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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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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 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试行)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学位授予 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办法》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及《中 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随机抽检 与重点抽检相结合,抽检范围为当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和学 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 10%左右,硕士 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 5%左右,学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 原则上不低于 2%。 第二条 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论文抽检由校学位办公 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照教育部学位论文抽检评议要素,分别制定 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四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 3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 3 位专家中有 2 位以上(含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 “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 3 位专家中有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 位论文,将再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位复评专家中有 1 位以上(含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 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1- 第七条 对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论文 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国科大将以适当方式进 行通报,并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决议: 1.学生 撤销学位。“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 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依据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中国科学院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撤销学位条款执 行,撤销学位并收回学位证书。 2.导师 (1)暂停该导师连续 3 年招生(含博士生、硕士生和本 科生)资格,在此期间,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需逐一审核该 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位论文,暂停 该导师评优资格。 (2)人事关系不在国科大校部及各培养单位的导师,取 消其在国科大校部及各培养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本科 生招生资格。 3.培养单位 (1)国科大校领导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进 行质量约谈。从下一招生年度开始,对于硕博士问题论文, 连续三年核减所在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 2 名及以上,对于学 士问题论文,核减所在院系该本科专业的免试攻读研究生名 额 2 名及以上。若下一年度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 翻倍核减,以此类推。 (2)“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院系,其相应的学 -2- 科培养点/招生专业需在两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所在培 养单位暂缓研究生学科培养点增列。 (3)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需重点审查该学科培养点博 士、硕士和该专业的学士学位论文,并适当增加对该培养单 位或专业的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若连续三年出现“存在问题 学位论文”,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对研究生培养点则 撤销该学科培养点,对本科生专业则予以停招。 如遇特殊情况的处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对抽检结果及处理决议存在异议者,按照《中国 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异议事项的处理条款执 行。 第九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室、北京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 导委员会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我校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 硕士和学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培养与学位部负 责解释,《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 办法(试行) 》(校发学位字〔2017〕24 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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