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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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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 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 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 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 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 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四条 收缴管理 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 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 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 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1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 留归地方使用。 第五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各地监 管局负责执收。具体程序为: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 10 日前向财政部当地监管 局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 1) 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 票公益金金额; (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完成彩票销售机构申报资料的 审核工作并核定缴款金额后,按照收入收缴相关规定,向彩 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 15 日前,按照《非税收入 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 20 日 内、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 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 2),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 报告。 第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执 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财政部报 送《上缴地方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 3)。 第八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 2 度终了后 30 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 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分配和使用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 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 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 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 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 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 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一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 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 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证彩票公益金 项目顺利开展,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据实列 3 支管理费,即基金会为组织和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活动所发 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告。 管理费列支实施分档管理,随着项目支出规模的扩大, 列支比例应适当降低;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彩 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的 2.5%。本办法实施前列支比例高于 2.5% 的单位,按规定调减比例;低于 2.5%的单位,确需调增比例 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应对报批程序、 支出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 事业、体育事业、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专项公益事业,财政部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 关部门、单位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 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每 年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 出指标,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 算; (二)列入中央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 家体育总局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按 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复 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 4 财政部分别会同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职责提出有关资金的分地区建议 数,报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 政策每年核定预算支出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 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关 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程序向财政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财政 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 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或下达地 方; (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 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 理。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 财政部审核批准; (四)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 金支持项目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 无必要继续实施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 5 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行 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民政、体育行政 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 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 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中央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 支出分别编列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相互调整。项 目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 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 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6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 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以及民 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彩 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 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 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 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调 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宣传公告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 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 —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4 月底前,向省 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 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 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 况。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 8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 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7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 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 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 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 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 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 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 票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 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 用范围。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 分配、使用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 财政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8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 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 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 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附 则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 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 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 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 号) 同时废止。 附:1.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2.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3.上缴地方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9 附1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所属期: 填报日期: 年 年 月 月 日 申报单位 地 址 彩票 游戏 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 行次 彩票销售金额 彩票公益 金提取比 例(%) 彩票公益金 金额 上缴中央财政比例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缴中央 财政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 合 计 申报单位签章: 财政部监管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10 年 月 日 附2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财政部 监管局 所属期: 金额单位:万元 本期数 项 目 行次 备 合计 彩票销售金额 1 彩票公益金金额 2 应上缴中央财政金额 3 已上缴中央财政金额 4 填表人: 累计数 福利彩票 体育彩票 合计 福利彩票 体育彩票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11 注 年 月 日 附3 上缴地方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项 目 行次 彩票销售金额 1 彩票公益金总额 2 其中:按彩票销售量提取的彩票公益金 逾期未兑奖奖金金额 填表人: 所属年度: 合计 福利彩票 金额单位:万元 体育彩票 备注 3 4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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