定监察证据的取得是否依照法定程序, 则属于监察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 即证据能力的要求。 可见, 监察证据的审查认定充分借鉴了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据真实 訛 輯 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要求, 反映了国家监察与刑事司法保持了证据规则上的必要衔接。輧 在上述监察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审查判断中, 合法性要求落脚于证据能力规则的适用。 除了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外,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还没有确立其他典型性的证据能力规则, 訛 虽然有司强调监察机关无需执行刑事诉讼法, 其调查权不属于刑事侦查权, 但是, 监察机关一旦将职务犯罪案件移交检察 輶 輦 机关审查起诉, 其所搜集的证据都要经受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司法检验, 皆要接受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双重审查, 其所认定 的 “犯罪事实” 也要由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来作出最终的审查和判断。 因此, 无论在证据能力方面, 还 是在证明力方面, 监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与侦查机关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均要接受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双重司法审查。 这 些证据倘若在取证主体、 取证手段、 取证方式等方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律资格, 其证据能力会被否定并被予以 排除; 这些证据如果在真实性、 关联性上出现问题或瑕疵, 以至于被视为不具有证明力, 依旧无法被转化为定案根据。 参 见陈瑞华: 《论国家监察权的性质》, 载 《比较法研究》 2019 年第 1 期, 第 8 页。 訛 一方面, 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必须经得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检验, 从证据源头上确保其合法性。 另一方面, 在审判阶段, 輷 輦 检察院对职务犯罪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 证明的方法包括出示监察机关的讯问笔录、 播放留置期间的录音 录像, 还可以提请法院通知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 参见陈光中、 邵俊: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 载 《中国法学》 2017 年第 4 期, 第 35 页。 訛 即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查认定证据, 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 輮 輧 度、 各证据之间的联系、 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訛 秦前红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解读与适用》, 法律出版社 2021 年版, 第 94 页。 輯 輧 ·19·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因此, 监察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以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为核心。 我们首先对 《监察法》 第四十条 第二款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中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要求进行解读, 随后对第三十三条第三 款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 关于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 监察机关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的特殊定位、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 则在防范监察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 打击腐败行为的需求以及监察权作用领域不同, 是界定非法监 訛 輰 訛 輱 《监察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輧 察证据时需着重考虑的几个因素。 輧 该条款强调, 为促进监察工作与公诉、 审判活动的有效衔接, 确保调查取证的真实、 可靠, 监察机 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也应当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严禁以威胁、 引诱、 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 訛 輲 证据。輧 权威机关指出, 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调查权是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一 条最基本的工作纪律, 也是铁的纪律。 《监察法》 对纪委监委调查取证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特 别是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规定, 无论是从调查取证、 确保案件质量的角度, 还是从保障相关 訛 輳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引也强调, 《监察法》 第四十条是关 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 都是非常必要的。輧 于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 其中, 第二款明确要求严禁以非 法方式获取监察证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监察机关在证据获取 訛 輴 过程中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輧 訛 輵 同时,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輧 是关于监察机 关不得非法收集证据、 不得刑讯逼供的规定。 相比于 《监察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本条在非法取证 方法的列举范围中增加了 “暴力” 和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表述, 属于通过对非法方法的内涵扩 张而将其内涵予以延伸。 此外, 本条在非法取证方法的对象中增加了 “证人”。 这均对监察工作人 訛 輶 员取证行为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备了较强的实务操作意义。輧 訛 輷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规则,輧 权威机关强调, 经查证, 不能 訛 輮 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监察证据情形的, 对有关监察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輨 需注意的是, 关于职 务犯罪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监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依 《监察法》 的规定尚不能满足实 践的要求。 自 2010 年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了一系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可以被借鉴至我 訛 高通: 《监察程序中非法证据的法解释学分析》, 载 《证据科学》 2018 年第 4 期, 第 399 页。 輰 輧 訛 其要求严禁以威胁、 引诱、 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严禁侮辱、 打骂、 虐待、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 輱 輧 员。 对此, 权威机关的解读是, 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主要指严禁刑讯逼供, 严禁以威胁、 引诱、 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 收集证据。 特别是以刑讯逼供、 威胁、 引诱、 欺骗方式取得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口供, 是其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 下提供的, 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 极易造成错案。 参见前引譾 訛, 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法规室编 书, 第 190-191 页。 訛 前引譿 輲 輧 訛, 马怀德主编书, 第 157-158 页。 訛 前引譾 輳 輧 訛, 本书编写组编书, 第 301 页。 訛 陈国庆主编: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工作指引》,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9 年版, 第 227 页。 輴 輧 訛 即严禁以暴力、 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严禁侮辱、 打骂、 虐待、 体罚或者变相体 輵 輧 罚被调查人、 涉案人员和证人。 訛 前引輧 輶 輧 訛, 秦前红主编书, 第 99 页。 輯 訛 对此, 权威机关的解读是, 该条款系关于监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规定。 关于 “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有哪 輷 輧 些”, 权威部门指出, 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主要是指以刑讯逼供, 或以威胁、 引诱、 欺骗等非法方法来获取证据。 以刑 讯逼供、 威胁、 引诱、 欺骗等方式获得的证据, 是当事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 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 不能 凭此就作为案件处置的根据, 否则极易造成错案。 参见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法规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学习问 答》,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8 年版, 第 114 页; 前引譾 訛, 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法规室编书, 第 169-170 页。 訛 前引譾 輮 輨 訛, 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法规室编书, 第 170 页。 ·20· 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 国监察机关的工作规范当中。 其中, 监察机关应当为非法证据排除设置相关的程序, 从非法证据排 訛 輯 除的启动、 审查、 调查、 结果等方面入手, 还应设置相关的救济措施。輨 该观点也得到了实务机关 的支持, 最高检的指引也指出,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是对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证据使用规则之规 定。 其中, 第三款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规定, 明确了监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 但是关 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监察法》 的规定较为抽象和原则, 尚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 自 2010 年起,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也已经建立了一系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可以而且应当被借鉴至监察机关的调查 訛 輰 更言之, 《监察法》 对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有些过于简略, 对于非法 取证工作规范当中。輨 监察证据的界定、 排除规则、 证明责任以及排除程序等问题都未明确。 这种笼统性的规定可能会导 訛 輱 致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困难。輨 而非法监察证据排除问题是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与 《刑事诉讼法》 衔接的一个重点问题, 《监察法》 已明文规定证据收集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 訛 輲 标准相一致, 则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应适用于监察机关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輨 (二) 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范围 在 《监察法》 规定的基础上, 《监察法实施条例》 对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范围与排除程序予以 细化, 建立了层次性排除规则, 下文对此进行展开。 关于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范围,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 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监察 訛 輳 证据的强制性排除规则,輨 其是关于非法方法收集监察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 本条将 “变相肉刑” 作为非法方法对待, 与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行为类型保持了同步。 因此, 对于暴力的方法应理解 为不仅包括直接的暴力, 而且包括间接的暴力。 “变相肉刑” 属于间接的暴力行为。 威胁的方法在 构成上包括了 “难以忍受的痛苦” 的要件事实评价。 造成 “难以忍受的痛苦” 并非现实已经发生的 暴力行为所致, 而是由未来的、 潜在的暴力或侵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方法使被调查人或证 人内心产生担忧、 焦虑或恐惧心理, 从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作出供述、 证言、 陈述。 违背真实意愿 作出的陈述, 在传统的刑事证据规则上属于违反了 “自白的任意性”。 上述列举的非法方法从内涵 訛 輴 与外延上的设定均指向了 “违背意愿”, 即言词证据作出主体的自愿性。輨 上述非法监察证据的强制性排除规则系绝对的排除规则, 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其一, 所适用的 都是监察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取的非法言词监察证据; 其二, 办案人员不享有排除与不排除 的自由裁量权; 其三, 都是 “不可补正的排除”。 訛 輵 同时,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非法监察证据的裁量性排除规则。輨 该款所 述非法监察证据的裁量性排除规则系相对的排除规则, 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其一, 所适用的对象 是监察人员非法所得的物证、 书证; 其二, 在决定是否排除时, 办案人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訛 前引譿 輯 輨 訛, 马怀德主编书, 第 131 页。 訛 前引輧 輰 輨 訛, 陈国庆主编书, 第 227 页。 輴 訛 前引輧 輱 輨 訛, 高通文, 第 400 页。 輰 訛 前引輥 輲 輨 訛, 杨宇冠书, 第 168 页。 輮 訛 即对于调查人员采用暴力、 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应当依 輳 輨 法予以排除。 其中, 所谓 “暴力” 的方法, 是指采用殴打、 违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 使人遭受难以 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 证言、 陈述; “威胁” 的方法, 是指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 进行威胁的方法, 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 证言、 陈述。 訛 前引輧 輴 輨 訛, 秦前红主编书, 第 101-102 页。 輯 訛 即收集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 輵 輨 合理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1·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其三, 要给予监察人员进行程序补正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 与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 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调查中, 非法 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不包括瑕疵证据, 即职务犯罪监察领域没有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 (三) 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程序 訛 輶 调查核实监察证据的合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初步设置了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程序。輨 法性作为监察机关审查证据的重要职责之一, 主要涵盖两种情形: 一为依职权启动, 即针对监督检 查、 调查、 案件审理、 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 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情形的, 应当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 二为依申请启动, 针对被调查人控告、 举报而承担受理 和审核义务。 对于后者, 被调查人须以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监察人员、 时间、 地点、 方式和内容等 材料或者线索为基础。 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这既表明监 察机关依照职权主动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的义务性, 也表明在现有控告、 举报材料不足的前提下可以 通过调查核实来确认是否为非法取证。 换言之, 被调查人对非法取证行为享有程序救济权利, 该权 利的实现主要通过依控告和举报形成的调查核实程序启动事由而实现。 同时, 监察机关相关部门依 訛 輷 照职权的主动发现, 也是调查核实程序启动的形成原因之一。輨 在办案实务中, 权威机关强调, 监察机关就违法取证进行调查核实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訛 輮 此外, 最高人民 (1) 程序的启动; (2) 如何明确违法取证责任分配的程序衔接; (3) 证明标准。輩 检察院的指引还强调, 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 除应依照 《监察法》 的规定外, 还应 訛 輯 当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輩 综上,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能力规则以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为核心; 建立了层次性排除 规则, 即非法监察证据的强制性排除规则与裁量性排除规则; 同时, 初步设置了非法监察证据的排 除程序, 完善了证据合法性的保障制度。 四、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明力规则 证明力聚焦于监察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性等两个侧面, 其强调一个监察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 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能力。 对于各种监察证据的审查判断, 要求办案人员从真实性和 关联性两个角度来评价监察证据的证明力。 其中, 对于监察证据的真实性,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 訛 其要求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调查、 案件审理、 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 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 輶 輨 证据情形的, 应当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被调查人控告、 举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并提供涉嫌非法取 证的人员、 时间、 地点、 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 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 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 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对有关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案件定 性处置、 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认定调查人员非法取证的, 应当依法处理, 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监察机关接 到对下级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控告、 举报, 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也可以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 核实。 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的, 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级监察机关。 訛 前引輧 輷 輨 訛, 秦前红主编书, 第 103-104 页。 輯 訛 关于被调查人提出调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如何进行调查的问题, 权威机关指出, 在案件调查阶段, 被调查人 輮 輩 提出调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监察机关除出具说明材料外, 还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是讯问被调查人, 二是询问调查人员, 三是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四是调取讯问笔录、 讯问录音录像, 五是调取、 查询被调查人出入留置场 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提讯登记等相关材料, 六是进行伤情、 病情检查或鉴定, 七是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参见中央纪委、 国 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编: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百问百答》,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9 年版, 第 88 页。 訛 前引輧 輯 輩 訛, 陈国庆主编书, 第 228-230 页。 輴 ·22· 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 条例》 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我们往往从监察证据载体的真实性与证据事实的真实性两个方面进行审 查与判断, 前者系对实物监察证据的来源、 形态、 样式等提出了同一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后者则对 监察证据事实的真实性、 可靠性提出了要求。 具体来说,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明力规则包括对传来监察证据的限制规则、 实物监察证据的 鉴真规则、 监察证据印证规则与口供补强规则等。 (一) 对传来监察证据的限制规则 对传来监察证据的限制规则主要体现为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我国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将 “原始证据优先于传来证据” 的经验法则予以了法定化。 这种对物证复制品和书证复制件的限制 使用, 体现了对传来监察证据的限制规则。 该证明力规则强调原物、 原件的证明力要优先于复制 品、 复制件, 物证、 书证的原始证据形式在证明力上要大于其传来证据形式。 究其原因, 在于传来 监察证据在传播、 复制、 摘抄等过程中, 存在着无意失真或受到故意伪造的可能性, 并且这种失真 或伪造很难得到查证。 《监察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其要求监察机关采取调取、 查封、 扣 押等措施收集物证、 书证、 电子数据等, 应当收集原物原件。 其未做例外规定, 这较之刑事诉讼法 訛 輰 同时,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调取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应 的规定更为严格。輩 訛 輱 使得对传来监察证据的限制规则的内容更为具体化。 当调取原物、 原件,輩 (二) 实物监察证据的鉴真规则 从监察证据的收集与提取, 到监察证据在庭审程序中的举证质证会有一个时间差, 在这一时间 差中, 监察证据有可能为多个办案人员所接触和使用。 在这一过程中, 诉讼参与人可能会对实物监 察证据的同一性产生质疑, 进而对实物监察证据的真实性发起挑战。 此外, 作为鉴定意见检材的实 物监察证据如果来源不明或者存在虚假、 被损坏的可能性, 那么该份实物监察证据的鉴定意见也很 难被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因此, 实物监察证据的鉴真规则旨在通过鉴真来确认监察证据之证据载 体的真实性, 包括外部载体的鉴真与内部载体的鉴真。 前者适用于所有实物监察证据, 举证方需运 用鉴真方法说明实物监察证据不仅来源可靠, 也得到了规范化的收集提取、 妥当的保管, 并与最终 提交法庭的证据具有同一性; 后者不适用于物证, 主要适用于书证、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举证方 需对实物监察证据所记载的内容进行真实性验证, 以便证明这些监察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监 察证据的原貌。 需要注意的是, 必要时, 还需要鉴定人对这些实物监察证据内部载体的真实性作出 鉴定。 作为对实物监察证据真实性、 同一性的审查方法, 鉴真包含以下两种方式: 证据保管链条完 整性的证明与证据独特性的验证。 其中, 对电子数据同一性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 这要求电子数 据鉴真的关键在于保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的要求, 系实物监察证据的鉴 訛 冯俊伟: 《〈监察法〉 实施中的证据衔接问题》, 载 《行政法学研究》 2019 年第 6 期, 第 91 页。 輰 輩 訛 即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 原物不便搬运、 保存, 或者依法应当返还, 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 可以将原物 輱 輩 封存, 并拍照、 录像。 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时, 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 内容。 调取书证、 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 取 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 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物证的照片、 录像和书证、 视听资 料的副本、 复制件的, 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物、 原件的原因, 原物、 原件存放地点, 制作过程, 是否与原物、 原件相 符, 并由调查人员和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原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持有人无法签名、 盖章或者拒绝签名、 盖章的, 应当 在笔录中记明, 由见证人签名。 ·23·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訛 輲 真规则的体现。 首先, 其对外部载体的真实性进行了鉴真;輩 其次, 其对内部载体的真实性进行了 訛 輳 訛 輴 鉴真;輩 最后, 其要求对保管链条完整性进行证明。輩 此外,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 也是实物监察证据的 鉴真规则的体现。 其对鉴定检材进行了鉴真, 即经审查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应当重新鉴定。 可 见, 实物监察证据的鉴真规则不仅对法官认定该份实物证据本身的同一性与真实性有意义, 而且对 訛 輩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也具有重要作用。輵 (三) 监察证据印证规则 监察证据印证规则, 强调两个及以上的监察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事实发生了重合关系或交叉关 系, 进而使得证据体系中的一个监察证据的真实性得到其他监察证据的验证。 监察证据印证规则系 作为监察证据的证明力, 尤其是真实性的重要判断依据。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特别注重监 察证据与其他监察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究其原因, 在于对同一职务犯罪案件事实, 至少需要两个具 有独立信息源的监察证据加以证明, 从而避免出现 “孤证证明” 的局面。 訛 輶 该条款意在 《监察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强调了依法全面收集证据, 体现了监察证据印证规则。輩 訛 輷 规范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 明确全面客观、 细致深入、 环环相扣的证据收集标准。