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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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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医院字〔2022〕49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业经学校研究同 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2年4月6日 -1- 济 宁 医 学 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 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生、研究生。 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见习、实习、考察、社会实 践、勤工助学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根据情节 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 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 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2-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留 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签发之日 起计算,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视情况予以解除。在处分期内休 学、保留学籍的,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七条 处分期内,学生不具有评奖、评优等资格,处分 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 响,上级或学校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 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 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 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或有效阻止违纪结果 发生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 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 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 报复的; (三)违纪处分期间再次违规违纪的; -3-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或在群体违纪中为首的; (八)胁迫、贿赂、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九)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 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由学校 行文,处分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由学校公布, 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报 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 的处分决定的,由二级学院查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研究生处或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法 -4- 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院 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 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对已调查清 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按照本条(一)款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受 处分期间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 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申请依照《济 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经教育不改或受处分 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应给予比原处分高一级的处分,直至 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 15 日内 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办理 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其户口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涉及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退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以处分告知书 的形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 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 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 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 -5- 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依照《济宁医学院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交申诉即视为接受 处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真 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违法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违反法律、法规等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被 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受到治安管 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属于 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 -6- (五)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六)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管控物品擅自带入学 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 的; (六)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违禁电器, 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 (七)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 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行为;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九)参与或组织、策划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 序的; (十)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 活动的行为,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举办 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 (十一)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第三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 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 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 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 持械斗殴或聚众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使用语言、信函、邮件等方式谩骂、侮辱、诽谤、 恐吓、威胁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或有猥亵、 性骚扰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冒用他人名义或盗用他人账号、证件等,故意冒领、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信件、通知单据、邮 件等,给个人或组织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侵害公私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 财产,除赔偿损失和按有关条例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 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 (四)骗取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给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或经济损失的,除进行相应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第二十四条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 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条例,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 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 益受到损失的。 第五节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破坏考试秩序或考试作 弊者,按照《济宁医学院违纪与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相 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请假、销假、旷课的处理: (一)请假、销假程序按照《济宁医学院学生请销假规定》 -9- 执行,出现旷课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以下 处分: 1.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 3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超过 50 学时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按实际开课计算,无课期间未经请假离校的旷课 每天按 6 学时计,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每天按 6 学时计。 第二十九条 在课堂学习、科学研究、社会调研、毕业设计 等活动中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 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正式发表的成果存在抄袭、 剽窃、造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 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 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 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 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扰乱学校公共场所(如公寓、教室、餐厅、 实验室等)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 10 - (一)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等扰乱管理秩序,不听劝 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违反消防、用电的相关条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 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酗酒、哄闹、燃放炮竹、抛掷撬砸物品或设施等 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媒体、信息化管理 条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自修改、复制、移动、破坏、下载他 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和损失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造、故意传播或应用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 组织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和损失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 处分。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或 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正常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 - 11 -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 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 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 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济宁医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条例,组织成立未 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合法学生社团的 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其他违反社团管理条例并造成严重后果行 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济 宁医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节 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 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医疗条例,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 - 12 - 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除收回所获利益外,视 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未经许可浏览、 删除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 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 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良者,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非婚同居造成恶劣后果,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玩弄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 以下纪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 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上述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 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和手段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 - 13 - 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大学生行为规范的 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 14 - 附件 济 宁 医 学 院 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学号 专业 学院 班级 身份证号 违 纪 事 实 处分 依据 拟处分 决定 如你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联系人:**,联系电 话:*******,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 133 号济 宁医学院学生工作处。 济宁医学院 年 月 日 签收 信息 学生 已于 年 学生(或监护人)签字: 月 日签收到本告知书。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学生(或监护人)签名确认,学校和学生(或监护人) 各留一份。 - 15 -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16 - 2022 年 4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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