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规〔2022〕1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大政办规〔2022〕1 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大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 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1 月 29 日 —1— 大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维 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738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 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办法的通知》 (昭政规〔2021〕3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 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 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 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 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并占有、使用、管理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 —2— 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 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 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 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 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 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 管理机制。主要职责:负责审查、批准本级重大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是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 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 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 产清查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维护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3— 组织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本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绩效管理;监督、指导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 综合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组织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 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审核、清产 登记、调配使用等工作;监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县财政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履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主要职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和监督检查;接受县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责审核本部 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事项;负责组织 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和日常监督管 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 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 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主要职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管理 —4— 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 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 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 息;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 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 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国有资 产收益;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接受县财政部门、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第十二条 配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发展需 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 置资产。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不能 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采用 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 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不得 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经批准成立的有工作时限或专项任务的临时机构,应通过调 —5— 剂方式配置,不能调剂的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原则上不再新购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 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 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 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 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 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部门 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具体配置标准见附件 1),专用资 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 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 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 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 原则,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工作,促进资产 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 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和落实在系统 内的调剂使用,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级次调剂的, 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 第四章 第十九条 使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包括单位 自用管理和对外使用管理。对外使用管理包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使 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 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 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由于资产使用人、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 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 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 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 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 务,本单位不需使用或不能通过调剂到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 可对外使用。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后,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7—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使用的资产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对外使用 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 分披露。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经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报县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对外使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2);对外使用涉及土地、房屋的,由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出租给非国有单 位(含非全资国有企业)的,应当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 公开招租,招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一次租赁期限, 动产一般不超过三年、不动产一般不超过五年。涉及公共安全、 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使用。 确需对外出租的,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同意,县财政部门、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批准后方可协议招租。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资产、事业单位通用资产在保证国有 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推进闲置资产共享共用工作。积极推进 事业单位专用设备在单位内部、行业系统内部之间的调剂共享, 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和共享共用,提升专用设备等 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专用设备调剂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给 予对方合理补偿。具体由主管部门进行组织调剂。 —8—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 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 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 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 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 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 行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必须纳入经营性国有 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处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 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 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 —9— 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审 批表格式见附件 3)。 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通过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应坚持公开再处置 原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 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县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 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 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其资产应当进行 全面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 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涉及土地、房屋、协议 处置股权的、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 元)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资产的, 由县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报县人民 政府审批。 —10—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 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送审批或 者备案。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 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属 于国家所有。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 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 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全 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 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 挪用、隐匿、坐支。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 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 国库。 第四十条 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 —11— 时,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基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分别设置资产实物管理部 门和资产账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的职责 是负责资产实物的管理,应当包括:牵头采购配置资产,资产投 入使用的领用签批,资产使用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需办理资产使 用移交手续,存放地点变动也需办理手续,完善资产卡片的使用 信息,由于使用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向其追究责 任或赔偿,资产报废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处置。 资产账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资产实物 管理部门交来的采购配置资料、核销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进 行账表、账卡、账实的核对。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 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 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资产应当及时 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卡片,通用固 定资产卡片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类别编号、规格型号、所 属部门、增加方式、存放地点、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购买日期、 启用日期、币种、原值。 —12—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 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 对,确保账卡相符。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部分改制,以 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 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 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对有账簿记录但权 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确认 资产权属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核发《产 权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国有 资产的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家底清楚, 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 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九条 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 等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 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 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或审批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4)。行政事业单 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13— 第五十条 县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前的资产盘 盈(含帐外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 关规定暂行入账。待县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后,进 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县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 账,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县财政部门、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县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备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 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 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行政事业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 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14— (六)确定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 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报经县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本单 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及 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 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主要包括资 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 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将单 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 —15— 资产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并纳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 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 单位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与预算、 决算、政府采购等系统对接。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 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 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 依据。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监督管理和责任 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 监督。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县人民政 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16— 第六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接受社会监 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活动 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 人、控告人保密。 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 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出租、 出借、投资、报废、报损、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17— 第六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 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 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 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关于行政单位 —18— 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 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 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大关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通知》 (大政办规﹝201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核实申请表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委各部门,县监察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 驻大关各单位。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9 日印发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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