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智能化管理实施细则》(浙大校办【2017】4号).pdf
ᑛ୕ࡍኧቅێޠ၀ᆪୈ! 浙大校办〔2017〕4 号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印发《浙江大学机动车辆 进出校园智能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智能 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 日 — 1 — 浙江大学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智能化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缓解校园交通 压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采用校园交通智能化管 理系统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智能化管理。根据浙江 省、杭州市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办法》 (浙大发保〔2010〕8 号)《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修订)》(浙大发保〔2014〕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于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固定注册车辆 (以下简称固定车)通行和临时智能通行卡(以下简称临时卡) 通行两种方式。 (一)固定车通行采用车辆识别方式,适用于学校公务用 车及本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等需经常进出校园的机动车 辆。上述车辆经办理固定车审核审批通过后,进出校园时由校 园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自动识别,实现不停车自动开闸放行。 (二)临时卡通行方式,适用于所有未注册为固定车的临 时来校车辆。车辆进校门时由驾驶人领取临时卡,出校门时经 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读卡、验证、计时收费后放行。 — 2 — 第三条 根据“严格控制、分类收费”的原则,报经公安、 物价部门备案,经学校收费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学校对进入校 园不同类别的机动车辆收取相应的停车泊位费。 第四条 学校对于固定车按照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和 F 类六种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学院(系)、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各单 位)对于学校各类公务用车(车主为“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学 院/部门/单位”)可申请办理 A 类固定车,免收停车泊位费。 第六条 B 类固定车由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以学 校人事处和离退休工作处提供名单为准)凭浙江大学工作证或 校园卡,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上所有人信息 是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车辆可申请注册办理。如行驶证上的 车辆所有人信息不是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由教职工持本人 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经所在院级单位(离退休 人员所在单位指返聘单位,下同)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后可以办理 B 类固定车。 B 类固定车允许每天 4 时 30 分至次日 2 时 30 分在校园内 免费通行、停车,若 2 时 30 分至 4 时 30 分在校内停车,则视 为停车过夜。学校对其每年免收 20 次(以进出校门的次数作为 计次依据)过夜停车泊位费,第 21 次起收取每辆 5 元/次的过夜 停车泊位费。因工作需要,需增加免收过夜停车泊位费次数的, 申请人须提供所在院级单位开具的证明并经学校校园交通智能 — 3 — 化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长期在 校园内停放过夜的固定车,经批准每辆车收取夜间停车泊位费 100 元/月,按月计算。住在校园内(须提供校内住宿证明,不 含港湾家园、启真名苑、华家池家属区)的教职工,夜间停车 泊位费为 50 元/月,按月计算。院士及文科资深教授的固定车免 收过夜停车泊位费。 第七条 C 类固定车由本校人才派遣等特殊类型教职工(以 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准)凭浙江大学工作证,对于行驶证所有 人信息是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车辆可申请注册办理。如行驶 证上所有人信息为教职工直系亲属的,由教职工持本人驾驶证, 经所在院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也可办理 C 类固 定车。 学校对于每辆 C 类固定车收取停车泊位费 50 元/月(不含 夜间停车泊位费),按月计算。此类固定车允许每天 4 时 30 分 至次日 2 时 30 分在校园内通行、停车,若 2 时 30 分至 4 时 30 分在校内停车,则视为停车过夜,学校收取每辆 5 元/次的过夜 停车泊位费。因工作需要,需申请一定次数免收过夜停车泊位 费的,申请人应提供所在院级单位证明并经学校校园交通智能 化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长期在 校园内停放过夜的 C 类固定车,经批准每辆收取夜间停车泊位 费 100 元/月,按月计算。住在校园内(须提供校内住宿证明, — 4 — 不含港湾家园、启真名苑、华家池家属区)的教职工,夜间停 车泊位费为 50 元/月,按月计算。 第八条 因杭州市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机动车错峰限 行政策,学校允许教职工依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两辆 机动车申请办理 B 类固定车注册或 C 类固定车注册,但两辆固 定车中,行驶证不是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机动车辆不得超过 一辆。 