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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建大国发〔2021〕 号 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派境外奖学金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派境外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21 年 12 月 7 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建筑大学 2021 年 12 月 8 日 -1-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公派境外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 际事务的创新型人才,全面推进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 建设水平的提高,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参照《北京市高 等学校菁英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派境外奖学金是指由学校选派 的赴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 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会议及文化交流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 研究生提供境外学习费用的奖学金,包括学校分类发展定额项目 (学生境外交流学习专项)、企业及相关机构捐赠资助等。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资格和奖学金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申请资格及条件 (一) 拥有中国国籍的北京建筑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生或 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不纳入奖学金受奖对象范围) 。 (二)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 录,遵守外事纪律,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 -2- 任感。 (三) 拥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交流能力;赴境外学 习一学期(含)以上者,须满足所派出境外学校的学术和语言水 平要求。 (四) 赴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 赛、学术及文化交流等由学校组织或经学校认可备案由学院组织 实施的项目。 (五)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者须有被会议采纳的以第 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北京建筑大学为第一 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 (六) 获得中国和北京市政府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奖学 金资助、其他政府或组织类似奖学金资助,获得校际交流学校奖 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七) 凡曾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二次享受本奖学金 资助。 (八) 不包括前往境外实习的人员。 (九) 不包括正在境外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及非学校公 派留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十) 在校学习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一门及以上 课程不及格的不能申请奖学金。 -3-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分为 A、B、C 三类奖 学金。实际奖学金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学费、国际旅费等累计金 额,在学校批准的奖学金额度内据实报销。 A 类奖学金为:20000 元/人,申请人应为赴境外学习、交流 一学期(含)以上至一学年以内的学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或研究 生。 B 类奖学金为:10000 元/人,申请人应为赴境外学习、交流 两周(含)以上至一学期(不含)以下;或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 会议,或参加国际竞赛的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时间以实际需要 为准。 C 类奖学金为:5000 元/人,申请人应为赴境外学习、交流 两周以下;或参加学校组织的线上国际学习项目的在读本科生或 研究生,时间以实际需要为准,其中,线上国际学习项目资助额 度不超过实际支付学费的 60%。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评选原则 (一) 奖学金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 取“个人申请、学校评审、择优选取”的方式进行评选。 (二) 学校每年定期将奖学金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并 -4- 接受学生申请。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 学校发布奖学金信息后,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奖 学金项目申请材料。由学院根据申请者的类别,分别将申请材料 上交学校有关部门。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学习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 1); 2. 截至到申请日期前的学习成绩单(原件); 3. 相关外语成绩 4. 境外学习计划,简要说明学习内容、预期成果等。 (二) 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 (以下简称国发 院)受理学校所有校级交流项目学生出境学习、交流项目、文化 交流活动、赴境外参加学术会议、竞赛等学术活动奖学金的申请。 (三)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学院推荐的名单和学生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的获奖名单。必要时,可对学生增 加面试环节。 (四) 学校在校内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时间为一周。通 过公示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北京建筑大学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管理委 -5- 员会(简称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由分管 国际教育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发院、研究生院、教务处、学 工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担任;管理委 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发院,负责奖学金的归口管理与 奖学金项目相关的函件和事务。 第八条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 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奖学金类别的分配方案、 领导和监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 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各学院每年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境外学习 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发院。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 的学生完成境外任务后,归国两周内需经由相关学院向国发院提 交境外学习或交流总结及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完成境外学 习任务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取消与退还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由国发院统一到学校财 务处办理奖学金发放和相关费用报销手续。所有费用凭发票报销, 所有费用经财务处审核后一律打入学生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 不得他人代领。 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 -6- 不适应当地学习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 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学生回国后七个工作日内须将 奖学金未发生的金额退还到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学金后无法出 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 未获得签证者,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二) 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海关或北京市 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 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追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 因无法出境学习的,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 还奖学金。 (三) 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研修或学习计划的, 获得 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 按照新的研修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资助。未经学校书 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研修或学习计划的, 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获 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在回国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额奖学 金退还到学校财务处。 (四)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领取奖学金资助款后, 派出前和派遣期间因有违反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学校对所颁发的奖学 -7- 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六章 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 期内向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在接受申 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 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该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为北京建筑大学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单独立 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发院在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奖学金额度的年度申请、奖学金年度执行情况的编制及项目 验收。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发放 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用于其他福利性支出。 