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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19)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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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9-01400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文件 鲁人社规〔2019〕10 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社会科学院 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各大企业,各 高等院校: :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 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社会科学院 2019 年 10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山东社会科学院人事处) 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 制,建设高素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推动新时代哲学 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繁荣发展,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根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 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中共中央办公 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 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 号)和《中共山 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 号)精神,制定 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山东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 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 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持马克思 主义指导地位、为人民做学问的研究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科 研导向,专心致力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创新精神,爱岗敬业,学风端正。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 次。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评审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 研究实习员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 1 年期满;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 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见习 1 年期满;获得硕士学位,见习 3 个 月期满;或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非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下学 历并从事科研工作 3 年以上。 (二)素质能力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科研工 作的方法,具有协助中、高级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 (三)工作成绩 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计划 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整理或完成 2 篇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 或论文。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 被聘任为研究实习员 4 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并被聘 任为本专业研究实习员 2 年以上。 (二)素质能力 具备比较系统扎实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 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明确的研究方向, 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法,有一定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和撰写 论文的能力,能较好地发挥高级研究人员助手作用,研究工作 业绩良好。 (三)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项,提交上限为 6 项: 1.论文类:在公开出版的报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著作类: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和译著; 3.课题类:主持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 4.获奖类: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转摘类:科研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 文摘》《红旗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 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报刊转载、转摘; 6.应用决策类: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厅以上党 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或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 编著出版社科普及读物。 第九条 副研究员 (一)正常申报 1.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被聘任为助理研究员 5 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并被聘任为本专业助理研究员 2 年 以上;或博士后出站,并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 2.素质能力 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 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开拓性研究 的能力;主持或参与市厅以上党政机关组织的重大调查研究活 动或交办重要课题研究,出版社科普及成果;研究成果被市厅 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或省以上报刊转载、摘录;具有指 导初、中级以上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的能力。 3.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项,提交上限为 6 项: (1)论文类:在核心期刊或重要报纸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前 2 位); (2)著作类:公开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合著(前 2 位)、编著(独立作者或主编)和译著(前 2 位); (3)课题类:主持完成国家、省部级课题或市厅级重点课 题; (4)获奖类: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三等奖(前 2 位)、市厅 级二等奖(首位)以上奖励; (5)转摘类:科研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 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 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报刊转载、转摘; (6)应用决策类: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厅以上党政机 关相关文件采纳,或得到市厅级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或 编著出版社科普及读物。 (二)破格申报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的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正 常申报成果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 2 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 1 项; 2.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 2 位),或三等奖(首位)以上奖励;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1 部(第一作者),或在核心 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第一作者),或主持编写公开 出版的本专业科普著作 2 部(第一作者); 4.主持完成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2 项或 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1 项。 第十条 研究员 (一)正常申报 1.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被聘任为副研究员 5 年以上。 2.素质能力 精通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 较深学术造诣和进行开拓性研究的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 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学科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要研究成 果,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探索或概 括;主持市厅以上党政机关组织的重大调查研究活动或交办重 要课题研究,解决过重要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成果被市厅 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或省部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具 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的能力。 3.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项,提交上限为 6 项: (1)论文类:在核心期刊或重要报纸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一作者); (2)著作类:公开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合著(第一 作者)和译著(独立作者或第一译者); (3)课题类:主持完成国家、省部级课题或市厅级重点课 题; (4)获奖类: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一等奖(首位)以上奖 励; (5)转摘类:科研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 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 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报刊转载、转摘; (6)应用决策类: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厅以上党政机 关相关文件采纳,或得到市厅级主要领导或省部级以上领导肯 定性批示。 (二)破格申报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的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正 常申报成果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 2 项。 1.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1 项; 2.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2 位)或二等奖(首位)1 项; 3.公开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 1 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 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第一作者); 4.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2 项 或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1 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指“以上”均含本级,涉及的 科研成果、业绩等,均指申报评审人员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市指设区的市。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不含会议综述、书评)在刊物发表 的原则上不少于 5000 字,在报纸发表的原则上不少于 2000 字。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 系之一: (一)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 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 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 心期刊等。 (二)公开出版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 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 刊、增刊。 (三)重要报纸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 报》以及省部级机关报纸,省部级机关报纸特指各省市党委的 机关报纸如《大众日报》和中央各部委的机关报纸如《科技日 报》等。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课题是指: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软科 学等国家级课题。 (二)国家部委年度招标课题、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山东省软科学项目等省部级课题。 (三)省直厅(局)年度课题、各市规划办课题及被政府 认定的其他市厅级课题。 (四)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 研究会课题,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 定。 (五)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 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原件实 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奖励是指: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 国家各部委相关的社会科学学术性奖励等省部级以上奖励;山 东省各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被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市 厅级奖励。 (二)奖励成果认定标准为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其他非 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奖励不予认 定。 (三)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 复计算。 (四)集体科研成果获奖,只认定奖励证书(或文件)标 明作者。 (五)省外同等级别的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政府性奖励, 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厅以上 党政机关采纳,是指: (一)申报评审人作为负责人署名的科研成果被市委、市 政府,省委、省政府及各部委厅(局),以及中央和国家各部 委的正式文件采纳,并由发文单位开具采纳证明。 (二)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得到市厅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是指申报评审人作为负责人署名或取得完成人认定证明的科研 成果被有关领导正式签批示。 (三)申报应用决策类成果,一般要以科研成果、正式文 件、采纳证明以及领导批示(带党政机关收发公文签章)等整 套原件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 同一科研成果仅按论文、著作、课题、获奖、 转摘和应用决策类中的 1 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涉及保密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的评价,由评 审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二十条 参评人员提交的科研成果,须附具有资质的查 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 15%, 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 25%。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 2019 年 11 月 16 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系 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6〕 4 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校核人:鄢鸣 2019 年 10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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