輩 其中, 监 察机关调查人员在收集完证据之后, 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 鉴别真伪, 找出证据与案件 訛 輮 这类强调证据收集全面性、 真实 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 形成相互印证、 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輪 訛 輯 性, 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形成完整稳定、 协调一致的证据体系,輪 系监察证据印证规 则的题中之意。 同时,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事实的工作要求与证据裁 訛 輰 其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 收集和认定证据总体要求的规 判原则, 也是监察证据印证规则的体现。輪 訛 即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 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 应当予以扣押、 封存并在笔录中记录封存状态。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 輲 輩 质的, 可以提取电子数据, 但应当在笔录中记明不能扣押的原因、 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采取上述规定方式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的, 可以采取打印、 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訛 即收集、 提取的电子数据, 足以保证完整性, 无删除、 修改、 增加等情形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輳 輩 訛 即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 应当制作笔录, 记录案由、 对象、 内容, 收集、 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 地点、 方法、 过程, 并附 輴 輩 电子数据清单, 注明类别、 文件格式、 完整性校验值等, 由调查人员、 电子数据持有人 (提供人) 签名或者盖章; 电子数 据持有人 (提供人) 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 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 应当对相关活动 进行录像。 訛 换言之, 一旦实物监察证据的同一性无法得到鉴真, 那么, 不仅法官会对其真实性无法采信, 就连鉴定人也无法将其作为 輵 輩 合格的鉴定检材。 作为司法鉴定的前提条件, 对实物监察证据的鉴真足以构成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的基础。 訛 其要求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 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 查明违法犯罪事实, 形 輶 輩 成相互印证、 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对此, 权威机关解读,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 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只有这样, 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才能真正成为铁案。 如果证据不扎实、 不合法, 轻则检察机关 会退回补充调查, 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 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对于侵害当事 人权益、 造成严重问题的, 还要予以国家赔偿。 所以, 各级纪委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从一立案就要严格依法、 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 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直接、 最基本的要求。 该条款旨在规范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工作, 保证监察机关依法、 全面收集证据、 查清犯罪事实。 参见前引譾 訛, 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法规室编书, 第 189—190 页。 訛 前引譿 輷 輩 訛, 马怀德主编书, 第 157 页。 訛 前引譾 輮 輪 訛, 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法规室编书, 第 190 页。 訛 前引譿 輯 輪 訛, 马怀德主编书, 第 157—158 页。 訛 其强调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全面、 客观地收集、 固定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輰 輪 据, 形成相互印证、 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24· 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 定, 系对 《监察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细化。 该条款的理念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证明标准高度 訛 輱 契合, 第一款在内容上坚持了证据裁判原则, 体现了监察机关证据收集的客观全面义务,輪 也强调 了监察证据印证规则。 这反映了职务犯罪案件证明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案件在证明 上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 不仅表现为物证、 书证等可利用的实物证据较少, 而且贿赂犯 罪属于 “无被害人犯罪”, 导致此类犯罪线索发现和收集、 固定证据的困难, 也决定了办案机关对 訛 輲 此外, 《监察法 口供、 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进而强调人证之间的相互印证性。輪 訛 輳 实施条例》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也体现了监察证据印证规则。輪 但不无遗憾的是, 《监察法实施条例》 仅笼统地要求监察调查的证据需要能够相互印证, 而并 没有对具体何种监察证据、 如何具体印证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四) 监察口供补强规则 与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一致,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重申了重证 据、 不轻信口供原则, 确立了监察口供补强规则。 监察口供补强规则与上述监察证据印证规则的相 同之处在于: 监察口供的补强是运用被调查人供述之外的其他监察证据, 使得被调查人的口供所包 含的证据事实得到其他监察证据的验证。 需注意的是, 补强是以被补强的被调查人供述为中心而进 行的证据验证活动, 而印证则侧重在整个证据体系中, 监察证据相互之间的验证关系。 监察口供补 强规则区别于监察证据印证规则之处在于: 只有在被调查人供述包含着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情 况下, 才有口供补强的必要, 确立强制性的口供补强规则; 对于没有包含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 被调查人供述, 只需要适用监察证据印证规则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 对补强证据的资格也要有严格要求: 其一, 补强证据只能是被调查人供述以外 的其他监察证据, 且其应当同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其二, 需要是办案人员独立搜集的其他监 察证据; 其三, 补强证据原则上不能是同案共同被调查人的供述。 訛 輴 该条款强调监察机关认定案件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监察口供补强规则,輪 事实应当坚持口供补强规则, 避免产生 “孤证定案” 的情形。 在缺失言词监察证据的情形下, 可以 通过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心证。 其中, “证据符合法定标准的, 可以认定案件 事实”, 是指符合证据真实性、 关联性与合法性的三方面要求; 意味着监察证据须以刑事证据的法 訛 輵 定标准为基本参照。輪 如此规定, 缘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相比, 有一些技术 性特征。 比如, 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往往是从案到人, 而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后, 没有典型的 “现场”、 无被害人, 其侦查思路往往是从人到案, 所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更为倚重口供, 也更依赖 于对被调查人的人身控制, 这也是留置被 《监察法》 设定为调查措施的根本原因。 但是, 越是这种 訛 輶 诸如讯问的近身调查, 而且越是封闭的近身调查, 风险就越大。輪 为尽可能地降低这种风险, 需要 强调监察口供补强规则。 訛 前引輧 輱 輪 訛, 秦前红主编书, 第 92-93 页。 輯 訛 韩旭: 《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问题》, 载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8 年第 2 期, 輲 輪 第 92 页。 訛 即辨认笔录存在其他瑕疵的, 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作出综合判断。 輳 輪 訛 其要求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没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 证据符合法定标 輴 輪 准的, 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訛 前引輧 輵 輪 訛, 秦前红主编书, 第 92-93 页。 輯 訛 魏晓娜: 《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8 年第 4 期, 第 30 页。 輶 輪 ·25·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综上,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已初步确立了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明力规则, 其包括对 传来监察证据的限制规则、 实物监察证据的鉴真规则、 监察证据印证规则与口供补强规则等。 结语 本文对现有监察证据规则理论进行了观察与反思, 在对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 内容进行法教义学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以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两分来构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 的证据规则理论体系。 当然, 相较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目前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所确立的职务犯罪 监察调查证据规则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或优化的内容。 比如,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背景下, 监察证据规则需要从证据裁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明标准等角度进一步细化和完 訛 輷 訛 輮 换言之,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同样应当反映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调查过程中。輫 善。輪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the evidence rules for the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 in China have been gradually established. The evidence rules for the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 are decentralized in the Supervision Law and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pervision Law. Compared with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i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evidence rules of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are not perfect. At present, the research on the rules of supervisory evidence is relatively preliminary, and the theoretical system has not yet been formed. On the basis of the jurisprudential study of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the Supervision Law an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pervision Law, this paper proposes to construct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the evidence rules for the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 based on the rules of the capability of evidence and the rules of probative power with an aim to breaking the relevant problems i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upervision and judicature. Among them,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supervisory evidence is the core of the rule of capability of supervisory evidence, while the rule of probative power of supervisory evidence includes the restriction rule of supervisory evidence, the truth identification rule of physical supervisory evidence, the verification rule of supervisory evidence and the reinforcement rule of oral confession. Key Words: Duty-related Crimes;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Supervisory Evidence; Rules of Capacity of Evidence; Rules of Probative Power (责任编辑: 周 新) 訛 汪海燕: 《审判中心与监察体制改革—— 輷 輪 —以证据制度为视角》, 载 《新疆社会科学》 2018 年第 3 期, 第 118 页。 訛 审判机关要通过庭审, 对监察调查的结论进行裁判, 对监察调查的行为进行评价, 对监察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 对以 輮 輫 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进行排除, 实际发挥法庭审判对监察调查的审查作用, 反映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关系。 参见卞 建林: 《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初探》, 载 《法律科学》 2017 年第 6 期, 第 57 页。 ·26· 监察调查的证据标准及其认知保障 —以职务犯罪案件的 —— “监检衔接” 为中心 谢 澍* 内容提要: 监察调查之证据标准, 在规范层面体现出 “印证” 法定化、 主观性标准以及区 分 “证据确凿” 与 “证据确实、 充分” 等特点。 实践中,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 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存在一定认知差异, 对证据标准的认知保障亦缺乏规范性。 加之监察程 序所特有的独立性、 封闭性等特征, 导致认知主体之实质多元、 认知行为之及时监控、 认 知构造之有效平衡的实现打了折扣。 监察调查证据标准的认知提示及程序保障可以从两个 层面具体展开: 一是宏观主体的认知提示和监督, 包括授权检察机关在没有监察机关商请 的前提下, 也能 “主动” 提前介入监察, 并且规范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的权力行使; 二是微观主体的认知提示和监督, 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内部规范的方式, 对谈 话最低轮次数量以及各轮次是否需要更换办案人员加以明确, 而检察机关也应当尽可能让 未参与提前介入监察的检察官负责审查起诉。 关键词: 监察调查 证据标准 提前介入 补充调查 认知提示 DOI: 10.19350/j.cnki.fzsh.2023.02.003 訛 作为证据法学研究中的 “哥德巴赫猜想”, 譹 证明标准问题似乎成为了 “实学” 中的 “玄学”, 訛 存在认知难度。 为了明确证明标准的概念范畴, 学界逐步接受了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的区分,譺 狭 义的司法证明是说服裁判者的活动, 需要在三方构造的交互理性之下进行他向证明, 因此狭义的证 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使得监察调查之证据标准被纳入审前程序之审查 明标准仅存在于审判阶段。譻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样态与认知模式 研究” (项目编号: 21CFX073) 的阶段性成果。 訛 参见何家弘: 《证据学中的 “哥德巴赫猜想”》, 载何家弘主编: 《证据学论坛》 (第十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4 页。 譹 訛 有学者认为, “证明标准” 与 “证据标准” 区分的理论基础在于, 证明标准有两方面功能: 一是 “作为裁断标准的授权”, 譺 之所以真正意义上的证明标准只存于审判阶段, 正是因为 “证明标准” 是 “作为裁断标准的授权”, 而审前之证据标准并没 有 “裁断标准” 层面的意义; 二是 “作为拟制标准的参照”, 这意味着审前之证据标准意义上的 “证据确实、 充分”, 实际 上是要求审前之证据标准要尽可能参照裁判之证明标准, 由此保证案件质量。 参见吉冠浩: 《刑事证明标准的形式一元论之 提倡—— —兼论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 载 《证据科学》 2015 年第 6 期, 第 694 页。 訛 具体而言, 逻辑上的 “证明”, 日常生活中所谓 “证明”, 在刑事司法中贯穿始终,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均需要 譻 借此对事实问题作出某种认定和判断, 但这样的证明往往是一种 “自向证明”, 与之相对的 “他向证明” 才是真正意义上的 司法证明。 简言之, 自向证明是说服自己, 他向证明则是说服他人, 而司法证明恰恰是说服裁判者的活动。 尽管同样需要 运用逻辑证明方法, 但其需要在三方构造的交互理性之下进行他向证明, 而非单向思维之下的自向证明。 参见卞建林主编: 《刑事证明理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13 页。 ·27·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訛 范围, 成为审前证据标准的又一维度。 但监察程序存在其特有的独立性、 封闭性,譼 是否可能导致 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对于证据标准的认知存在差异, 且如何保障其对于证据标准的认知判断趋于理 性, 是理论与实践亟需面对的新问题。 以此为逻辑起点, 本文将在规范诠释的基础上, 结合实证调 研访谈, 逐步描绘监察调查之证据标准的实践样态, 并探索其认知提示及程序保障进路。 需要说明 的是, 考虑到监察调查活动横跨违纪、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类情形, 因而监察证据标准存在设定 訛 为了集中论域, 本文将主要关注职务犯罪案件 “监检衔接” 中的证据标 单一与适用混同的问题,譽 准及其认知保障问题。 一、 监察调查证据标准的规范诠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以下简称 《监察法》)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的颁布实施, 在监察证据层面确立了一系列规范, 其中不乏 “创新” 之 处。 当然, 这种 “创新” 可能是以和传统刑事证据规则存在一定差异为前提的。 具体到监察调查的 证据标准层面, 即体现出 “印证” 法定化、 主观性标准以及区分 “证据确凿” 与 “证据确实、 充 分” 等特点, 需要将规范与理论相结合进行诠释。 (一) “印证” 法定化 “印证” 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中均占据着较高的话语权重, 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 (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 的条文中却始终未出现 “印证” 的表述。 2010 年, “两高三部” 联合制定的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 共有 8 个条文明确出现了 “印 证”, “印证” 的规范化道路由此开启。 2012 年 《刑事诉讼法》 修正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同样出现 “印证” 的规范表述。 而作为 “三项规程” 之一, 2018 年出台的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 庭调查规程 (试行)》 更是明确: “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 法庭应当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 从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证据之间的印证联系、 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 综合判断证据 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就此而言, 虽然 “印证” 尚未入法, 但在司法解释和实务部门出台的规范 性文件中, “印证” 在证据审查中的地位已然与关联性、 真实性等要素的重要性相当。 尽管 “印 证” 已逐步完成了从经验到理论、 从理论到规范的变迁, 但理论上仍有争议, 贸然上升为法律规 訛 范, 可能对证据审查产生错误指引, 导致 “印证” 之负面效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进一步放大。譾 訛 然而, 颇为意外的是, “印证” 首次正式被写入我国法律却是在 2018 年的 《监察法》。譿 由此可 见, 监察案件的证据收集, 无论是职务违法抑或职务犯罪, 均要求 “形成相互印证、 完整稳定的证 据链”。 但令人担忧的是, “印证”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出现的负面效应, 在监察案件中大概率依然会 呈现, 甚至可能更加明显。 一方面, 实践中出现了 “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 趋势, 但刑事证明标准 的印证化却掩盖了事实认定过程的主观性, 虚化了证明标准的制度功能, 异化了印证证据分析方法 訛 的运用, 加剧了庭审证明的形式化。讀 《监察法》 中明确将 “印证” 作为监察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要 訛 参见程雷: 《监察调查权的规制路径—— 譼 —兼评 〈监察法实施条例〉》, 载 《当代法学》 2022 年第 4 期, 第 50 页。 訛 参见王译: 《论监察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类型化建构》, 载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 年第 3 期, 第 64 页。 譽 訛 参见谢澍: 《迈向 “整体主义” —— 譾 —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转型逻辑》, 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 第 3 期, 第 182 页。 訛 《监察法》 第四十条规定: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进行调查, 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 譿 重的证据, 查明违法犯罪事实, 形成相互印证、 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訛 参见杨波: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之批判》, 载 《法学》 2017 年第 8 期, 第 152 页。 讀 ·28· 监察调查的证据标准及其认知保障 求, 其是否可能加剧证据标准或证明标准 “印证化” 的趋势, 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加以研判。 另一方 訛 面, 虽然龙宗智教授强调, 坚持 “印证证明模式” 的同时, 应当避免对其误用。讁 但这并不能改变 “印证” 在司法实践中已然走向极端的事实: 一方面, 由于过于强调印证, 导致在一些无法达到印 证的案件中, 为了追求形式上的证明条件, 刻意制造虚假印证, 进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另一方 面, 对于印证本身的认识不够, 但却又迷信印证, 游离于相互印证之证据链条以外的其他证据难以 訛 輮 而 《监察法》 第四十条恰恰在强调 “印证” 的同时, 明 进入认定范围, 可能导致遗漏案件事实。輥 确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形成 “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过往刑事司法实践中, 为了维护和巩固正向证 据所形成的证据链, 忽略反向证据的情形如何避免, 是监察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回应的现实问题。 (二) 主观性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规定为: “公安 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这里的 “应当做到” 强调的 訛 輯 对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 是一种客观状态。 而 《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輥 证据标准之规定, 强调了 “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 易言之, 监察调查终结时 “犯罪事实清楚, 证 据确实、 充分” 是一种监察机关主观 “认为” 的状态。 但是, 《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其他关于职务 违法处置标准之规定中, 则并没有 “认为” “涉嫌” 等主观性话语。 因此, 有学者提出, 职务犯罪 监察案件处置阶段的证据标准具有鲜明的主观性。 之所以这两类案件在处置阶段的证明标准出现这 种差异, 根本上就是因为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有最终处置权, 但对职务犯罪并无定罪权。 如果监察 机关经调查处置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的条文采用客观性表述, 就会侵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 既不 訛 輰 符合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和程序定位, 也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輥 实际上, 主观性的证据标准在 《刑事诉讼法》 中亦有呈现, 其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 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 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 出起诉决定……” 可见,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实际上也是其 “认为” 的主观状态, 并非客 观表达。 而 《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也沿用了这样的表述, 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检察机关 “认 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 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但问题 在于, 过往刑事诉讼传统的三阶段中,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和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和证 明标准均是客观性的, 仅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是主观性的, 这样前后不统一的规范, 助 推了 “侦查中心主义” 的实践异化。 申言之, 在证明 (据) 标准上, 我国 《刑事诉讼法》 关于公安 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中, 都要求达到 “证 据确实、 充分”。 但在司法实践中, 这样 “一元化” 的规定以及静态而非动态标准, 实质上将事实 认定与证据评价的权力让渡予侦查机关, 助长 “侦查中心主义”, 尤其是在大案、 要案中, 审判活 訛 輱 动沦为对侦查结论的审查和确认, 冤错案件时有发生。輥 那么, 《监察法》 与 《刑事诉讼法》 在证据 标准之衔接上,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均是主观 “认为” 达到 “证据确实、 充分” 即可, 唯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依然采客观标准。 这是否可以理解为监察案件在证明 (据) 标准的认 訛 参见龙宗智: 《刑事印证证明新探》, 载 《法学研究》 2017 年第 2 期, 第 149 页。 讁 訛 参见谢澍: 《反思印证: “亚整体主义” 证明模式之理论研判》, 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 年第 3 期, 第 147 页。 輮 輥 訛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 调查结果, 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证 輯 輥 据确实、 充分的, 制作起诉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提起公诉……” 訛 参见梁坤: 《论监察案件证明标准的三大特征》, 载 《地方立法研究》 2020 年第 1 期, 第 20 页。 輰 輥 訛 参见谢澍: 《论刑事证明标准之实质递进性—— 輱 輥 —“以审判为中心” 语境下的分析》, 载 《法商研究》 2017 年第 3 期, 第 133 页。 ·29·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知上呈现出从主观到客观的动态递进状态, 需要结合实践样态进一步推敲。 (三) “证据确凿” 与 “证据确实、 充分” 监察机关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 在 《监察法》 中并没有作出明确 的区分。 