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聘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及条件2017.pdf
企业招聘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及条件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文件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 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 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 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 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 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文件规定“对安置残疾人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 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 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 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 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 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 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 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 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联合关于 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5〕72 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残 联、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 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中对保障金征收主体、缴纳基数、 人数计算、缴纳时间、减缓免申请以及保障金的使用管理、 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