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医疗卫生“知名医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人组发〔2019〕5号).pdf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威人组发〔2019〕5 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医疗卫生“知名医师” 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威海市医疗卫生“知名医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 年 3 月 25 日 威海市医疗卫生“知名医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实现人才强医战略,切实提升医疗卫生人才的整 体水平,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的行业氛围,不断提高我市健 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提升 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 (威发〔2018〕22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名医师”选拔范围为在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疗 卫生机构中工作的,未满 60 周岁的在职医师。 第三条 “知名医师”每 2 年选拔 1 次,每次选拔 15 名左 右。管理期限为 4 年,实行动态管理。已被授予“首席专家”称 号和在管理期内的“优秀中青年卫生骨干人才”、威海市突贡专 家不参与评选。 第四条 威海市“知名医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五条 - 2 - 选拔条件 “知名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爱岗敬业,模范履行救死扶 伤、治病救人职责,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操守,无违法违纪行为, 群众威信高。 (二)担任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 专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专业能力强,技术过硬,在 诊治疑难、急危重症病例或疾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科研培训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全市具有较高影响力,业内和群 众认可度高。4 年内无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医疗纠纷。 (四)团队建设成效显著,在专科建设中起到带头作用。 (五)担任省、市级以上重点专科(学科)、精品特色专科 带头人,或担任市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市级以上质控中心(含中医)主任委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知名医师”选拔采取逐级推荐、专家评审、考察 公示、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市 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推荐本地区、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 申请。 第七条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 门、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不超过 5 名的原则推荐人选,推荐 - 3 - 人选要在各区市、各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人选名 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照选拔条件,对上报人选进行严格 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向 申报单位反馈。出现的候选人选空缺不再补报。对符合条件的,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差额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名单。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赴考察人 选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主评议 等方式,着重了解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并征求执纪 执法部门意见。 第十条 根据考察及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初步人选。 第十一条 对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人选,市卫生健康委联 合相关部门下发文件,公布威海市医疗卫生“知名医师”名单, 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三条 “知名医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政府津 贴 1500 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知名医师”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 织部分“知名医师”参加市情研修、休假、考察等活动。 - 4 -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知名医师”要积极开展技术攻关,管理期内至 少开展 2 项新技术;要带头服务基层,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 展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打造优势专科、开展疾 病防控指导,每月到基层服务不少于 3 天;要带头参加公益活动, 带头加强团队建设。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个人述职、个 别谈话、民主测评、查核资料或专家评议等方式,每年对“知名 医师”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知名医师”称号, 终止相关待遇: (一)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被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 构返聘的,政府津贴发至管理期满;否则,自退休次月起停发津 贴,管理期终止; (二)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管理期内调离我市的。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知名医师”称号, 终止相关待遇,并视情节追回已发津贴。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知名医师”称号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 - 5 - 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管理期内发生负主要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医疗事 故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知名医师”管理的。 第十九条 “知名医师”聘任期满,可继续参评,但不再享 受政府津贴。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6 - 附则 2019 年 3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