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文〔2021〕246号关于印发《黄淮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pdf
黄淮学院文件 院文〔2021〕246 号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黄淮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黄淮学院 2021 年 11 月 2 日 - 1 - 黄淮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省、市有关精神,为加强全校教职工 的责任意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落实岗位 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保证教 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考勤 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 务及单位情况掌握;其他人员均为坐班制人员,执行每周五 天工作制。双肩挑人员应在保证所负责的管理工作不受影响 的前提下,做好教学工作。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均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 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内干私事。坐班制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间根 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非坐班制人员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 教学任务的完成及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各处级单位及直属单位均为独立考勤单位,须 有专人兼职担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 第四条 各考勤单位要认真考勤,每月统一通过学校考 勤系统对上月考勤情况进行上报,并从考勤系统中打印出纸 - 2 - 质考勤表,于每月 3 号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经部门主要负责 人审查签字后报人事处。 第五条 各考勤单位报送人事处的考勤表要求一式两 份,其中一份由人事处留存备查,另一份由人事处加盖公章 后返回,各考勤单位应将返回的考勤表在本单位公示,请全 体教职工监督。 第六条 人事处将会同党政办督查考评科不定期对各 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全校进行通报,对考勤工作 优秀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考勤中弄虚作假、考勤不认真、不 及时的单位给予批评。每年年终时,将本年度的考勤情况纳 入负面清单。 第七条 校属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制定考勤办 法,考勤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章 第八条 请销假 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时应履行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种类、原因及期 限,由本考勤单位领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假满上班后,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 仍需继续请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续假、销假按原请假程序办理。时间在 7 天以 - 3 - 上的,以书面形式续假、销假;时间在 7 天以内的,可以口 头形式续假、销假(由单位考勤员负责)。基层单位准假的, 须同考勤报表一同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请假种类及相关待遇 事假 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外, 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 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科级及以下教职工请事假在 7 天(含 7 天)以内的,经所 在学院、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处级干部因事请假,以学校党政办公室相关规定为准。 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 7 天,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 过 30 天。 教职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 以内的,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以上不超过 30 天(含 30 天)的,从第 21 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 40%(日工 资=月工资÷22 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停 发工资。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期间校内绩效工资的扣发按《黄淮学院绩效工资实施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4 - 第十二条 病假 科级及以下教职工因病请假 7 天以内的,由本部门领导 批准,报人事处备案,7 天(含 7 天)至一个月者须持三级 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甲等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 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一个月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 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 报人事处备案。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应 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处级干部因病请假,以学校党政办公室相关规定为准。 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病假累计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 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 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计发。 病假期间校内绩效工资的扣发按《黄淮学院绩效工资实 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病假累计 1 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 - 5 - 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按规 定办理病退手续。 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本人从事第二职业 的,立即停发工资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经学 校研究给予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婚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国家规定的 3 天婚假外,增加婚假 18 天;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再 增加婚假 7 天。应经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的分管校 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 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外,增加产假 3 个月。男性教职工可 凭有关生育证明享受 1 个月护理假。产假或护理假期间合并 寒、暑假的,寒、暑假休假时间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 丧假 凡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 过世,可由所在单位领导给假 3 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 时,需要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八条 职工经上级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医疗期间工 资照发。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者,可根据情况 调整岗位。 第十九条 - 6 - 旷工 旷工的认定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 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具体包括: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 4.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 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 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6.出国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要求延期未获批准的。 旷工期间校内绩效工资的扣发按《黄淮学院绩效工资实 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 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情形,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7 - 黄淮学院院长办公室 - 8 - 2021 年 11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