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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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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 年 9 月 20 日 (此文件全文公开)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试行)》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 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高等 院校、研发机构的项目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主决定转让、 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 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 无须经过单位审批,但应在本单位公示。 二、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省属高等院校、研发机 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 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 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 2 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 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 80% 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 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 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设立联合基金,省上按总额 20%的比例 出资支持,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按照需求导向原则自行确定研发项目。对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给予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 四、推动军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军民人才双向流动“人才池”, 促进企业孵化。吸引军工单位技术人员入驻“人才池”,5 年内保留回原单位的 通道。支持科研院所特别是涉军科研院所与地方高等院校以“双导师制”联合培 养研究生、联建专业孵化器等方式建立“人才池”。根据“人才池”孵化企业业 绩,给予后补助支持。 五、建立“专利池”推动成果共享转化。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推动相 关单位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设立“专利池”并成立“专利池”管理委员 会。进入“专利池”的专利成果以使用权许可方式在联盟成员间共享共用,联盟 成员按照一定比例获取成果转化后的收益。每年给予专利持有单位 50%的专利年 费补贴,并根据专利成果转化和共享情况给予一定的后补助。 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 企业,可按其现金出资额度的 20%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股权退出 时,按照原值加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 扩大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撬动社会资本形成 100 亿元总规模的投资基 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 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 险救助。 七、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省内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省 内转化。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 纳税总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 3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后 补助或贷款贴息。对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按首台套 产品销售价格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众包众筹平台、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根据其业绩给予奖励和后补助。 将科技金融人才、科技中介人才、创业指导人才等纳入省级人才计划重点培育。 八、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税支持力度。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转化科 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获得的股 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机制。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应建立科技 成果转化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与论文、纵向课题 指标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人员,纳入破格晋升职称序列。将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省属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省属高等 院校每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报省 政府,作为增加高等院校拨款的重要依据。 省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省属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及 各市、县相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在陕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来源: 政策法规处(陕西省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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