《监察法》 第四十条强调,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均要查明违法犯罪事实, 形成相互印证、 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而在第四十五条中, 虽然规定了 “涉嫌职务犯罪的”, 监察机 关调查终结需要达到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的证据标准方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 诉, 但并没有明确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等政务处分决定” 的证据标准。 对此, 有论者认为, 《监察法》 中对于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案件的 证据标准与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并无本质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 参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 訛 輲 有观点认为,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与 “案件事实清楚, 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輥 证据确实、 充分” 仅仅是同一种语意的不同表述。 虽然诉讼性质与诉讼目的之区别, 决定了二者即 訛 輳 也有学者指出, 应当根据职务违法 便字面意思相同, 但在不同的诉讼语境中也可能呈现出差异。輥 和职务犯罪在证明事项上的不同, 对二者的证据标准做出相对区分, 尤其是要重视职务违法和职务 訛 輴 犯罪在实体法依据上的不同进而区分证明事项及其证据标准。輥 相应地, 有论者从证据 (明) 标准 递进性的角度出发, 提出, 违纪、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所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并不处于同一层 訛 輵 次, 因而违纪、 职务违法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应低于职务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輥 然而, 上述讨论主要是在 《实施条例》 颁布实施之前产生的。 《实施条例》 颁布后, 实际上对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进行了明确区分。 结合 《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之规 訛 輶 訛 輷 以及 《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輥 可知职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是 “事实清楚、 定,輥 证据确凿”, 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是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倘若如部分学 者所言,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与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仅仅是同一种语意的不同 表述, 那么 《实施条例》 就并不需要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进行明确区 訛 輮 分。 可能还有学者会质疑, 根据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輦 是否意味着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 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与刑事审判的证据 (明) 标准一致。 实际上, 所谓 “一致” 的 表述是对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 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进行的延 伸规定。 易言之, 如果案件未进入刑事诉讼, 证据标准并不必然需要与刑事审判的标准相一致。 并且, 不难发现, 《实施条例》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 整体延用了刑事审判 的证明标准, 包括吸收 “排除合理怀疑” 的表述。 而对于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则明确了不同 訛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 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 做到事实 輲 輥 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手续完备、 程序合规。” 訛 参见马方、 吴桐: 《逻辑与司法: 监察程序中证据规则的解构与建构》, 载 《河北法学》 2018 年第 9 期, 第 53 页。 輳 輥 訛 参见刘艳红: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双重困境及其法治路径》, 载 《法学论坛》 2017 年第 6 期, 第 14 页。 輴 輥 訛 参见谢佑平、 申育冰: 《论监察调查三类案件的证据 (明) 标准及其程序衔接》, 载 《河北法学》 2021 年第 11 期, 第 64 页。 輵 輥 訛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定性处置的事实都 輶 輥 有证据证实; (二) 定案证据真实、 合法; (三) 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四) 综合全案证据, 所认定 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 訛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证据确实、 充分,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定罪 輷 輥 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 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 怀疑。” 訛 “监察机关在收集、 固定、 审查、 运用证据时, 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輮 輦 ·30· 监察调查的证据标准及其认知保障 于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具体条件。 通过对比二者之表述, 不难发现职务违法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更 高,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则并没有 “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综合全案证据, 所认定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 这样绝对的表述。 就此而言, 所谓职务违法调查终 结之证据标准低于职务犯罪调查终结之证据标准的论断就失去了规范基础。 实际上, 监察机关对职 务违法有最终处置权, 而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仅仅是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因而职务违法处置的证 据标准具有终局意义, 而职务犯罪案件还有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据把关。 所以, 《实施条例》 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的证据标准进行高低区分并非毫无道理。 只是在规范位阶 上, 《实施条例》 可能存在一定疑问, 作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 制定的 “第一部监察法规”, 在实体内容上却是按照 《监 訛 輯 察法》 逐条进行解释的。輦 那么, 在 《监察法》 并未明确区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之 证据标准的前提下, 《实施条例》 作为具有解释性质的 “监察法规” 对此作出规定, 恐怕有超越 《监察法》 原意的嫌疑。 二、 监察调查证据标准的实践样态 关于监察调查的证据标准, 理论解读从不同视角出发, 其结论自然不尽相同。 但若是探究监察 调查之证据标准与办案人员之认知模式的关系, 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论上的诠释, 还需要从实践中 挖掘办案人员真实的认知体验。 2022 年 9 月至 11 月, 我们曾前往上海、 浙江等地的监察机关、 检 察机关进行了两轮调研, 其间共走访三座城市进行了实证研究, 较为深入地了解了实务一线动态, 訛 輰 本文中所涉及的访谈材料即是此次调研所收集的。輦 (一)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认知差异 对于监察调查证据标准的实践把握, 我们在调研中最直观的感受即是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 人员存在较大的认知差异。 正如某受访检察官所言: “有些我们觉得不大牢靠的事实, 他们却觉得 可以。” (IN2201S) 实际上,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于证据标准存在认知上差异实为正常, 一方面, 前已述及, 监察调查证据标准在规范上本来就是一种主观性证据标准,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 主观 “认为” 达到 “证据确实、 充分” 即可; 但与此同时, 监察调查之主观性证据标准的规范又较 为混乱, 无论是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抑或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还是 《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诠 释, 监察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究竟如何把握, 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争议, 加之办案 人员对于主观性证据标准的认识有限, 即便为同一机关内部的办案人员亦可能对证据标准各执一 词, 更何况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作为不同的办案主体, 其认知差异显然难以避免。 有监察人员就认 为: “我们自己内部要求可能会更严格一点。 以往办理反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标准也是比一般案 件把控的更严格。” (IN2202C) 这位监察人员是由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转隶的, 在他看来, 即便 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 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也比一般案件更高。 当然, 面对认知差异, 监 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并不必然存在冲突, 例如, 有受访检察官表示: “后面他们也会按照我们的要 求补一些证据, 或者从口供上针对某些问题加强一下。” (IN2202C) 这正是因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 关的认知差异, 导致监察机关调查终结主观 “认为” 达到了 “证据确实、 充分”, 但检察机关却 訛 参见李晓明: 《监察法规抑或监察解释—— 輯 輦 —〈监察法实施条例〉 的位阶与定性》, 载 《甘肃社会科学》 2022 年第 5 期, 第 175 页。 訛 本文中援引的办案人员言谈, 如未特别说明, 均来自作者之田野调查笔记, 访谈编号体例为 “IN2201S”, “IN” 代表访谈, 輰 輦 “22” 指访谈年份为 20** 年, “01” 是受访办案人员编号, “S” 为访谈地。 ·31·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认为” 监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尚未达到 “证据确实、 充分”, 因此要求监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 实践中, 如果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比较顺畅, 且两机关日常 “关系” 良好, 那么即便在证 据标准上存在认知差异, 也可以通过补充调查完善证据体系。 但问题就在于, 部分地方的监察机关 与检察机关并没有这样良性的互动, 反而由于监察机关过于强势, 导致检察机关无力对监察机关主 观 “认为” 达到 “证据确实、 充分” 的证据体系提出质疑, 因此可能形成证据体系 “带病” 过关的 消极局面。 关于监察调查证据标准的认知差异, 还可能带来一个突出的实践问题, 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启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实体从宽” 的正当性基础在于, 被追诉人真诚认罪悔罪, 刑罚之 特殊预防的需要随之相应降低; “程序从简” 的正当性基础在于, 有罪供述降低了案件证明难度, 通过相对简化的程序即可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因而, 监察机关是否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以及程序是 否从简, 均与监察机关是否 “认为” 案件已经达到 “证据确实、 充分” 相关联。 有学者通过实证研 究发现, 在某些地方, 如果监察机关不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检察机关通常不会主动适用该制度, 也 不会与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协议, 倘若检察机关自行启动并完成具结活动, 在审判阶段法院 也倾向于慎重审查和对待其法律效力。 但也有办案人员认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 决定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案件, 检察机关 经审查认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 一般不会告知同级监察机关; 相反, 对于检察机关 訛 輱 就此而言, 关 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的, 检察机关需要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并确定解决方案。輦 于证据标准的认知差异, 理论上也应当归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的内容之一。 (二) 证据标准的认知保障缺乏规范性 面对监察调查证据标准的认知差异, 可以根据认知原理探索认知保障的具体路径。 认知主体之 实质多元、 认知行为之及时监控、 认知构造之有效平衡是刑事审前程序中形成理性认知的基本路 径, 但监察调查案件由于监察程序所特有的独立性、 封闭性特征, 导致上述理性认知的基本路径的 实现打了折扣。 一个显著的例子即是, 辩护律师无法介入监察调查程序, 因而即缺少了一个关键的 认知主体进行认知监控, 其认知构造自然也是不平衡的。 在此语境下, 监察调查程序中的认知保障 只能通过 “内部提示” 和 “外部监督” 两种方式加以强化。 申言之, 前者是监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员 的多元化, 即调查组内部进行多人次、 多轮谈话; 后者是指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对认知行为进行提 示和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 监察调查程序中更换谈话主体, 其实际效果如何是有待商榷的, 因为即 便更换谈话主体, 其职能和角色的趋同, 可能导致原办案人员存在的认知偏差对后续办案人员的认 知决策产生实质影响; 相比之下, 检察机关作为行使不同职能、 扮演不同角色的 “外力” 提前介 入, 受到原先监察调查人员的认知偏差影响可能性相对较小。 因此,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过程 中, 应当严格秉持与监察调查人员在职能和角色上的区别, 进而确保在排除认知偏差的程序设计中 訛 輲 发挥作为认知主体的提示和监控作用。輦 当前, 监察调查程序中通过 “内部提示” 对于证据标准提供认知保障, 大多是办案机关的内部 要求, 各地域、 各层级不尽相同, 存在刚性不足的特点。 有受访监察人员介绍道: “我们的案子主 要还是言词证据, 所以主要依靠笔录。 我们内部要求, 笔录起码要做三轮。” (IN2203C) 可见, 受 訛 参见赵恒: 《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载 《比较法研究》 2022 年第 2 期, 第 81 页。 輱 輦 訛 参见谢澍: 《“显性偏见” 抑或 “隐性偏差” —— 輲 輦 —刑事审前程序中的认知偏差及其程序控制》, 载 《法学家》 2022 年第 4 期, 第 39 页。 ·32· 监察调查的证据标准及其认知保障 访者提到的内部要求, 也就是办案机关内部对于调查证据标准的基本要求, 即 “做三轮”, 并且这 在办案机关内部有一定拘束力, “我们内部的案审室, 要求我们做三轮, 要不然他们要提出来的, 他们通不过, 就移不到检察院去。 相当于我们自己单位先审查一遍。” (IN2203C) 但这种 “做三轮” 并不是要求不同三批办案人员进行谈话, 只是在数量上要求谈话三次。 “我们调查组一般有十个人 左右, 就是在形式上分为内审组和外调组,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也是看情况的, 因为我们现在 办案都是集中办案, 都是去的人谈。” (IN2203C) 可见, 只要是调查组—— —主要是内审组—— —的成 员, 就可以进行谈话, 并不存在只能参与一次谈话的限制, “也没有说谈过了的人不能再谈这种概 念, 反正谈话人员必须是在调查组名单中报上去的, 只要是 (名单中) 这十几个人里面的几个人就 可以。 比如说今天刚好我跟另外两个人去谈, 如果下次轮换了, 轮到调查组内其他的人去了, 也是 可以的。 但没有说一定要换, 或者说不用换, 这种概念是没有的。” (IN2202C) 但作为办案人员而 言, 可以自发地进行轮换, 以避免参与每轮谈话的办案人员相同, 但这种轮换是不具有刚性的, “我们自己实践操作过程中也会有意识地说, 前面两轮都是我做的, 这次我们换个人做做, 然后那 种笔录的行文、 语言风格什么的, 可以稍微换一下。” (IN2202C) 可见, 部分监察机关虽然存在内 部的不成文规定, 对谈话的次数作出具体要求, 但其仅要求满足一定谈话次数, 并不要求每次的谈 话主体更换, 因而其认知保障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即便更换谈话主体, 因为监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员 职能和角色的趋同, 也可能导致前一轮谈话主体的认知偏差对后一轮谈话主体的认知决策产生消极 影响; 倘若三轮谈话均未更换谈话主体, 那么, “做三轮” 的认知保障意义即会进一步打折扣。 监察调查程序中对于证据标准提供认知保障的另一种路径, 即 “外部监督”, 更多是由检察机 关介入来实现的。 正如有学者调研发现的那样, 职务犯罪调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情况比较常 见, 甚至超过其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八成以上。 但由于 2019 年修订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则》 (以下简称 《刑诉规则》)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只有 “经监察机关商请”, 人民检察院 才 “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不能主动提前介入监察机关 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因而监察机关对此掌握着绝对的主导权。 并且, 实践中更为稳妥的做法是, 前期先由监察机关自行调查犯罪事实并收集、 固定证据, 待案件调查程序终结后, 再由检察机关介 入, 针对职务犯罪案卷材料提出相应意见。 然而, 这也引发了相应的问题, 即对已经调查结束后的 “成案”, 如何达到提前介入的实效? 而且, 检察机关仅局限于查阅案卷, 以及与办案人员沟通了解 訛 輳 案情, 但不接触被调查对象。輦 从我们访谈的情况来看, 检察机关介入监察调查的实际效果也是存在 两极分化的, 主要取决于监察机关的配合程度。 例如, 有检察官表示: “我们和监委配合得还行, 基本上每个案子都提前介入。” (IN2201S) 但也有监察人员认为, 检察介入监察, 更多是为了完成 考核指标, “他们是有指标的, 检察院提前介入也要考核, 有时候就是正经的提前介入, 好像是有 那种书面依据的, 比如说发文邀请他们提前介入这种, 但这种正式的是不多的。 但有时候怕之后检 察院那边卡住, 也会提前跟他们沟通好, 具体案情简单跟他们介绍一下, 让他们看看是不是能定, 包括后面和法院 (沟通) 都是这样子的, 提前跟他们介绍一下看看。 正经走程序的, 直接介入不太 有的, 就是他们为了完成检察院的考核指标的话, 会弄几个。” (IN2204W) 易言之, 除了满足指标 要求, 实质意义上的检察介入监察并不常见, 那么由此通过 “外部监督” 对监察调查证据标准实现 认知保障的意义即存有疑问。 訛 参见周新: 《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活动》, 载 《法学》 2021 年第 9 期, 第 78 页。 輳 輦 ·33·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三、 监察调查证据标准的认知提示及程序保障 监察调查证据标准是一种主观性的证据标准, 强调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在主观 “认为” 达到 “证 据确实、 充分”。 既然是主观性的, 那么监察调查之证据标准的认知模式就更能与一般意义上的人 类认知行为及其原理相契合。 总体而言, 监察调查证据标准的认知提示及程序保障可以从两个层面 具体展开: 一是宏观主体的认知提示和监督; 二是微观主体的认知提示和监督。 前者是一种外部认 知提示和监督, 后者是一种内部认知提示和监督, 但具体认知提示都要由 “人” 来完成, 因此可以 訛 輴 当然, 认知提示与监督是为了提高对于证据标准的认 借助 “人” 的认知行为及其原理进行阐释。輦 知把握, 这本是一种高要求, 但前提是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需放低姿态, 承认自己作为一个 “人” 是可能存在认知偏差的, 需要其他认知主体的提示和监督进行认知意义上的辅助。 (一) 宏观主体之间的认知提示与监督 宏观主体之间的认知提示与监督, 指的是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认知交互。 随着程序的叠 加、 认知主体的多元, 对于证据标准的认知把握实际上也是由浅入深的。 但由于是机关之间的宏观 互动, 因此可能由不特定的办案人员具体落实认知行为, 因此这种认知影响更多是制度性的。 在一 般刑事诉讼案件中,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指导侦查, 一方面是公诉职能的向前延伸, 指导公安 机关的侦查取证符合公诉证据标准; 另一方面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步履行, 将以往事后展开的侦查 行为合法性之监督, 前提至侦查阶段同步进行, 即 “事后监督” 走向 “同步监督”。 同理, 职务犯 罪调查案件中, 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 也是公诉职能的向前延伸以及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步履行。 从 学理上看, 现有法律规范虽然着重区分了 “调查” 和 “侦查”, 但其进行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活动具 有同质性, 因而 “监察调查” 也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 “调查监督”。 但从规范和实践层面考察, 检 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与其提前介入侦查存在本质不同, 因为检察机关并没有提前介入调查的主导 权, 介入与否取决于监察机关是否商请。 但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在调查阶段对监察调查案件的证据质 量提前把关, 就可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因为对于案件是否达到证据标准存在争议, 而陷入 “进退两难” 的境地—— —诉不上去也退不回去。 作为程序初始阶段, 无论何种案件都可能存在认知 趋于感性而非理性的问题, 进而导致错误产生, 尤其是在相对封闭的程序中, 认知偏差可能 “畅通 无阻” 地影响后续程序。 就此而言, 监察调查仍然应当纳入 “双向纵向互动” 的理论涵摄之中, 在 诉讼程序和认知进程上进行指引和监控, 确保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过程中体现“认知递 訛 輵 进”。輦 具体而言, 审查起诉阶段相较于监察调查阶段处于 “进阶” 地位,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权 应当受制于公诉权;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 调查是审查起诉之准备, 调查权服务于公诉权。 检察机关 訛 参见谢澍: 《从 “认识论” 到 “认知论” —— 輴 輦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 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 年第 1 期, 第 160 页。 訛 “双向纵向互动” 包括 “正向递进” 和 “反向指引” 两方面: “正向递进” 意味着刑事诉讼各环节依次推进, 在认知上由感 輵 輦 性认知逐步转向理性认知, 相较于传统意义上不分主次的诉讼阶段论, “正向递进” 所形成的判决应当基于诉讼最终发展的 情态而作出, 审判作为侦查 (调查)、 审查起诉之 “进阶”, 当然地成为刑事诉讼之 “中心”; “反向指引” 强调审判程序之 于审前程序具备指引及制约效果, 通过反向—— —相对于诉讼进程之 “正向” —的程序控制凸显出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 —— 无论是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 抑或诉讼制度的设计与实现, 均应当为审判程序服务、 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由此发挥 统摄全局的指引作用。 参见谢澍: 《刑事诉讼构造之理论传承与知识延拓—— —以认知科学为视角》, 载 《政治与法律》 2022 年第 2 期, 第 138 页。 ·34· 监察调查的证据标准及其认知保障 訛 輶 作为审前阶段之主导者輦 应当更多发挥 “阶层式监督” 的积极功能, 对包括证据标准在内的具体问 题进行把关。 但考虑到当前规范确实没有授权检察机关可以 “主动” 提前介入监察, 实践中只能依 赖于监察机关商请, 这种 “先天不足” 的介入姿态, 实际上也很难对证据标准进行有效认知提示, 毕竟认知提示的有效性很大程度取决于认知提示主体的权力地位。 就此而言, 如果后续能在规范中 授权检察机关在没有监察机关商请的前提下, 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也能 “主动” 提前介入监 訛 輷 也并没有明确检察机 察, 显然是有利于认知提示和监督的。 实际上, 在检察介入侦查的规范中,輦 关主动介入侦查的具体标准, 仅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 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 疑 难、 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 而在未来检察机关 “主动” 提前介入监察的制度设计中, 也不需要明 确过于细致的案件标准, “认为确有必要” 和 “重大、 疑难、 复杂” 本就是留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 认知判断的空间, 而其介入监察的根本目的即是监检之有效认知交互和提示。 然而, 宏观主体之间的认知提示与监督不仅仅只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这一种形式。 检察机 关还有一项可以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力, 即 “退回补充调查” 以及 “自行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 法》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 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 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必要时可以 自行补充侦查。” 这同样是基于 “双向纵向互动” 理论, 在诉讼程序和认知进程上进行指引和监控, 确保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过程中体现 “认知递进” 的制度设计。 检察机关作为 “阶层 式监督” 的主导者, 对于尚未达到证据标准的案件, 可以退回补充调查, 这既是在证据标准问题上 进行认知把关, 同时也是对监察机关进行认知提示和监督的具体行为。 监察机关面对退回补充调查 的案件, 必须对其是否达到证据标准进行再认知, 进而提升认知的理性程度。 此外, 职务犯罪案件 需要补充调查的, 一旦退回补充调查没有得到良好效果, 抑或监察机关不予配合, 那么检察机关可 以以 “进阶” 之监督者的姿态自行补充侦查, 这也确立了检察机关在证据标准的认知问题上发挥 “进阶” 之把关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 “进阶” 之把关作用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存在高 低、 先后之区分, 只是基于程序有序推进的理性考量。 根据 《刑诉规则》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包括 “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 利、 更有效率、 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以 “苏某某等人滥用职权、 受贿案” 为例, 被告 人苏某某、 覃某、 卢某、 陈某某、 黄某作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 权时, 滥用职权,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身为国家工作人 员的苏某某、 覃某、 卢某、 陈某某、 黄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 谋取非法利益, 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 监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移送起诉, 但是受 贿事实已经包含在滥用职权事实和证据当中, 滥用职权并收受贿赂的, 依法应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 訛 輮 罪并处, 因此,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后增加罪名起诉。輧 与退回补充调查相比, 检察机关自行补 充侦查取证速度较快、 效率较高, 方向明确、 针对性强, 并且有助于在证据标准上形成心证、 增强 訛 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也符合世界刑事司法的共同趋势。 尤其是以认罪答辩、 辩诉交易为代表的协商分流机制的确带来了诸多 輶 輦 变化, 极为显著的即是检察 (裁量) 权的扩张。 域外学者们将其概括为 “检察权裁判” (Prosecutorial Adjudication), 旨在描 述检察官在认罪协商、 审前处置、 刑罚建议、 约束法官定罪量刑权力等方面的地位, 并由此形成了审前阶段检察机关承担 主导责任的局面。 参见赵恒: 《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域外镜鉴》, 载 《中国检察官》 2019 年第 17 期, 第 41 页。 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 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 輷 輦 疑难、 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 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案件性质、 收集证据、 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 监督侦 查活动是否合法。 