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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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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标 到 2025 年,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 全国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达到 87.5%,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 2020 年分 别下降 10%以上。 (二)攻坚思路 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聚焦臭氧前体物 VOCs 和氮氧化物, 加快推进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石化、 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 VOCs 深度治理, 加大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坚持突出重点、分区 施策,以 5—9 月为重点时段,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 汾渭平原为国家臭氧污染防治攻坚的重点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 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及其他臭氧超标城市在国家指导下开展攻坚。 坚持科学监管、提升能力,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完善臭氧 和 VOCs 监测体系,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精准有效开展臭氧 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二、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加快实施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对溶剂型涂料、油墨、 — 20 — 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 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在木质 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 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重点区域、中央企业加大使 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 和胶粘剂;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 工、 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 完善 VOCs 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 VOCs 含量产品标识制度。 (生态环 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开展含 VOCs 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 胶粘剂、清洗剂 VOCs 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 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 VOCs 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 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 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VOCs 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开展简易低效 VOCs 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各地全面梳理 VOCs 治 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 VOCs 废气排放特征、组分 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 VOCs 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 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力争 2022 年 12 月底 — 21 — 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 大修期间完成整治。 (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 强化 VOCs 无组织排放整治。各地全面排查含 VOCs 物料储存、 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 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石化、现代煤化 工、制药、农药行业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 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 不 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焦化行业重点治理酚氰废水处理未密闭、煤 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漏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 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 放等问题。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无法实现低 VOCs 原辅材料替代的 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 (生态环 境部牵头负责)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 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 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配套 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废气热 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 (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 推进涉 VOCs 产业集群治理提升。各地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 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研究制 定治理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加快建设涉 VOCs“绿岛” 项目。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 — 22 — 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 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 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推 进各地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 VOCs 治理设施,钣喷 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 (生 态环境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推进油品 VOCs 综合管控。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 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 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 密闭性的行为,鼓励地方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 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 油)夏季蒸气压指标;在重点区域及珠三角地区,开展车辆燃油蒸 发排放控制检测。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具有万吨级以上油品泊位的 码头、 现有 80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生态环境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四、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各地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 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 促不能稳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 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 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 信息化部等参与) — 23 —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 年底前,重点区域保留的燃 煤锅炉(含电力)、其他地区 65 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 力)实现超低排放;全国 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 点区域全面完成;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 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 (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 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2025 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 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 玻璃、铸造、石灰等行业炉窑,依据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实施提标 改造;鼓励臭氧污染严重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 准。 (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 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 强化科技支撑。重点区域及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长江中游 城市群全面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主要来源和传输规律的 研究。开展环海岸线臭氧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的研究。珠三角地区 开展区域臭氧长期预测及联合应对试点。加快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 研发、生产和应用;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 — 24 — 高效 VOCs 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 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 路径。在典型城市实施“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 (科技部、生态 环境部牵头,气象局等参与) 完善监测体系。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 监测,臭氧超标城市开展 VOCs 组分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 的观测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垂直方向上的臭氧浓度和 气象综合观测;在重点区域增设背景观测站点,建设公路、港口、 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网络,优化传输通道站点设置;加 强涉 VOCs 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 VOCs 监测。(生态 环境部牵头负责) 开展夏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 重点区域具备未来 10 天臭氧污染级别预报能力;研究区域统一的臭 氧污染预警标准和应对措施。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 污染天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在夏季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等操 作,加强设备维护,鼓励增加泄漏检测与修复频次。鼓励企业和市 政工程中涉 VOCs 排放施工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锈等涂 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避开易 发臭氧污染时段。(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气象局等参与) 六、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VOCs 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 — 25 —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 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 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 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 携式 VOCs 检测仪,臭氧污染突出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石化、化工 企业集中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生态 环境部牵头负责) 强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VOCs 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 启后停” 。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 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 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 8 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的 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 持关闭并加强监管。 (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 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精准监督帮扶。指导各地在夏季围绕石化、 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精 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 送服务”等活动,指导企业优化 VOCs、氮氧化物治理方案,推动各 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 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 实际问题。充分利用热点网格技术进行非现场帮扶,指导地方有序 开展热点区域针对性排查。 (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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