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第二专题学习研讨材料.pdf
青岛能源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 暨“两学一做”专题教育 第二专题学习研讨材料 2016 年 7 月 目 录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1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解读…………………………………2 3.一图读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4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7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严”在哪儿?…………33 6.一图读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9 7.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55 8.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65 9.党委会的工作方法…………………………………………………76 10.习近平为什么提出要重温这篇著作………………………………81 11.【《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一) 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位………………………86 12.【《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二) 切实执行组织纪律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92 13.【《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三) 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98 14.【《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四) 严守群众纪律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104 15.【《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五)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 依规开展各项工作……………………………108 16.【《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六) 严守生活纪律 培养高尚情操………………………………………11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 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 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 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解读 现行达 3620 字的“廉政准则”,将被 300 余字的“廉洁自律准 则”取代。中纪委官网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计八条 300 字左右,前四条是针 对所有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要求所有党员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 戒奢、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后四条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 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施行 后,将用上述 8 条,代替制定于 2010 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称“廉政准则”)。“廉政准则”包括总 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四部分,全文 3620 字, 列出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利用职 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 8 方面禁止行 为。这 8 方面禁止行为,“廉洁自律准则”全部删除。 法规重在“要言不烦” 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多次出席中纪委 座谈会。他接受采访时说,“廉洁自律准则”的八条 300 字左右,体 现了本届中央领导的风格,“如同八项规定,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不仅能背下来,更能记得牢”。 马怀德回忆,他参加中纪委座谈会时,王岐山就曾强调,法规的 要旨在于“要言不烦”,“指的就是法规要抓住最根本的东西、最关 键的东西。一部法规未必需要一一列明所有禁止的内容,如果能列出 准许项,这些准许的内容能让人背下来,牢牢记住,那么能起到更好 的效果”。 2014 年 8 月王岐山参加全国政协常委会时,曾提出一个问题: “中央过去不知有过多少规定,但都是不了了之”。他结合八项规定 强调说,“我们做这个工作(八项规定),就是要从实际出发、从具体 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抓得住、抓得牢”。 2013 年 1 月,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王岐山也 曾强调:联系实际,书就会越读越“厚”。经过思考,深入浅出,书 又会越读越“薄”,做到要言不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区 分“高线”与“底线” 2 今年 9 月,王岐山会见出席“2015 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 的外方代表,首次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两条线”:要把理想信念 宗旨这个核心价值观作为“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 马怀德说,新修订的八条“廉洁规范”,就体现了“高线”与“底 线”要求。“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这两部法规室同时修订 的。原来这两部法规有些内容重合,比如禁止行为,两个法规都有涉 及。重修修订后两个法规严格区分,纪律处分条例是‘底线’要求, 法规详细列出了禁止行为和惩戒措施;廉洁自律准则则是‘高线’要 求,体现出的是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对从政 伦理道德作出规范”。 此前,王岐山调研时,也曾透露“高线”与“底线”修法思路。 今年 7 月在陕西调研时,他曾强调,“把现行准则规定的‘不准’列 入修改后的党纪处分条例,使准则(廉洁自律准则)成为执政党向人民 的宣誓”。 首 提“修身齐家” 马怀德表示,由于“廉洁自律准则”是针对从政道德伦理提出的 高标准要求,因此虽然仅 8 条,但高度概括了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思 想道德境界,要求公私分明、尚俭戒奢、甘于奉献等等。特别是针对 领导干部,首次在党的规章中提出“修身齐家”要求:“廉洁修身,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马怀德认为,“廉洁自律准则”比党纪的标准更高,“高于纪律 严于纪律。个别党员干部的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党纪国法,达不到党纪 处分的标准,但是有可能违背了廉洁自律准则,不符合党员干部的思 想境界要求”。 3 4 5 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 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 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 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 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 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 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 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 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 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 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7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 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 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 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 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 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 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 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 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 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 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 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8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 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 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 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 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 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 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 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 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 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 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 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 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 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 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 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9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 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 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 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 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 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 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 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 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0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 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 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 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 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 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 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 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 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 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 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 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 除党籍处分。 