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推荐与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长师院发〔2021〕72 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推荐与激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 《长江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推荐与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学校 2021 年第 21 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 2021 年 7 月 9 日 长江师范学院 高层次人才推荐与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实施“人才提 升工程”,持续规范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 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激励高层次人才扎根学校干事创业,大力支 持高层次人才产出标志性成果,加快推进应用型高水平师范大学 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 设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8〕4 号) 、《中共重庆市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英才计划 5 个子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委人才〔2019〕2 号)和《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渝人社发〔2020〕53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以长江师范学院名义 申报获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四类人才。 第二章 人才类别 第三条 根据重庆市人才服务管理分类标准,结合学校实 际,将高层次人才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 2 - 3.重庆市认定的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 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项 目入选者; 2.“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青年学者; 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 得者; 4.“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 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7. 重庆英才•优秀科学家入选者; 8. 重庆市认定的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 1.重庆英才•名家名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含创新创业示 范团队负责人) 、技术技能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入选者; 2.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 3.重庆市认定的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第四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 3 - 4.重庆市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 5.重庆市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 6.重庆市高校巴渝学者青年学者; 7.重庆市认定的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 2.遵守法纪,道德高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 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爱国 奉献精神,符合“四有”好老师标准。近三年,师德年度考核结 果在合格以上。 3.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岗位职责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 果均在合格以上。 (二)业绩条件 申报各类高层次人才的业绩条件要求以各类高层次人才实 施办法或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 - 4 - 推荐程序 (一)基层遴选。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可自我推荐,依据上级文件规定规范填 报相关表格,收集整理佐证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所在二级 单位。各二级单位也可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初步遴选出合适人选。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人选负全责。 (二)组织考察。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对申报人选的思想政 治素质、师德师风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察,对有问题的申报人 选实行“一票否决” 。各二级单位通过专家组或分学术委员会对 申报人选的业绩成果进行评议。拟推荐到学校参评的人选应按照 二级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要求研究同意后,在 本单位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三)资格复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 门对二级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规范性和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对申 报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再次把 关,出现问题的直接“一票否决” 。 (四)专家评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严格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二级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时,坚 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 贡献”导向,综合考虑推荐人选的项目、论文、获奖、知识产权 推广应用、实绩贡献等因素,杜绝“五唯”倾向。 - 5 - (五)学校推荐。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格复核和专 家组评审情况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议。评议结果由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学校党委审定,通过后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挂靠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各类人才推荐原则上应按照以上程序进行,但出现申报人数 较少、申报时间较紧、突发临时申报等特殊情况时,推荐程序可 酌情而定。 第六条 对推荐到主管部门参评同一称号、连续两年未获批 的人员,学校暂停 1~2 年推荐。 第四章 人才待遇 第七条 人才待遇 (一)激励性报酬。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 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实行基 本工资、绩效工资加激励性报酬的取酬方式,也可实行年薪制。 (二)岗位津贴。对上级部门发放岗位津贴并要求学校予以 配套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岗位津贴应在 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如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发放岗位津贴的 80%,剩下的 20%待终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另外,地方政 府核拨给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全部发放给其本人。 - 6 - (三)研究经费。学校按照一类人才 100 万元、二类人才 50 万元、三类人才 10 万元、四类人才 5 万元的总额标准给予研 究经费支持。 1.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领衔团队的创新研究、艺 术生产、科研条件改善、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等方面,不得用于 单位行政办公经费、福利和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擅自变 更项目内容。 2.管理规定。实行科研项目制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研究经费在资助周期内按照年度平均划拨,第一年直接划拨,从 第二年开始,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划拨,如年度考核不合格,划 拨当年经费额度的 50%,剩下的 50%待终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划 拨。终期考核不合格,所有经费全额退回。研究经费应在资助周 期内统筹使用,确有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 式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 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2 年。2 年后仍未使用的,予以收回。 (四)享受“重庆英才服务”。按照《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 法(试行)》(渝人社发〔2020〕53 号)规定,学校协助前三 类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重庆英才服务卡”,享受科技咨询、职 称评审、户籍办理等 10 项基础服务,以及子女入学、医疗保健 等 7 项专属服务。第四类高层次人才如符合涪陵区人才层次规 - 7 - 定,学校协助办理“重庆英才服务卡”B 卡,享受涪陵区规定的 各项基础服务和专属服务。 第八条 资助原则 对同时入选多类多个高层次人才计划或称号的人才,采取就 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相应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签订协议书 获得资助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完成一定 的工作任务。工作任务由高层次人才个人和学科归属的二级单位 联合制定,包括资助周期的发展规划,获资助后拟达到的总体目 标,拟解决的难题,对资助经费的使用规划,个人能力提升、人 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工作设想。各类高层次人才资助周期原则上 为三年,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资助周期任务应细 分到每一年,形成年度《资助周期目标责任书》。学校人才办根 据实际情况对《资助周期目标责任书》进行审定,并与高层次人 才签订协议书。 第十条 过程管理 高层次人才须按照协议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资助周 期内,各二级单位要强化服务,支持和协助高层次人才组织申报 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能够正常开展教 - 8 - 学科研的工作条件,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好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 题。 第十一条 人才考核 人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 道德与学术道德、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教研、科研成果及转化、 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方面。 (一)年度考核。高层次人才每年向学科归属二级单位提交 《年度考核表》、年度工作履职报告和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二 级单位依据协议书规定目标任务,组织考核小组对高层次人才进 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和考核材料报送人才办备案。 考核优秀的,按标准兑现相关政策待遇,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 人才计划;考核合格后,按标准兑现相关政策待遇;考核不合格 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终期考核。资助周期结束前 1 个月,高层次人才向 学科归属二级单位提出资助周期结束申请,提交《终期考核表》、 总结报告和资助资金财务决算表。二级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召开考 核会议对被考核人员的资助周期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 送人才办。人才办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评估, 被考核人员须在考核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进行现场答辩,考核专 家对照协议书规定目标任务、总结报告、资助资金财务决算表及 设岗单位意见,确定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 - 9 - 第十二条 资助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协议并追回 相关待遇。 1.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2.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4.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5.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纪违规受到惩处的; 6.因为调离、辞职或其他原因离开聘用岗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尚在资助周期内且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参照执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 行。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 10 - 2021 年 7 月 12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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