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2015〕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的通知.pdf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 〔 2015〕27 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的通知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总工会 , 各全国产业工会 , 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 、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 全总各部 门 、 各直属单位 : 现将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 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 际 , 认真贯彻执行 。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5 年 6 月 26 日 — 1 —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 、 规范化建设 , 充 分发挥 机 关 工 会 作 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 和 《中国工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 第二 条 机 关 工 会 是 指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 政协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的机关 , 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 第三条 机关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 在同级机关党组 织领导下 , 依照法律和 《中国工会章程 》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 作 ,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第四 条 机 关 工 会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深 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 在思想上 、 政治上 、 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 坚定不移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 认真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 能 , 团结动员机关职工为完成机关各项任务作贡献 , 在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 、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进程 — 2 — 中充分发挥作用 。 第五条 机关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 , 坚持群众化 、 民主化 、 制度化 , 改进工作作风 , 保持同职工 的密切联系 , 依靠职工开展工作 , 把机关工会组织建设成职 工群众信赖的 “职工之家”, 把工会干部锤炼成听党话 、 跟党 走 、 职工群众信赖的 “娘家人”。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建设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 有会员二十 五人以上的 , 应当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 ; 不足二十五人的 , 可以单独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 , 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 员联合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 , 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一人 , 主 持工会工作 。 机关内设部门及机构 , 可以建立机关工会分会或者工会 小组 。 会员人数较多的工会组织 ,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 门工作委员会 , 承担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 第七条 机关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 工会 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选举结 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机关工会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 , 以 同级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 。 — 3 — 第八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 具体任期 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 机关工会委员会应当按期换届 。 因故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的 , 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任期届满未换届的 , 上级工会 有权督促其限期进行换届 。 第九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具备条件的 , 应当依法申请取 得工会法人资格 , 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 表人 。 第十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区的市 (地 ) 和自 治州 (盟 ), 县 (区 、 旗 )、 自 治 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所 属 机 关 , 经同级地方工会或者其派出机关批准 , 成立机关工会委员会 或者联合机关工会委员会 。 各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地 ) 和 自 治 州 (盟), 县 (区 、 旗)、 自治县 、 不设区的市 , 经同级地方工会 批准 , 可以成立地方机关工会联合会 , 也可以设立地方机关 工会工作委员会 , 领导本级各机关工会委员会或者联合机关 工会委员会 。 地方机关工会联合会或者地方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同 级地方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为主 , 同时接受地方工 会的领导 。 第十一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 、 中央国家机关工 会联合会的建立 ,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 。 中央直属机关工 — 4 — 会联合会 、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以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 员会 、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为主 , 同时接受中华全 国总工会的领导 。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 各人民团体机关 , 经中央直属 机关工会联合会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批准 , 成立机 关工会委员会 。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工作职责 机关工会的职责是 : (一) 加强对职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 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 、 基本路 线 、 基 本 纲 领 、 基 本 经 验 、 基本要求教育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不断提高 机关职工政治理论 、 思想道德 、 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水平 。 (二) 动员组织职工 围 绕 机 关 中 心 工 作 , 开 展 创 先 争 优 活动 , 做 好 先 进 工 作 者 的 评 选 、 表 彰 、 培 养 、 管 理 和 服 务 工作 。 (三) 加强和改进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注 重 人 文 关 怀 和 心理疏导 ,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 文化体育活动 , 丰富 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 推动机关文化建设 。 (四) 配合党政机关贯彻落实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等法律法规 , 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 , 协助党政机关解 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 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 组织 — 5 — 职工参加疗养 、 休养及健康体检 , 努力为职工办实事 、 做好 事 、 解难事 , 促进和谐机关建设 。 (五 ) 加强调查研究 , 反映机关职工意见和建议 , 参 与 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 、 民主监督 , 促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 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 参与权 、 表达权 、 监督权 , 推进机关廉 政建设 。 (六 )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 健全工会民主制度 , 做好 会 员的发展 、 接收 、 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 加强对专 (兼 ) 职 工会干 部 和 工 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 深 入 开 展 建 设 职 工 之 家 活动 。 (七) 依 法 收 好 、 管 好 、 用 好 工 会 经 费 , 管 理 好 工 会 资产 。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组织制度 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 员代表大会 。 