经监察机关商请,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訛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桂 01 刑终 309 号刑事判决书。 輮 輧 ·35·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訛 輯 内心确信,輧 所谓 “把关作用” 强调的是 “有效” 和 “高效” 的认知把关, 从程序推进或认知递进 的角度考察,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处于阶层式程序之进阶, 对初阶之调查的监督是一种阶层式 訛 輰 监督, 这是程序先后所决定的, 无关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高低、 先后。輧 (二) 微观主体之间的认知提示与监督 微观主体之间的认知提示与监督即是具体办案人员之间的认知交互。 由于是个体之间的互动, 所以在认知原理的诠释上更加明显。 例如, 前期访谈中办案人员提到部分地区正在实践的三轮谈话 之 “内部要求”, 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认知提示的作用。 即便是同一组办案人员进行谈话, 因 为有 “做三轮” 的不成文规定, 所以办案人员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三轮认知。 当然, 其中存在 的问题, 前文也已经提到, 即便更换谈话主体, 因为监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员职能和角色的趋同, 也 可能导致前一轮谈话主体的认知偏差对后一轮谈话主体的认知决策产生消极影响, 更不要说三轮谈 话不更换办案人员的情形, 其认知风险显然更大, “做三轮” 的认知保障意义也就随之减弱。 因此, 为了提升认知保障效果, 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内部规范的方式, 将谈话应当至少进行三轮以上的程序 性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并且进一步明确三轮谈话至少应当更换一次办案人员, 以确保不同的谈 话人员对于案件证据标准有着较为统一的认知把握。 当然, 为了避免监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员职能和 角色的趋同使得三轮谈话的认知保障意义下降, 还应当配合前述之检察机关 “主动” 提前介入监察 的制度, 借助不同机关办案人员的职能和角色差异, 提升微观主体之间认知交互的实质意义, 在案 件事实及证据标准上形成认知交互。 此外, 涉及微观主体之间的认知问题, 还存有疑问的是, 负责在监察调查程序中提前介入的检 察人员, 后续是否应当继续在审查起诉阶段负责这一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对此, 有观点指出: “案件移送起诉后, 检察机关一般宜将案件交由提前介入调查的检察官办理, 确因工作需要的, 也 可另行安排办案人员。” 并且 “不得以提前介入意见代替审查起诉意见。 审查起诉意见和提前介入 訛 輱 意见不一致的, 应当及时与监察委员会沟通”。輧 显然, 这是为了防止审查起诉阶段受到之前调查程 序中提前介入意见的认知干扰。 上述观点考虑到了程序衔接的便利性和检察人员的工作效率, 既然 通过提前介入监察已经对案件有了深入了解, 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必要更换办案主体, 以避免 资源浪费。 然而,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 上述办案模式很容易受到可获得性偏差等认知因素的潜 在影响。 认知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显示, 人在做决策 (无论是日常决策, 还是专业决策) 时, 往往采 訛 輲 用的是启发式认知模式, 可获得性认知偏差就是其中一种。輧 这一认知效应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检 察官同样适用, 若该检察官曾参与过提前介入并提出了提前介入意见, 则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出起诉 或不起诉决定时, 就很容易受到此前意见的影响。 据此, 在审查主体的配置上, 让未曾参与过提前 介入的检察官负责审查起诉或许更为合理, 此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效率价值, 但却保证 了程序上的正当性和认知上的协调性。 毕竟, 一方面, 提前介入意见在实践中体现的主要是监检之 间的配合成果, 容易带有追诉倾向。 因此, 由另一检察人员进行独立的起诉审查不容易受监察调查 结果的主观影响。 另一方面, 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明体系上主要依赖于言词证据, 具有主观性、 不稳 訛 参见陈小炜: 《监检关系视野下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载 《北方法学》 2020 年第 6 期, 第 108 页。 輯 輧 訛 参见谢澍: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性及其体系化进路》, 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2 年第 3 期, 第 148 页。 輰 輧 訛 郭竹梅: 《完善程序机制 輱 輧 做好提前介入工作——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重点把握的七个方面》, 载 《检察日报》 2020 年 2 月 16 日第 3 版。 訛 所谓可获得性认知偏差是指, 人们通常会按照从记忆中提取一个事件的难易程度来判断它的发生概率。 参见秦裕林、 葛岩、 輲 輧 林喜芬: 《认知科学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述评》, 载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17 年第 2 辑, 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 第 1- 45 页。 ·36· 监察调查的证据标准及其认知保障 訛 輳 定性和弱证明性, 因此, 由另一检察人员再次审查更能保证追诉的有效性和审慎性,輧 进而在微观 主体层面确保证据标准的评价是基于理性认知所形成的。 当然, 微观主体的认知保障, 还需要以法 訛 輴 律监督职能为中心, 完善机制乃至机构建设,輧 形成一套长效性的认知保障体系。 余论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以诉讼阶段论为基础加以建构的, 但却形成 “以侦查为中心” 的实践样 訛 輵 警察权实 态。 “以侦查为中心” 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 侦查行为并非仅限于实现侦查本身之目的,輧 质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承担了侦查职能以外的角色, 权力空间突破侦查程序而延伸至其他诉讼阶 段; 这在架空程序设计、 有碍人权保障的同时, 也不必然提升打击犯罪的准确性, 于程序公正抑或 实体公正均无裨益, 以致动摇司法权威、 消解司法公信力。 而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 一方面我 们当然要看到党和国家对于反腐败的制度化、 法治化有着全面规划和坚定决心,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 要警惕监察程序因其特有的独立性、 封闭性, 而重复甚至超越 “以侦查为中心” 的实践样态, 进而 呈现出 “以监察为中心” 的异化趋势。 2014 年 10 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首次提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同时强 调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严格依法收集、 固定、 保存、 审查、 运用证据”。 遗憾的是, “推进以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提出以来, 相关改革成效并不显著, 以至在 2018 年 《刑事诉讼法》 修改时, 作为改革主线的 “以审判为中心” 只字未提, 而作为配合 “以审判为中心” 之配套举措的 “认罪认罚从宽” 却成为修法的 “主角”。 《监察法》 同样是在 2018 年通过, 其中也要求监察机关办 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在证据的收集、 固定、 审查和运用之标准 上, 应当与刑事审判相一致, 这既涉及查明案件事实, 也关系到对被调查人权利的保障。 这本质上 是与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适应的。 因此,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背景下, 如何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对接, 尤其是在证据制度, 包括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规则、 证明 (据) 标准、 证明模式、 证据审查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有效对接, 不仅关乎 能否实现高效反腐的立法初衷, 而且也是依法反腐的试金石。 这既有利于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 则, 严格依法收集、 固定、 保存、 审查、 运用证据”, 确保监察调查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同时 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契合, 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腐败的制度化和法治化。 当然, 囿于篇幅所限, 本文不能面面俱到地从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规则、 证明 (据) 标准、 证 明模式、 证据审查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多方面系统阐释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 下, 如何从证据和证明层面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对接, 因而仅选取了证据标准这一 切入点, 并以认知保障为视角进行研究。 虽然问题是局部的, 但原理却是共通的。 就证据标准问题 而言, 《监察法》 《实施条例》 与 《刑事诉讼法》 及其司法解释在规范层面存在差异, 无论是 “印证” 訛 参见林喜芬: 《论监察调查程序中的检察提前介入机制》, 载 《内蒙古社会科学》 2022 年第 1 期, 第 101 页。 輳 輧 訛 参见周新: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逻辑与面向—— 輴 輧 —权力属性视角下的实践分析》, 载 《当代法学》 2020 年第 2 期, 第 108 页。 訛 有学者指出, 侦查程序之目的可以界分为三个层次, 其直接目的是寻获证据、 查缉甄别犯罪嫌疑人, 深层目的是衔接起诉、 輵 輧 提升公诉质量和效果, 根本目的则是规制侦查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 国家监察调查的对象包括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因此 不能把监察调查完全等同于刑事侦查; 但由于部分调查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质, 以及可能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限制甚 至侵害, 也不能因为称其为调查便掩盖其具备侦查的部分属性。 因此, 规制监察调查, 可以在原理上部分参考侦查程序之 —以制度的功能分析为中心》, 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5 目的。 参见卞建林: 《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的优化—— 年第 2 期, 第 61- 62 页。 ·37·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法定化、 主观性标准, 还是区分 “证据确凿” 与 “证据确实、 充分”, 都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进一步 解读, 以避免实践乱象的产生, 进而确保监察调查的规范化。 同时, 防范 “以监察为中心” 的异化 趋势, 首先需要承认办案人员基于认知偏差可能存在犯错的可能, 并且处于程序的初始化阶段, 其 产生非理性认知的可能性就更大。 唯有如此, 方能避免非理性认知 “畅通无阻” 地避开认知提示和 监督, 进而转化为错误的裁判结果。 就此而言, 提倡监察调查证据标准的认知提示及程序保障, 并 不是借助交叉学科 “剑走偏锋”, 反而是 “扎扎实实” 地从制度化、 规范化地角度 “查漏补缺”。 本 文认为, 监察调查证据标准的认知提示及程序保障, 可以从两个层面具体展开: 一是宏观主体的认 知提示和监督, 包括授权检察机关在没有监察机关商请的前提下, 也能 “主动” 提前介入监察, 并 且规范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行使; 二是微观主体的认知提示和监督, 监察 机关可以通过内部规范的方式, 对谈话最低轮次以及各轮次是否需要更换办案人员加以明确, 而检 察机关也应当尽可能让未参与提前介入监察的检察官负责审查起诉。 实际上, 上述两个层面的保 障, 是可以在制度和规范中加以具体呈现的, 这也意味着认知原理是可以与刑事诉讼、 监察程序、 证据规则相融合的, 并且, 除了证据标准, 还可以在更多理论和实践领域发挥其知识论和方法论意 义上的实质效用。 Abstract: The evidence standard of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embodi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ization of “ confirmation”, subjective standard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 conclusive evidence” and “ true and sufficient evidence” in the normative level. In practice, supervisory organs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have certain cognitive differences in the evidence standards of duty-related crime cases, and the cognitive guarantee of evidence standards is also lack of standardization. In addition, the independent and close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upervision program greatly reduc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ubstantial pluralism of the cognitive subject, the timely monitoring of cognitive behavior and the effective balance of cognitive construction. The cognitive prompt and procedural guarantee of evidence standards of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can be carried out from two aspects: one is the cognitive prompt and supervision of macro subjects, including authorizing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take the initiative” to intervene in supervision in advance without the request of supervisory organs, and standardizing the exercise of procuratorial organs’power to return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and self-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the other is the cognitive prompt and supervision of micro-subjects, including clarifying the minimum rounds of interviews and whether the case personnel need to be replaced at each round by means of internal norms, and trying their best to let prosecutors who do not participate in the supervision in advance be responsible for the examination and prosecution. Key Words: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Evidence Standards; Early Intervention;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Cognitive Prompt (责任编辑: 周 ·38· 新)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性骚扰规范的 关联与适用 杨立新 * 内容提要: 新修订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在 《民法典》 第一千 零一十条规定性骚扰民事责任和机关、 企业、 学校对防止、 制止性骚扰行为负有法定义务 的基础上, 加强对妇女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不仅对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而 且对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保护好自然人的性利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 意义。 对制裁性骚扰的立场, 仍然应当以权利保护主义为主、 职场保护主义为辅, 对尚未 明确规定的学校或者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规则, 可以参照 《民法典》 最相适应的有关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 保护好自然人的性利益安全和性自主权。 关键词: 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性骚扰 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 DOI: 10.19350/j.cnki.fzsh.2023.02.004 2022 年 10 月 30 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下简称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共用三个条文规制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规定与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规定是何种关系, 对进一步 保护自然人的性自主权、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侵害自然人的性利益安全、 用侵权责任制裁性骚扰等问 题, 具有哪些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的意义, 特别值得探讨。 本文就此提出看法, 就教于方家。 一、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规制性骚扰规范的关联作用 (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对规制性骚扰的重要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中,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次对性骚扰作出了全面规制, 条文的内容是: “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 文字、 图像、 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 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 企业、 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 受理投诉、 调查处置等 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 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 《民法典》 之前, 2005 年修订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规定了第四十条, 即 “禁止对妇女实施 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对性骚扰概念作出立法界定和对特定场所性骚扰 *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文系 2021 年 度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研究项目 “民法典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项目批准号: 21FXA004) 的研究成果。 ·39·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訛 作出强化规定, (但还) 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譹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 訛 践经验的基础上, 对性骚扰问题予以回应, 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并规定了相应的行为义务,譺 訛 在民法理论上具有重要价值。譻 首先, 规制性骚扰, 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更重要的价值是确认自然人享有性自主权。 尽 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没有直接说明规制性骚扰就是保护自然人的性自主权, 但这一含义已 明确。 因为性自主权是自然人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 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性利益, 不受他人 訛 它不是身体权的内容, 而是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干扰、 限制、 强制的具体人格权。譼 其次, 界定性骚扰的定义, 是行为人违背权利人的意愿, 对权利人强制实施性交之外的性行 为, 侵害性自主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规制性骚扰的核心价值, 是保护人的性利益安全, 系统地回应 訛 和全面解决了 2005 年修改 《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遗留问题。譽 最后, 规制性骚扰有两种主要立场: 一是通过制裁性骚扰保护自然人的性自主权, 实现权利保 护主义的要求; 二是职场通过合理预防、 受理投诉、 调查处置等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 从属 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机关、 企业、 学校等负有上述法定职责, 实现职场保护主义的要求。 两者兼 訛 顾, 以前者为主, 后者为辅, 构成规制性骚扰的责任体系。譾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也有不足, 具体表现是: 其一, 没有明确规定性骚扰侵害的客体是自然人的性自主权。 《民法典》 将规制性骚扰的条文 规定在身体权及其保护的内容中, 是对性骚扰侵害客体的不当认定。 性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 訛 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譿 但 《民法典》 没有明文规定。 有些性骚扰虽然是以对自然人身体的侵害为表现形式, 但更多的性骚扰不是对身体权的侵害。 即使 那些接触被侵权人身体的性骚扰, 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也不是破坏对方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 而是 对受害人性利益自主决定的损害, 侵害的客体是性自主权。 其二, 该条第一款列举的性骚扰多数不是对身体权的侵害。 在条文列举的 “违背他人意愿, 以 言语、 文字、 图像、 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的行为中, 只有以肢体行为实施性骚扰 的, 才有可能是以侵害身体的方式表现出来, 而用言语、 文字、 图像方式实施的性骚扰, 都不会接 触受害人的身体, 不会构成对受害人身体权的损害, 侵害的是自然人有关性利益的精神性人格权。 把规制性骚扰的条文放在作为物质性人格权的身体权中规定, 不是正确的选择。 其三,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机关、 企业、 学校等单位对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但对职场 訛 违反法定义务发生性骚扰, 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却没有规定,讀 对规制性骚扰的职场保护主义立 场没有贯彻到底。 应以职场性骚扰的本质特征为基点, 依据用人单位与性骚扰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以 及用人单位担负的职场保护义务, 明确职场性骚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构成要件, 从而更好地发挥用 訛 人单位在预防、 治理和消除职场性骚扰方面的重要作用。讁 訛 参见王理万: 《性骚扰立法的中国经验与前景展望》, 载 《妇女研究论丛》 2022 年第 5 期, 第 83-96 页。 譹 訛 黄薇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 年版, 第 97 页。 譺 訛 以下所说的价值, 参见杨立新、 李怡雯: 《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 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 第 467-468 页。 譻 訛 杨立新: 《人格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 第 170 页。 譼 訛 参见前引譹 譽 訛, 王理万文, 第 88 页; 前引譼 訛, 杨立新书, 第 173 页。 訛 参见杨立新、 马桦: 《性骚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分析》, 载 《法学杂志》 2005 年第 6 期, 第 74 页。 譾 訛 参见齐云: 《〈人格权编〉 应增设性自主权》, 载 《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年第 1 期, 第 108 页。 譿 訛 参见前引譻 讀 訛, 杨立新、 李怡雯书, 第 468 页。 訛 参见卢杰锋: 《职场性骚扰的用人单位责任—— 讁 —从 〈民法典〉 第 1010 条展开》, 载 《妇女研究论丛》 2020 年第 5 期, 第 87-96 页。 ·40·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性骚扰规范的关联与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尽管存在不足, 但全面规定了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民事责任和职场 负有的法定义务, 是有重大理论实践意义的。 特别是对规制性骚扰基本采纳以权利保护主义为主、 职场保护主义为辅的原则, 能较好地保护自然人的性自主权。 (二) 《妇女权益保障法》 对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进一步细化 2005 年修订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次规定了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规制措施, 虽然对于震 慑性骚扰者、 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但规定较为原则化, 操作性不强, 而且是针对女 訛 輥 不足显而易见。 性的保护, 不包括其他人群,輮 2022 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 修订, 由于有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的基础, 因而保护妇女 的性利益安全, 对性骚扰进行法律规制, 都有了更详细、 更具体的措施, 不仅对保护妇女的性自主 权, 而且对保护所有自然人的性自主权, 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第一, 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 以及举报刑事责任和追究民事责任的办 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除了强调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 以言语、 文字、 图像、 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针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保护, 重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 一款的规定之外, 还规定了两项重要内容: 一是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 接到 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明确了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对 投诉及时处理和进行书面答复的法定义务。 二是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保护受害妇女的性自主权。 第二, 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女学生性自主权的保护措施, 这是从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 款规定中引申出来, 针对女学生性自主权保护的特点, 确定学校负有的法定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 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此负有的具体法定义务, 形成完整的保护在校学生性利益安全保护的义 务体系。 第三, 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预防和制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八项具体措施, 都是职场预防和制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法 定义务。 (三) 《妇女权益保障法》 对 《民法典》 规制性骚扰规范的完善 《妇女权益保障法》 规定三个条文落实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 针对妇女性权利的 保护补充和完善具体措施, 不仅对保护妇女的性权利, 而且对保护所有自然人的性自主权都具有重要 价值。 1. 补充规定受害人遭受性骚扰侵害的救济渠道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特别规定侵害性自主权的性侵害和性骚扰两种行为, 分 别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调整对象。 受害人遭受性侵害的,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举报, 对行为人追 究刑事责任。 构成性骚扰的, 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2. 