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501环罚决字〔2022〕21号.pdf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501 环罚决字〔2022〕21 号 安阳安南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A78M2U 地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韩河固村 投资人:周家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2 日、6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5 月 22 日,环保执法人员和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 气回收系统的液阻、气液比进行了检测;2022 年 6 月 2 日, 环保执法人员和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 回收系统的密闭性进行了检测。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 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豫 ZYJCYQ202205391) 显示,你单位编号 1 号加油枪气液比为 0.00、2 号加油枪气 液 比 为 0.18 , 不 符 合 《 加 油 站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20952-2020)中 1.0-1.2 的限值要求。2022 年 6 月 7 日,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 2022 年 6 月 1 日委托第三方对油气回收进行了现场检测,第三方 6 月 2 日 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加油站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501 环罚告字〔2022〕19 号),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陈述意见主要内容: 一是已立即整改。二是近几年处于亏损状态,疫情封路,洪 灾导致油罐进水被迫停业,所在道路两头建为房地产变为废 弃路,生意惨淡,亏损严重。三是二季度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单位人员日常检查中未发现油气回收装置外观损坏。5 月 22 日调查时发现问题, 及时进行整改并联系专业机构检测合格。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501 环罚 告字〔2022〕19 号)及送达回证、陈述材料等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构成违 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你单位陈述意见不影响对案件的认 定和处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2022 年 7 月 26 日执法人 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6 月 1 日委托监测结果合格, 已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 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处 罚 金 额 (X) : 56000, 代 入 公 式 : 56000 = 20000.0 + ( 200000.0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 元。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2022 年 7 月 26 日执法人员复查 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6 月 1 日委托监测结果合格,已停 止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 规则(修订)》,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处理决定: 从轻处罚款肆万肆仟捌佰(44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 政专户(账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 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 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 宜,联系电话:0372-21311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19 日

豫0501环罚决字〔2022〕21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