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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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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 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 号)和《上海市教育 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 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0〕2 号)等文件 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 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 的除外)。根据每年财政实际拨款情况,每年学业奖学金发 放方案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申请 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上一学年任一课程初试成绩不合格者; (五)学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者; (六)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金额和比例如下: 研究生类别 等级 金额 比例 一等 18000 5% 博士研究生 二等 12000 5% 三等 10000 90% 一等 12000 5% 硕士研究生 二等 6000 5% 三等 3200 90% 各学院可以通过自主筹措资金,扩大各等级奖学金的覆 盖比例,但奖励等级和金额不得变更。 第七条 各学院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成 果、实践创新能力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制定详细评 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对于新入学研究生,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科学合理的机制,可依据其入学考试成绩、招生形式、是否第 一志愿兼顾前置学段的突出成绩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 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 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 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 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 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 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 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 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 的申诉等。 第十二条 校评审领导小组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 部。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 组织终审评定、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分管研究 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 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 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当围 绕研究生教育要求,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求,建 立健全与本学院研究生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评审机制,制定具体的评审实施细则,可以出台本学院 研究生综合评价体系,以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实施细则须报学校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待审议通过后,向本学院全 体研究生公布,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 审定”的程序进行。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 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 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 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评审领 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将校评审领导小组 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 12 月 31 日 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 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 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制为 2.5 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 学金按照年奖励金额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 手续的,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办理退学的研究生,已发放 学业奖学金的,应将已发放的当年学业奖学金全额退回后, 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间内不 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 公开、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过程中,若发现申请者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 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处分;若发现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 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若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做出修订或者调 整,本实施细则将相应作出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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