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1 —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高质量推进创 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苏 政办发〔2018〕29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 行)》(国科奖字〔2017〕43号)的精神,依据《江苏省科学技 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 下统称提名者)提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人事关 系在江苏省内单位的下述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 (四)2000年(含)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五)2010年(含)以后的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 — 2 — 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专家年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 贡献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 家不超过70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省科 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省级专业学会、全省性行 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一)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省社会科技奖励的设奖者或承办机构; 2.所设省社会科技奖励符合《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 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苏科技规 〔2018〕 133 号)的要求; 3.所设省社会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 5 个周期(含)以上的奖 励活动,近 5 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部 门。 — 3 —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 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获奖人可以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 (二)院士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三)院士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 奖的第一完成人,或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可以3 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 (四)院士可以独立提名1项完成人仅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 岁(含)以下的省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 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九条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 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的评审活动。 第十条 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 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一条 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 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 — 4 — 知。 第十三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部门,根据提名工 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 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 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 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填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 式的提名书,并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材料严 格把关。 第十六条 提名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正式提名前,应征 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 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构、 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再次公示。 第十七条 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 织、部门联合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 5 —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专家或 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条 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 一年。 第二十一条 违反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或列入 省科技信用管理记录严重失信行为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 格。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6 — 2018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