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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16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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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 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 范(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0〕165 号)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改进科技评价体 系”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 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 求,指导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 估工作,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的实施 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研 究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 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6 月 19 日 1 good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 估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绩效评估工作,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科技计 划(专项、基金等)实施成效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 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64 号) 、 《中央办公厅 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 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 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6〕 382 号)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活动,包括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 才专项等的绩效评估。 第三条 绩效评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评估需求以 及项目研发、基地运行、人才成长、市场发展的特点,设置 合理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 范程序,独立客观、分类评价。 2 good (二)协同高效。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应与其下设的专项 (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项目评估及财政预算绩效评 价统筹衔接,加强数据、资料共享,充分利用已有科技管理 信息,提高评估工作的整体效率。 (三)注重实效。突出科技计划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 果评价,重点评价其在解决国家重大发展需求、引领科学前 沿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 能力、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以及对保障国家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升人民 福祉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科技计 划绩效评估规范,统筹指导评估活动,推动评估结果运用。 科技部、财政部牵头组织开展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估。 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参与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估,按职 责组织开展相关科技计划下设的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 划等)评估,提供有关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监 测评估、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和过程管理资料。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提供有关项目绩效评估和项目 过程管理材料,配合开展科技计划评估活动。 第五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根据计划(专项、基金等) 特点及管理需求开展,原则上每 5 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估,期 间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中期评估。 3 good 第二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六条 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评估委托 者)提出评估需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和任 务、评估范围、组织方式、工作流程、进度要求、经费安排 等。 第七条 评估委托者根据评估工作方案,综合考虑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能力、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资源条件、 影响力和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 优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八条 评估委托者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 确评估任务目标、范围、内容、成果形式、委托经费、质量 控制、保密要求和数据使用要求等。 第九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开展评估,形成评估 报告提交评估委托者。 第十条 评估活动完成后 1 个月内,评估委托者应将评 估报告等信息汇交到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其 作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完善和优化布局及管理等的重要依 据。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科技计划的 4 good 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 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目标定位。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目标定位与科技计 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目标定位与我国科技创新和战略 需求的相关性,目标定位的明确性和可考核性,目标定位与 其他科技计划或科技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目标对未来科技 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适应性等。 (二)组织管理与实施。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的管理决策 机制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组织管理的规范性、 有效性、效率,以及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 管理的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制度措施,研发队伍和 条件保障落实情况,引导资源投入情况,任务部署和实施进 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资源平台开 放共享与服务情况,科技报告等成果提交、档案归档、数据 共享情况,科研诚信管理情况、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 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 (三)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目 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情况,标志性成果 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原始创新、技术创新、重大共性关键 技术突破及协同创新的作用,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技 创新平台建设的作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对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生活质量提升、 5 good 国家安全的作用,效果影响的可持续性,科技界和产业界的 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基金 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的定位和导向,对推进国家创 新体系建设和满足国家需求的支撑作用,对促进原始创新、 学科发展、人才队伍成长的作用。 第十四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 2030—重大 项目)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重大专项在重大战略产品研制、 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核心技 术突破情况,资源统筹协调和集成式协同攻关组织管理情况, 带动科技与产业领域局部跃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 和影响。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估应关注计划与统 筹科技资源、协同创新等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 重点考察重点专项布局和任务部署的合理性,组织管理机制 的有效性,计划对促进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重大共性关 键技术和产品开发、工程应用的作用,对提高原始创新能力、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国家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绩效评估应重点 考察专项(基金)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带动作用,对社会资金、 金融资本和地方财政加大创新投入的引导效果,对促进科技 6 good 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作用以及通过技术创新产 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基地专项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基地的功能定 位、布局和整合、能力提升,为国家重大需求(特别是重大 科技任务)提供支撑保障的作用,推动原始创新、科学前沿 发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科技资源的开放交流共享 和服务质量等。 人才专项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专项布局,对培养高水平 领军人才的示范作用、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和对各 类科技人才发展的示范引领和带动情况,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以及与相关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任务的结合和衔接 等。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分析、 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 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根据评估 对象特点和评估需求综合确定,并注重听取有关部门、产业 界、关联单位、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 提下,评估委托者可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或邀请国际专家 参与咨询。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评估委托者协调有关方面依托国家科技管理 信息系统,提供评估活动必需的资料信息等条件,保障评估 7 good 活动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在评估协议中要求评估机构 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评估任务需求,制定具体评估方案,明 确评估内容和指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模式、管理措施 等,报评估委托者审核认可后方可实施。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方案,组织专业团队开展评估, 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按时保质完成评估任务,确保评估信 息收集和处理全面、可信,综合分析评估依据充分,形成的 评估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简洁 易懂,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评估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保密规 定进行管理,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保密条件。评估委托者与 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托者采取随机抽查、节点检查等方 式对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评估协议 约定和评估方案开展工作、存在不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 取限期整改、终止评估任务、回收评估工作经费、取消承担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 依规追究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工作可依据本规范 制定有关细则。 8 good 第二十四条 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 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 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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