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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20-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2015 年 6 月 25 日上海财经大学第六届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年 6 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和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事业,保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引导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提高学术自律意识,使我校的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为学校建设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 水平研究型大学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 范及管理规定》 。 第二条科研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 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科研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研究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研人 才成长,普及科学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在上海财经 大学注册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本校人员) 。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 《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 。 (二)学术研究要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 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 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 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 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5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20-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 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 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 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 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禁止行为 第五条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应杜绝以下行为: (一)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相关数据及引用的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 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 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而在本人发表的作品中署他人姓名。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学校职责 第六条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 规范的情况。 (三)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人数为 11 人。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学术规 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报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四)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5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20- 五、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应当在 30 天内进行处理,可以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 (所)负责人及其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解释,再投票以简单多 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案调查。 第八条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并及时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要求举报人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学术道德委员会可在该事件立案的同 时组成包括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无利益相关的专家在内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 应在立案后 45 天内完成调查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九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对报告进行审议,做出明确调查结论及相应处 理建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十条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 15 天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 申请。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的 20 天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复议审查。 复议审查可以以书面审查形式进行,也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复议必须在 30 天内完成,复 议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实行不公开原则, 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术道德委员会有维 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 六、惩戒 第十四条对经调查确认的学术违规事件,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行政管理 部门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处理。对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本校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 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以下处分:1.训诫教 育;2.取消学术不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⑴暂停、终止科研项目,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⑵ 取消相关学术成果登记和认定;⑶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追回相关奖励;3.三年内不 5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20- 得申请相关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4.通报批评;5.通报学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上 级管理部门有明确处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如果涉及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 门的调查和处理。 三、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 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 会等。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 予以明确,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惩戒措施执行。 第十六条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道德委 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作出处分 执行终止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 任职级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定的惩戒措施内从严处理。 七、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 2011 年 12 月 22 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上海 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上海财经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