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山市本级临时救助操作办法》通知.pdf
庐民字〔2021〕18号 关于印发《庐山市本级临时救助操作办法》 通 知 各乡(镇、处): 为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进一步规 范市本级临时救助工作,经民政局党组研究同意,决定印发 《庐山市本级临时救助操作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Z 2021 年 5 月 20 日 庐山市本级临时救助操作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 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 程》(赣民字〔2016〕141 号)、《江西省特别救助制度实 施方案》(赣民发〔2015〕10 号)、《九江市本级临时救助 操作办法》(九民字〔2020〕1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遵循属地救助为主的基本原则;市本级对数额 较大,超过乡镇临时救助标准给予市本级临时救助;原则上 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只开展一次临时救助。 二、救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 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 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 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一般要求:持有本市户籍(特殊困 境个人可以是非本市户籍人员);因急难事件或刚性支出突 然增加,经各乡镇给予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 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应当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一是 “急难型救助对象”。①因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 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二是“支出型救 助对象”。②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医疗 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③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 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④因生 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 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三是遭遇其 他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 三、申办程序和提供的资料 凡申请市本级临时救助的对象可向乡镇提出申请,先入 系统进行核对,并按规定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申请对象或 依法委托代理人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核报批后予以救 助。 (一)申请资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庐山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供 养证、残疾证等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4.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开展家庭经济核对; 5.针对救助范围第①类情形,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其他 意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申请人应请其意 外事件处置部门(或主管单位)、村(居)委会出具佐证材 料; 6.针对救助范围第②类情形,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 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 7.针对救助范围第③类情形,高级中学或高等教育阶段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8.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 居民身份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本级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对象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 相关情况的,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救助情况核 对报告与佐证材料不吻合的; 2.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 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 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 资产及收入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个人不得申请临时救助:①个 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困难 的;②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 ③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 除外); 5.人为限制承包土地的,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 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6.其他不予受理救助的情形。 四、常规情况下临时救助类型和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 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突发性灾害、疾 病或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人身伤害、财产严重损失或家庭劳 动力明显下降,基本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原则上按以下标 准实施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常补对象给予不高 于 5000 元救助;非常补对象给予不高于 4000 元救助;其它 困难对象给予不高于 3000 元救助。基本生活受到重大影响 救助金额适当予以提高。 (二)支出型救助 1.重大疾病救助。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 个人负担较大的,经所在地给予临时救助和其他部门救助 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10000 元 以下,按 100%给予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常补和非常补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分 别按 30%、25%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 5000 元。 支出型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其它困难家庭的困难对 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给予 20%的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 5000 元。 对仍处于在治疗期未完成结算的困难家庭予以适当上 浮救助资金。 2.助学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支出型贫困, 低收入家庭子女被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 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且未接受其他救助和资助) 给予 2000-3000 元的救助。 (三)综合型救助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同时 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对象,综合考量,适当加大救助力度。 五、特别救助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障、 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之后仍然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 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未 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中,其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 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按照不高于 90%的比 例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标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城乡低保对象中,其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 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按照不高于 50%的比例给 予救助,救助金额标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其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 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按照不高于 30%的比例 实施救助,救助金额标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附件:市本级临时救助对象档案 庐山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0 日印发 附件: 庐山市临时救助审批档案 申请人 户籍地 救助原因 对象类别 庐山市民政局 庐山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户主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对象类别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救助类别 □临时救助 □救急难 各类报销 救助金额 帐户人 身份证 费用总支出 开户名 □特别救助 个人承担总 金额 开户帐号 困难原因和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 村(居)委 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村(居)委会电话: 年 经审核同意给予 申请人 (公章) (大写人民币 同志临时救助金 万 仟 月 日 元。 佰 拾 元) 所在乡镇 审核意见 民政所所长: 分管领导: 乡(镇)长: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乡镇、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2、申请所需单据复印件主要包括:申请书、户口薄、身份证、困难原因证明、事故证明、 灾害损失证明、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各类报销救助凭证等。 3、“对象类别”栏填写五保户、精准扶贫户、低保户、临时困难户。 4、“各类报销救助金额”包括:新农合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捐 助等。 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本人姓名: ,联系电话: 。 申请社会救助类别:□特困人员供养 □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边缘家庭 □支出型困难 家庭 □临时救助 申请社会救助原因:□因病 □因残 □因子女上学 □因无住房 □因失业 □因祸 □因年老(60 周岁以上) □因其他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授权社会救助部门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本家庭申请及 获得救助期间,通过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教育、公积金、人社、司 法、编办、财政、交通、残联、工会等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和 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等企业,查询、核对本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人及全体 家庭成员亦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机构和企业 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救助部门和核对机构。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的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或者在家庭 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时,30 天内未向受救助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的,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愿意接受本家庭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 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按捺指纹): 序号 签名及指纹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1 签名日期 本人 2 3 4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名(按捺指纹): 序号 签名及指纹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签名日期 1 2 3 4 乡镇(街道)受理本申请及授权书的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签。 2.本申请及授权书原件需报县级核对部门存档。 —- 5 -—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因 (特殊原因),委托人 在外地,特委托 ( 关 系) (姓名)代为签署《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并 办理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委托人授权范围: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签署《江西省社会救 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全权代理委托人办理在本家庭申请及获得社 会救助期间,授权相关救助部门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向民 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教育、公积金、人社、司法、 编办、财政、交通、残联、工会等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 构及征信机构和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等企业查询、核对委托人基本信 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相关事宜。 委托人承诺:本人已了解社会救助及核对的相关政策,本人保证 所提交的核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全面,对本人及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 宜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愿意对本人及被委托人提交 和签署的文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承诺:本人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其向救助部门和核对机 构委托授权,如本人虚报、隐瞒、伪造材料引发侵权等相关法律纠纷, 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指模: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指模: 年 月 日 —- 5 -— 庐山市居民申请城乡临时救助对象公示(存根) 城乡临时救助家庭公示 兹有 民 乡(镇、场、处) 居(村)委会居 等,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经调查和 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 上报乡(镇、场、处)审核。监督电话:0792-263129 序 号 申请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家庭 人口 家庭住址 身份 类别 重大困难原因 1 2 3 4 5 6 7 8 9 10 公示情况说明: 公 章 年 月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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