11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 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 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 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 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 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 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 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 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 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 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2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 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 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 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 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 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 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 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 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 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 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 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 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 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 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3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 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 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 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 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 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 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 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 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 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 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 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 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 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 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 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 的机关报告。 14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 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 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 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 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 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 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 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 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 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 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 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 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 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 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 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 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 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 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 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16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 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 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 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 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 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 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 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 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18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 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 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 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 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 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 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 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 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9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 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 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 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20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 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 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 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 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 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 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 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 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 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 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 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 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 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 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 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 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 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 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2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 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 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 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 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 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 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 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 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3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 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 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 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 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 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 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 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 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 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 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 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 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 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 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 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 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25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 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 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 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 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26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 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 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 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 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 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 干群关系的; 27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 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 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 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 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 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 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 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 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 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 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 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 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 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 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 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 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29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 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 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 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 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 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 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 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 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 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0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 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 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 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 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 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 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 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 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 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 31 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 例规定处理。 3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严"在哪儿?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 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 全、最严党纪”。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 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 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 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党 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 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 33 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 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 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 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 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 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 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 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 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 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 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 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 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 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 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 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 34 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 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 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 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 来。” 划 定红线:强调追责 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 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 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 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 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 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 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 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 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 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 “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 35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 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 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 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 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 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 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 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 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 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 表示。 十 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 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 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 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 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 36 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 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 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 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 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 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 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 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 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 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 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 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 执纪越严。高波表示,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 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 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 37 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 示。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 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 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 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 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 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 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 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 3 人以上的,经批 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 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 55 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 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 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 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 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 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 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 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 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 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 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 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 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 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 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 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 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56 党组成员一般设 3 至 7 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 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9 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 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 