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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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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 通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 《山东省高 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 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通行的车辆、行人,各单位举行与 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都应自觉遵守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和本 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对所属人员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 道路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第二章 第四条 校门区域交通管理 进出校园的车辆、人员,须服从门卫管理,自 觉接受查询。 第五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实行验卡通行制度。 第六条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无学 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经批准 进入校园,须按保卫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 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 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物 品所有人的有效证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登记 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 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三章 第八条 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 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 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要各行其道;没有划分的, 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占用道路 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占道停车或进行其他有碍 交通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 道路的,需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批准,并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告知校办和保卫处,监督施工者在施工路段设立警示和绕行 标志,督促施工者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道路交通,以免影响 师生通行和学校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损 道路交通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试车或 练车,禁止教练车在校园道路上从事教练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时,可由保卫处根据实际 需要,划定临时行车道路和停车区域。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 时,应按照规定提前向保卫处申报,并配合学校做好交通指 挥和车辆疏导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保卫处可根据 需要对相关区域、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管理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自觉服从保卫人员的 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聊城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 定,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按《聊城大学关于机动车出入校园 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严格按照校内交 通标志要求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在规定地点停放,禁 止在校园道路及禁停区域停放。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 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管理 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 在校园内行驶应具备安全性能,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严禁在道路上曲线穿插、追逐戏闹、坡路冲行。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须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二十二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 路右边行走;横穿道路应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应确认安 全后快速通过。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从事滑板、轮滑、打 球等运动和其它活动。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及相关处置 毁损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单位或个 人,应照价赔偿并承担施工和其它损失等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非法运营、违法犯罪、交通肇事、违规 行驶、乱停乱放或不服从管理的驾驶员,将采取批评教育、 责令整改、禁止入校、移交公安机关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 公安部门和 120 急救中心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 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 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 场,恢复交通。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附 则 本规定中的“校园”,指东、西两个校区; “机动车”,专指汽车、摩托车。 第二十八条 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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