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校办字〔2017〕37 号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业经 2017 年 12 月 6 日校党委常委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 安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 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是指安徽医科大学教职工以及从我校办 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承担国家、 地方、企业委托项目或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 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 限于专利权、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以下统称科 技成果) 。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 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 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资产经 -2- 营公司。办公室成员由资产经营公司、科技产业处、人事处、国 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转化对接工作, 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纠纷、备案等与科技成果形成有 关的事务,建立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负责科技成 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处置,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 资产评估、合同审核与签署、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事项,承办 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工作。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的在岗、离岗创业审批和管理, 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 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八条 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 相关署名权,其对科技成果的财产权益由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予以确认。 第九条 学校鼓励采取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其他方式开展 科技成果转化,有条件的可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研人员依 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 第十条 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 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行使股权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可对 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创办科技型 企业。 第四章 转化方式 -3-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指将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 一次性地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指将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 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依法设立公司或与他人共同 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授权许可。指与他人签订合同将科技成 果的相关权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行为。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到账后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向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申请,按学校相 关规定进行奖励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分配 奖励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或涉及股权分配等成果转化收益, 需报请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申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技术转 让和技术入股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审核同 意后报资产经营公司。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明确列出所使用 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等要素。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自行投资转化 科技成果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审议结果提交校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相应的 评估、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公司组建等手续。投资额超过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报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十七条 在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 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价格。 -4- 协议定价的,需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 称、项目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 少于 15 天。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签订合同,明确科技成果 转化的内容,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合作期限、双方权利和 义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 责任等内容,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涉及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 应明确股权、出资比例及收益分配等内容,并通过发起人协议、 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 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涉及许可实施的,应 明确专利(技术)授权许可的实施范围、技术服务等内容。科技 成果转化合同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签署。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或者奖 酬金分配发生争议的,由校科技产业处和资产公司共同处理,科 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收益分配与权益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以转让或许可方式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 收益,按不低于 7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 完成人的奖励可以奖酬金方式支付,相关税收和费用按国家政策 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作价入股投资实施转化所形成的股权,科技 成果完成人及团队享有 70%、学校享有 30%的股权。科技成果完成 人及团队所持有的股权由持有人自行分配和管理(其中成果主要 完成人不低于该部分的 50%) ;学校享有的 30%股权由资产经营公 -5- 司代持股份和管理,其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化作 100%比例分配:学 校占 50%,学院(研究所、中心)占 30%,资产经营公司占 10%, 科技处占 10%。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通过中介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实施有 效中介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方的报酬经资产经营公司与 中介方协商同意后,可提取转让或许可总经费的 5%作为服务费。 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 第二十三条 因科技成果被宣告无效或者科技成果转让合 同解除,导致学校退款,科技成果完成人、相关部门及学院(所、 中心)应退还相应的奖励费用和管理费。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科技处负责管 理并制定与基金设立、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在成果转化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审系列,对成果转 化完成人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时给 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七条 技术入股所分得的红利以及成果完成人转让 获得的收益转入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当年进校横向科研经费管 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 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6- 约定的义务,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 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 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 成果入股、创办公司。擅自转让学校科技成果,损害学校权益的, 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1 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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