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 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 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 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 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 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57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 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 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 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 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 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 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 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 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 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 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 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 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 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 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 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 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 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 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 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 58 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 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 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 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 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 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 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 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 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 1 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 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 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 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 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 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59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 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 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 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 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 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 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 五章 议 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 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 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 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 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 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 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 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60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 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 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 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 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 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 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 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 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 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 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 考核应当每年开展 1 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 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 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 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的; 61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 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 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 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 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 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 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 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 七章 国 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 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 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62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 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 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 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 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 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 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 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 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 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 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 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 立的党组织备案。 63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 (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6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 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 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 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 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65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 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 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 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 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 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 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 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 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 (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 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 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 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66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 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 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 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 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 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 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 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 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 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 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 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 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 负责人进行监督; 67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 (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 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 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 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 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 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 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 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 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 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 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 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 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 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68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 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 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 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 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 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 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 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 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 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 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 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 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 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 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 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 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 69 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 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 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 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 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 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 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 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 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 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 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 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 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70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 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 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 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 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 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 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 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 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 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 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 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 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 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71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 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 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 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 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 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 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 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 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 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 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 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 72 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 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 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 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 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 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 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 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 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 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 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 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 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 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 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 面解释或答复。 73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 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 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 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 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 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 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 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 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 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 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 74 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 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 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 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 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 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5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一九四九年三月十三日) 毛泽东 【这是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 所作的结论的一部分。】 一、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党的委员会有一二十个人,像 军队的一个班,书记好比是“班长”。要把这个班带好,的确不容易。 目前各中央局、分局都领导很大的地区,担负很繁重的任务。领导工 作不仅要决定方针政策,还要制定正确的工作方法,有了正确的方针 政策,如果在工作方法上疏忽了,还是要发生问题。党委要完成自己 的领导任务,就必须依靠党委这“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书记要当好“班长”,就应该很好地学习和研究。书记、副书记如果 不注意向自己的“一班人”作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不善于处理自己 和委员之间的关系,不去研究怎样把会议开好,就很难把这“一班人” 指挥好。如果这“一班人”动作不整齐,就休想带领千百万人去作战, 去建设。当然,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 ]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这里不 过是一个比方。 二、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不仅“班长”要这样做,委员也要 这样做。不要在背后议论。有了问题就开会,摆到桌面上来讨论,规 定它几条,问题就解决了。有问题而不摆到桌面上来,就会长期不得 解决,甚至一拖几年。 “班长”和委员还要能互相谅解。书记和委员,中央和各中央局, 各中央局和区党委之间的谅解、支援和友谊,比什么都重要。这一点 76 过去大家不注意,七次代表大会以来,在这方面大有进步,友好团结 关系大大增进了。今后仍然应该不断注意。 三、“互通情报”。就是说,党委各委员之间要把彼此知道的情 况互相通知、互相交流。这对于取得共同的语言是很重要的。有些人 不是这样做,而是像老子说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1], 结果彼此之间就缺乏共同的语言。我们有些高级干部,在马克思列宁 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语言,原因是学习还不够。现在党 内的语言比较一致了,但是,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例如,在土地改 革中,对什么是“中农”和什么是“富农”,就还有不同的了解。 四、不懂得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 有些文件起草出来压下暂时不发,就是因为其中还有些问题没有弄清 楚,需要先征求下级的意见。我们切不可强不知以为知,要“不耻下 问”[2],要善于倾听下面干部的意见。先做学生,然后再做先生; 先向下面干部请教,然后再下命令。各中央局、各前委处理问题的时 候,除军事情况紧急和事情已经弄清楚者外,都应该这样办。这不会 影响自己的威信,而只会增加自己的威信。我们做出的决定包括了下 面干部提出的正确意见,他们当然拥护。下面干部的话,有正确的, 也有不正确的,听了以后要加以分析。对正确的意见,必须听,并且 照它做。中央领导之所以正确,主要是由于综合了各地供给的材料、 报告和正确的意见。如果各地不来材料,不提意见,中央就很难正确 地发号施令。对下面来的错误意见也要听,根本不听是不对的;不过 听了而不照它做,并且要给以批评。 五、学会“弹钢琴”。弹钢琴要十个指头都动作,不能有的动, 有的不动。但是,十个指头同时都按下去,那也不成调子。要产生好 的音乐,十个指头的动作要有节奏,要互相配合。党委要抓紧中心工 作,又要围绕中心工作而同时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管的方 面很多,各地、各军、各部门的工作,都要照顾到,不能只注意一部 77 分问题而把别的丢掉。凡是有问题的地方都要点一下,这个方法我们 一定要学会。钢琴有人弹得好,有人弹得不好,这两种人弹出来的调 子差别很大。党委的同志必须学好“弹钢琴”。 六、要“抓紧”。就是说,党委对主要工作不但一定要“抓”, 而且一定要“抓紧”。什么东西只有抓得很紧,毫不放松,才能抓住。 抓而不紧,等于不抓。伸着巴掌,当然什么也抓不住。就是把手握起 来,但是不握紧,样子像抓,还是抓不住东西。我们有些同志,也抓 主要工作,但是抓而不紧,所以工作还是不能做好。不抓不行,抓而 不紧也不行。 七、胸中有“数”。这是说,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 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 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 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 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例 如,要进行土地改革,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占人口多少, 各有多少土地,这些数字就必须了解,才能据以定出正确的政策。