经机关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 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传 达 党 组 织 、 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精神 ;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 会的工作报告 ; 选举工会委员会 、 经费审查委员会 ; 讨论决 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 公开工会内部事务 ; 民主评议监督 — 6 — 工会工作和工会领导人 。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实 行 常 任 制, 任 期 与 工 会 委 员 会 相同 。 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主持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 大会的日常工作 , 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接受会员监督 。 第十五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 负责贯彻党 组织和上级工会工作部署 、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向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有关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的重要事宜 ; 研究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 , 提出工作报告 ; 编制和执行工会经费预算 , 编报工会经费决 算 , 审批重大支出项目 ;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六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向同级机关党组织请示汇报 以下事项 : 贯彻上级党组织对工会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 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 ;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方 案 、 工会工作报告 、 工作安排 、 重要活动及主要领导成员的 推荐人选 ;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思想工作和生活 情况 ; 推荐表彰先进等事项 。 第五章 第十 七 条 干部队伍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 (兼) 职 工 会 干 部 。 职 工 人 数 较 多 的 , 可 以 配 备 专 职 工 会 — 7 — 主席 。 第十八条 机关工会设专职主席的 , 一般按同级机关党 组织副职领导干部配备 ; 设专职副主席的 , 一般按相应职级 的干部配备 。 机关工会主席是党员的 , 应当具备提名作为同 级机关党组织常委 、 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 第十九条 机关工会主席 、 副主席和委员实行任期制 , 可以连选连任 。 工会主席 、 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调动时 , 应当征得本级工 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 工会主席 、 副主席缺额时 , 应当及时补选 , 空缺时间不 超过半年 。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和资产 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按月缴纳会费 。 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 ,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 之二向机关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 由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的 , 工 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按财政统一划拨方式执行 。 机关工 会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 有 关 规 定 , 向机关单位申请经费补助 , 以弥补工会经费不足 。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机关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 位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相关规定处理 。 — 8 — 第二十一条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机关工会可以设立独 立经费账户 。 费用支出实行工会主席签批制度 。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 机关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缴 、 上解工会经费 , 依法 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 、 挪用 、 侵占工会经费 。 第二十 二 条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 算 、 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 , 坚持量入为出 、 厉行节约 、 收支 平衡的原则 。 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 查 , 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 采取一定方 式公开 , 接受会员监督 。 工会经费的审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 、 规定和工会经费审查制度进行 。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离任的 , 应当按照规定进 行经济责任审计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工会 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 工会经费 、 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及拨付资金形 成的资产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挪用和任意调拨 ; 未 经批准 ,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 、 事业单位 , 其隶属 关系和产权关系不得改变 。 — 9 —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审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机关工 会委员会的同时 , 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 会员人数较少 的 , 可以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一人 。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 议选举产生 。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 。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者经费审查委员的选举结果 , 与机关 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机关工 会委员会相同 , 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向同级工 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同级工 会组织的经费收支 、 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 。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有权向 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 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 10 — 女职工工作 机关工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 委员会 , 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机关工会委员会提名 , 在充分协商 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 , 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 时建立 , 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 接受上级工会 女职工委员会指导 , 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 女职工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机 关 工 会 女 主 席 或 者 女 副 主 席 担 任 , 也可以经民主协商 , 按照同级工会副主席相应条件配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是 : 依法维 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 组织开展女职工岗位建功 活动 ; 开展教育培训 , 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 、 科学文 化 、 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 关心女职工成长进步 , 积极发现 、 培养 、 推荐女性人才 。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 工的有关问题 , 向机关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报告工作 。 机关工会应当支持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开展 工作 , 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经费 。 第三十条 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 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 — 11 —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管理的 事业单位 , 适用本条例 。 机关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 依照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总工会 , 中央直属 机关工会联合会 、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可以依据本条例 ,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抄送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 12 — 2015 年 7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