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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东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相关待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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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人事处 校人字〔2017〕9 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东南大学教职工出国 (境)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 单位: 为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维护正常 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 关规定,依据《东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有关规定》(校通知 [2003]198 号) 、 《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 (校通知[2007]) 69 号) 、 《东南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公派出国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校 通知[2008]47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骨干教师公派出国考核 —1— 工作的通知》 (校人字[2014]12 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进 一步明确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期间相关工资等待遇。 1、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各类出国(境) 留学项目资助出国(境)研修 3 个月(不含 3 个月)以上人员, 在研修期内,停发其基础性岗位绩效津贴部分。被资助人员按时 回国,并经学校考核通过后,由学校在年终一次性补发其所停津 贴。资助期满,被资助人员确因科研需要延期回国并得到外方资 助的,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 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研修期间学校只发放岗位工 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回 国后,延期期间所停发的工资待遇不予补发。 2、由个人或所在单位联系获得外方资助出国研修人员,须 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派出,派出前须与学校签 订《东南大学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协议书》 ,在外研修期 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研修期间学校只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研修期满,研修人 员确因科研需要延期回国并得到外方资助的,须按照国家和学校 的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 过 12 个月。回国后,研修期间停发工资待遇不再补发。 3、受国家委派驻外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 件执行。 4、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旅游应 —2— 放在国家法定假期或学校寒暑假期间。非国家法定假期或学校寒 暑假期间,因参加子女毕业典礼等特殊原因的须请事假,最长不 得超过七天,其扣减工资数额计算办法为:基础性岗位绩效津贴 月标准*请假天数/21(每月按 21 个工作日计算) 。 5、公派出国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留学人员的配偶, 经批准可出国探亲,具体审批手续在留学人员出国一年后方可申 请办理;配偶是外籍或国(境)外定居的在职教职工,每两年享 受一次探亲假。 6、配偶的探亲假期为 3 个月,探亲期间基础性岗位绩效津 贴停发。配偶的探亲假应包含学校的寒假或暑假,在学校寒假或 暑假期间探亲的保留原工资待遇。路途假均包含于出国(境)假 期内。国际旅费不能作为探亲旅费报销,教职工在国(境)外不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 7、教职工假期申请、审批仍按《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 假规定》 (校通知[2007])69 号)执行。 8、学校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9、其余未尽事宜仍按照东南大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 东南大学人事处 2017 年 11 月 28 日 (主动公开) 抄送: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 委、办,工会、团委 东南大学人事处 —4— 2017 年 11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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