完善学校、 用人单位保护女性性权利的法定义务和保护措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关于机关、 企业、 学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义务的规定比 较原则, 不够具体。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针对学校和用人单位的不同特点, 特别是女学生和女工作人员易受职场性骚扰侵害的特点, 具体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 骚扰方面的法定义务, 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訛 参见前引譹 輮 輥 訛, 王理万文, 第 87 页。 ·41·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第一, 《妇女权益保障法》 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机关、 企业、 学校对预 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负有的采取合理的预防、 受理投诉、 调查处置措施进一步具体化, 使其更具有 可操作性。 第二, 《妇女权益保障法》 突出了学校对预防和制止对女学生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特别强调学 校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防治义务包括 “建立性骚扰防治体系” 和 “性骚扰防治措施必须合理” 两 訛 輯 个维度,輥 对保护好各个年龄段的女学生的性利益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 《妇女权益保障法》 把 “机关、 企业” 规定为 “用人单位”, 使负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 法定义务主体更准确, 范围更宽, 能够形成防治职场性骚扰、 保护性利益安全的社会体系, 在义务 主体上几乎没有死角。 第四, 《妇女权益保障法》 通过赋予学校和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使我 国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规范化、 系统化、 具体化, 构成预防和制止对学生和工作人员 实施职场性骚扰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使自然人的性自主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第五, 《妇女权益保障法》 和 《民法典》 一道, 通过规范学校和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法 定义务的规范, 进一步强调这一义务的强制性。 以国家和法律责任的强制力保障义务的全面履行, 建立和谐、 稳固的性利益保护秩序。 3. 全面保护自然人的性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这些规定, 不仅对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具有重要价值, 对全面保护自然 人的性自主权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 在学校, 虽然对女学生的性权利保护更重要、 更突出, 但若涉 及对男学生的性骚扰, 学校同样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用人单位对男性工作人员性利益安全的保 护义务和措施也同样重要, 用人单位也负有同样的法定义务。 一言以蔽之, 《妇女权益保障法》 虽 规定的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 但对贯彻实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全面保护自然人 的性权利具有普遍的关联作用。 不过, 《妇女权益保障法》 规制性骚扰的规范也存在不足, 即学校或者用人单位未尽法定保护 义务, 发生性骚扰侵害性权利后果的, 没有规定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换言之, 在 《民法典》 第 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在 《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具体规定中仍然没有解决。 对此, 应当 适用 《民法典》 关于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规定作为补充, 从而更好地督促学校和用人单位全面 履行保护学生和工作人员性自主权的法定义务, 利用民事责任机制保护好自然人的性自主权。 二、 制裁性骚扰、 实行权利保护主义的正当性与具体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采用权利保护主义立场规制性骚 扰, 规定受害人有权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 采取权利保护主义立场制裁性骚扰的正当性 訛 輰 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 一是行使固有请求权, 二是行使侵权请求权。輥 无论是采取哪一种请求 权保护权利, 都必须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侵害或者妨害了哪一个民事权利。 不能确定行为侵害或者 妨害的是哪种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的承担就缺少正当性和合法性, 也缺少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 对此,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态度都不够明朗, 都没有确定性骚扰 (包括性侵害) 訛 参见杨天红、 马晶: 《民法典视域下高校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及其履行》, 载 《复旦教育论坛》 2021 年第 5 期, 第 35-41 页。 輯 輥 訛 参见杨立新: 《民法典对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方法的成功改造》, 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2 年第 4 期, 第 133-157 页。 輰 輥 ·42·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性骚扰规范的关联与适用 侵害的究竟是哪种民事权利。 《民法典》 把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规定在身体权范围内, 虽 然并未确定性骚扰侵害的是身体权, 但也没有明确性骚扰侵害的客体是何种民事权利。 《妇女权益 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虽然规定了制裁侵害妇女权益的性骚扰, 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侵害 的是妇女享有的哪种民事权利。 因而确定性骚扰侵害的权利客体, 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性骚扰侵害的权利客体, 应当通过下列方法确定: 首先, 性骚扰侵害的必定是人格权。 性骚扰不可能针对受害人的财产实施, 因为侵害财产权的 行为不可能构成性骚扰。 同样, 性骚扰也不能侵害身份权, 因为身份权表达的是亲属之间的特定身 份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严重的性骚扰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丧失性能力, 才有可能间接侵害受 訛 輱 害人配偶享有的配偶权所包含的性利益,輥 但这侵害的也不是身份权。 因而只有人格权才是性骚扰 侵害的客体。 其次, 性骚扰侵害的究竟是何种人格权, 特别值得研究。 性骚扰确实有可能侵害身体权, 例如 接触被害人的身体敏感部位, 甚至造成受害人的身体伤害。 但是, 更多的性骚扰并不是以接触受害 人的身体为条件, 甚至不接触受害人身体的性骚扰为数更多。 因而有学者认为, 性骚扰系属对他人 人格权益的侵害, 但侵犯哪种权益客体, 仍需在个案中具体确认。 但究其实质, 性骚扰可归结为对 訛 輲 这样的说法没错, 但不妥, 因为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确定的, 就是违 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輥 訛 輳 对男 反权利人的意愿, 侵害其性自主权。 正像强奸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 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輥 訛 輴 性的性自主权刑法也应予以保护,輥 侵害的客体是相同的。 性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 权利人可 以自主支配自己的性利益, 保持自己的性纯洁品格。 这不是支配自己的身体和健康, 也不是支配自 己的隐私, 而是支配自己的性利益。 因此, 用身体权来概括性骚扰所侵害的客体是不正确的。 最后, 法律不能明确规定性自主权为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 是受到否认性自由观念的影响, 不 认可自然人对性利益享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实际上, 成年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的性利益, 完全符合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不受干涉” 的规定。 据此, 訛 輵 对其他人格权是这样, 对性自主权也是这样。 由 每个人对自己享有的人格权都享有自我决定权,輥 于对性自主权持有偏见,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都只规定性骚扰要承担民事责任, 却不 认可性骚扰侵害的是人的性自主权。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 一个人在与另一个人形成性利益支配的合意过程中, 可能产生性骚扰。 在调控涉及性行为而形成的性法律秩序中, 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的两个最重要的要素, 是法律承认的 訛 輶 性自主原则和法律关于性的禁令。輥 性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 性骚扰所侵害的客体就是性自主 权, 其他任何民事权利都不能概括自然人享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和权利。 所以, 打破对性自主权概念的 偏见, 把性自主权概括在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列举的人格权中 “等” 的范围内, 使其真正成为自 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 就能够明确性骚扰侵害的权利客体, 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有关性的人格权益。 (二) 性骚扰侵害性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 有学者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似乎为 訛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年第 2 版, 第 151 页。 輱 輥 訛 参见郑永宽: 《论单位未尽防治性骚扰义务的民事责任》, 载 《北方法学》 2022 年第 3 期, 第 7 页。 輲 輥 —作为通说的 “性的自主决定权” 法益之检讨》, 载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 訛 参见贾健: 《强奸究竟侵犯了什么? —— 輳 輥 报)》 2018 年第 5 期, 第 95-106 页。 文中表述强奸罪的侵害客体是 “性自主决定权”。 訛 参见魏昌东、 赵轩: 《论男性性自主权之刑法保护》, 载 《法治论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7 年第 6 期, 第 12-18 页。 輴 輥 訛 参见杨立新、 刘召成: 《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 载 《学海》 2010 年第 5 期, 第 181-190 页。 輵 輥 訛 参见谢海定: 《性骚扰概念在中国法上的展开》, 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 年第 1 期, 第 210-224 页。 輶 輥 ·43·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完全法条, 但由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存在, 即便没有本条规定, 受害人也可以 《民法典》 第一千 訛 輷 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为请求权基础。輥 既然确认规制性骚扰采取权利保护主义立场, 受害人就应当 行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侵权请求权方法, 对性自主权进 行保护。 适用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同样如此。 故构成性骚扰的侵权责任 訛 輮 应当具备以下要件:輦 1. 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故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 性骚扰侵权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 是违背他人意愿。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侵权责任的首要要件也是违背妇女意志。 这两个条文都是对构成性骚扰侵权责任主观要件的规定。 违背他人意志包括违背妇女意志, 说的都是受害人不愿意接受行为人实施的有关性的行为。 如 果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愿意接受, 不违背其意志, 就不存在性骚扰, 而是对性利益自我支配的适法 行为。 但违背受害人包括妇女的意志实施性骚扰,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是故意所为, 构成对他人或 者妇女性利益的故意侵害, 侵害了性自主权。 性骚扰的侵权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受害人不愿意接受行为人实施的有 关性的行为, 但行为人执意实施, 意图侵害受害人的性自主权。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侵害受害人的性自主权, 却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从原则上说, 性骚扰既然须违背受害人的意志, 就不可能存在过失侵权。 所以, 可以排除性骚 扰侵权责任过失构成的可能性。 2. 实施性骚扰的客观行为 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性骚扰侵权责任的行为人须实施了以言 语、 文字、 图像、 肢体行为等性骚扰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作了同样的规定。 在 这些言语、 文字、 图像等非接触身体的行为中, 包含着明显的性意图。 例如, 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判决的一起性骚扰案件中, 一位男性向另一位女性用微信连续发送了八份黄色笑话, 在对方明确拒 訛 輯 绝后仍然继续发送, 受害女性向法院起诉, 追究行为人的性骚扰责任, 得到法院的支持。輦 该行为 包含着明显的性挑逗, 超出了欣赏或者玩笑的界限, 构成性骚扰。 再比如, VR 环境中某男性利用 訛 輰 自己的虚拟形象, 接触女性的虚拟形象的敏感部位。輦 虚拟形象是用户在虚拟世界的延伸, 此种行 为虽然未直接发生在现实世界, 但同样是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侵害了受害人的性自主权。 所以, 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基本特点, 是行为人针对的目标是受害人的性利益, 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 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把性骚扰行为概括为两种类型。 一是非身体接触型性骚扰。 这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 其中言语、 文字、 图像以及其他 非接触身体的行为, 都能构成性骚扰。 利用微信、 短信、 QQ 聊天等即时通讯工具发送有关色情的 笑话、 文字、 视频、 表情包等, 就是实施性骚扰的行为。 另外, 当面以语言、 手势、 表情等进行性 挑逗、 性诱惑, 也属于非身体接触型性骚扰。 訛 輱 二是身体接触型性骚扰。 从生物社会学的角度来看, 身体接触是人类最基本的交流方式。輦 与 訛 参见曹相见: 《〈民法典〉 禁止性骚扰条款释论》, 载 《东方论坛—— 輷 輥 —青岛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21 年第 2 期, 第 100 页。 訛 对此, 有学者作了简要论述, 见张新宝、 高燕竹: 《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 载 《法学家》 2006 年第 4 期, 第 65-76 页。 輮 輦 訛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4) 朝民初字第 05892 号民事判决书。 輯 輦 訛 陈灿杰、 陆雨轩: 《当 “性骚扰” 发生在虚拟世界》, 载澎湃新闻网, https: //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910872, 輰 輦 2022 年 12 月 1 日访问。 訛 [英] 德斯蒙德·莫利斯: 《亲密行为》, 何道宽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第 145 页。 輱 輦 ·44·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性骚扰规范的关联与适用 陌生人接触的限制, 只有在极为拥挤的情况下才能解除, 且只有对特殊行业的人才会开禁 (比如理 訛 輦 发师、 裁缝、 医生等)。輲 这种身体接触型性骚扰行为的特点是对他人的身体进行非法接触, 其目的 不是侵害身体权, 而是通过接触对方身体, 实现性兴奋, 达到性满足, 以侵害对方性利益的行为来 侵害对方的性自主权。 这种对受害人实施身体接触型性骚扰, 可以是对异性, 也可以是对同性, 行 为的性质相同。 对此, 应根据社会交往实际情况, 认定异性之间、 同性之间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行 訛 輦 为人和受害人。輳 例如, 何某诉盛某性骚扰案, 就是以对对方的身体隐私部位进行抚摸、 亲吻的方 訛 輴 对同一个人同时实施上述两种类型的骚扰行为, 也是性骚扰的常态表现 式, 侵害对方的性权利。輦 形式。 上述性骚扰行为都符合违法性的客观要件要求, 违反的是对他人性自主权的不可侵义务, 行为 特点是违反法定义务的作为方式。 3. 造成性利益损害的客观事实 性骚扰侵害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使受害人的性权利受到侵害, 使自己 自主支配性利益的意愿遭受破坏。 二是受害人的性利益受到损害, 表现为性纯洁受到破坏, 性品格 受到侮辱, 造成人格利益的损害。 性骚扰造成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损害结果, 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 在有的情况下, 也可能发生身体的损伤, 以及治疗损伤和心理治疗的财产损失。 因此, 性骚扰造成受害人的损害, 既包括精神利益损害, 也包括身体损伤以及相应的财产损失。 4. 性骚扰与受害人性利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构成性骚扰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容易确定。 行为人实施了性骚扰, 造成了受害人性利益损 害的后果, 二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就满足因果关系要件。 如果造成精神损害, 则须有性骚 扰行为和精神损害后果的存在, 才构成因果关系要件。 如果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应当确定性 骚扰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性骚扰行为是引起的损害的适当原因, 应当认定 构成因果关系要件。 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还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 按照性骚扰行为与造成人身损害 和财产损害之间的原因力比例, 确定赔偿责任。 (三) 保护性自主权适用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对构成性骚扰责任的行为人, 受害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损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 一款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都是 “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具体规定受害人应当行 使何种保护权利的请求权。 按照这样的规定, 受害人救济自己的权利损害, 请求性骚扰的行为人承 担民事责任, 可以行使两种请求权: 一是人格权请求权, 二是侵权请求权。 受害人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性自主权, 可以依照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 请 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受害人行使这些人格权请求权, 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无论性骚扰结束多长时间, 权利人都可以主张。 这种人格权请求权是固 有请求权, 与其对应的这些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不同, 属于固有责任。 受害人行使侵权请求权, 可以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求行为人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种侵权赔偿责任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应当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 訛 [英] 德斯蒙德·莫利斯: 《裸猿》, 何道宽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第 86-87 页。 輲 輦 訛 参见王利明: 《民法典人格权编性骚扰规制条款的解读》, 载 《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年第 4 期, 第 5 页。 輳 輦 訛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一审 輴 輦 武汉女教师告赢上司》, 载 《三秦都市报》 2003 年 6 月 11 日; 《“性骚扰” 的武汉判例》, 载 《三 联生活周刊》 2003 年第 25 期, 第 9 页。 ·45·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三条确定; 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的, 应当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确定人身 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 依 訛 輵 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可以视为受害人同时行使侵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輦 三、 职场保护主义立场中学校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体现 訛 輶 这些规定表明, 的都是规制性骚扰的职场保护主义立场, 也称为单位反性骚扰义务与侵权责任。 輦 依据职场保护主义立场, 学校和用人单位都负有采取合理的预防、 受理投诉、 调查处置等措施, 防 止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保护好学生和工作人员的性自主权。 (一) 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主体 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主体,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为 “机关、 企业、 学校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 “学校” 和 “用人单位”。 这两种写 法都是对的, 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规定更准确, 因为按照 《民法典》 的规定, 机关和企业都属 于用人单位, 且用人单位的范围更宽。 规定学校为特别义务主体, 对保护女学生的性自主权具有特 别意义, 当然学校对男学生也同样负有保护义务。 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 这是规制性骚扰职场保护主义的基本含 义。 用人单位不仅包括机关和企业, 还包括其他任何单位, 只要聘用他人作为员工承担职务, 都属 訛 輷 于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等, 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等。輦 对私人雇 工, 《民法典》 是将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务分开的, 规制性骚扰是否也应如此, 值得研究。 本文认为, 个人劳务雇工的, 应当将提供劳务的场所也视为职场, 接受劳务一方也负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 定义务, 参照用人单位的规则对提供劳务一方的性利益安全提供保护。 应当特别重视学校对学生性自主权的保护。 这里的 “学校”, 应当包括 “其他教育机构”, 因为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也负有这种义务, 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使用的 “幼儿园、 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提法是更准确的, 因为在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也有对幼童和学员实施性 骚扰的情况。 至于 “学生” 概念, 既包括女学生, 也包括男学生; 既包括未成年学生, 也包括成年 学生; 既包括学生, 也包括学员, 都在学校负有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的保护之下。 用人单位和学校负有和履行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义务的目的, 是保护人的性利益安全。 有学 者认为, 性骚扰侵犯了人之为人的那些属性或者性质, 即公民的人格权。 但性骚扰所侵犯的不仅仅 是人格权, 它还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 平等权、 社会经济权利, 有些情形的性骚扰同时还破坏了社 訛 輮 会公共秩序。 因此, 性骚扰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輧 不过, 性骚扰虽然对多样性的权利构成侵害, 但其着重侵害的仍然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 学校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核心, 不是维护劳动权、 平 訛 輯 等权、 社会经济权利以及社会公共秩序, 而是保护在校学生和职场工作人员的性自主权。輧 訛 参见陈甦、 朱广新主编: 《民法典评注·侵权责任编 (1)》,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 年版, 第 25-26 页。 輵 輦 訛 参见张新宝: 《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与相关侵权责任研究》, 载 《中国法学》 2022 年第 3 期, 第 60-81 页。 輶 輦 訛 参见黄薇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 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 第 84-85 页。 輷 輦 訛 参见前引輦 輮 輧 訛, 张新宝、 高燕竹文, 第 65-76 页。 輮 訛 参见郭卫华: 《论性自主权的界定及其私法保护》, 载 《法商研究》 2005 年第 1 期, 第 60-66 页。 輯 輧 ·46·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性骚扰规范的关联与适用 (二) 学校和用人单位负有的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是在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的基础上作出的具体规定, 对确定学校和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 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1. 学校对女学生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依照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学校对女学生和全体学生, 负有预防或者制止性 骚扰, 保护学生性自主权的法定义务,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学校对全体学生特别是女学生负有的法定义务之一, 是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阶段, 例如 幼儿园阶段、 小学阶段、 中学阶段和大学阶段, 首先是进行生理卫生、 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这三方 面的教育; 其次是在教育、 管理、 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 提高学生在防范性侵害、 性骚扰方面的自 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性利益; 最后是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让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能够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要特别突出对女学生负有教育、 防范和保障的法定义务, 因为女学生遭受性骚扰侵害的情况更为常见。 第二,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 性骚扰的工作制度与机制。 对性侵害、 性骚 扰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 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 向公安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成年学生, 应当根据学生自己的意 愿, 决定是否报告其父母。 这是对学校预防、 处置性侵害、 性骚扰制度建设的法定义务, 特别是负 有报告和配合处置的义务, 不得有所隐瞒。 第三, 对遭受性侵害、 性骚扰的学生特别是女学生, 不仅学校等教育机构, 而且公安机关、 教育 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都负有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提供必要保护措施的法定义务。 2. 用人单位负有预防和制止对女工作人员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对保 护女工作人员的职场性利益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预防和制 止对女性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实施职场性骚扰。 一是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有关禁止职场性骚 扰的规章制度, 通过执行这些规章制度, 预防或者制止性骚扰的发生, 保障工作人员的性利益安全。 