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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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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西北 农林科技大学章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 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 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 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 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 到 12 个 月期限。从处分之日起到毕业离校不满 6 个月的,处分期限原则 上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一)警告,不少于 6 个月; (二)严重警告,不少于 8 个月; (三)记过,不少于 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 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没有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资格。解 除处分后,学生以上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 或负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 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从重或加重给予处分: (一)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多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五)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但尚未离校,有违反校纪校规 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触犯法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受公安、司法机关处 理者,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未构成刑事犯 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司法机关 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轻重可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 下相应处分: (一)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还须承担赔 偿责任; (二)恶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 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 (五)散布和传播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传 播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 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七)使用网络软件、计算机程序等恶意选课、刷课,或有 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观看、阅读、浏览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网站网 页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传播、复制、制作、贩卖 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网站网页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 相应处分: (一)有赌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赌博场所或 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节 侵犯、损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根据情节和造成伤害及 影响给予相应处分: (一)打人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 (二)打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相应 处分: 对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但未追 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挑动、教唆、指使他人打架斗殴,或结伙打架 斗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 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并造成 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冒领、隐匿、毁弃、私自拆封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快递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宿舍 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窥、偷拍、偷录他人隐私或猥亵、性骚扰他人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七)威胁、侮辱、诽谤、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校属知识产 权,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 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违反《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或《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言行,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其他侵犯、损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节 侵犯、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哄抢 公私财物等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偷窃: 1.对偷窃者,根据偷盗物品的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2.多次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4.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二)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 或知情不报者,参照条款(一) ,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有意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占、诈骗他人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五)敲诈勒索或参与哄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聚 众哄抢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 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设施或科研成果的,除赔偿损失 外,对情节较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三)故意毁坏学校科研设施、损坏科研成果的,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标、窨井盖或施工防围等公 共设施,影响交通、施工安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其他侵犯、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节 妨碍学校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酗酒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实验室、教学楼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还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及社团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者,给 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等公 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二)违规组织学生社团,违规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未 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会费的,对组 织者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况给予 以下相应处分: (一)在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喧闹起 哄、寻衅滋事、长时间占座且屡教不改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校园卡、医保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校园卡、医 保卡等证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散发虚假或不健康的影视广告、字画、传单或在公共 设施、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的,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以欺骗、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 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贩卖、携带或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 制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 书、证明、成绩单、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国家和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 成泄密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造成不良 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冒充本校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九)私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游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 务等经营性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十二)组织、策划、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煽动、引诱、介绍他人向不良网络平台贷款的,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骗取、盗用他人信息实施网络平台贷款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在国家和学校重大工作部署推进或防控管理中,违 反相关规定,拒不服从学校管理安排或散布、传播不实言论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有其它严重影响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私拉电(网)线、使用明火、违章安装或使用发热大 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及其附近吹拉弹 唱、喧哗吵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吸烟、存放易燃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从宿舍内向外扔酒瓶、热水瓶等杂物,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留宿他人,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七)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八)出租校内学生宿舍或床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九)有其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中明 令禁止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 法》 ,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逆向行驶等违 反交规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驶摩托车、无牌照电 动车,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禁止校园内饲养遛放 宠物管理办法》 ,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区域饲养、遛放宠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二)阻挠工作人员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禁止校园内饲 养遛放宠物管理办法》执行相应公务,或散播不实舆论对学校造 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守则或管理要求的,视 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明知未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或未进行必要的实验 室安全培训,执意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二)进入实验室未穿实验服或未进行必要安全防护,经批 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实验室内吸烟、做饭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实验室嬉戏打闹,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六)在实验室住宿或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规私配和外借实验室钥匙,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八)拒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督导员、指导教师、实验室相关 管理人员的检查督导,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以及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用电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或从事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 (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违纪处理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干扰调 查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各类评奖评优、考核评价中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明知他人违法违纪,仍然隐瞒包庇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其他妨碍学校管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节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 逾期未归的,视为旷课(旷课 1 天按 8 学时计,一周按 5 天计) 。 视其旷课时数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24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32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48 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该门课 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学生不按照监考指令就坐的; 2.未经监考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2.以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方式侵害考场工作人员的; 3.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 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开考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 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5.考试过程中交换或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以央求、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加分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 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视为代考)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节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 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视情节, 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一)恶意侵占、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 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视情节 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等学 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组织代写论文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论文的过程中存在金钱交易行 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和解除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自述材料; (二)个人或组织的证明材料(书证、物证、证词、证言等) ; (三)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 (四)违纪者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 (五)学生处分登记表; (六)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七)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违纪行为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由相关单位按照下列情况进 行查证,在 10 日内,将违纪者本人自述材料、证明材料、学生处 分登记表等材料报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本科生日常行为违纪事实,由学生处牵头,相关学院(系) 配合调查; 2.研究生日常行为违纪事实,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牵 头,相关学院(系、所)配合调查; 3.涉及本科生旷课、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等违纪事实, 由教务处牵头,相关学院(系)配合调查; 4.涉及研究生旷课、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等违纪事实, 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牵头,相关学院(系、所)配合调查; 5.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等违纪事实,参照《西北农林科技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执行。 (二)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根据违纪 事实,违纪者本人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违纪者所在单位调查报告 和处理意见,提出处分等级建议,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 (三)在特殊情况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有权对违纪 者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违纪处理委 员会研究决定;学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违纪处理委 员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院(系、所)应告知学 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 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和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系)负责 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 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或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 体等以公告,30 日后视同送达。 (八)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 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 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处分期满,按下列程序予以解除: (一)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间,由所在学院(系、所)进行考 察; (二)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学生违 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可提前解除; (三)处分期满当月,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处分 申请。提出申请后 1 周内,由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初步意见 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处分期满 1 个月内(寒暑假除 外),学生本人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视为放弃解除,学生违纪处 理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前款违纪不得按 期解除或不予解除。 (五)毕业生办理完毕业手续后至离校前受到的纪律处分, 不予解除。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 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学 生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 复查结论相关材料等,分别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 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学校按规定报陕西省 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参与违纪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主动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其回避: (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违纪问题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违纪问 题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可参 照本规定相近违纪行为适用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情节定性,只适用于学生 违纪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 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校学发〔2017〕285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商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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