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9001环罚决字〔2023〕53号 济源市泰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pdf
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9001 环罚决字〔2023〕53 号 济源市泰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E8P69U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南杜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振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2 月 9 日生态环境部 召开《元宵节前后污染过程回顾性分析会商会议》中通报 “济源市泰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 2 月 4 日—7 日橙色 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经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2 日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的通知》(下称《预警通知》 ),从 2 月 3 日 12 时至 2 月 8 日 12 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II 级管控及响应措施。你单位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Ⅱ级)期间执行的管控措施为“1 条抽屉窑 生产线停产。1 条平板瓦隧道窑生产线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 保窑;破碎、成型等涉及颗粒物排放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 输”。2 月 11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并调阅视频监控 发现,2 月 7 日晚上 8:31 分工人正在向多孔推板窑(平板瓦 隧道窑)内进新坯,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期间未落实管控及响应措施。此外,《预警通知》要求所有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得高于预警前基准值(以 1 月 31 日-2 月 1 日平均排放量为基准)。调查发现,你单位预警 前基准值为 5.495kg,调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排放量日 报表》发现,橙色预警管控期间 2 月 4 日-2 月 7 日你单位小 时烟气流量均值为 2398.02m³,日均排放量为 6.03kg,超过 预警前基准值的 9.7%,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 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 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视听资料、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豫 9001 环罚告字〔2023〕16 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 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 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我局举行了公开听证,经听证你单位提 出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9001 环罚告字〔2023〕16 号) 、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202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河南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 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共涉及 8 项裁量因素判 定: 1.★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判定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 间”,裁量等级为 3; 2.排污状态判定为“超限制范围 10%以下”,裁量等级为 1; 3.污染物类别判定为“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 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为 3; 4.小时烟气流量判定为“1000 标立方米以上 1 万标立方 米以下”,裁量等级为 2; 5.管理类别判定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 1; 6.企业规模判定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1; 7.受处罚次数判定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为 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2,1,1, 1 , 1] 。 代 入 公 式 : 50000 = 50000.0+( 200000.0-50000.0)x [(3/5)²+(1²+3²+2²+1²+1²+1²+1²)/5²×7] ×50%,自定义裁量计 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4714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 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 84714 元(捌万肆仟柒佰壹拾肆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 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 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我局 5214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 521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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