第十六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参照北京市教委《北 京市高等学校菁英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包括: (一) 国际旅费补助:北京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 费用。 (二) 国外生活费补助: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 住宿、交通、公杂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 -8- 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 号) 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行〔2013〕5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国外项目费补助:国际会议注册费或报名费、论文 出版版面资助费、考察学习费、国外合作学校收取的学费、课程 费等。 (四) 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有 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五) 国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国外保险的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纪检部门负责对奖学金项目的评审 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公派赴境外学习长期项目的学生,在离校前 须按照学校出境交流学习的相关规定到所在学院、教务处或研究 生院办理相应的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九条 参加公派赴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在出境前须参 加由国发院组织的有关出国知识和注意事项培训,签署《北京建 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事项告知书》。在境外应完成以 下学习任务: (一) 在境外学校学习一学期(含)以上的学生,应在境 -9- 外学校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获得学校认可; (二) 在境外学习两周(含)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学生需 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短期交流学习任务; (三) 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参加国际竞赛并完成 对应任务; (四) 通过学校组织的线上国际学习项目考核并获得对应 学分。 第二十条 由国发院牵头成立校、院两级学生境外学习期间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制定安全责任制度以及紧急情况预 案,安排紧急情况联络人,妥善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境 外学习交流期间的管理工作,为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建立 专门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系)需安排专人负责派遣工作, 并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国外期 间的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和思想动态进行必要的指导,保持经常 性联系,监督项目的实施过程,切实落实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 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 外事纪律,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和学院(系)的利益、荣誉和形象 -10- 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同学在国外学习期间,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学习期限或转往他校学习。学习期结 束后,学生应及时返回学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滞留国外。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公派境外学习任务回国后,如需认定 学分的,本科生派出的学分认定及学业要求参照《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研 究生派出的学分认定经由研究生院审批同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于 年 月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规 定》 (建院外字【2012】72 号)、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公派境 外学习奖学金评定办法》(建院外字【2012】7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发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学习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 2: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事项告知书 -11- 附件 1: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学习奖学金申请表 姓名 出生 日期 性别 身份证号 照 学号 学院 班级 类别 本科□ 研究生□ 片 外语成绩(托福、 雅思、四六级等) 加权/GPA 拟前往国 家/地区 前往院 校 拟申请学习期限 _______ 年 境外 学习 专业 月 交流 类别 日 至 _______ 年______ 月 E-mail: 长期 □ 短期 □ 线上 □ 日 电话 1.我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如被发现有隐瞒、造假等 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 我已了解并承诺遵守《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 学生声明 派境外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及签字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教务处或 研究生院 意见 学工部意见 年 月 月 盖章 日 月 月 盖章 日 日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年 国际化发展 研究院(国 际教育学 院)意见 月 盖章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审核部门 意见 月 盖章 日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年 -12- 奖学金评 审委员会 意见 评审委员会主席签名: 盖章 年 月 备注 -13- 日 附件 2: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事项告知书 为完善学生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管理,保障在外学生 安全,特将北京建筑大学公派交流学生需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向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 以下简称国发院)了解项目真实情况及全部风险,根据学生本人 身心健康状况及学业完成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项目。学生参加 交流项目前须对独自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并征得家长同意。 2.学生在境外期间的身份为北京建筑大学公派出国(境)学 生,其任务是按要求学习相应的课程或进行事先获得批准的交流 活动,未经允许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3.交流学生在境外期间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 的活动,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4.为确保交流项目顺利实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和国(境)外交流院校规定。 5.学生须购买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国(境)外高校的规定 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 商业保险,保险费用均由学生其家长自行承担。 6.交流学生派出前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行前培训及安全教育; 学生本人对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自行负责,对自 身行为造成第三方的责任损害需独立承担责任。 7.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与学校国发院及所在学院 保持联系,定期向国发院工作人员汇报学习及生活情况(每月一 次),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国发院反馈。国发院为交流学生在 国(境)外交流期间遇到的突发事件及时协调交流院校。 8.交流学生出国(境)前,应向所在学院办理拟修课程及学 习计划备案。同时,详细了解本人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 -14- 情况,确认是否满足学业要求,合理安排本人的学业及毕业事宜, 避免出现延迟毕业的情况。 特别提示:学校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不可用在国(境)外 所修任何课程替代。未完整完成相关课程学习的,无法获得北京 建筑大学毕业、学位证书。 9.交流学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仍回原所在年级继续学习; 如未按期完成学习目标,并因此造成课程补修或不能按期毕业, 由交流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10.未经北京建筑大学许可,交流学生不得随意延长、缩短 交流学习期限或改变学习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至少 提前两周向北京建筑大学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发院与国(境)外 接收单位沟通并征得双方学校的职能部门同意;如擅自退出项目、 随意延长、缩短交流学习期限或改变学习内容,北京建筑大学有 权取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一切国(境)外交流项目的资格。 11.根据学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管理规定,学生参加学校组 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 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后,学生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视为 放弃复学,按有关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12.交流学生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向国发院报 到,并向国发院提交书面的交流学习总结及相关图片资料。 13.如参加有带队老师的交流项目,交流学生应自觉服从带 队老师的安排,听从带队老师的指挥。 学生本人承诺: 本人自愿参加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并已征 得家长许可,本人及家长已经仔细阅读、理解本告知书各项条款, 对自己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本 人同意严格遵守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相关规 定。如有违反,一切责任自行承担。本人已知晓学校保留学籍的 -15- 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期满若本人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本人同意 学校在应复学学期开学第三周对本人按自动退学处理。 交流学生(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日期: 北京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年 月 日 2021 年 12 月 8 日印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