按照“一人一车”的管理原则,教职工如同时申请两辆机动 车为 B 类固定车或 C 类固定车的,不能同时享受教职工注册车 辆收费优惠政策。如两辆固定车同时在校园内的,前面进校车 辆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计费,后进校车辆按临时车辆计费, 第一辆进校车辆驶出校园后,后进校车辆仍按照第六条、第七 条规定计费。 教职工如同时申请两辆机动车为 B 类固定车,只允许一辆 车享有每年免收 20 次过夜停车泊位费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D 类固定车由租用校内场地或校内单位自聘人员 等人凭场地租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等申请办理固定车注册手 续。凭场地租用合同办理固定车的,行驶证上所有人信息必须 是合同租用单位或合同租用人,一份合同限办一辆固定车。聘 用人员办理固定车,行驶证上所有人信息必须是聘用人本人或 其配偶。 — 5 — 学校对每辆 D 类固定车收取停车泊位费 100 元/月(不含夜 间停车泊位费),按月计算。此类固定车允许每天 4 时 30 分至 次日 2 时 30 分在校园内通行、停车,若 2 时 30 分至 4 时 30 分 在校内停车,则视为停车过夜,学校收取每辆 5 元/次的过夜停 车泊位费。 第十条 E 类固定车由学校非全日制学员和各单位的送货 车辆车主申请办理注册。E 类固定车的停车泊位费,按临时车辆 收费标准 8 折收取,允许每天 8 时至 20 时在校园内通行、停车。 若 E 类固定车 20 时至次日 8 时在校内通行、停车,则视为停车 过夜,收取 5 元/次的过夜停车泊位费。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办理注册固 定车,因特殊情况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注册F类固定车: (一)机动车辆归属地为杭州市; (二)行驶证、驾驶证所有人信息为学生本人; (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学校对每辆 F 类固定车收取停车泊位费 100 元/月,按月计 算。此类固定车允许全天 24 小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 第十二条 除学校公务用车外,申请注册固定车的机动车 辆必须是小型车辆,大、中型车辆不得申请注册固定车。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所有未经申请注册固定车的临时来校 车辆通行按以下要求管理: — 6 —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 特种车辆以及军车(含武警车辆)、邮政、环卫、运钞车进校 门时由驾驶人领取临时卡,离校时交回临时卡。学校对该类机 动车免收停车泊位费。 (二)因执行公务、来校联系工作等人员驾驶非固定车进 入校园时领取临时卡,进校后由校内被访单位根据情况向其提 供公务接待票,该类车辆离校时驾驶人交回临时卡和公务接待 票,学校对其免收 7 时至 23 时当日当次停车泊位费,23 时至次 日上午 7 时的停车泊位费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收取。公务接待 票由学校各单位向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部门购买,价格经学校 收费管理小组审定为 5 元/张。对校内被访单位未提供公务接待 票的车辆,学校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收取停车泊位费。 (三)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举办会议、考试等活动的工作车 辆,驾驶人进校门时领取临时卡,进校后向活动主办部门或承 办单位领取专用临时票,离校时由驾驶人交回临时卡和专用临 时票。学校对该类车辆免收 7 时至 23 时当日当次停车泊位费, 23 时至次日 7 时的停车泊位费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收取。校内 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行活动的 2 个工作日之前与 学校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职能部门协调车辆的通行和停放事 宜,并提前购置专用临时票,专用临时票价格经学校收费管理 小组审定为 10 元/张。 — 7 — (四)校内临时(短期)施工的工程车辆,驾驶人进校门 时领取临时卡,进校后按照学校指定线路通行并由施工单位向 其提供专用临时票,车辆离校时驾驶人交回临时卡和专用临时 票,学校对该类车辆免收 7 时至 23 时当日当次停车泊位费,23 时至次日 7 时的停车泊位费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收取。该类车 辆进校前应当由学校基建部门开具施工工程车辆进出校园联系 单,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向校园交通智能化管 理职能部门购买专用临时票,并由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职能部 门指定通行线路。专用临时票的价格经学校收费管理小组审定 为 10 元/张。 (五)其他临时来校的车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备案的浙江 大学校内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泊位费,具体计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辆: 8 时—20 时每辆 5 元/小时,20 时—次日 8 时每辆 5 元/次。在校园内停车 15 分钟以内的免收停车泊位费, 1 小时以内按 1 小时计费,超过 1 小时后以小时为计费单位。当 日停车 6—24 小时的按 6 小时计收,超过 24 小时部分按上述计 时收费标准重新计收。 2.大、中型车辆:停车泊位费按小型车辆的双倍计费收取。 (六)大、中型车辆临时来校需要在校内停车过夜的,应 当经学校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同意,并按指定区 域停放车辆。 — 8 — 第十四条 固定车用户可通过现金或支付宝、微信等无现 金支付方式支付停车费,由学校收费部门向付款人开具收据。 也可选用学校财务部门认可的转账方式支付。 临时卡用户可通过现金或支付宝、微信等无现金支付方式 支付停车费,由学校收费部门向付款人开具杭州市统一停车收 费票据。