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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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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七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 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 下含义: 兴业银行/发行人/公司 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烟草 指 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省公司 广东烟草 指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 阳光控股 指 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福建投资集团 指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A 股、普通股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 行 指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股票面价值为人民币壹 元整的人民币普通股 兴业银行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福建省财政厅、中国 烟草总公司、福建烟草、广东烟草、阳光控股、福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建投资集团 6 家特定发行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的行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联席主承销商 指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16 年 7 月 29 日,兴业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2016年8月15日,兴业银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的相关议案。 3、2016年10月24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方案及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6]330号),原则同意兴 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21,854,000股A股股票的方案;同意福建省财政厅认 购兴业银行430,463,500股A股股票,中国烟草总公司认购兴业银行496,688,700股 A股股票,福建烟草认购兴业银行132,450,300股A股股票,广东烟草认购兴业银 行99,337,700股A股股票。 4、2017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7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721,854,000股新股。 (二)认购对象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9日,福建省财政厅参与本次认购获得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财政厅已获得参与本次认购的必要批准。 2、中国烟草总公司 2016年6月1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局长办公会议同意中 国烟草总公司参与认购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并作出会议纪要。 2016年7月18日,国家财政部出具《关于同意中国烟草总公司认购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通知》,同意中国烟草总公司参与认购兴业银行非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烟草总公司已获得参与本次认购的必要批准。 3、福建烟草 2016年6月27日,福建烟草召开党组会议同意参与认购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 的A股股票,并作出会议纪要。 2016年7月26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具“中烟办[2016]164号”《关于福建省 公司认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批复》,同意福建烟草参与认购 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烟草已获得参与本次认购的必要批准。 4、广东烟草 2016年7月6日,广东烟草党组同意参与认购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 2016年7月26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具“中烟办[2016]165号”《关于广东省 公司认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批复》,同意广东烟草参与认购 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烟草已获得参与本次认购的必要批准。 5、阳光控股 2016年7月14日,阳光控股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出资75亿元认购兴业银 行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并与兴业银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文 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阳光控股已获得 参与本次认购的必要批准。 6、福建投资集团 2016年5月30日,福建投资集团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公司出资10亿元参 与认购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所 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福建投资集团参与本次认购有权自行决定,其参 与本次认购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和认购对象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和发行数量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2016年7月30日。本次发行价格为15.10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 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 股票交易总量)的98.14%。 2、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为1,721,854,000股,其中福建省财政厅认购 430,463,500股,中国烟草总公司认购496,688,700股,福建烟草认购132,450,300 股,广东烟草认购99,337,700股,阳光控股认购496,688,700股,福建投资集团认 购66,225,100股。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福建省财政厅、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烟草、广东烟 草、阳光控股和福建投资集团。 1、认购对象的认购情况 序号 1 2 3 发行对象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烟草总公司 福建烟草 认购金额(元) 6,499,998,850 7,499,999,370 1,999,999,530 认购股份数量(股) 430,463,500 496,688,700 132,450,300 4 5 6 广东烟草 阳光控股 福建投资集团 合计 1,499,999,270 7,499,999,370 999,999,010 25,999,995,400 99,337,700 496,688,700 66,225,100 1,721,854,000 2、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为机关法人,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为 王永礼。 (2)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于1983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为570亿元,现持有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0000101619881W”的《营 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为凌成兴,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经营范围 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有效期至2014年04月01日)。国有资产 经营与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福建烟草 福建烟草成立于1995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为13,653.70万元,现持有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611802037L”的《营业执 照》 ,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军,住所为福州市北环中路133号,经营范围为烟草专卖 品经营(有效期详见许可证)、资产经营和综合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广东烟草 广东烟草成立于1989年8月31日,注册资本为14,033.90万元,现持有广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617400995N”的《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郑伟,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128号,经营范围为卷 烟经营、烟叶生产经营、资产经营和综合管理,烟草专卖品的出口业务,烟草专 卖品的进口配套服务业务,在国内经营进口烟草制品业务等。 (5)阳光控股 阳光控股成立于2006年7月18日,注册资本为219,934.40万元,现持有福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0791754131B”的《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吴洁,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阳光乌山 府院A1#楼2层02-A商业用房,经营范围为对信息、酒店、旅游、教育等产业的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投资管理,建材、五金、电子、家电的批发、代购代销(以上经营范围涉 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6)福建投资集团 福建投资集团成立于2009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00万元,现持有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68753848X3”的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为严正,住所为福州市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14层,经 营范围为对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铁路运输等行业或项目的投资、开发; 对银行、证券、信托、担保、创业投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省内重点产业等行业的 投资;对农业、林业、酒店业、采矿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资产管理。 (以上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及《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福建省财政 厅,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福建烟草、广东烟草,阳光控股及福建投资集 团均具备本次认购的股东资格,其中福建省财政厅、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福建烟草、广东烟草本次认购的主体资格已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 3、关于认购对象是否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福建省财政厅为机关法人,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烟 草、广东烟草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阳光控股和福建投资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均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4、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除阳光控股外,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1 年修订)等规定。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股份认购协议 2016年7月28日,发行人与福建省财政厅、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烟草、广 东烟草、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福建投资集团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 ,其中明确规定了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缴款方式和限售期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国银监 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述《股份认购协议》均已生效。 (二)缴款和验资 1、2017年3月28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 书,要求认购对象于2017年3月30日15:00之前将认购款汇至联席主承销商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2、2017年3月30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德师 报(验)字(17)第00186号”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认购资金验证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3月30日止,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帐号:337010100100383748)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 行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金额总计为25,999,995,400.00元。 3、2017年3月31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德师 报(验)字(17)第00187号”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3月 31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999,995,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105,748,295.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894,247,104.85元,其中,计入股本 1,721,854,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24,172,393,104.85元。 4、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 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兴业银行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 、 《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 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 次发行最终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规定;发行人与认 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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