二是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必要的负责机构或者指派专门人员, 专职负责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例如, 在工会或者人事管理部门中, 设立负责预防或者制止职场性骚扰的 机构, 并确定专职的负责人员具体负责, 保护工作人员的性利益安全。 三是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 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培养骨干, 普及常识, 让人人都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性利 益安全, 明确保护他人性自主权的法定义务。 四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用人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的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 扰的保护措施, 对发生的职场性骚扰立即处置, 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保护工作人员 性利益安全。 五是设置投诉电话、 信箱等, 畅通投诉渠道。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定 期进行维护, 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使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工作人员能及时有效地寻求单位救助和保护。 六是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建 立和完善对职场性骚扰的调查处置程序, 对发生的性骚扰纠纷按照预定的程序及时处置, 保护工作人 员的性权利, 更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不能向外界公布或者透露, 避免发生次生损害。 ·47·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七是支持、 协助受害人依法维权, 必要时为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 发生职场性骚扰时, 应当支 持和协助受害人依法行使权利, 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治疗, 助其早日恢复心理健康。 八是采取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 用人单位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之外, 还可以采 取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 (三) 采取职场保护主义立场确认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采取职场保护主义立场保护自然人的性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和 《妇女权益 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都没有根据 “权利—义务—责任” 的民法基本逻辑关系作出完整 的规定, 只突出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对保护学生和工作人员性利益安全的法定义务, 没有规定学 校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定义务造成学生和工作人员性利益损害的责任, 再加上对自然人的性自主 权规定不够准确, 使由三个概念构成的民法逻辑体系出现残缺, 形成不完全条款。 学者认为, 我国 法律规定的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否定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现状, 因为我国近 20 年的性骚扰诉讼没有 訛 輰 这并非没有道理。 在民事立法层面规定了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 一例支持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輧 为性骚扰综合治理机制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具有重要法治意义。 但由于立法未对单位违 反义务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单位的相关侵权责任及其与行为人的责任关系等问题有待进一步 訛 輱 是正确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的原则规定, 加上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 明确,輧 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具体规定, 规范逻辑体系尚未形成闭环, 须参照 《民法典》 关于侵权责任的规 定加以补充。 学校和用人单位违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法定义务造成损害后果, 其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 訛 輲 因此, 认为 “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应由性骚扰行为人承 事责任, 这就使其从旁观者变成行动者。輧 訛 輳 担法律责任” 是正确的, 但认为 “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的看法輧 却 值得商榷。 确定职场性骚扰的用人单位责任, 应以职场性骚扰的本质特征为出发点, 围绕用人单位 訛 輴 与性骚扰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用人单位担负的职场保护职责明确责任性质与构成要件。輧 本文认 为, 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 参照 《民法典》 的规定, 确定学校和用人单位违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 扰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 第三人对在校学生性骚扰学校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学校对在校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没有善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使第三人对在校学生特别 是女学生实施性骚扰造成性利益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怎样适用法律看法不一, 应当明确。 对此, 最适当的法律适用方法, 是参照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 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而言, 本条甚至 有一种 “量身订做” 之感, 只是其中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首先, 这一条文着重保护的是在 “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訛 参见蔡群青: 《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长效法律防治机制》, 载 《高教探索》 2021 年第 11 期, 第 109-116 页。 輰 輧 訛 参见前引輦 輱 輧 訛, 张新宝文, 第 61 页。 輶 訛 参见王显勇: 《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载 《法学》 2021 年第 1 期, 第 133 页。 輲 輧 訛 参见前引輧 輳 輧 訛, 王显勇文, 第 147-148 页。 輲 訛 参见前引讁 輴 輧 訛, 卢杰锋文, 第 87-96 页。 ·48·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性骚扰规范的关联与适用 能力人”。 其中 “在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 这个要件没有问题, 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 的范围在此似嫌偏小, 因为学校等教育机构不仅对受到第三人性骚扰侵害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而且对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在校成年学生也负有同样的义 务, 亦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 这一条文着重强调的是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 “第三人” 侵害造成 “人身损害”。 第三人 侵权的主体要件完全可以适用, 即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在教育机构侵害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的性自 主权。 造成 “人身损害” 的要件, 原本是指侵害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造成的损害, 不包括侵害 精神性人格权造成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损害。 对 “人身损害” 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把第三人的性骚扰 造成学生精神性人格利益损害包含在 “人身损害” 的概念内, 并无不当。 特别是性骚扰造成学生人 身损害后果的, 可以直接适用这一条文规定。 所以, 经过适当的扩大解释后, 《民法典》 第一千二 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第三人对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 学校未尽法定义 务的, 可以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 在校学生特别是女学生遭受第三人性骚扰造成损害, 学校未尽法定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 规则: 一是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第三人不能赔偿或者不能完全赔偿的, 学校应当承担相应 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第三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赔偿的范围内, 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确定补充赔偿的 范围; 三是学校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对此, 认为单位未尽反性骚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单位的侵权责任属于单独的侵权责任, 与 訛 輵 的看法, 值得斟酌。 按照上述参照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 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不发生补充责任关系輧 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分析说明, 完全可以适用于学校违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法定义务, 使第三人实施 性骚扰造成在校学生 (特别是女学生) 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这种法律适用方法是参照 适用, 属于类推适用而不是直接适用。 2. 教职员工对在校学生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的学校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 遭受学校的教职员工性骚扰造成损害的, 也应当采用类推适用方法, 参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 确定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 上述两个条文, 分别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 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的教职员工 对在校学生实施性骚扰造成性利益损害与此有两点不同: 第一, 这两个条文没有明确是否包含自己 的教职员工造成在校学生的损害, 但结合两个条文的内容, 可以确定教职员工造成在校学生损害, 学校违反法定义务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责任可以适用这两个条文加以确定。 第二, 这两个条 文说的都是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 前文已经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含义作了说明, 可以解释为包括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造成的损害。 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质, 虽然是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 但不应当参照适用 《民法典》 第 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因为用人单位责任概括的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 而不是造成自己负有法定义务的在校学生的损害。 教职员工对在校学生实施性骚扰造成性利益损害, 同时还将触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 学校的教职员工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他们也对在校学生负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法 定义务。 当他们违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侵害学生性权利造成性利益损害, 学校应当承担替代责 任, 对受害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 关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性骚扰问题时, 涉及归责原则的选 訛 参见前引輦 輵 輧 訛, 张新宝文, 第 60-81 页。 輶 ·49·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择问题。 按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按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 九十八条第一款, 是过错责任原则。 考虑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倾斜保护, 此时还是应当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确定学校的责任。 3. 用人单位违反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造成工作人员损害的侵权责任 对于性骚扰, 应主要追究骚扰者的侵权责任, 但因性骚扰多发生于职场, 故对于性骚扰的规 訛 輶 制, 比较法层面存在以职场保护为中心的模式。輧 用人单位违反预防和制止性职场骚扰的法定义务, 致使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第三人实施性骚扰, 侵害其他工作人员性自主权造成性利益损害的, 可 以参照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责任的规定, 这虽然不是该 条确定的内容, 但其基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要求是相同的, 承担的侵权责任后果也相适应。 第一, 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 位对工作人员的性权利负有法定义务的目的, 是保障工作人员在职场工作期间的性利益安全。 这在 本质上也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是 “宾馆、 商场、 银行、 车站、 机场、 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活动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但是, 这些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与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性利益安全负有的保障义务性质具有高度相似性。 因此, 用人单位对自己 工作人员负有的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对 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同质性, 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通常理解为主要针对在经 营场所、 公共场所受到损害的 “他人”, 救济的损害是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用人单位违反预防和 制止性骚扰法定义务, 造成工作人员的性利益损害, 虽然不是他人, 也不一定是造成人身损害或者 财产损害, 但由于条文使用的是 “造成他人损害”, 并没有强调只是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因此,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利益损害也能包含其中。 因而适用同样的规则, 就能够保护用人单位工作 人员的职场性利益的安全。 第三, 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预防或者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致使用人单 位以外的第三人对工作人员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参照适用 《民法 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没有尽到预防或 者防止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受害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了补充 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实施性骚扰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其实, 这种情形与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 一条规定的教育机构对学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则是一样的。 第四, 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只有在对防止职场性骚扰 訛 輷 存在过错的情形下, 才承担责任。輧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职场性骚扰造 成损害的, 用人单位没有尽到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而有过错, 原本可以参照适用《民 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发生在雇佣范围内、 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雇员的性 訛 輮 而后对行为人进行追偿。 不过, 按照以权利保护主义为主、 职场保护主 骚扰行为承担替代责任,輨 义为辅的法律适用原则, 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第二款的规定, 首先由性骚扰行为人即本单位的员工对 受害员工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赔偿不足的, 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了补充赔 訛 参见前引輥 輶 輧 訛, 郑永宽文, 第 6 页。 輲 訛 参见前引輦 輷 輧 訛, 王利明文, 第 6 页。 輳 訛 参见王毅纯: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性骚扰的规制路径与规则设计》, 载 《河南社会科学》 2019 年第 7 期, 第 49 页。 輮 輨 ·50· 《民法典》 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性骚扰规范的关联与适用 訛 輯 这既考虑了用人单位没有尽到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偿责任后, 可以向性骚扰行为人进行追偿。輨 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职场主义责任, 也体现了权利主义保护性自主权的基本要求, 符合 《民法 典》 规定制裁职场性骚扰的基本立场。 结论 由于人存在性别差异, 以及每个人的性欲望和性取向不同, 社会上的性骚扰行为难以尽数禁 止, 因而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社会的职责。 每个人保护自己性利益安全的人格权是性自主权, 具有 自主支配性利益, 实现保护性利益安全的功能。 对性骚扰议题的研究, 既要在国际视野下进行比较 訛 輰 受到性 分析和鉴别, 又要立足本土实践, 从立法演进和司法实践中探索出本土的社会治理模式。輨 骚扰造成自己性利益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或者人格权请求权, 保护好性自主权。 学校 和用人单位对在校学生和工作人员的性利益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保护好在 校学生和工作人员的性利益安全。 《民法典》 规定了制裁性骚扰的侵权责任, 也规定了机关、 企业、 学校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保护性利益的法定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 进一步明确规定学校和用人 单位保护女学生和女工作人员性利益安全的法定义务, 不仅对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而 且对保护所有自然人的性权利都具有重要价值。 学校和用人单位未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法定义务, 造成在校学生或者职场工作人员性利益损害的, 参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 零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Abstract: Articles 23 to 25 of the newly revised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on the basis of Article 1010 of the Civil Code which stipulates the civil liability for sexual harassment and the legal obligations of organs, enterprises and schools to prevent and stop sexual harassment,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women’s sexual harassment are not only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sexual autonomy, but also to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010 of the Civil Code.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protect the sexual interests of natural persons. The orientation of punishing sexual harassment should still be based on rights protectionism, supplemented by workplace protectionism, and with regard to the civil liability rules of schools or employers that have not yet been clearly defined, we can bear tort liability with reference to the most appropriate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to protect the security of sexual interests and sexual autonomy of natural persons. Key Words: Civil Cod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exual Harassment; Legal Obligation; Tort Liability (责任编辑: 张凇纶) 訛 参见前引輨 輯 輨 訛, 王毅纯文, 第 54 页。 輮 訛 参见薛宁兰: 《防治性骚扰的中国之路: 学说、 立法与裁判》, 载 《妇女研究论丛》 2021 年第 3 期, 第 88-102 页。 輰 輨 ·51· 住宅租户保护: 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德] 贝特·格塞尔 马修·维希特 著 申柳华 译 * 内容提要: 住宅租赁法处于合同自由和国家监管之间这一紧张关系的领域。 鉴于住房对生 存的重要性, 供应短缺且紧张的住房市场证明了一定程度的租户保护是合理的, 但也应关 注其对出租人合同自由的限制。 《德国民法典》 对德国社会租户的保护, 基本上已经证明 了保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安宁之意义。 在中国, 虽然近来租房率明显上升, 尤其是大都会中 心和大城市亦面临住房短缺, 但仍缺乏相应的成熟的租户保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大体延续了之前的法律规定, 但此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空白, 应予以填补。 现在有迹 象表明中国正在努力地加强保护租户的权利。 关键词: 住宅租赁 租户保护 限制租金 中国租赁法 德国租赁法 DOI: 10.19350/j.cnki.fzsh.2023.02.005 一、 导论 不言而喻, 住房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 但另一方面, 现有的住房数量无法在短时间内满足 —尤其是在大城市和其他大都会中心城市 需求的增长。 这既受限于受到自然限制的可用土地数量—— 群, 同时也受限于建筑规划 (特别是城市发展规划法和建筑条例), 因而新住房的建设需要时间。 最后, 其所需的财政资源自然也是有限的。 在此背景下, 住宅租赁法 (Wohnraummietrecht) 固然根 据私法构建而必须遵守合同自由原则, 但其始终应涵盖公共和社会服务的普遍利益 (Daseinsvorsorge)。 本文将概述德国与中国关于租户的保护情况, 讨论的重点是私人租赁 (private Miete), 即法律 的规定或正在讨论的针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 德国的住宅租金规范和租户保护 (一) 法律背景和发展 德国只拥有租房的人口的比例, 一直明显超过 (声称) 拥有自己的公寓或房子之人口比例。 时 * 贝特·格塞尔 (Beate Gsell), 法学博士, 慕尼黑路德维希-马克西米利安大学民法、 民事诉讼法、 欧洲私法和程序法教席教授、 法学院院长; 马修·维希特 (Matthias Veicht), 法学博士, 慕尼黑路德维希-马克西米利安大学法学院民法、 民事诉讼法、 欧 洲私法和程序法教席贝特·格塞尔教授的研究助理; 申柳华, 法学博士, 江苏大学金山特聘教授, 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民法、 经济法、 欧盟法、 国际私法和比较法、 法学方法论教席托马斯·默勒斯教授学术助理, 中欧法律研究与创新中心中方负责人。 ·52· 住宅租户保护: 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訛 至今日, 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 德国的租户比例 (Mieterquote) 非常高。譹 此外, 在德国有相当数量 的由政府补贴的社会保障住房建设, 其特点之一是: 利用公共补贴建设这种住房的人要遵守一个典 型的 15 至 25 年的承诺期, 此间他们须遵守关于选择租户的入住承诺以及租金承诺。 然而, 近几十 年来, 德国的社会保障住房建设 (Sozialwohnungsbau) 规模有所缩减, 导致目前和不久的将来, 越 訛 来越多的公寓脱离了这种社会承诺 (Sozialbindung),譺 除了大都市地区短期增加的人口与家庭的原 訛 因之外, 来自国内外的移民增多, 也加剧了德国住房短缺问题的恶化。譻 最近德国的土地和住宅的 訛 訛 都有了巨大的提高。 因此, 购买住宅物业只对越来越少的一部分人可行。譽 可以 价格以及建筑成本譼 訛 想见, 房主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增长之后, 近几年一直在下降。譾 然而, 住房租金 訛 最近也急剧上升, 特别是在大都市地区 (尽管幅度小于购买价格的上升幅度)。譿 住宅租户在总人口 中的高比例, 意味着整个租赁法 (特别是对租户的社会保护) 具有更显著的社会重要性。 1900 年生效的 《德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德民”) 以合同自由原则为特点, 保护租户的规定很 訛 讀 少。 20 世纪上半叶, 由于世界大战导致了大规模的住房短缺, 德国颁布了限制租金数额和保护不 訛 见德国统计局 2021 年 11 月公布的统计数据, https://de.statista.com/statistik/daten/studie/155734/umfrage/wohneigentumsquoten譹 in-europa/, 2021 年 12 月 22 日访问。 根据该数据, 德国的住房拥有率只有 50.4%, 在欧洲排名倒数第二, 其他国家的住房 拥有率明显更高 (法国: 64%; 西班牙: 75.1%; 挪威: 80.8%), 最高比率为 96.1% (罗马尼亚) 和 96.5% (阿尔巴尼亚)。 根据 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 https://www.destatis.de/DE/Themen/Gesellschaft-Um-welt/Wohnen/_Grafik/_Interaktiv/eigentuemerquote.html; jsessionid=14F17ABE31558761F2B672BC4B70F4EB.live722, 2021 年 12 月 22 日访问。 2018 年德国的住宅中, 业主自住的比 例为 46.5%。 这一比例在柏林最低, 为 17.4%, 而在萨尔州最高, 为 64.7%。 訛 仅见 2020 年 6 月 5 日德国联邦政府 《关于 2019 年社会住房促进领域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BT-Drs. 19/19960, 第 3 譺 页。 根据该报告, 有补贴的租赁新住房建筑比上一年下降了约 5%, 2019 年批准的新补贴措施用于建造约 25600 套有租金和 入住承诺的租赁住房, 相当于比上一年减少了约 1500 套住房单元。 根据这份报告, 柏林有补贴的新租赁住房建设减少了 1595 套。 在过去的十年中, 社会租赁住房平均每年减少 68,400 套。 与 2017 年相比, 社会租赁住房存量减少了 42,898 套, 或 3.5%, 因此减少量大约比前几年少。 訛 然而,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移民的减少 (除了其他因素外) 可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供应的短缺。 参见 M觟bert, in: 譻 Deutsche Bank Research (Hrsg.), Deu tschland Monitor v. 8.3.2021, Ausblick auf den deutschen Wohnungsmarkt 2021 ff., https:// www.dbresearch.de/PROD/RPS_DE -PROD/PROD0000000000517006/Ausblick_auf_den_deutschen_Wohnungsmarkt_2021_ff_% 253A. PDF. 2022 年 1 月 7 日访问。 訛 此二者数据均可参见联邦统计局: https://www.destatis.de/DE/Themen/Wirtschaft/Preise/Baupreise-Immobilienpreisindex/_inhalt. 