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SDPR-2017-0050002 山东省教育厅文件 鲁教科发〔2017〕1 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 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7 年 8 月 14 日 —1—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以下简称高校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科研 水平,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科技计划项目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旨在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 高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省教育厅和高校两级管理,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多 次公示,接受异议;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第四条 项目推荐 高校科技计划项目每年推荐一次,实行限额推荐, 由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和以往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 况核定推荐限额。 第五条 高校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 中,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可能产生重大性突破的焦点方向和科学前 沿热点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交叉研究,预期社会经济效 益好、投资见效快的项目,主要面向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空间 海洋、量子技术、纳米科技、核心电子器件、系统软件、生物基 —2— 因、新药创制、智能制造、先进材料、信息安全、节能减排降碳、 雾霾治理等领域。一般项目分为 A 类项目和 B 类项目。 第六条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 A 类项目予以经费资助,一般项目中的 B 类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 从校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筹集。 第七条 推荐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广的应用前景。 (二)项目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领域 不得作为研究内容,涉密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项目申请经费额度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五)推荐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 (六)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项目可望取得预期成果。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 推荐的项目,鼓励各高校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 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八)教学研究项目和已列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计划的项目 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推荐。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术道德。 —3— (二)我省高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重点支持 40 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须具有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应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担负实质性的研究 工作。 (四)同一年度限报 1 项,参与项目不限。 第九条 高校科技计划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推荐,不受理 个人申报或其他形式的推荐。 第十条 项目推荐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第一季度下发本年度高校科技计划项目 推荐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推荐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推荐通知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 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推荐,并对推荐项目进行 初审,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确定 推荐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 划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推 荐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推荐的 《推荐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 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意见并加 —4— 盖公章;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推荐项目的研究意 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 (五)推荐项目的内容应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有合作单 位的,应在《推荐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省教育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 查。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所属学科领域进行分组 并组织专家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 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学科评审组由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组成人员每年选聘 1 次。实行回避制度,与高校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根据 财政支持情况确定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中 A 类项目的资助额度, 经公示 5 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 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 格履行合同规定。项目立项 1 个月之内,签订《山东省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重点项目 和一般项目中的 A 类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高校与 —5— 省教育厅签订;自筹经费项目《合同书》委托学校与项目负责人 签订,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予以撤 销。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 容、延长研究期限、终止研究计划。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变动 的,学校应及时提交更改、延期或撤项申请,并附项目实施小结, 报省教育厅批准。其中,申请延长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因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 责人,3 年内不得主持高校科技计划项目,所在学校要有处理意 见。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 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推荐限额,直至暂停受理 其项目推荐;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验收通过率高的高校,将适 当增加其项目推荐限额。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省财政资助经费在确定高校科技计划项目时一 次核定,分年度拨付。高校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要严格执行《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 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 号)等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的,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 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 用,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6— 2 年内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退回。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 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技术 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提出结题 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高校科技计划项目应在合同结束后 6 个月内 申请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应由本单位外且非同一单位的相关 领域高级职称专家出具结题验收意见。 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 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结题专 家不少于 3 人。 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应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 划项目验收报告书》,附带相关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验收分为 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会议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 5 人,通讯验收 专家一般不少于 3 人。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时,可与验收工作同时 进行,但需提交成果鉴定材料。 重点项目结题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验收专家不少于 7 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软件、数据库、模 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 项目(项目编号)”(A Project 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未标注的不 —7— 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 6 个月以上,且未报告省教 育厅的。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做出说明, 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 6 个月内再次 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 用,项目结题验收前,应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开展科技计划科 技报告的有关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成果 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 —8—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 会科学的意见》 (中发〔2004〕3 号),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学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促进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 (以下简称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研究 质量,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 〔2006〕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 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 研究和对策研究,支持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 究,注重成果转化,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和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 强省做贡献。 第四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实行省教育厅和高校两级管理,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多 次公示,接受异议;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9— 第二章 第五条 项目推荐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每年推荐 1 次,实行限额推荐, 由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和以往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 况核定推荐限额。 第六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 中,重点项目是指以项目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 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 践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 项目。一般项目分为 A 类项目和 B 类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 A 类项目予以经费资助,一般项目中的 B 类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 从校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筹集。 第八条 推荐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 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项目申请经费额度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五)推荐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 (六)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项目可望取得预期成果。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 — 10 — 推荐的项目,鼓励各高校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 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八)教学研究项目和已列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计划的项目 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推荐。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术道德。 (二)我省高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应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担负实质性的研究 工作。 (四)同一年度限报 1 项,参与项目不限。 第十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推荐,不受理 个人申报或其他形式的推荐。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第一季度下发本年度高校社科计划项目 推荐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推荐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推荐通知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 照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校内推荐,并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 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确定推荐的 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 — 11 — 学计划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 《推荐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推荐的 《推荐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 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意见并加 盖公章;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推荐项目的研究意 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 (五)推荐项目的内容应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有合作单 位的,应在《推荐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 省教育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 审查。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所属学科领域进行分组 并组织专家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 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学科评审组由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组成人员每年选聘一次。实行回避制度,与高校社科计划项目、 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根据 财政支持情况确定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中 A 类项目的资助额度, 经公示 5 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 12 —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 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 格履行合同规定。重点项目立项 1 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 高校与省教育厅签订《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合 同书》。一般项目的《推荐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 容、延长研究期限、终止研究计划。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变动 的,学校应及时提交更改、延期或撤项申请,并附项目实施小结, 报省教育厅批准。其中,申请延长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因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 责人,3 年内不得主持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所在学校要有处理意 见。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项目结题率低的高校, 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推荐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推 荐;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率高的高校,将适当增加其项目推荐 限额。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省财政资助经费在确定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时一 次核定,分年度拨付。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研究经费要严格执行《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 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 号)和《山东省哲 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教〔2016〕82 号)等文 — 13 — 件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的,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 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 用,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2 年内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退回。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 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连 同项目成果证明材料,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以学校为单 位统一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题。 (一)一般项目的结题标准。 1.以论文形式结题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承担的项目至少有 2 篇发表的论文(不含增刊、专辑等,下同),其中项目负责人 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 1 篇论文;民办本科、独立学院、高职高专 等承担的项目须有 1 篇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 2.以著作方式结题的,著作名称应与立项项目名称保持基本 一致。以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结题的,原则上须有 1 篇 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并由所在学校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同行 专家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鉴定专家一般应具 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 5 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2/3,本校 专家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 3.以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结题的,原则上须有 1 篇项目负 — 14 — 责人发表的论文,并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鉴定或提供采纳单位的 证明材料。同行专家鉴定的要求同以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 结题;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须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4.资助项目的成果需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应由项 目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二)重点项目的结题标准。 重点项目结题,在满足一般项目结题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负责人应至少在 CSSCI 来源期刊发表 1 篇论文。 2.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被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 采纳,或者被地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 议,经费开支合理规范。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人 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项目编号) ”,未标注的不作为项目结题材 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成果 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 — 15 —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校对:刘伟 — 16 — 主动公开 2017 年 8 月 14 日印发 共印 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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