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pdf

指尖的格桑花4 页 428.034 KB下载文档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pdf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pdf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pdf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pdf
当前文档共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pdf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关于加强科研项目 关联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科情发业字〔2017〕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 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中心科 研项目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暂行规定》,本细则所称关联业务是指中 心各研究单元(包括各部门、课题组等)在科研活动、业务 工作中,委托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单位提供有偿业务的行 为,包括委托开发或服务、采购、加工、设计、测试等。 本细则所指关联业务方包括中心参股和控股企业、中 心内职工或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的企业(公众公司除外)。 特定关系人包括中心职工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 人(包括在职人员的学生、老师等)。 第三条 根据《暂行规定》,各研究单元在科研活动、业 务工作中发生关联业务时,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论证和审批 程序,确保关联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公允性,严格禁止 违规拨付、套取资金及利益输送等舞弊违法行为的发生,确 保中心承担科研项目和专项经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四条 根据《暂行规定》,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内各研究 单元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课题)。 第二章 关联科技处理 第五条 中心各研究单元与关联业务方发生关联业务的, 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一)关联业务发生前,经办人需事前向该课题所属业 务部门进行申报,按照中心采购或对外委托任务审批流程组 织对该关联业务进行论证、审批,论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课 题预算和任务书要求,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关联业务方 的资质审查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确定。 (二)关联业务发生前,项目负责人与关联业务当事人 需向中心业务管理部门主动备案本人或特定关系人所投资 企业信息并签署书面的关联业务承诺函,承诺该业务需求真 实合理且不存在利益输送。 (三)与关联业务方有关的特定关联人员必须回避整个 关联业务的洽谈、论证审批及组织实施过程。 (四)关联业务在完成审批流程后,由相应主管部门在 中心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1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 关联业务方情况说明、关联方关系、关联业务内容和关联业 务金额等信息。 第六条 关联业务的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符合该业务的营 业范围,且应具有行业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技术水 平在同行业具备先进水平,具备承担业务的能力与条件,原 则上应具备从事过 3 年以上受托相关业务的经历。 第七条 所有关联业务必须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按《合同 法》规定的内容详细填写,涉及经济业务的合同应经科技管 理处审核,必要时需中心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内容包括当事 人名称、地址、标的、数量、质量(应注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 式(验单付款、验货付款、调试合格后付款,以及收到测试 化验分析报告资料合格后付款等)、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和 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 关联业务合同中必须说明所属课题的名称、编 号等,并向审批部门提交课题预算或任务书。 第九条 审核关联业务方资质时,需该关联业务方提供 营业执照、其他能证明其资质的材料(如质量证书、行业资 格证书等)以及业绩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研究单元是课题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也是 关联业务的实施主体,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原则上禁止与本单位职工个人投资的企业(公众 公司除外)开展业务,以避免利益输送; (二)原则上限制与特定关系人关联业务的发生,确有 必要的,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审批程序; (三) 科研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课题资金管 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对关联业务 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在涉及课题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测试化验加工 等事项招投标时,与投标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在职人员或特定 关系人应事先声明,并采取回避制度,同时不得对审核和决 定等环节工作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课题所属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和审批该课 题发生的关联业务,并参与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处在审核关联业务资金使用凭单时, 严格查验关联业务的论证审批材料,凡未经审批或相应材料 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核准资金使用或拨付。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关联业务管理制度的关联业务,财务 资产处不得审核批准报销相应支出;已经报销的,查实后责 成当事人退回相应资金,并同时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相 关直接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纪监审办公室是中心关联业务的监督管理机 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研究单元承担课题关联业务进 行督导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依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必 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关联业务出现问题的,如当事 人未事先主动备案相关信息并签署书面承诺函的,将追究当 事人全部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科技管理处、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