譼 html; 前者还可参见德国联邦银行 2020 年 10 月的月度报告, 第 67 页及以下, https://www.bundesbank.de/resource/blob/848902/ 70ad436f0a1969ace8cc5a5c73b2611f/mL/2020-10-preisaufschwung-wohnimmoblilien-data.pdf. 2022 年 1 月 7 日访问。 訛 参见 Bundesgesch覿ftsstelle Landesbausparkassen (Hrsg.), Markt für Wohnimmobilien, 2021, S. 71, https: //www.lbs-markt-fuer-wohn鄄 譽 immobilien.de/wp-content/uploads/2021/07/LBS_Markt-fuer-Wohnimmobilien-2021-1.pdf, 2022 年 1 月 7 日访问。 根据这一数据, 所有 30 至 44 岁的租户中, 能够在经济上负担得起买房的比例从 2010 年的 8.7%下降到 2020 年的 4.8%; 大多数潜在的买家 不能买房的原因, 不是因为收入, 而是因为难以负担首付款。 訛 概览可参见 Braun, Reiner, in: empirica (Hrsg.), Wohneigentum in Deutschland, Teil 1: Verbreitung, Endbericht, Dezember 2020, S. 4, 譾 https://www.empirica -institut.de/fileadmin/Redaktion/Publikationen_Referenzen/PDFs/Wohneigentum_2020_Bericht_Teil -1 -Eigentum鄄 squoten-final.pdf. 2021 年 12 月 22 日访问。 訛 例如, 参见 statista 发布的 “关于 2016 年至 2021 年德国大城市公寓租金价格发展的统计数据”, https: //de.statista.com/ 譿 statistik/daten/studie/167163/umfrage/mietentwicklung-in-den-deutschen-grossstaedten/. 2022 年 1 月 23 日访问。 訛 然而, 即使在当时, 也包含了现在 “德民” 第 566 条规定的规则。 根据该规则, 出租房屋的购买者在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的 讀 同时, 代替出售的业主 (即前房东) 承担房屋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见旧 “德民” 第 571 条。 ·53·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訛 訛 輮 被解约 (Kündigungsschutz) 的规定,讁 以及国家住房管理 (staatlicher Wohnraumbewirtschaftung)輥 的 规定。 为了实现更宽松的居民住房状况, 政治家们认为似乎应该废除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这在战 后逐渐表现出来。 因此, 在 20 世纪下半叶的最初几年, 废除强制管理的政治努力非常强烈, 但同 訛 輯 1971 年通过的关于住宅租赁协议解约保护 时也是为了保证实施社会租赁法 (soziales Mietrecht)。輥 訛 輰 (Kündigungsschutz) 的法律輥 含有两项基本制度, 直至今日仍是德国保护社会租户的核心: 一是禁 訛 輱 二是借助当地的比较租金(Vergleichsmieten) 来调 止为提高租金而解约住宅租赁合同 (当时已有);輥 节现有租赁协议中的租金增长的制度 (至今仍存)。 “如果目前租金持续一年未变, 且不超过该城市 或类似的城市中类似的出租屋 (即类型、 大小、 配置、 品质和位置类似) 所支付的通常价格, 则房 訛 輲 东可以要求租户同意增加租金。”輥 (二) 德国社会住宅租赁法的基石 1. 禁止在现有合同中以当地比较租金为基础作出租金变动通知与租金价格调整 今天, “德民” 第 573 条第 1 款第 2 句禁止为提高租金而作出租金变动通知 (魧nderungskündigung), 从而使租户不必因担忧失去公寓而在解除合同的威胁下被迫接受租金上涨 (特别是在住房短缺时)。 像 “德民” 的其他租户保护条例一样, 它被设计为强制性法律, 因此, 个别合同中的偏离约定均无 訛 輳 相反, 房东希望随着时间推移把约定的租金调整到一般较高的水平, 却并不违法。 “德民” 第 效。輥 558 条规定了将租金提高到当地可比租金 (ortsüblichen Vergleichsmiete) 水平的权利, 为房东提供 了将租金调整为当地租金的机会, 以补偿解约权的缺位。 这种比较租金是根据过去六年期间, 在该 市或类似市的可比住宅空间新约定或更改的租金为基础, 而法律规定的比较参数为 “类型、 大小、 配备、 品质与位置, 能源有关的设备和条件” (“德民”第 558 条第 2 款第 1 句)。 因此, 固有的旧合 訛 輴 同租金未被考量在内, 但后者肯定也影响了通常的租金水平。輥 特别是在租户周转率特别高的地方 (比如大学城), 新租金和现有租金之间可能会存在有很大的差异, 导致当地的比较租金可能高于实 际平均租金, 后者也会受未改变的旧合同的租金影响。 特别是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考量期限从 訛 輵 四年增加到六年。輥 訛 参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1917 年 7 月 26 日颁布的第一部 《租户保护条例》 (RGBl. I 1917, S. 659 ff.), 根据其中的第 1 条 讁 第 1 款, 州中央机关可授权市镇的调解办公室 “对 1917 年 7 月 1 日后的租赁解约通知的有效性、 被解约的租约的延续及其 期限, 以及在续约的情况下增加租金等做出裁定”。 关于这一点和详细的发展参见 B觟rstinghaus, WuM 2018, 610, 612 ff.; Staudinger/Emmerich, Vorbemerkungen zu §§ 535 ff. BGB Rn. 1 ff. 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1946 年 3 月 8 日颁布了第 18 号管制委员会法案—— 輮 輥 —《住房法》, 该法案于 1946 年 3 月 14 日生效, 该法 第八条第 2 款 a 项包含了以下关于住房强制管理的命令: “德国住房管理局应在每个居住空间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空出后 立即指定一个 [...] 人作为租户, 并要求业主与该人缔结法律关系, 以确保其使用有关的居住空间的安全 (分配)。” 訛 特别见 1960 年 6 月 23 日的 《拆除强制住房和社会租赁及住房法》 (das Gesetz über den Abbau der Wohnungszwangswirtschaft 輯 輥 und über ein soziales Miet- und Wohnrecht), BGBl. I 1960, S. 389 ff., 另见 B觟rstinghaus, WuM 2018, 610, 619; 更多论证观点参 见 Staudinger/Emmerich, Vorbemerkungen zu §§ 535 ff. BGB Rn. 8, 有进一步的参考资料。 訛 1971 年 11 月 25 日颁布的 《住房解约保护法》 (Wohnraumkündigungsschutzgesetz - 1. WKSchG), BGBl. I 1971, S. 1839, abrufbar 輰 輥 (am 18.1.2022)。 訛 《住房解约保护法》 第 1 条第 1 款第 4 项明确规定: “以增加租金为目的的解约被排除在外。” 关于这一点以及这一条款在德国的 輱 輥 历史先例, 参见 B觟rstinghaus, WuM 2018, 610, 620; 另见 Staudinger/Emmerich, Vorbemerkungen zu §§ 535 ff. BGB Rn. 11。 訛 参见 《住房解约保护法》 第 1 条第 3 款第 1 句。 关于这一点和进一步发展, 也见 B觟rstinghaus, WuM 2018, 610, 620; Staudinger/ 輲 輥 Emmerich, Vorbemerkungen zu §§ 535 ff. BGB Rn. 11 ff. 訛 参见 “德民” 第 573 条第 4 款; 第 305 条及以下条款, 无须审查格式条款和条件。 这通常受租赁协议的约束。 輳 輥 訛 对此持批评态度的是 Gsell, NZM 2017, 305, 310。 輴 輥 訛 参见 2019 年 12 月 21 日 《居住地比较租金的考虑期之延长法》 第 1 条 (Art. 1 des Gesetzes zur Verl覿ngerung des Betrachtungszeitraums 輵 輥 für die ortsübliche Vergleichsmiete), BGBl. I 2019, S. 2911. ·54· 住宅租户保护: 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即使新租约的价格增长强劲, 亦有其他机制力求确保现有租约租金水平的增长须在适度范围。 例如, 下一次加租请求最早可在最后一次加租的一年后提出 (“德民” 第 558 条第 1 款第 2 句)。 此 外, 即使远低于当地水平, 租金增幅亦有上限: 三年内租金涨幅不得超过 20% (“德民” 第 558 条第 3 款第 1 句)。 在住房市场紧张的地区, 尤其是无法以合理的条件向居民提供足够的租赁住房地区, 上 限甚至只为 15%, 前提是各州政府已在法律条例中指明了相关的地区 (“德民” 第 558 条第 3 款第 2 句)。 因此如果某个房东多年未涨租金, 死后其继承人也不能简单地一次性将租金增加到当地的平均 水平。 2. 租户保护方面的漏洞和实际困难 (1) 业主通过不合理地宣布房屋自用而规避禁止更改租金通知的规定 即使租户受到法律保护, 不会因房东把房子租给支付高于当地可比租金者而失去房子, 但实践 中对租户的保护仍有漏洞。 主要是因为房东可以凭借正当理由解除租约: 这包括将房间作为自己、 訛 輶 家人或家庭成员的住所。輥 法院对这种 “自用解约通知” 的解释非常宽松, 如只想将公寓用于仅作 訛 輷 第二居所之 “需求” 亦可。輥 这构成了规避 “禁止为提高租金而解除租约” 的真正风险。 尤其在租 金急剧上涨导致当前新租金高于当地比较租金时, 精明的房东可能据此解约, 几个月后便可以明显 訛 輮 更高的价格重新出租。輦 (2) 翻新装修提高租金导致与当地的可比租金脱钩, 从而引发士绅化风险(Gentrifizierungsgefahr) 租户无法保留其公寓的另一个风险是, 房东通常可以将公寓翻新装修改造的费用添加到租金中 (“德民”第 559 条)。 在过去, 这种增加纯粹是根据翻新装修的成本: 房东被允许在每年的租金中增 加 11%的翻新装修成本, 且不受以前租金水平的任何限制。 这使得租户有可能面临租金上涨过高的 风险, 从而导致经济条件较好的租户群体取代了既有的但偿付能力或许较差的租户, 从而形成了受 訛 輯 士绅欢迎的社区 (大都市尤然)。輦 诚然, 如果与翻修有关的租金上涨对租户来说是不合理的经济困 难, 那么租金上涨的主张就无法成立。 然而, 受制于狭窄的时间限制, 这种主张很难成立, 在实践 訛 輰 中反而可能增加租户之负担。輦 立法者最近在以下两个方面的放宽都有利于租户: 可被视为年度租金上涨的翻新成本的百分比 訛 輱 从11%降至 8%; 輦 同时最终引入了一个上限, 以确保租金上涨不会与之前的租金水平失去任何关 联; 之后月租金在 6 年内增幅增加超过 3 欧元, 但若租金增加前的月租金低于 7 欧元, 则涨幅不得 訛 参见 “德民” 第 573 条第 2 款第 2 句, 根据该条款, 在这些情况下, 解除租约是一种合法权益。 輶 輥 訛 仅见 BVerfG NJW 2014, 2417, 据此, 不受理上告是来自州法院的判决。 参见 LG Berlin, WuM 2013, 741, 该判决承认为了定 輷 輥 期探望居住在另一个城市的非婚生女儿而希望拥有第二居所, 属于自用; 另一个关于第二居所的判决见 BGH NJW-RR 2019, 130, 132 Rn. 24, 然而 “自用的愿望必须是认真的, 必须有合理的、 可理解的理由支持, 且不能是滥用”。 訛 参见 Gsell, NZM 2017, 305, 309, 另见 Fleindl, NZM 2016, 289, 290。 有迹象表明, 自用解约通常是摆脱不受欢迎且租金成本 輮 輦 太低之租户的唯一方法。 訛 只见 Gsell, NZM 2017, 305, 312, 有进一步的参考资料。 輯 輦 訛 参见 “德民” 第 559 第 5 款第 1 句和第 555d 第 3 款至 5 款规定。 根据 “德民” 第 555d 条第 3 款第 1 句, 构成租金上涨困 輰 輦 难的情况一般必须在收到翻修通知后的月底前, 须以文本形式告知。 因此, 承租人只有几周的时间做出反应, 批评观点参 见 Gsell/Siegmund, NZM 2019, 489, 并有进一步的参考。 訛 参见 “德民” 第 559 条第 1 款第 1 句, 经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关于补充租赁开始时允许的加租和调整租赁物翻修规定的法 輱 輦 律》 (租金调整法) Gesetzes zur Erg覿nzung der Regelungen über die zul覿ssige Mieth觟he bei Mietbeginn und zur Anpassung der Regelungen über die Modernisierung der Mietsache ( Mietrechtsanpassungsgesetz -MietAnpG) vom 18.12.2018, BGBl. 2018 I, S. 2648 ff.; 仅见 Gsell/Siegmund, NZM 2019, 489, 496 ff., 498, 有进一步的参考资料。 ·55·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訛 輲 超过 2 欧元 (以上租金单位均为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輦 (3) 难以确定当地的比较租金 反之, 房东要想确定当地的比较租金, 前述制度会使其面临很大的实际困难。 房东有多种方 式来证明其租金上涨要求的合理性, 但每种都很困难: 他可以列举三套类似的公寓, 后者都已约定 了其所提出的 (更高的) 租金 (“德民” 第 4 条第 558a 条第 2 款第 4 项)。 但作为私人个体, 一般没 法提供这样的信息。 或者, 他可以提供一份来自公开委任并宣誓的专家的合理意见 (“德民” 第 558a 条第 2 款第 3 项), 然而这费用相当高。 他也可以提供租赁数据库中的信息 (“德民” 第 558a 条第 2 款第 2 项, 以及 “德民” 第 558e 条), 但德国目前几乎不存在包含足够代表性数据的数据 訛 輳 他也可以求诸当地的租金指数 (觟rtlichen Mietspiegel) (“德民” 第 558a 条第 2 款第 1 项), 后 库。輦 者是地区中由根据州法律授权的管理机构或房东与租户的利益代表共同编制或认可的、 当地的比较 租金之概览 (“德民” 第 558c 条第 1 款)。 通常这看起来很可靠, 然而, 不是所有城市都有租金指 訛 輴 此外, 只有合格的租金指数—— —即符合某些更多的法律要求—— —才会被法律推定其规定的费用 数。輦 訛 輵 訛 輶 反映了当地的比较租金,輦 而且这种推定可被推翻。輦 如果租户不同意加租 (比如认为租金指数的数 据基础太旧、 样品太小或编制方法不科学而不能反映实际可比较租金), 则必须通过法庭解决争议。 这样一来, 在将关于将地方指数归类为简单或合格租金指数的程序上, 就出现了法律上的不确定 訛 輷 性。輦 然而, 为了使比较租金系统发挥作用, 房东需要一种统计工具, 以便可靠地显示当地的比较租 金。 可见, 租金指数法亟待改革。 立法机关在 2021 年向前迈出了一步: 首次规定必须为人口超过 訛 輧 此外, 确立 “合格的租金指数” 具有更强的法律推定效力, 5 万的城市制定 “强制性租金指数”。輮 訛 輧 以增强其在法律上的确定性。輯 (三) 新租约的租金规定—— —“租金限制” 几十年来, 现有租金水平一直受到上述比较租金制度的法律监管, 但房东在出租新房时, 一直 訛 輰 —除了一般的合同限制 (如高利贷)。輧 对新租户的租金不加管 可以自由地要求任何市场上的租金—— 制, 同时却对现有租金进行管制, 导致了二者在 (本就紧张的) 住房市场上的严重对立。 那些新租 赁公寓的人通常要比那些已经租了很多年的人支付高很多的租金。 租户退租后, 房东随后可以更高 訛 参见 “德民” 第 559 条第 3a 款, 由 《租金调整法》 (MietAnpG), 仅见 Gsell/Siegmund, NZM 2019, 489, 500, 有进一步的 輲 輦 参考。 訛 关于汉诺威的租赁数据库模式, 见 Schmidt-Futterer/B觟rstinghaus, Mietrecht, 15. Aufl. 2021, § 558e Rn. 3. 輳 輦 訛 参见 B觟rstinghaus/Ostermann, NZM 2021, 825, 826, 虽然几乎所有大城市都有租金指数 (即使不一定合格的), 但在 81 个 輴 輦 居民人数超过 10 万的城市中, 有 11 个城市没有任何租金指数; 在 1599 个居民人数超过 1 万的城镇中, 只有 603 个城镇有 租金指数。 訛 参见 “德民” 第 558d 条第 3 款; 另见 BGH, NZM 2013, 138。 輵 輦 訛 详情见 Schmidt-Futterer/B觟rstinghaus, Mietrecht, 15. Aufl. 2021, § 558d Rn. 124 ff. 輶 輦 訛 如在柏林, 租金指数划分为合格的租金指数有不同的判决, 见 BGH, NZM 2013, 138; B觟rstinghaus, NJW 2015, 3200. 輷 輦 訛 参见 “德民” 第 558c 第 4 款第 2 句, 《租金指数法改革法案》 (Mietspiegelreformgesetz-MsRG), 2021 年 8 月 10 日, BGBl. 輮 輧 2021 I, S. 3515. 訛 参见 “德民” 第 558d 条第 1 款第 2、 3 句, 《租金指数法改革法案》; 更多细节参见 Abramenko, MDR 2022, 65 ff. 輯 輧 訛 关于这一点, “德民” 第 138 条第 1、 2 款; 另见 《经济刑法》 第 5 条, 虽然该条将要求不合理的高租金列为行政违法行为, 輰 輧 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无能为力的, 因为根据联邦普通最高法院的判例法, 只有在房东主观上认识到或任由租户处于困境 的情况下, 才符合 “利用较低的类似房间之供应量” 的构成要件要求。 此外, 联邦普通最高法院认为, 如果类似公寓的住 房市场只在相关地区紧张, 而在城市的其他地区却很宽松, 则不符合 “低供应” 的构成要件。 参见 BGH, NZM 2005, 534f; 另见 《德国刑法典》 (StGB) 第 291 条规定的租金暴利罪 (Mietwucher), 犯罪构成要件中要求主观上有故意性。 ·56· 住宅租户保护: 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的价格出租房产, 反而比租户在该公寓里呆几十年更有利可图。 房东愈发青睐以自用为理由而提起 租赁解约。 除此以外, 租户的流动性也受到了阻碍: 即使现有住房实际上已经太大或太小, 也不想 訛 輱 搬走。 这是因为新租较小的公寓也不一定便宜, 而租一间较大公寓又力有不逮。輧 最重要的是, 尽 管有所延迟, 不受控制的新租金能在整体上推涨原已紧张的住房市场的租金 (尤其是在租户周转率 高的地方), 但规范新租金意味着进一步干预市场自由价格, 可能会阻止投资者推进新的住房建设。 訛 輲 2015 年, 德国联邦立法机关创造了 “租金限制” (Mietpreisbremse) 輧 : 州政府可以法令规定, 在住房市场紧张地区, 租约开始时商定的租金不得超过当地比较租金的 10% (“德民” 第 556d 条)。 但新建筑和全面现翻修改造后的首次出租不包括在内 (“德民” 第 556f 条)。 在 16 个联邦州中, 有 訛 輳 13 个州适用了 “租金限制”,輧 后来 “租金限制” 在时间上被限制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有效期最 訛 輴 长为五年。輧 (四) 州法律对新租约的租金规制之失败 鉴于租金飞涨, 特别是在大城市和大都市, “德民” 提供的租户保护对许多人来说仍远远不足。 尤其是通过增加新建筑来缓解租赁市场的紧张局势需要时间, 近来暂停租金上涨的政治需求不断增 长, 特别是在柏林和慕尼黑这两个住房市场本很吃紧的城市。 法律对租金 “封顶”, 应该能够保护 租户免受租金上涨之影响, 而后者涨幅明显高于就业收入增长。 2020 年, 柏林州规定了 “租金上 訛 輵 訛 輶 限”,輧 在相关的州法律中, 超过在 2019 年 6 月 18 日规定日輧 有效约定之租金的租金, 一般在五年 訛 輷 訛 輮 内被禁止。輧 此外, 对新租约 (包括再租赁) 设定了上限,輨 甚至禁止了现有租约中的过高租金, 即 訛 輯 使在相关的截止日期前已经达成协议。輨 訛 輰 对于州法租金价格管制在宪法上的合法性 (Zul覿ssigkeit), 在联邦德国的法学上存在争议。輨 一 方面, 基于其与民法的并行立法权, 联邦立法机构几十年来一直将 “对租金水平” 的监管作为社会 租赁法的工具, 因此可以认为这些民法的规定不允许被任何州法予以补充或覆盖 (《基本法》 第 74 条第 1 款)。 另一方面, 在 2006 年联邦制改革之际, 旧有的有利于联邦政府的住房专属权限刚刚被 訛 輱 删除, 这表明有关住房的法规现在可以由各州颁布。輨 2021 年 3 月, 联邦宪法法院裁定, 双重管辖权与 《基本法》 的权限规范相悖, 关于设定和执 行允许的租金水平的规定属于民法的并行权。 在此基础上, 它否决了州法律在柏林 “租金上限” 问 訛 整体而言参见 Gsell, NZM 2017, 305, 308 ff。 輱 輧 訛 参见 2015 年 4 月 21 日 《抑制紧张的住房市场中的租金上涨和加强住宅房地产中介的买方原则法》 第 1 条第 3 款。 輲 輧 訛 参见德国租户协会的概述, https: //www.mieterbund.de/politik/mietpreisbremse.html. 2022 年 2 月 22 日访问。 輳 輧 訛 参见 “德民” 第 556d 条第 2 款第 4 页, 根据该条, 相关的州法律条例最迟必须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失效。 輴 輧 訛 参见柏林住房部门租金上限法 (MietenWoG Bln)。 輵 輧 訛 参见 《租金上限法定条款修订法》 第 4 条第 2 款 (Art. 4 Abs. 2 des Gesetzes zur Neuregelung gesetzlicher Vorschriften zur 輶 輧 Mietenbegrenzung )。 訛 参见 § 3 Abs. 1 S. 1 MietenWoG Bln. 輷 輧 訛 § 4 i.V.m. §§ 6 und 7 MietenWoG Bln. 輮 輨 訛 § 5 i.V.m. §§ 6 bis 8 MietenWoG Bln. 輯 輨 訛 特别是代表柏林社民党议会小组准备的专家意见, 参见 Mayer/Artz vom 16.3.2019, https: //www.spdfraktion-berlin.de/system/ 輰 輨 files/mayer_artz_gutachten_mietendeckel_fuer_spd-fraktion.pdf, 2022 年 1 月 22 日访问; 另见宪法博客上发表的各种文章, unter https://verfassungsblog.de/tag/mietendeckel/, 2022 年 1 月 22 日访问。 訛 参见旧 《基本法》 第 73 条第 1 款和第 18 条以及 《基本法》 第 70 条, 在 《基本法》 未赋予联邦政府立法权的情况下, 赋 輱 輨 予各州立法权, 更多详情参见 Mayer/Artz, Gutachten, S. 15 f。 ·57·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訛 輲 题上的任何权限, 并认为该法律违宪而无效。 輨 由慕尼黑租户协会发起的 “租金冻结” 公投请愿, 訛 輳 也因涉并行权限之考量而陷入停顿: 巴伐利亚州宪法法院輨 已于 2020 年 7 月裁定, 该请愿书所依 据的法律草案明显不符合联邦法律, 因为州立法机构缺乏立法权限。 无论 “租金上限” 是否具有政治意义, 但至少堪为一个临时阀门, 因其结束了租金上涨, 并有 利于那些已租到房子或已找到仍愿出租之房东的人。 不过它也导致了居住空间的短缺与找到房子的 訛 輴 机会的恶化, 特别是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人: 当价格差异被消除时,輨 房东会更多地根据信誉评级 訛 輵 然而调查显示, 近 61%的德国公民—— —其中过半 (即 来选择房客, 这在德国遭到了不同的评判。輨 訛 輶 50.6%) 是房东—— —赞成通过联邦法规, 在法律的许可区域实行 “租金上限”。輨 三、 中国的住宅租赁和租户保护法律 (一) 法律背景和发展 如果不提及近几十年来的各种变革, 就难以理解中国的发展。 在 1988 年, 以前被严格限制的 非国有经济活动领域被扩大到包括私营企业; 与此同时的是土地法改革, 虽然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 和宅基地的所有权, 但土地使用权可参与市场交易。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启动了向市场经济系统的 过渡: 在 《宪法》 第十五条中, “计划经济” 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所取代; “改革开放” 也作为 訛 輷 自 2004 年以来, 《宪法》 第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对 “合法私有财产” 的 目标被纳入宪法序言。輨 訛 輮 訛 輯 保护。輩 这些宪法变化体现了观念上的变革, 大规模的住房商品化成为可能,輩 从而摆脱了以前的单位 訛 輰 分房 (主要的生活和工作空间是居住在统一的工厂住宅区) 和类似的国家或集体住房管理形式。輩 訛 輱 訛 輲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 经济的快速发展輩 导致大量人口涌入大都市 (特别是东部),輩 国家试 图借助户籍制度来缓解这种情况, 但只是取得了部分成功: 在经济增长过程中, 合法的移民伴随着 数百万农民工在城市寻找和从事工作, 并未改变永久户口所在地 (约为 2-3 亿人)。 没有户口的主 訛 参见 BVerfG 2. Senat, Beschl. v. 25.3.2021-2 BvF 1/20, 2 BvL 4/20, 2 BvL 5/20 = NJW 2021, 1377。 輲 輨 訛 参见 BayVerfGH, Entscheidung vom 16.7.2020-Vf. 32-IX-20。 輳 輨 訛 参见 BVerfG NJW 2019, 3054 Rn. 62。 輴 輨 訛 仅见 2019 年 10 月 22 日 《柏林时报》 的反对意见, https: //www.tagesspiegel.de/berlin/ist-der-mietendeckel-sinnvoll-nein-denn輵 輨 schwaechere-schauen-in-die-roehre/25139892.html, 2022 年 1 月 22 日访问。 另见柏林 DIW 公司 2021 年 2 月 24 日的新闻稿, https: //www.diw.de/de/diw_01.c.811428.de/berliner_mietendeckel__sinkende_preise__aber_auch_weniger_angebote.html, 2022 年 1 月 22 日访问。 根据该新闻稿, 与未受管制的公寓相比, 有上限的公寓租金下降了 11%, 但柏林的出租公寓广告数量减少了 一半。 然而, 如果对有关 “租金上限” 的法律权限的质疑已被裁定有利于支持其在宪法上的正当性, 那么租金报价是否会 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 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訛 参 见 Fabricius, in dem am 20.4.2021 in der WELT erschienenen Artikel und unter Verweis auf eine repr覿sentative Umfrage des 輶 輨 Meinungsforschungsinstituts Civey im Auftrag des Online -Maklerunternehmens Homeday, https://www.welt.de/finanzen/immobilien/ article230497301/Die-Mehrheit-der-Deutschen-will-den-Mietendeckel.html, 2022 年 1 月 22 日访问。 訛 参考 Heuser, VR譈 38 (2005), 137 (144)。 輷 輨 訛 参 见 Lohsse/Jin, in: Binding/Pi 覻ler/Xu, 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Bd. 1, 2015, Kap. 5 Rn. 36 f.; Julius/Rehm, 輮 輩 ZvglRWiss 106 (2007), 367, 374, vor und mit Fn. 30。 訛 Ting Xu, The Revival of Private Property and Its Limits in Post-Mao China, London: Wildy, Simmonds & Hill Publishing, 2014, p. 輯 輩 47. Beibei Tang, China’s Housing Middle Class: Changing Urban Life in Gated Communities, London: Routledge, 2017, p.3. 訛 参见 Danwei-System vgl. Bjorklund, Economic Geography 62, Nr. 1 (1986), 19 ff.; 特别是关于住房结构的变迁, 可参见 Rowe/Forsyth/ 輰 輩 Kan, China’s Urban Communities, 2016, S. 43 ff。 訛 “改革开放” 以来的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概述, 参见 Zheng, Contemporary China, 2014, S. 43 ff。 輱 輩 訛 关于对于人口分布和城市化, 参见 Ma, in: Tay/So, Handbook of Contemporary China, 2012, S. 117, 119 ff。 輲 輩 ·58· 住宅租户保护: 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訛 輳 要缺点是无法在居住地享有许多国家教育、 卫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福利。輩 这群农民工在文献中也被称为 “流动人口” (floating population)。 这种移民一直未受阻碍, 因 为农民工是城市经济不可或缺的支柱; 他们为城市的住房的需求做出了重大贡献。 对住房的普遍高 訛 輴 尽管需求很高, 需求还在社会与传统的压力下进一步升高, 即在城市购买住房或至少在农村建造住房。輩 但许多投机者为投资目的购买的公寓皆被空置。 这样一来, 大都市出现了一个 (供给) 紧张又 訛 輵 訛 輶 “(租金价格) 宽松的住房市场”,輩 特别是出现了以巨大的结构性不平等为特征的住房租赁市场。輩 訛 輷 2015 年进行的一次微观人口普查提供了关于中国住房条件的信息。輩 其中一个问题是关于 “住房 来源”, 即是否自建、 购买、 租赁等。 该普查显示, 三个省级选定地区 (北京、 上海、 湖北) 的调查 訛 輮 结果如下表。 下表显示了三个省级选定地区 (北京、 上海、 湖北) 的结果, 并辅以我们自己的计算:輪 各地区家庭按住房来源分类 区域 (省级) 单位: 户 全国 北京 上海 湖北 被调查住房总数 6234771 107644 131536 269065 购买新建商品房 843440,堞13.5 % 17614,堞16.4 % 25977,堞19.7 % 33970,堞12.6 % 购买二手房 282343,堞4.5 % 7510,堞7.0 % 17837,堞13.6 % 10370,堞3.9 % 购买原公有住房 405831,堞6.5 % 19044,堞17.7 % 18665,堞14.2 % 27049,堞10.1% 购买经济适用房、 两限房 113535,堞1.8 % 6921,堞6.4 % 348,堞0.3 % 3214,堞1.2 % 自建住房 3761323,堞60.3 % 16031,堞14.9 % 16278,堞12.4 % 166864,堞62.0 % 租赁廉租房、 公租房 84370,堞1.4 % 4733,堞4.4 % 5776,堞4.4 % 3041,堞1.1 % 其他住房 530616,堞8.5 % 29470,堞27.4 % 41757,堞31.7 % 15665,堞5.8 % 其他形式住房 213313,堞3.4 % 6320,堞5.9 % 4899,堞3.7 % 8894,堞3.3 % 根据调查, 全国近 90%的受访家庭报告其住房是购买的或广义上的自建, 相比之下, 1.4%属于 社会保障住房或其他公共补贴的租赁房, 8.5%属于其他 (“普通”) 租赁。 但北京和上海则完全不 同, 它们的住房市场非常紧张: 无补贴租金的比例约为 30% (北京: 27.4%; 上海: 31.7%), 加上 廉租房或补贴房的比例各为 4.4%。 相比之下, 在中国中部的湖北省, 租金的份额没有那么高, 根 据 2015 年的统计数据, 总共只有不到 7% (1.1%的补贴租金和 5.8%的其他租金)。 这些数字说明了 訛 介绍参见 Young, China’s Hukou System, 2013, S. 1 f., 49 f。 輳 輩 訛 参见 Tao, in: Bu, Der Besondere Teil der chinesischen Zivilrechtskodifikation, 2019, S. 153, 154。 輴 輩 訛 相关描述参见 Hua, Handelsblatt Nr. 28, Wochenende 8./.9./10. Februar 2019, 30。 輵 輩 訛 参见也有类似的结论 Bu, RabelsZ 77 (2013), 883: “[...] 中国正在进行的城市化进程以及从农村到城市的大规模移民 [...] 推 輶 輩 动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 关于租金上涨、 租户保护缺失、 炒房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 参见 Hua, Handelsblatt Nr. 28, Wochenende 8./.9./10. Februar 2019, 30 f. 对这些问题也有指导意义, Giesen, Wohnserie-Kaufen verboten, SZ-online v. 29.11.2019, https: //www.sueddeutsche.de/geld/wohnserie-kaufen-verboten-1.4701037. 2022 年 1 月 27 日访问。 訛 每 10 年进行一次大型人口普查, 总是在十年的开始/结束时, 即最近一次是在 2020 年。 小规模人口普查总是在大型调查之 輷 輩 间的第 5 年进行。 与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信息进行比较 (截至 2012 年) Pi覻ler, Wohnungseigentum in China, 2013, S. 2 ff。 