对 于何谓富农,何谓富裕中农,有多少剥削收入才算富农,否则就算富 裕中农,这也必须找出一个数量的界限。在任何群众运动中,群众积 极拥护的有多少,反对的有多少,处于中间状态的有多少,这些都必 须有个基本的调查,基本的分析,不可无根据地、主观地决定问题。 八、“安民告示”。开会要事先通知,像出安民告示一样,让大 家知道要讨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且早作准备。有些地方开 干部会,事前不准备好报告和决议草案,等开会的人到了才临时凑合, 好像“兵马已到,粮草未备”,这是不好的。如果没有准备,就不要 急于开会。 九、“精兵简政”。讲话、演说、写文章和写决议案,都应当简 明扼要。会议也不要开得太长。 78 十、注意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不论在地方 上或部队里,都应该注意这一条,对党外人士也是一样。我们都是从 五湖四海汇集拢来的,我们不仅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相同的同志, 而且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我们当中还有犯过 很大错误的人,不要嫌这些人,要准备和他们一道工作。 十一、力戒骄傲。这对领导者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保持团结的 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没有犯过大错误,而且工作有了很大成绩的人, 也不要骄傲。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 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制止歌功颂德现象。 十二、划清两种界限。首先,是革命还是反革命?是延安还是西 安[3]?有些人不懂得要划清这种界限。例如,他们反对官僚主义, 就把延安说得好似“一无是处”,而没有把延安的官僚主义同西安的 官僚主义比较一下,区别一下。这就从根本上犯了错误。其次,在革 命的队伍中,要划清正确和错误、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还要弄清它们 中间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例如,成绩究竟是三分还是七分? 说少了不行,说多了也不行。一个人的工作,究竟是三分成绩七分错 误,还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必须有个根本的估计。如果是七分成绩, 那末就应该对他的工作基本上加以肯定。把成绩为主说成错误为主, 那就完全错了。我们看问题一定不要忘记划清这两种界限:革命和反 革命的界限,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记着这两条界限,事情就好办,否 则就会把问题的性质弄混淆了。自然,要把界限划好,必须经过细致 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对于每一个人和每一件事,都应该采取分析研究 的态度。 我和政治局的同志觉得,要有以上这些方法,才能把党委的工作 搞好。除了开好代表大会以外,党的各级委员会把自己的领导工作做 好,是极为重要的。我们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把党委的领导工作提 高一步。 79 【注 释】 [1]见《老子》第八十章。原文是:“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 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2]见《论语·公冶长》。原文是:“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3]延安是一九三七年一月至一九四七年三月中共中央的所在 地,西安则是国民党反动派在西北的统治中心。毛泽东以此来比喻革 命和反革命。 (选自《毛泽东选集》第四卷)(来源:学习时报/中国共产 党新闻网) 80 习近平为什么提出要重温《党委会工作方法》 2016 年 04 月 11 日 08:56:58 来源: 新华网 【学习进行时】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就学习毛泽东同志《党委会 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 是主要负责同志重温这篇著作提出明确要求。中组部也发出《通知》, 把这篇文章纳入“两学一做”的重要内容。那么,《党委会的工作方 法》是怎样一篇文章,总书记为何如此重视?新华网《学习进行时》 原创品牌栏目“讲习所”今日推出《习近平为什么提出要重温这篇著 作》,为您解析。 毛泽东同志的文章,我们耳熟能详的很多:《中国的红色政权为 什么能够存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反对本本主义》《论反 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论持久战》《论联合政府》等。相比之下,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这样一篇专门讲工作方法的著作,知名度不算 高。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特意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 员重温这篇著作,有何深意? 理解中共成功之道的一把钥匙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写于 67 年前,是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 上所作的结论的一部分。总字数不到 3000 字。党史专家却认为,它 是理解中共成功之道的一把钥匙。 81 1949 年,革命胜利在望,中国共产党将由一个革命党转变为执 政党,毛泽东把这种转变形象地比作“进京赶考”。考试能否及格, 在他看来,关键在于能否保持并进一步发挥党的正确领导。 如何保持并进一步发挥党的正确领导?除了正确的路线、方针、 政策外,还必须有正确的工作方法来贯彻执行。 毛泽东一贯重视工作方法。1949 年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建设 一个新的中国是从未趟过的一条“大河”。能否安然渡过,“桥或船 的问题”至关重要,《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是毛泽东从中国共产党 28 年血与火的斗争中焠取的工作经验,是他为全党“进京赶考”准 备的“桥或船”之一。 在当前,随着中国的改革步入“深水区”,各种新问题、新矛盾 凸现,然而不少党员干部却表现出各种各样的“不适症”,明显跟不 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在这样的形势下,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 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可见,《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被习近平总书记重新提及,有很强 的现实针对性。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的基本思想是什么? 此时重温《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我们究竟应该学什么? 首先应掌握它的基本思想。其一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 82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2013 年 6 月 28 日习近平 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严肃的党内生活,是解决党内自身 问题的重要途径。要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 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 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的核心内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一、二、 三、四、十条讲的都是这个问题。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多次巡视 的结果显示,个别地方党委(党组)“一把手”以集中之名行“一言 堂”之实,严重削弱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 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是习近平要求我们重温《党委会的工 作方法》的深意之一。 其二是树立规矩意识。 “规矩”是我们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 盘点十八大以来的“打虎”实践,反复验证了一条规律:落马高 官违法违纪情形各异,但无一不是违反了政治纪律或政治规矩。 因此,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印发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建设的通知》中要求,要“在 学习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学习掌握其中蕴含的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上下功夫,真正把握《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的基本思想, 83 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习近平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 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重温《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其另一重深意显而 易见。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主要有哪些? 在这篇著作中,毛泽东从 12 个方面谈了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党 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互通情报”; 不懂得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学会“弹 钢琴”;要“抓紧”;胸中有“数”;“安民告示”;“精兵简政”; 注意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力戒骄傲;划清两种 界限。 有党史专家将这十二条工作方法概括为三个要点:集体领导和个 人负责;“弹钢琴”与胸中有数;“抓紧”与开会。 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其核心内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毛泽东不 仅从正确处理党委会的“班长”同委员之间的关系上,坚持集体领导 的原则,还提出在党委会内部“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要通过“互 通情报”等具体方法,以使集体领导的原则得到保证。 “弹钢琴”与胸中有“数”。面对复杂的工作,毛泽东提倡党委 会的同志要学会统筹兼顾,他形象地称之为“弹钢琴”。学会“弹钢 琴”,不但要心中有“谱”,而且还要胸中有“数”。如何真正把握 客观情况,做到胸中有“数”?调查研究是认识客观事物的唯一正确 84 途径。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从群众 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 的领导方法。” “抓紧”与开会。发扬民主和“抓紧”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 是开好各种会议。开会要事先通知,像出安民告示一样,让大家知道 要讨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且早做准备。开会时,不要照本 宣科,要充分发挥参会人员的作用,这样才能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 方面的智慧。 67 年后,再读《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文章的基本思想历久弥 新,十二种“工作方法”仍是今天党建工作的法宝。(李洁琼 姚润 萍) 85 【《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一) 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位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 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严明,全 党才能在政治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才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在党的纪 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 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 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 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条例》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 细化、具体化。《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反对党 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 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 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等条款。 该章依次对“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 86 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 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成果。 (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 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 动、步调一致。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 政治纪律。 