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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院委〔2021〕79 号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现将《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 则》印发与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 -1-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以政治 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 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 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 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立德 树人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 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 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 -2- 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 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日 常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 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 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 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工作、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 -3- 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 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超过50万 元(含)以上的预算追加,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 调整以及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 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 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 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 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 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 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 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 -4- 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校外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 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 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 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 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 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 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 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 主持。 -5-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以 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 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党委常委到会。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 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 常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 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 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 委其他常委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 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 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 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常委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 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应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 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 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 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 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 -6- 见。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 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 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 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汇 报,相关单位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 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 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 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 委常委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 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 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决策的,党委书 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 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 -7- 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 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 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 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 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 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 制,确保决策落地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 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决 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 -8-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 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 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 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 商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沪商院委〔2019〕 1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商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30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