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 A 类固定车的,申请人应向学校校园 交通智能化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大学智能通行固定注册车辆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空白表格可在安全保卫处网站下载); (二)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 B 类固定车的,申请人应向学校校园 交通智能化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教职工本人工作证或校园卡、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行驶证上所有人信息为教职工配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 教职工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行驶证上所有人信息不是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申请 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教职工本人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所在院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申请表》。 — 9 — 住在校园内(不含港湾家园、启真名苑、华家池家属区) 的教职工,如需办理包月停车过夜手续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 教职工本人在校内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 C 类固定车的,申请人应向学校校园 交通智能化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教职工本人工作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行驶证上所有人信息为教职工配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 教职工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行驶证上所有人信息为教职工直系亲属的,申请人还应 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教职工本人驾驶证的原件、复印件; (二)有所在院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申请表》。 住在校园内(不含港湾家园、启真名苑、华家池家属区) 的教职工,如需办理包月停车过夜的,申请人还需应当提交本 人在校内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 D 类固定车的,申请人应当向校园交 通智能化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场地租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 (三)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10 — 第十九条 学校非全日制学员申请注册 E 类固定车的,申 请人应当向学校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表》、 本人学生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向学校各单位送货的车辆需申请注册 E 类固定车的,申请 人应当向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表》、行驶 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各单位出具的送货证明。如行驶证上所有 人信息为单位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与该单位关联的证明 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F类固定车的,申请人应当向学校校 园交通智能化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表》、本人学生证、行 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各类固定车在车辆信息发生变更时,申请人 应当主动到学校交通智能化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类缴费的固定车在年审期限(年审期限以 合同期限为准)期满后自动失效,车辆进入校园按临时来校车 辆计时收取停车泊位费。年审期满后,如需继续申请注册固定 车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交验证明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 采取撤销固定车的注册使用权、取消违法违规人员注册固定车 的资格、通报相关单位追究责任、要求补交所漏交的停车泊位 费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请人使用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申请 — 11 — 注册固定车的; (二)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车 的。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卡遗失的,驾驶人在出校门时除按规定 收取车辆停车泊位费外,另收取临时卡工本费 20 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车辆使用人收取的是停车泊位费,只 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视校园交通情况对外来车辆实行预约进 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相关规 定制定或由学校收费管理小组审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收 费标准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综合治理 委员会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实施细则》 (浙大校办〔2010〕20 号)同时废止。如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细 则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 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 12 — 主动公开 2017 年 11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