《条例》第 48 条—第 52 条明确了“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违反政治纪律 的行为,比如“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 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 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 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某市原公安局局长: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 在某市公安系统,熟悉该局长的人用“三无”,即“目无党纪国法、目无组 织、目无群众”来给他画像。他的口头禅是:“我就是党委,你最终还不是听我 的。”他选用公安系统内自认为靠得住的人,替他经营、打点企业。该局长两名 下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这位局长实际控制的企业,在获取企业用地、核拨工 程资金、承揽交通设施工程等企业经营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据 该局长另一名下属交代,有一段时间他成了这位公安局长的司机和“马仔”,陪 他打网球和高尔夫球,为他准备打球的衣服、装备等。 有人总结,这位公安局长打击人有一套,“团结”人也有一套。他用小恩小 惠笼络干警,拉进圈子为他服务。一名下属利用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便利,经这 位公安局长同意或个人擅自决定,先后多次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借给其亲属的公 司用于偿还贷款、购买设备、资金周转等营利活动。在担任市公安局局长期间, 87 这位局长先后两次大面积提拔干部,竟然不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把市 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为了个人野心,这位公安局长还善于找人为 自己抬轿子、吹喇叭。他让人制作、录制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到市直机关各部门, 甚至街道办事处和企业进行宣传。为了寻求官阶上升,他让手下人组织公安局干 部写联名推荐信,呼吁提拔他,目无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到了何等地步。 (二)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 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 权威。 《条例》第 53 条—第 56 条明确了“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实施”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 部署,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 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 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 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 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山西某县县委书记:探头对准举报箱 干扰巡视被严处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中央巡视 组在巡视过程中,一些被巡视单位和部门出现了干扰、对抗巡视工作的行为。比 如,“到 9 月份一律不许打高尔夫……”有的国有企业在巡视组进驻之前就开会 “部署”,提醒下属注意一言一行;有的单位在巡视组入驻前一周,把各部门主 要负责人换掉,导致巡视组在谈话中无法掌握具体情况;有些单位领导要求下属 与巡视组谈话结束后,回来汇报谈话情况;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拉关系、托人情, 试图找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打听消息。中央巡视组代表的是中央,这些行为妨碍 中央巡视工作的开展,损害了中央权威,严重违反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88 地方巡视组也遇到过类似情况。2014 年 9 月,山西省某县委接到了关于山 西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的通知。该县委书记在安排巡视进驻准备工作时竟强调 “要能保证举报箱的位置在监控可视范围内”,以此掌握举报人和举报情况。10 月中旬,省委巡视组按时进驻该县开展巡视,该县公安局把县委和信访局附近的 2 个摄像头,对准省委巡视组设立的 2 个举报箱,并安排人巡逻值守县宾馆的举 报箱。后来,省委巡视组根据群众反映到实地查看,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该县 委立即改正。该县委书记擅自安排将巡视组举报箱置于监控探头可视范围内,影 响了干部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权,干扰了巡视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违反了党的政 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4 年底受到严肃处理。 (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比如,在组织调查后不主动说明情况,反而搞攻守同盟、转匿赃款赃物,就是对 抗组织调查,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 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 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深圳市水务局原局长张绮文:订立攻守同盟 财产证据转藏老家 2015 年 7 月 22 日下午,深圳市纪委在对深圳市水务局原局长张绮文案重要 涉案人员、包工头蔡某某进行调查时发现,蔡某某与一男子谈笑风生地走出大楼, 当调查人员迎面向蔡亮明身份时,发现与蔡把手言欢的男子竟然就是张绮文!事 后,二人交代,他们当时聊得那么高兴,是因为刚刚订立完攻守同盟,蔡某某表 示“打死也不会出卖兄弟”,张绮文认为蔡某某“靠得住”。当蔡某某在市纪委 协助调查后,张绮文还是担心自己违纪违法的行为暴露。他从办公室保险柜中将 大量银行卡、存折、对外借款借条、投资协议、相关银行凭证、股票账户信息等 财产证据材料取出,用文件袋密封好,专程移送至广东河源紫金老家,安置在老 家的金属箱内,并交代弟弟张绮龙妥善保管。后来,张绮龙将上述证据材料藏匿 于岳母家中卧房的床底下。 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发现多年前张绮文就在老家通过伪造材料骗取公安 机关办理了另一个身份“张润成”。7 月 28 日,当调查人员再次出现在张绮文 办公室时,他自知情况不妙,离开办公室时,在将自己的常用手机交给调查人员 89 后,又偷偷将自己口袋中的另一部手机丢到走廊的花盆之中。而这一切并没有逃 过调查人员的眼睛,调查人员将张绮文丢弃的手机打开一看,其中有一条发出的 信息:“我怕我顶不住,要做好走的准备。”张绮文后来交代,该手机专门用来 “搞关系”、“找门路”,他当时已经考虑用张润成的身份出逃了。2015 年 7 月,深圳市纪委对张绮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四)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行为 在党内一些组织中无原则一团和气之风盛行。班子成员看到问题不批评,相 互之间你好我好他也好……久而久之,带坏了风气、损害了集体、危害了个人。 一团和气的“好人主义”滋长党员干部不负责任的态度和作风,是缺乏党性原则 的表现,全面从严治党决不允许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条例》第 61 条—62 条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党 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等违反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 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不动真碰硬 自己就要被处理 近年来,湖北省地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频频亮红灯。所属有的地税局违规 发放节日补助被通报,有的地税局兴建豪华办公楼被曝光,甚至还有一位地税局 的干部在陪领导喝酒后猝死。地税系统问题频发,省纪委监察厅有关领导对许建 国进行约谈,督促其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2015 年 4 月至 5 月,湖北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组在抽查中发现, 全省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十分突出,超标率竟然超过 60%!中央和湖北省委三令五申要求清理整改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而湖北省 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也曾做出了一些表面反应,会也开、话也讲; 对于系统内的一些问题,他也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但是板子高高举起,每每轻 轻放下。许建国是个学者型官员,在工作业务上他的能力还是被认可的。但是在 90 对税务系统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上,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 放任不管,有了问题不严肃处理,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班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影响极坏。 2015 年 6 月 26 日,许建国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执行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精 神不到位,被免去职务。对于这样的结果,许建国后悔不已。(中央纪委监察部 网站 陆云达 张琰) 91 【《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二) 切实执行组织纪律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 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的 领导,很重要一方面就是体现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上,党的力量 来自组织,党的领导要靠组织。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 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 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当前,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 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 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 不奏……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向组织报告, 听组织意见,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 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 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 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92 该章依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 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 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党章明确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 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 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 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条例》第 63—68 条明确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 为,比如“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 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每次开会先定调 干部选 任个人说了算 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搞家长制、一言堂”在 单位是有名的。与其共事的党员干部印象最深刻的是每次开会,他都首先定调, 对其他同志说:“我先说我的意见。”一开始也有人“不识相”,等他说完后提 出不同看法,结果被他“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没有人敢提不同意见。 市委作出的决定,执行还是不执行?洪金洲有自己的选择,但凡与自己想法 一致的,执行;但凡不一致的,那就是一个字——拖。有一次,凯里市委制定了 一项决议,然而洪金洲对此却有另外的想法,他对手下人说,对于市委的决策, 不想执行的时候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拖。于是,每次市长办公会,洪金洲就 把这个议题放到最后,一旦快要到这个议题的时候,他就会去上厕所,回来就对 93 参会的人说:“哎呀,时间太晚了,这个议题下次再议。”这次推下次,下次再 推下次,最终这件事情不了了之。 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洪金洲更喜欢搞个人说了算,凡是得不到他认可 的人,休想到市政府重要部门工作。为了干部人事问题,洪金洲和其他常委常闹 矛盾。凡是洪金洲“认可”的人,他都极为“照顾”,如凯里市政府办公室原主 任陈鹏,在洪金洲推荐下被提拔为凯里市副市长,一上任就大搞权钱交易,随之 落马。