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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重大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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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苏建协同发[2021]009 号 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重大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协同单位: 经中心研究,现将《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重大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 / 6 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重大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设立重大研究基金,用于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领域基础理 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主要针对该领域前沿性基础理论、行业共性 关键技术等重大科学问题的研究。为规范和加强重大研究基金计 划管理,根据《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结合重大研究基金项目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研究基金用于支持协同体内科研人员在计划指 南范围内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中心负责重大研究基金计划的指南制定、指南发布、 申请受理、评审组织、资助批准等工作,并对重大研究基金项目 实施管理。 第四条 重大研究基金项目设项目负责人 1 人,负责项目组 组建、项目申请、项目研究工作,并保障重大项目的完成;每个 项目设课题 3~5 项,每个课题设课题负责人 1 人,负责课题研究 以及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研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相关研究方向获得过省部 级以上项目计划支持; (2)研究内容具有较高的创新型和前瞻性。 2 / 6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单位不少于 3 家协同单位,每家单位至少承担 1 项课题; (2)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完成单位中应排名前 5 位。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中心首席科学家; (2)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 (3)申请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研 究; (4)研究周期内,担任重大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均不 超过 1 项。 第八条 项目设专职学术秘书 1 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秘书应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 博士; (2)应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职人员; (3)负责项目的经费管理及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4)协助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九条 根据中心发布的重大研究基金申请指南,凡符合申 请条件的科研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1)项目申请应符合中心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其研究内 容必须符合重大研究基金的资助范围; (2)申请者必须按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写《江苏建筑节 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重大项目申请书》; (3)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申请者资格和填报内容真实性审查; 3 / 6 (4)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申请通知要求 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中心办公室。 (5)重大研究基金项目执行时间为 2~3 年。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凡有以下情况 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初审: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人不具备项目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条件; (3)研究内容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或与同类研究重复; (4)明显缺乏立项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 第十一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经中心 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正式纳入重大研究基金计划管理。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研究基金资助金额与拨付办法: (1)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 20 万元; (2)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拨付 50%,达到验收 条件拨付 50%。 第十三条 重大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 法,在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单独建帐,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与 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等研究费 用; (2)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会议费、考察 调研费等; (3)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知识产 权费等。 4 / 6 第十四条 重大研究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 者,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经费的拨付: (1)项目组因故无能力履行项目任务书要求的研究任务; (2)无故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 (5)违反本办法或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中心发出 终止项目通知后的 1 个月内将全部经费退还。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重大研究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重 大研究基金计划下达、实施、检查、验收、结题等,并对项目经 费支出、成果等进行综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每年向中心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中心 统一组织验收。项目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验收: (1)取得重大理论或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 (2)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若不能按期完成,应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 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中心主任 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执行期,只能延迟 1 次且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后,应按规定向中心提交项目档案,包 括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应用报告、学术论文以及其它 5 / 6 相关的技术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不核拨剩余经费,并取 消今后申请中心所有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由中心和项目完成单位共享。研 究成果鉴定或评审由中心负责组织,双方联合申报成果、专利或 申请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中心资助项目所发表的论文、论著、专利、研 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以及申报成果时,研究者单位署名:江 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Jiangs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JiangSu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Building Energy Saving and Construct Technology)和研究者所在单位,且须标注“江苏建筑 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重大研究基金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中心办公室 负责解释。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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