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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天津科技大学章程》获市教委核准]-天津科技大学新闻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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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天津科技大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 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委核准的章程,经专 家评议,2020 年 4 月 1 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主任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 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政务服务处 2020 年 4 月 7 日 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序 言 天津科技大学是天津市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建于 1958 年,时名河北轻工业学院,是我国首批 4 所轻工类本科院校之 一,曾隶属原轻工业部。1968 年,学校改名为天津轻工业学院。1998 年,学校隶属关系由轻工业部划转至天津市。2002 年,经教育部批 准,学校更名为天津科技大学。 1 学校秉承“尚德尚学尚行 爱国爱校爱人”的校训,以建设拥有 世界一流学科的高水平特色大学为办学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升学 校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 校 名 称 为 天 津 科 技 大 学 , 英 文 译 名 为 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 大街 9 号,设有滨海校区和河西校区。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变更住所地,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 可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 学校举办者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 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 办学经费,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 供权利救济途径。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 2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 个维护” ,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 为工作目标,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 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服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 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 办教育,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保持和拓展轻工特色 与优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知识扎实、身心健康, 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 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学校职责、职能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开展科学研究,服务国家、区域、行业需求,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本科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 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办学 结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3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 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与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 选拔的原则组织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以“轻工”为特色,学科专业以工学为主,涵盖 工学、理学、农学、医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 等。学校适应国家、区域、行业需求和学科专业发展趋势,自主设 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位制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推进教 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督,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 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学科建设, 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学校结合学科特色,发挥优势,为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开放办学和教育国 际化。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 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 项职责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 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 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 4 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 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 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 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 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 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 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 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 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 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 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 身建设; 5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知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以 及各类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 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 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 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 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 会。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 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领导、党的建 设、全面从严治党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 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 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 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会议 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自觉接受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科技大 学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积极支持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科技大学纪 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学校机关和 学院(直属单位)纪检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 6 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 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 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 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 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 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 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 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 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 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 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 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 7 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 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 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 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 持。校长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 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 策、依法决策。结合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 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教 育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 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 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 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 设计划、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 室建设等工作; 8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学校、学院的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自主设 立系、系级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 (四)拟订学院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奖惩 办法,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学院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 (六)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申请,开展学生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学生 的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 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 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委会研究前置,由党委会 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 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 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学 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 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 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各类社团等群团组织,做好本单位党 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9 第三十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 设、教师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合作、资产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学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公平, 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独立。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 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下 列职权: (一)审议或审议并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等建设规划; (二)审议或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 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或审议并决定学术组织设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评定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 以及对外推荐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术水平; (五)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 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 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 项。 10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教授或是具有 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 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 产生或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 究、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 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 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 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组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重要 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 导机构,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负有审批学校 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并对全校学位授予及 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审核、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 审议和监督机构,负有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 议或重大议题,审议有关教学的改革方案、规划,评议教学成果 和奖励,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职责。 11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教学指导 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履行评议、聘任(推 荐)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职责,对各学科评议组推荐人选的 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议,按照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公布的岗 位职数,投票确定聘任(推荐)人选。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 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分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 开展工作。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 织形式以及各类民主沟通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 权利,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 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其实施办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12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 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知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 以及各类社团等群团组织,依据法律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 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法在学校 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是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 的由学校聘任的在编人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 建设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13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 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坚持全员育人,做学生锤炼品格、 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七)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实行分类管 理、综合培养和定期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教 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奖惩的首要标准。对在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 职工,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各类进修、培训 机制,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14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 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 权益。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15 金后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学业就业及创 新创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 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和管理我国港澳 台地区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五十九条 校友会是学校或校友发起设立、经相关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 发展,并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 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占有和使用的有形 及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 16 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 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为 学校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建设和运营好天津市天津科 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 权。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完善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建设,为学生和 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地球剪影图案和中、英文 校名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 校名。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是《天津科技大学校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 9 月 21 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网址为 www.tust.edu.cn。 17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审定,报天津市教 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 章程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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