訛 数据来自统计局 (编) 2015 年全国微型人口普查基于人口样本 (2015 年全国 1%人口抽样调査资料) , 2016, 第 35 页 (表 輮 輪 11-8)。 ·59· 法治社会 2023 年第 2 期 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巨大结构性差异, 尤其明显地反映在住房和租赁市场之上。 根据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数据, 2017 年共有 1.94 亿租户, 预计到 2025 年将达到 2.52 亿。 在北 京, 截至 2018 年, 平均租金为 12 欧元/平方米或 1150 欧元/公寓, 而平均月薪也大致相同 (2017 訛 輯 年北京为 1100 欧元/月)。輪 近年来, 出现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租赁行业: 人们将自己的公寓长期出租 訛 輰 给一个转租和管理它的平台—— —通常是在装修后/或配备家具 (所谓的 “二房东” 模式輪 )。 房屋租 訛 輱 这样的租赁平台供应商管理着数百万套 赁、 租赁双方的沟通和房租的支付都通过一个 APP 完成。輪 住房, 最近, 当一家重要的租赁平台供应商陷入财务困难并停止向公寓房东付款时, 导致了激变, 房 訛 輲 东随后再次要求租户们付款, 但后者已经提前几个月向平台方支付了 6 个月甚或 12 个月租金。輪 (二) 中国私人所有的住宅 原则上, 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财产” 或 “集体所有财产”)。 这源于宪 法, 后来在 2007 年 《物权法》 中也有简单规定, 并最终被纳入 202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 的物权法编中。 但是,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是可以转让的 (《民 訛 輳 由于价值高, 用益物权 (dingliche Nutzungsrechten) 在中国具有可与土地私 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条)。輪 訛 輴 人所有权 (Privateigentum) 相媲美的经济地位。輪 另一方面, 私人财产可以存在于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所列举的对象中 (包括房屋), 这 并不是指土地, 而是指封闭的房间, 即高于所有公寓和建筑物中的其他房间。 因此, 法律承认所谓 訛 輵 的楼层所有权, 应在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至二百八十七条的意义上进行理解。 輪 这种 (特殊) 所有权可以存在于公寓、 商业用房和建筑物的其他专属部分, 而共同所有权(Gemeinschaftseigentum) 存在于共同使用部分。 因此, 除非国家或集体同时拥有土地和建筑物, 否则土地所有权和建立在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 訛 輶 有权经常是分离的。輪 訛 这些信息参见 Hua, Handelsblatt Nr. 28, Wochenende 8./.9./10. Februar 2019, 30, 31。 輯 輪 訛 中文 “二房东”。 根据德国人的理解, “第二房东” 的构造更可能是一个用益租赁并附有后续租赁协议的租约。 然而, 中国 輰 輪 的法律语言中关于租赁 (租金 Miete) 和用益租赁 (Pacht) 使用的是同一个术语, 根据 《民法典》 第 703 条及以后的条款, 这两者被平等对待。 《民法典》 的立法者在第 716 条及以下各条中, 立法者初步考虑了这一设计。 訛 请参阅此商业模式的介绍: Ang, Why Chinese millennials are choosing the rental lifestyle, in: China Economic Review, online v. 輱 輪 8.8.2018, https: //chinaeconomicreview.com/why-chinese-millennials-are-choosing-the-rental-lifestyle/, 2022 年 1 月 27 日访问; Hua, Handelsblatt Nr. 28, Wochenende 8./.9./10. Februar 2019, 30。 訛 最 新 动 态 参 见 Yip/Wang, Danke Apartment: The 'broken eggshell' that left young Chinese homeless, in: BBC News, online v. 輲 輪 12.1.2021, https://www.bbc.com/news/world -asia -china -55571813, 2022 年 1 月 27 日 访 问 ; Lee, Home rental giant Ziroom is jilting landlords, in: technode, online v. 13.1.2021, https://technode.com/2021/01/13/home-rental-giant-ziroom-is-jilting-landlords/, 2022 年 1 月 27 日访问。 訛 详细参见 Stein, Modern Chinese Real Estate Law, 2016, S. 27 ff.; Bu, Einführung in das Recht Chinas, 2. Aufl. 2017, § 14 Rn. 57 輳 輪 ff.; hierzu auch Eberl-Borges, Einführung in das chinesische Recht, 2018, Rn. 363, 据此, 如果公共当局需要, 将 “在法律、 授 权行为或通过规划当局规定的范围内授权第三方进行管理” 訛 论证参见 Eberl-Borges, Einführung in das chinesische Recht, 2018, Rn. 363, 371; 类似的 (“几乎等同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輴 輪 的说法参见 Bu, Einführung in das Recht Chinas, 2. Aufl. 2017, § 14 Rn. 59; 参见 Zhuang, in: M觟llers/Li, The General Rules of Chinese Civil Law, 2018, S. 221 f。 訛 详细说明见 Bu, Einführung in das Recht Chinas, 2. Aufl. 2017, § 14 Rn. 38 ff.; 参见 Bu, RabelsZ 77 (2013), 883 ff. 輵 輪 訛 Bu, Einführung in das Recht Chinas, 2. Aufl. 2017, § 14 Rn. 62; 关 于 这 个 问 题 , 参 见 Lohsse/Jin, in: Binding/Pi 覻ler/Xu, 輶 輪 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Bd. 1, 2015, Kap. 5 Rn. 46 f. ·60· 住宅租户保护: 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三) 《民法典》 中对租户保护之规定 1. 一般研究结果和最新发展 朴教授认为对租户保护的需求相应较低, 因为大多数中国人喜欢买房而不是租房, 并且也只在 訛 輷 短期内租房。輪 在租金上涨的背景下, 至少对大都市地区而言, 必须正确看待这一认识。 中国对租 訛 輮 户的保护越来越感兴趣, 2019 年来自中国的一个高级代表团的访问也证明了这一点。輫 因此, 我们有必要研讨的是, 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有哪些保护租户的手段, 这些手段是否符合社 会现实的需求。 首先, 应该指出的是, 在中国的法律语言中, 租赁 (Miete) 和用益租赁 (Pacht) 訛 輯 使用的是相同的术语。輫 (《民法典》 第三编第十四章, 第七百零三条及以下)。 在租赁法中, 原 《合 同法》 中的许多条款被完全沿用, 或经过某些调整; 此外, 2009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 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2009 年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的一些条款被纳入 《民法典》 中。 2020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解释进行了相应的修正。 总体而言, 《民法典》 的租赁法只包含很少的专门关于住宅租赁的条款, 几乎没有任何有利于 訛 輰 如上所述, 禁止以增加租金为目的的解约通知和限制租金数额的比较租金 租户的社会保护条款。輫 制度是德国法律的核心保护手段, 中国的 《民法典》 中则付之阙如。 相反, 在许多情况下, 房东可 訛 輱 《民法 以在不受重大限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如第七百三十条规定的无期限租赁的一般解除权)。輫 典》 没有规定住宅租金和其他租约之间的区别, 也没有对业主自用解约规定作出特别规定。 在大 訛 輲 然而, 最近根据 2021 年 8 多数情况下不需要解约终止通知, 因为中国的租约通常都是有期限的。輫 訛 輳 月 30 日的一份通知,輫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似乎已将 “确保住房租赁市场的供需平稳” 列入其议 程, 目的是致力于防止租房市场的供需失衡, 加剧新居民和低收入人群租房的困难。 为此, 特拟将 城镇住房租金年涨幅限制在 5%以内。 2. 租户保护的条文详解 訛 輴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范了租户的优 首先,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规范了 “买卖不破租赁”;輫 訛 Bu, Einführung in das Recht Chinas, 2. Aufl. 2017, § 12 Rn. 102. 輷 輪 訛 参 见 Hoben, Delegation aus China informiert sich in München über Mieterschutz, in: SZ -Online v. 27.1.2019, https://www. 輮 輫 sueddeutsche.de/muenchen/delegation-aus-china-mieterschutz-verein-der-immobilienbesitzer-1.4304691, 2022 年 1 月 27 日访问。 訛 参见 die Anmerkung bei Ding/Leibküchler/Klages/Pi覻ler, ZChinR 2020, 207, 323, in Fn. 614; sowie Pi覻ler, ZChinR 2010, 222。 輯 輫 訛 关于 《合同法 》 的类似裁决, 参见 Bu, Einführung in das Recht Chinas, 2. Aufl. 2017, § 12 Rn. 102 (“有利于租户的保护性条 輰 輫 款很少”); 也参见 Pi覻ler, ZChinR 2010, 222; 关于 (住宅) 房舍租赁的高度重要性和少量的特别条款之间的不相称, 请参考 《合同法》 已经有的条款, 参见 Weidlich/Shen, in: Binding/Pi覻ler/Xu, Chinesisches Zivil-und Wirtschaftsrecht, Bd. 1, 2015, Kap. 3 Rn. 157。 訛 房东的特别解约终止权 (au覻erordentliche Kündigungsrecht) 的规定与德国法律类似, 参见 “德民” 第 543 和 569 条。 因此, 輱 輫 根据 《民法典》 第 711 条, 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或其属性使用租用的财产, 并且租用的财产因此受到损害, 则 有解约的权利; 根据 《民法典》 第 716 条第 2 款, 在未经房东同意转租的情况下; 根据 《民法典》 第 722 条, 如果承租人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 在 被 要 求 支 付 租 金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未 支 付 租 金 , 根 据 案 例 法 , 微 不 足 道 的 欠 款 ( unerheblicher Zahlungsrückstand) 可 能 不 构 成 解 约 终 止 的 理 由 。 参 见 Weidlich/Shen, in: Binding/Pi覻ler/Xu, Chinesisches Zivil - und Wirtschaftsrecht, Bd. 1, 2015, Kap. 3 Rn. 163。 訛 Pi覻ler, ZChinR 2010, 222, 236. Laut Giesen, Wohnserie-Kaufen verboten, SZ-online v. 29.11.2019, https: //www.sueddeutsche.de/ 輲 輫 geld/wohnserie-kaufen-verboten-1.4701037, werden Mietvertr覿ge gew觟hnlich für ein Jahr abgeschlossen, 2022 年 1 月 27 日访问。 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 》 (建科 〔2021〕 63 号)。 輳 輫 訛 相关参见 Pi覻ler, ZChinR 2010, 222, 232 f.; 中国学者对此详细的论证, 参见黄凤龙: 《“买卖不破租赁” 与承租人保护—— 輴 輫 —以 对 〈合同法〉 第 229 条的理解为中心》, 载 《中外法学》 2013 年第 3 期, 第 618-643 页; 王利明: 《论 “买卖不破租赁” 》, 载 《中州学刊》 2013 年第 9 期, 第 48-55 页。 ·61· 2023 年第 2 期 法治社会 訛 輵 先购买权 (Vorkaufsrecht)。輫 由于中国普遍的房地产投机现象, 在 《合同法》 和 2009 年 《最高人民 法院解释》 颁布后的有关法律状况显示, 如果业主宁愿让房子空着, 也不愿意通过出租来危及其销 訛 輶 第七百二十七条包含房东在拍卖所租房屋前 售自由, 这种强大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产生反作用。輫 五天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这来自 2009 年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同样来自于该解释第 二十一条的是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第 1 句: 如果房东没有告知其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可以要 求赔偿, 但该条第 2 句规定, 缺乏告知并不妨碍房东与第三方达成的购买协议之有效性。 根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如果租用的物品危及他人的安全或健康, 即使承租人在合同 訛 輷 订立时知道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輫 也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包含一项有利 于与承租人一起生活的人的保护性条款, 根据该条款, 这些人可以在承租人死亡后签订租赁协议 (如 “德民” 第 563 条)。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后继续使用所 訛 輮 出租的房产且房东不反对, 则定期租约可无限期延长。輬 《民法典》 还设置了与德国法律相似的手段, 用于控制法律行为和合同的有效性和内容。 例如,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包含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的无效后果; 第一百五十一条可以撤销利用了 訛 輯 对方危险或困难而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輬 第七条中也明确规范了诚信原则, 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 訛 輰 四百九十八条包含格式条款(AGB)輬 和内容控制 (Inhaltskontrolle) 的规定。 四、 比较法意义上的结语 在住房稀缺的局面下, 租户保护尤其紧迫。 租户没有明显的议价能力, 被迫接受私人房东的严 重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以满足其生存所必要的住房需求。 如果实质性的合同平等性如此失调, 那么 訛 輱 作为私人自治和主要是自我负责的利益认知之工具輬 的合同就不能再提供可靠的保护, 无法防止单 方的和不当的损人利己的行为 筑骗利行为。 因此对私人自治的法律限制是合理的, 这既是德国社会 訛 关于 《民法典》 中的类似法律情况参见 Bu, Einführung in das Recht Chinas, 2. Aufl. 2017, § 12 Rn. 103;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详 輵 輫 细内容, 参见 Pi覻ler, ZChinR 2010, 222, 233 ff.。 这种优先购买权在德国法律中也存在, 见 “德民” 第 577 条。 訛 相关顾虑见 Pi覻ler, ZChinR 2010, 222, 238; 也参见 Hua, Handelsblatt Nr. 28, Wochenende 8./.9./10. Februar 2019, 30, 该报告称, 輶 輫 由于投机, 中国公寓的空置率很高 (估计仅在北京就有 100 万套公寓)。 訛 在 德 国 法 律 中 , 类 似 于 根 据 “ 德 民 ” 第 569 条 第 1 款 , 在 出 租 公 寓 造 成 健 康 危 害 的 情 况 下 , 租 户 的 特 别 解 约 权 輷 輫 (au覻erordentliche Kündigungsrecht)。 訛 在德国法律中类似的是 “德民” 第 545 条, 然而, 鉴于 “德民” 第 575 条规定的临时租赁协议只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受理, 该 輮 輬 条在住宅租赁中几乎不发挥作用。 輬 关于德国法律中禁止不道德的法律交易的规定见 “德民” 第 138 条。 訛 輯 訛 德国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于 “德民” 第 305 条及以下, 但是, 它在租赁法中只在强制性的租户保护条款不做任何干预 輰 輬 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参见前引輥 訛。 輵 訛 对此的基础的论述参见 Schmidt-Rimpler, AcP 147 (1941), 130, 155 f.: “……合同是一种机制, 可以在有限的框架内实现正确 輱 輬 的监管, 甚至违背不正确的意愿, 不需要主权设计 (hoheitliche Gestaltung), 因为受不正确影响的人总要做出同意”; 同上, 见 FS Nipper-dey, 1955, 1 ff.; 异议者甚至更激进地强调: 自决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 参见 Flume, FS Dt. Juristentag, Bd. 1, 1960, 135, 143: “只有在合同产生的方式方面, 即规范是在缔约各方的自我决定中进行的约定, 人们才能说合同的规范是 ‘正确的’。 此外, 将 ‘正确’ 或 ‘错误’ 的判断作为私人自治内容的法律判断, 在术语上是矛盾的。 因为, 只要私人自治 是有效的, 就没有法律规范可以衡量私人自治可以设计 (成立) 何种法律关系。 在自我决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 基于自我 决定的设计, 是无法通过法律来判断其 ‘正确’ 与否”; 相似的同上, AcP 161 (1962), 52, 65: “法律行为 (Rechtsgesch覿ft) 是有效的, 因为根据私人自治原则 (Privatautonomie), 个人设计的规范根据其意愿而被认可”; 关于这一点也已经被 Gsell 论 述, 参见 Gsell, NZM 2017, 305, 306 f。 ·62· 住宅租户保护: 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訛 輲 租户保护法的特点,輬 也体现在 “德民” 的个别条款中。 尽管遭到了合理的批评, 而且在个别地方仍需改革, 但德国的租赁法总体上已经证明了自己是 保护社会安宁的工具。 因为大规模私人租赁房屋的时间相对较短, 中国至今仍缺乏相应的广泛的租 户保护法, 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这并不能否认对租户保护的法律政策需求。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在 2021 年 8 月发布的公告, 或许显示对租金水平的必要监管和对租赁合同解约的保护也将很快启 动。 无论如何, 在短期内, 中国和德国都不可能会有大规模的新建房屋 (这在大都市中心尤为明 显), 因而对租客的保护仍有必要。 Abstract: The residential lease law is in the area of tension between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national regulation. In view of the importance of housing to survival, the shortage and tight housing market justifies a certain degree of tenant protection, but attention should also be paid to its restrictions on the lessor's freedom of contract. The protection of German social tenants by the German Civil Code has basically proved the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harmony. In China, although the rental rate has risen significantly recently, especially in metropolitan centers and big cities,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mature tenant protection rules. The Civil Code of China generally continues the previous legal provisions, but there are still gaps in this aspect, which should be filled. Now there are signs that China is making effort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enants. Key Words: Residential Lease; Tenant Protection; Rent Restriction; Chinese Lease Law; German Lease Law (责任编辑: 张凇纶) 訛 因此,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参见 BVerfGE 37, 132, juris Rn. 25) 早在 1974 年就非常正确地裁定了现有租赁协议中租金的法 輲 輬 定限制为当地的可比租金, 正如今天 “德民” 第 558 条第 1 款中所规定的。 这是出于防止利用住房市场的短缺与切断价格 高峰的目的。 考虑到住房对依赖之的人的社会重要性, 这种财产的使用不享有宪法的保护, 对此并无异议。 在 1985 年关于 “德民” 第 558 条第 3 款规定的上限限制的决定中,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明确表示 (BVerfGE 71, 230, juris Rn. 49) 如果不能 从财产中获得可能的最高回报, 则 《基本法》 第 14 条第 1 款第 1 句中的 “存续保障” (Bestandsgarantie) 就会受到质疑; 关 于这一点参见 Gsell, NZM 2017, 305, 306 f。 最后,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批准了 “租金限制” 并裁定 “德民” 第 556d 条第 1 款条中针对租赁开始时租金额的相关规定不违反财产保障、 合同自由或一般平等原则, 参见 BVerfG NJW 2019, 3054 Rn. 51 ff。 ·63· 服务性权力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新面向 朱 振* 内容提要: 除了规制权力, 法治政府建设还包含许多其他更为积极的内容。 理解方式的变 化根源于观念的变化,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 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亦要与时俱进。 这 首先需要我们改进对权力的理解方式, 即从一种消极理解走向积极理解, 建构一种服务性 权力观。 根据这种权力观, 我们应改进一系列认识: 第一, 权力日益呈现出积极性和多元 性; 第二, 国家应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有价值的选择, 并消除无价值的选择; 第三, 权利的 实现需要国家提供各种条件和机会; 第四,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制衡原则同样适用于国 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 这也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方式; 第五, 服务性权力观是对权力 的一种功能主义的理解, 旨在保护个人更好地、 更成功地实现个人福祉。 关键词: 权利 权力 法治政府 服务性权力观 DOI: 10.19350/j.cnki.fzsh.2023.02.006 在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索中, 无论是 “平衡论” “控权论” 还是 “政府法治论”, 都是要解 决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和定位问题: “行政法的主轴就是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就是行政权力 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根本任务就是落实宪法关于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指 訛 引。”譹 其核心出发点都是公民权的实现和保障, 使二者处于平等的地位。 无论是哪种理论, 基本都 赞成平衡论 (公权与私权、 公益与私益等之间的平衡)。 行政法学家韦德也说: “行政法对保持国家 訛 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起很大的作用。”譺 关于公民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的这一理解基本延续了洛克所 建立的 “权利/权力” 模式, 即二者之间是一种对立的关系, 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具有侵害性, 而权利 基本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 需要特别的保护, 尤其是以一种不予侵犯的方式来保护。 制约权力可以 訛 正是借助于制约权力才实现了保障权利的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 说是法治的最重要的功能,譻 示了权力运行的规律, 以及制约权力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 权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权利视野下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项目编号: 16JJD820005) 的阶段性成果。 訛 杨海坤: 《“平衡论” 与 “政府法治论” 的同构性—— 譹 —以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为视角》, 载 《法学家》 2013 年第 4 期, 第 15 页。 訛 [英] 威廉·韦德: 《行政法》, 徐炳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7 页。 譺 訛 即使是形式法治论者也不会否认这一点, 比如拉兹指出, 法治至少有一个共同接受的目标, 即避免专断政府 (arbitrary 譻 government), 即无视正当理由而行使权力。 See Joseph Raz, “The Law’s Own Virtue”,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39, No. 1 (2019), p.5. ·64· 服务性权力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新面向 訛 力是一把双刃剑, 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 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譼 因 訛 此必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譽 行政法的平衡论是建立在对权力的具体理解方式之上的, 即权力是侵害性的、 负面的、 消极 的。 这一理解方式可能永远都不会过时, 它是由权力的性质决定的。 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所 在, 因为法治的根本指向还是不受控制的权力, 它始终是为规训政府权力而存在的。 对此沃尔德伦 指出: “法治最重要的要求是, 处于权威地位的人们应该在一个已确立的公共规范的约束性框架内 行使其权力, 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偏好或思想, 以一种任意的、 临时的或纯粹自由裁量的方式行使权 力。 法治坚持认为, 政府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而且当有细微迹象表明掌权者未 訛 经授权而行动时, 掌权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譾 但现在我们对权力本身的理解发生了变化, 这种 变化不仅是理论的, 还是实践的, 现代政府承担了大量的服务职能, 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面。 制约权力可以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面和出发点, 但除此之外, 法治政府建设还需要权力发 挥积极作用, 使权力能够造福于人民。 首先, 从权利来说, 并不存在完全消极意义上的权利, 消极 权利也需要积极行使和保障, 即政府不仅负有不侵犯的消极义务, 还负有提供各种条件以促进权利 实现的积极义务。 其次, 更重要的是, 权力的存在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 日益呈现出两个特点: 一 是权力表现出积极性和能动性的一面, 现代社会的许多事务都需要权力发挥作用, 提供条件以实现 权利只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二是权力呈现出多元化的形态, 除了以行政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呈现出 的形态, 权力还呈现出社会形态, 这一点在现代社会尤为明显, 巨型跨国公司、 大型网络平台、 带 有管制职能的社会组织等都越来越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 所以权利/权力关系的传统模式和观念都需 要适时作出改变, 在现代社会中二者关系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形态, 甚至有深度融合的趋势, 这需要 我们重新认识和界定二者的关系。 总之, 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与社会结构已表明, 我们不能把权力 理解为纯粹消极意义上的需要防范的对象, 而应发挥权力的积极作用, 以更好地践行 “以人民为中 心” 的法治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 依靠人民、 造 訛 福人民、 保护人民。”譿 因此, 探讨一种服务性权力观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论证结构上, 本文第一部分作一个概念分析, 在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视野中重新理解权力, 重在呈现权力相对于传统理解所具有两幅新面孔, 即多元性和积极性; 第二部分阐述一种支撑服务 性权力观的观念基础, 即以至善论为基础的权力论, 它是连接权力理论与政府功能的一种理论; 第 三部分讨论服务性权力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第四部分以一个实例, 即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模式的争议, 来全面展示服务性权力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其中涉及权利 筑权利、 权力 筑权力、 权利本位/法律保护模式、 私益/公益等等复杂的关系, 以全面展示本文要阐述的观念。 一、 权力的新面孔: 多元性与积极性 尽管我们现在普遍把 “权利 筑权力” 作为公法学的核心分析框架, 但是正像权利是一个晚出的 訛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5 年版, 第 37-38 页。 譼 訛 前引譼 譽 訛,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 第 127-128 页。 訛 Jeremy Waldron, “ The Rule of Law”,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Summer 2020 Edition), Edward N. Zalta ( ed.), 譾 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