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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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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 5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7 年 8 月 31 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 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西北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 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 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 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 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 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 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2-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 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均为 4 年,并据此制定各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 业或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包括休 学和保留学籍等,但不包括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期),自学生入 校之日起计算。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 学业。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 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 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4-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 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 2 周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 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 因,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应征参加中 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 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已办理入学手续的,应在 2 周内办结离 校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周内,应向学校招生 办公室申请入学。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 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5-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 定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 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 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与缓缴、困难补助、 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 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 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 -6- 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采用考 试方式考核,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经过选课程序选修的所有课程的 考核。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的其 成绩无效。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 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 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 育保健课,应当有校门诊部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体育部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 国防教育、社会实践、公益劳动、专业见习、毕业实习、读 书笔记、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考核。 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 门课程的学分。1 学年以上的课程应当参加每学期的考核,每学 期考核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和计算学分。学生不参加课程考核或 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 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 评定。必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 30%,选修课平 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 50%。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总评成绩 60 分以上为合格。 -7- 在成绩分析中,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 及格五个等级。90 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 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按规定申 请缓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 期初进行的补(缓)考。 必修课旷考、考试作弊和补(缓)考成绩不及格累计在 25 学分(含 25 学分)以下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超过 25 学分的, 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但可参加不超过 4 门次的毕业前补 考。 补(缓)考成绩均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计平时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不能参加选修课程考核而申请缓考的,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但不计入课程不及格总学分。 学生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补(缓)考,其不 能取得的学分可在以后学期另行选课,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即可。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绩点评 价方法,即每门课及全部课程的考核成绩折算为学分绩点和平均 学分绩点,以此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及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重 要依据。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 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 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校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 -8- 定为公共必修课或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大学生科技创 新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 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 校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旷考或考试作弊 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违 纪者,考核成绩要相应扣分或降档,并注明“违纪”字样。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 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予以 承认。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记录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 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违纪处分的相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 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9-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 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 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的,可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经原专业及拟转入专业所在 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因病申请转专业的情形外,为尊重学生个性发 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允许学习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学生结合自 己的学习特点、专业兴趣、职业规划等因素,按有关规定申请转 到其他专业学习。公安类、艺术类专业与其他专业类别相互之间 不得转专业,专业内不同专业方向之间不得转方向。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 - 10 - 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予以办理。 学生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转 出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分别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 会议研究决定,并将拟转入学生信息予以公示。学校在转学完成 后 3 个月内,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 关。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应征入伍、创业实践等正当事由,可以 申请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 1 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 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录,1 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 时三分之一的。 (三)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有 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附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教务处审 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学期或 1 学年为限(因病经 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2 学年),累计不得超过 2 学年。 - 11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校保 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申请休学创业,以 2 年为限,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 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在接到《休学证明》后 2 周内办结 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 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 1 周内向教务处提 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康复证明,经学 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 1 年复学的,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 一年级没有招生的,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 1 学期复学的,经本人同意,可编入原年级 学习,也可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五)学生复学后,其休学前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六节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 12 - 第四十一条 学业警示是对学生因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较 差而对其学习能力给予的通报性质的学籍处理决定。 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的期末 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 10 学分以上(含 10 学分),学校对其给 予学业告诫。 第四十二条 留级是对学生因一个学年的学习成绩过差而 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 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年的考试不及 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18 学分以上(含 18 学分;该学年第一学期期 末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后不计入),应当留级。 学生一经确定留级,即不再参加当学年度第二学期的补(缓) 考。 学生留级后,随下一年级学习,所有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 其考核成绩按较高成绩记载。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留级而拒绝留级 的。 (二)学生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 13 - 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应当在 2 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学校 将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 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 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因退学或其它原因肄业离校的学生,教务处和所在学院将其 成绩单、学生登记卡及学年操行评语等材料送交学生处归入本人 档案。 经诊断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 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本人申请退学)处理或 者转入其他院校的学生,自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 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 分,所有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均达到 60 分或者合格以上,德、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 成绩优秀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各项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 1 年 毕业。 留级学生自留级后,所修各门课程全部考核合格者,可申请 提前 1 年毕业。其留级之前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学院审查 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 14 -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本人应当在三年级的第一学期 2 周内提 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凡获 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 4 年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 案规定的学分,应当结业,但可申请延长不超过 2 年的修业年限。 每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为 1 学期或 1 学年。延长修业 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 管校长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学籍列入下一年级。 学生结业后 1 年内,可申请参加一次课程补考。补考合格后, 由学生本人申请,原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 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后 1 年内课程补考仍不及格、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或 1 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条件的毕业 生提出学位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 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 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 - 15 - 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 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 辅修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籍的取得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 知书、身份证件,按学校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请假。硕士研 究生向录取学院请假,由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博士研究 生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学校规定的入学时间 2 周不报 到的,或请假逾期 2 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七条 报到时各学院对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入学资格 进行初步审查,研究生院对博士研究生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 - 16 - 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经校长办公会批 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三)开展创新创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2 年。 (四)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应当填写《西北政法大学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后保 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周 内,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申请表》, 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有学校指定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方可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长办公会 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 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二)入学后 2 周内,博士研究生未能提供国家承认的硕士 - 17 - 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未能提供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且未 能提供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或虽 申请入学但经审查不合格的。 