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pdf
济医院字〔2022〕42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意见》等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济宁 医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济宁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修订) 》 《济宁医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 法(修订) 》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2 年 3 月 22 日 -1- 济 宁 医 学 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 7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 教财发〔2019〕1 号)《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 (鲁教财函〔2021〕 5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 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 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 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 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 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 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 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2-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 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 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 生及研究生。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 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 生工作处,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负责人 任组长,学生管理科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 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 7 人,负责认定的具 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 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 视班级(或专业、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或专业、年级)总人数的 10%。认定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年级)范围 内公示。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 -3- 小组成员。 第三章 第八条 认定依据与档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 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 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 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 两档,不得设置比例、限制名额。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三)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四)低保家庭学生; -4- (五)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六)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七)孤儿;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九)重点困境儿童; (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十一)烈士子女; (十二)因其它因素(如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基本生活费用、日常消费支出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中子女较多且家庭无固定经 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无医疗保险且费用负担较重 的; (四)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残疾、 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六)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七)其它被评议小组认定为困难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5- 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 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 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 业性网吧等;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 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资助中 心总体负责安排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程序 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 节。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前,二级学院应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 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表》。 第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持申请表及 承诺书,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 -6- 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 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后,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 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 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名单,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 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 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 及隐私。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按照评议标准,认真 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 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内公示 2 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 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 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认定各二 -7- 级学院提交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统筹各认定工作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 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 子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二级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保存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材 料。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监督与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年定期对 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等级。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 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 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 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的显著变化。对故意提供虚 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获 -8- 资助资格,取消在校期间评先评优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 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济 宁 医 学 院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省政府 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 科〔2020〕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 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 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用 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 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 - 10 - 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 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 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励志奖学 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 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省政府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五)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 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具体标准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在 2300-4300 元范围内。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 11 -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 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 (含 10%)的,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 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5%(含 15%)的,且没 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3.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 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 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 30%(含 30%), 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 表现非常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 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 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 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 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 - 12 - 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 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 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 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 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 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 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 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 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 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 30%(含 30%),另一项位于前 50% - 13 - (含 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 排名均放宽至前 50%(含 50%)。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 府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 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 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 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 10 月初,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名额 和在校生人数,按照比例分配各学院评选名额。 第七条 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初选,学生 本人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各学院填写推荐意见,初选名单在学院 范围内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提交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当年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至少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资助中心将 - 14 - 推荐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奖助学金款项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管理,由财务 处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 府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一次,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 家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资助金分春秋学期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获奖者,或通过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奖励资格的获奖者,学校将收回已发的国家奖学 金,并视情节诉诸法律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15 - 济 宁 医 学 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 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 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 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 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 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 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 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第六条 - 16 - 岗位设置 学校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不得影响 学生的正常生活、学习,不得要求学生从事超出能力范围的工作。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 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 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 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 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八条 用人部门在设置校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时,应 填写《济宁医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和《济宁医学 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并报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 可设岗。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第九条 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自行管理。 第三章 第十条 岗位管理 用人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建立本部 门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 全教育,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校内各用人部门聘用学生,一般由学校资助管理 中心统一发布招聘通知、组织招聘,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 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增加岗位。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 - 17 - 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 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以按照协议停止其勤 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管 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薪酬标准及支付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 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 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支付 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 300 元人民币。寒 暑假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校内临时岗位 按小时计酬,每小时薪酬 12 元人民币。原则上临时岗位每月总 酬金不得超过校内固定岗位报酬。 第十五条 各用工部门每月 10 日前填写上月《济宁医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发送至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汇总并报 财务处。劳动报酬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勤工助学学生的银行账 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由各学院按照 上述规定并参照各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直接报送财务处发放。在 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及酬金发放情况报 至学校资助中心。 第五章 - 18 -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 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资助 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 核同意后,由学校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未经学校审核、备案的校外用工情况,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不低于所在城市的最低 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中心和学生个人协商确定,并 签署聘用协议。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 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 学活动,须经学校授权。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 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 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 19 - 山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 20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 宁 医 学 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帮助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 资助管理标准汇编》《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 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 164 号)以及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和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 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 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 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 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 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必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 - 21 - 在本县(市、区); 4.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 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五条 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借款人宜为借款人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人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 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人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可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 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 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人父母时,其年龄应在 25 周岁(含) 以上,60 周岁(含) 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 的借款人不得作为其他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第六条 贷款政策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 超过 12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600 0 元;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 补日常生活费。 - 22 - 第七条 学生当年已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 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在校 剩余学习年限加 15 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22 年。 第九条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 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将定 价方式转换为上年 12 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 PR) 减 30 个基点形式,减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也可转换为与上年 12 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 PR)减 30 个基点相等的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 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第四章 第十条 贷款受理 暑期开学后,贷款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统一交辅导 员处,辅导员审核完毕后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 10 月 10 日前,学校资助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回执信息。 未上交回执录入信息的,视为借款学生撤销助学贷款申请。 第五章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 根据省资助中心规定,相应贷款资金用于支付借 款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可用 于借款人支付生活费。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23 - 第十二条 每年 6 月 30 日前,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 更新个人信息、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应知晓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期间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看本年应还本息数 额并还款;学生在变换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后及时登录学生在线 系统修改有关信息;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学生在拿到录取通知书 后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变更。 第七章 第十四条 组织管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充分认识到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 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贷款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 作,确保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章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24 - 附 2022 年 3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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