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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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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 工学院城市学院文 件 ⒛13〕 19号 东理城教 〔 奸 暇 铴掬 町 刿 制 涮 毗 (浙 )》 自勺跏 教务处 、学生处 、各系 (部 )∶ 为规 范交流 生 的成绩认定及学籍管理工作 ,学 院制定 了 《东 莞理工学院城 市学院交流 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 行 )》 ,现 印发给 你们 ,请 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掌跷 槭醒院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办公室 ⒛13年 10月 23日 印发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我院与国(境)内外大学合作交流的 有序发展,规范交流生的成绩认定及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东莞 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流生是指按我院与国(境)内外大学合作交流协 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对方大学相关专业 学士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第二条 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 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三条 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 1-2 个学 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交 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四条 交流生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六条 交流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 2 - 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派出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 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交流生的选拔程序 1.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除对方院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流生一般从本科三、四年 级学生中选拔。 3.学院定期发布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由系(部) 组织学生报名;各系(部)根据选拔条件对自愿报名的学生进行 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 单并报送教务处备案,无备案的交流学生,其交流期间的学习成 绩将不予认定转换。 第八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1.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按期参加我院教务处、系(部) 同对方院校教务部门商定的课程学习,按期参加考试,取得学习 成绩,作为交流学习结束后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依据;在完成 规定课程学习任务的同时,交流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 其它课程,所取得学习成绩可以转换为我院的选修课程成绩。 2.学分认定及转换 - 3 - (1)原则上每位交流生一学期认定转换的课程总学分数不得 超过本专业现有培养方案中的学分数要求。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内 容,由系(部)会同教务处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 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对公共选 修课程的认定需严格审核控制,一般每位交流生认定的公共选修 课学分数不得超过 4 分。其余多修课程只予备案或作放弃处理。 (2)交流生在对方院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 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 即一般课程 16 学时计 1 个学分, 实验课 32 学时计 1 个学分。 (3)当对方院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 学分不同时,可按照相近原则由教务处决定予以确认。 3.成绩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院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 则按对方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D、E……” 等级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3)如果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 75、65、55”分。 - 4 - (4)如果学生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 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80、55”分。 (5)若有其它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部)确定转 换方式。 第九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基本程序 1.学生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 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院 校盖章)一起提交所在系(部),经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 务处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成绩录入。 2.经审核的“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 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复印件由教务 处存档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院内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 换申请表 - 5 - 附件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姓名 学号 系(部) 专业 派往院校 派往专业 交流时间 电话 所修对方院校课程(学生按对方院校出具的成绩单填写) 课程名称 课程属性 总学时 学分 系(部)审查意见: 转换为城市学院相应课程(系部填写) 课程名称 成绩 课程属性 总学时 学分 教务处审核意见: 签名: (系部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须在电脑上填写并打印; 2、表格中学生所修对方院校课程名称若为英文,学生应在填写原英文名称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 签名: (教务处公章) 年 月 日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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