第六十条 研究生新生报到后 3 个月内,各学院应按照《西 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 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 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凭有关证 明向所在学院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一般不超过 2 周。 未申请暂缓注册或申请暂缓注册未获批准又不按时到校注 册的,或者获准暂缓注册逾期不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 18 - 由以外按旷课论处,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 理。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交流的在校研究生,学校认可其在国 (境)外学校的学籍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通过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与 缓缴、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 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 (一)退学。 (二)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其他终止学籍的情形。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所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参 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 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 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研究生实训课程根据研究生实训调研报告、实训日志、实训 单位评价等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修。考核办法由研究 生院具体规定。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导师与 - 19 - 本专业研究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 业活动。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经导师、学院、 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可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成效显著并具有良好社会效应 的,撰写创新创业报告,可折抵实务训练学分。 硕士研究生发表《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 D1 类以上科研成果,可以申请免修 1 门相关课程。经导师和任 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学术论文确定考核成 绩。 上述科研成果应以西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合作成果 应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研究 生视为第一作者。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严格管理,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 得的成绩在学业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的扣除该课程考核成绩 20 分,严重违 反考核纪律或构成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 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 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保留其在校学习期间所 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 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承认。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 20 - 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 1 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 1 天以上 1 周以内(含 1 周)的,由导师审批;1 周以上 30 天以内(含 30 天)的,经导 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超过 30 天的应 当办理休学。研究生请假手续由辅导员留存备案。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 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 期不返校的,均以旷课论处,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规定》处理。 研究生课堂缺勤率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 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研究生中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学风诚信 档案,记录和管理研究生学风自律、学术研究和考核等方面的诚 信状况。在研究生评优、入党、申请奖助学金、申请推荐国内外 交流、申请学位时应当调阅其学风诚信档案,将诚信状况作为重 要参考依据。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研究生,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 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处理。 研究生学风诚信档案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因学校学科专业调 整、导师变动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等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导师组、转出学院、转入导师组及转入学院 - 21 - 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转专业。 第七十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 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 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 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 校。 第七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申请转出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 请,经申请人所在专业导师组同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 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办理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手续。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应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审查同意的,经拟转入专业导师组考核同意,所在学院 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对外校研究生转入我校 的,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七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休学。 - 22 -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诊断,需要较长时间治疗的。 (二)经公派或学校相关机构批准派出,出国(境)访学、 留学、调研、实习、参与学术活动等完成部分学业计划者,超出 原定计划返校时间,因故需要延期 1 个月以上并经派出机构与接 收院校审批同意的。 (三)需要中断学业进行创业的。 (四)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的。 (五)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持续离校 1 个月以上的。 第七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研究 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 方可休学。 第七十四条 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休学 1 学年仍不能复学 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 2 学年。 第七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 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医疗费按 学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 期间,学校同时保留其学籍。 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在国际组织实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 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 23 - 管理关系。 第七十七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 2 周内填写《西 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 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无故逾期 2 周未申请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 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 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 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 2 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1 门课程补考 2 次仍不及格的,累计 3 门课程不及格 (不含经补考及格)的,第 2 次中期考核仍不合格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 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八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 2 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 - 24 - 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 学校报陕西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 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西北 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八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2 年或 3 年,各专业的学制在其培养方案中具体规定。 博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 6 年(含休学),2 年制硕 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 4 年(含休学),3 年制硕士研究 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 5 年(含休学)。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如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由研 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 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每次为 1 学期或 1 学年。延长 学习年限的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超过学制的,需缴纳学费。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 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 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 - 25 - 分,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申请 提前毕业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 办理。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八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 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 书。 已经结业的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 核同意后,可以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达到毕业或授予学位要求 的发放相应证书。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 1 年及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且成绩合 格,中途退学者,可申请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 1 年的 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 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规 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所有研究生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因 研究生未完成辅助工作造成漏报、错报和学历信息无法查询等结 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 - 26 - 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 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 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学校关于校园秩序与课外活 动的其它规定。 第九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 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 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 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 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 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 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 施。 第九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 - 27 - 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 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 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 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 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 举办讲座等活动,应事先经学校批准。 第九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 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设置一定的勤工助学岗 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 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劝阻 或者制止。 第九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 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 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 - 28 - 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 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百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 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学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 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 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 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 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 29 -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 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 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百零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告知书及决定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 - 30 - 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 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 式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 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 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一百零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 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 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等学术失信行为而受到纪律处 分的,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一百零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 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 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 - 31 - 工作机制,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 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学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 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 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 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 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 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 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 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 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附 则 学校对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普通专升本学 - 32 - 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 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 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由教务处、学生 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解释。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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