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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文件 西政校发〔2021〕203 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代表性学术成果 评选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代表性学术成果评选办法》已经学校 2021 年 6 月 30 日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21 年 7 月 16 日 -1- 西南政法大学代表性学术成果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和 推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 方案》,完善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体系,坚持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培育原创性、标志性、引领性创新成果,打造西政学术标识,加 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高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评选范围包括本校教职工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 名单位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 不含教材) 、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出版的普及读物等成果;且成果 为评选年度之前五年内出版、发表。 外文期刊论文有通讯作者的,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外文期刊 论文认定细则》认定评选资格。 近五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不得参选。 第四条 代表性学术成果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根据当年申 报数量和质量确定。已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的成果获选, 不占评选名额指标。 -2-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科 研处负责评选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由通讯评审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组成。 通讯评审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由国内相关研究领域政治方向 坚定、学术造诣高、实践经验丰富、学风优良的同行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对参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提出代表性学术成果建 议名单。通讯评审专家由校外专家组成。 第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1.本人申报评选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2.评审专家如发现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成果进入评审, 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如发现他人存在类似情形,也可提出回避 要求。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代表性学术成果评选采取推荐制,包括学院推荐、具 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单独或联名推荐、本人自荐三种形式。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推荐成果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对 公示无异议的成果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以学院为单位限 额报送科研处。 第五章 评审标准及程序 第十条 代表性学术成果评审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政治标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体现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 究导向。 -3- (二)学术标准,按成果类型分为: 1.基础研究类成果,须具有原创性、开拓性,体现中国特色, 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 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 2.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 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 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3.普及读物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 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 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 (三)学风标准:符合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伦理,观 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 无知识产权争议等。 (四)实际贡献:对我校相应学科特色发展、内涵发展有重 大贡献,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好评,在解决党和国家 事业发展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上有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通讯评审专家对学院推荐成果进行匿名评审。根据 通讯评审意见,按照推荐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 成果名单。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专家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初审意见、通讯 评审专家意见,对推荐成果的学术影响、社会贡献、人才培养支 撑度进行充分讨论后,提出推荐代表性成果名单。 第十三条 经会议评审通过的代表性学术成果由科研处报学 校审定。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4-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经学校审定的代表性学术成果,进行为期 7 天的 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公示成果存在学术不端问 题或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科 研处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科研处对以下异议不予受理: (一)非实名提出的异议; (二)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 (三)不属于涉嫌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异议。 第十六条 科研处对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 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异议的审议结果, 由科研处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科研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 个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剽窃、弄虚作假的参评成果,不受异议期限制,校 学术委员会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资格,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5- 西南政法大学 -6- 2021 年 9 月 3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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