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马栏镇某村王某某镀锌案.pdf
许昌市 5 月环境行政处罚 典 型 案 例 报送单位:许昌生态环境局鄢陵县分局 分管局长: 程德才 部门负责人: 王军旺 报 送 人: 杨金涛 报送时间: 2022 年 5 月 19 日 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 工作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 案例类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案例名称:镀锌作坊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处罚及执行情况: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概要: 2022 年 4 月 8 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综合行政执法 人员在马栏镇某村进行日常监管排查中发现马栏镇老许扶路一废 品收购站南边乡间道路东侧两间自建仓库内有一镀锌加工厂,发 现该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迅速电话联系鄢陵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 及马栏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该加工厂占地约 2 亩,大门朝西,院内有彩钢瓦搭建仓库两间,东西方向。南边仓 库内北侧有两个镀锌池(约 3 米长 80 厘米宽),分别东西摆放, 镀锌池南侧有 7 个塑料大盆,其中一个大盆内存有暗栗色液体,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经设有围堰硬化地面流入该仓库北边地 坑内,地坑内存有积液,坑内积液呈黄色有刺鼻气味、土壤呈暗 栗色,坑内无防渗措施。镀锌池周边有使用过的蓝色无名橡胶桶、 袋装氯化钾(50 千克)、成品、其中一大盆内有原料(镀锌件)、 — 2 — 橡胶手套和标识“奥邦”牌表面技术有限公司纸箱,宿舍 3 间。 北边仓库内北侧有两个大池子当中有几个分开的小池子里面有不 同颜色的液体、叉车一辆、镀锌件铁皮若干个、分装于三个铁皮 斗内、西侧有空吨桶 8 个,宿舍 1 间。在南北仓库内桌子上发现 有账本、进货单。 2022 年 4 月 8 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委托河南叁点壹 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房内渗坑里的水进行了现场采样、 检测。渗坑废水检测污染物种类及浓度:PH 值为 3.2、锌 87.6mg/L、 总铬 0.13mg/L、镍 0.36mg/L、镉 0.12 mg/L、铜<0.05mg/L,重 金属锌、镉浓度严重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执行标准 PH 值 6-9、锌 1.5mg/L、总铬 1.0 mg/L、镍 0.5 mg/L、 镉 0.05 mg/L、铜 0.5 mg/L,其中锌最高超标倍数 58.4 倍、镉最 高超标倍数 2.4 倍,按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应当认定为“严重污 染环境”。 经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及现场询问情况综合分析,许昌市生态 环境局鄢陵分局执法人员认为该作坊利用渗坑排放具有有毒物质,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于 2022 年 04 月 15 日向鄢陵县公安局移交了案卷材料,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3 — 王某镀锌加工厂路口照片 王某镀锌加工厂原材料照片 — 4 — 王某镀锌加工厂成品照片 王某镀锌加工厂镀锌池照片 — 5 — 王某镀锌加工厂镀锌池照片 王某镀锌加工厂渗坑照片 — 6 — 案件启示: 由于该镀锌作坊位于废品收购站南边乡间道路东侧两间自建 仓库内,与废品收购站紧邻,隐蔽性强,在日常排查中很难发现。 镀锌作坊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危害性较大,取证查处难度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局执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应高度重视, 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安排精兵强将进行专案侦破。 通过警示教育,我局制定的打击此类犯罪方案,针对隐蔽性 强、污染严重的作坊,对全县的废弃厂房、仓库等进行排查,又 一次打击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碰触红线,在全县掀起了打击偷排暗排行为的高潮。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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