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 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 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 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交通运输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取消提拔考察资格 2015 年 7 月,交通运输部通报,在近期的部机关干部选任工作中,1 名局级 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和 12 名处级干部考察对象,因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被取消考察 对象资格。 2 月份,交通运输部党组拟提拔一批局级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个 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了重点抽查核实,对照中组部反馈的查询结果,逐项开展了 信息比对。通过比对发现,有一名考察对象申报了两套房产 231 平米、配偶持有 股票 19 万元,但没有申报其配偶持有的 167 万元基金,存在瞒报行为,其没有 报告的配偶持有基金数额超过了规定数额。交通运输部党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局级 领导职务考察对象资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补报有关事项,并就相关情况 在部机关和部属单位范围内进行了通报。 7 月,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黑龙江海事局拟提拔一批处级干部,在对考察对 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重点抽查核实中发现,一名考察对象不如实报告个人有 关事项:一是本人报告持有 1 本因私护照,而查询结果显示其持有 1 本因私护照 和 1 本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二是未报告配偶投资注册企业情况。查询结果 显示,该同志配偶注册两个企业,一个企业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一个企业注册 资本 50 万元(个人出资金额 15 万元),其未报告配偶投资注册企业情况涉及数 额超过了规定数额。黑龙江海事局党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处级考察对象资格,并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及时补报。 (二)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94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 被选举权等权利。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 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 律的追究。 《条例》第 69 条—71 条明确了“侵犯党员权利”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比如“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江苏省扬州市矿务局副局长韩谷雨:编造虚假举报材料 肆意侵犯他人权利 2012 年 5 月 22 日,江苏省扬州市矿务局副局长韩谷雨得知扬州市矿务局副 局长张凯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满,随即编造了张凯花 50 万元买官的虚 假举报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了省市领导。 其后,韩谷雨又打电话给其情妇王某,叫王某指使其侄在网上发帖。韩将亲 自编好的“扬州市花 50 万可以买到局长官位”的材料发给王某,并将多名省市 领导名字穿插材料中,以混淆视听、欺骗网民。5 月 23 日 21 时 51 分,王某侄 子将韩编好的帖子发布到网络论坛,该贴点击浏览 26800 余次,回复 850 次,在 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韩谷雨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目无组织纪律,采用诬告陷害等手段,阻止其他 党员干部受到提拔任用,甚至意图使其受到纪律追究,严重侵害了党员的合法权 利,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韩谷雨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最终,韩被 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吏治腐败是最大 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要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 95 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明组织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 规定,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条例》第 72—75 条明确了“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比如“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 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 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秋华:用人失察失误 “重”用 档案造假者 2013 年 10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秋华在中央党校 学习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发行部主任柳铁建,柳表 示想调到自治区林业厅工作。之后,陈秋华将柳铁建给的个人履历交给自治区林 业厅人事教育处,并签批意见,请人教处根据柳铁建个人情况、林业厅岗位空缺 及用人需求提出意见。 2013 年 11 月 20 日,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提出拟调任柳铁建为本厅社 会保险中心副主任(正处级)的书面意见。次日,陈秋华主持召开林业厅党组会 议,研究同意调柳铁建到自治区林业厅社会保险中心任副主任。2014 年 3 月 18 日,柳铁建到自治区林业厅报到上班。 经查,柳铁建 2010 年在担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期间,因违反纪 律被禹州市纪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之后柳伪造个人档案材料,其中职务级 别、工作经历、出生时间和入党、年度考核等情况都存在造假情况,涉嫌造假骗 官,被群众举报至中央巡视组,造成恶劣影响。柳铁建已于 2015 年 1 月被开除 党籍、开除公职。陈秋华作为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违反组织纪律,在选 拔任用干部中不认真考察,选拔任用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 劣影响,终受到党纪严惩。 (四)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96 一些领导干部采取骗办身份、户籍或冒用他人身份、户籍等手段违规办理因 私出国(境)证件,有的领导干部办多个身份证,持有外国绿卡……领导干部独 往独来、天马行空,迟早会出问题。 《条例》第 76—79 条明确了“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 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比如“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 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 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 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违规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 长 期持有因私护照 2015 年 6 月,根据科技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线索,中 央纪委监察部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对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 宁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汤东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 律和工作纪律。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 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2013 年以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2014 年 8 月以来,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直到组 织人事部门多次催缴,于 2015 年 5 月交还。依据有关规定,科技部党组研究并 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 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中央 纪委监察部网站 吴晶 鲍爽) 97 【《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三) 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 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 重要保障。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 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 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 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 利的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 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 个禁止” “52 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 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 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 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 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98 该章依次对“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 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 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一)以权谋私行为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用好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以用权,就 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 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条例》第 80—82 条明确了以权谋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 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 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全家非法敛财 6 人落网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洪亮利用 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女儿索取、收受 40 多个单位或个人的房产、现金、 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 864 万余元;贪污公款 324 万余元;挪用公 款 1000 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张洪亮不仅自己到处伸手,而且默许、纵容家人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收受钱 财。其妻子、女儿对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不制止、不规劝,而且主动参 与其中,伙同张洪亮收受贿赂达 255 万余元,占张洪亮受贿案值近三分之一,起 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家庭成员合伙作案,违纪违法家族化特征明显,结果全家人 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其妻子借张洪亮帮助别人安排工作、为房地产商和教 99 学仪器供应商等谋取利益,与张洪亮收受、索要汽车、房产、现金等贿赂 235 万余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女儿怂恿 张洪亮指派市教育局所属学校采购请托人所售教学设备,主动索贿 40 万元;其 妻妹长期帮助张洪亮夫妇保管、经营、隐匿违纪违法所得,并利用赃款炒房、放 贷获利;其妻兄借负责开发市教育局房产项目之机,从中获利 60 万元。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 43 人。2014 年 10 月 11 日,经淄博市委批 准,市及有关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逐一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 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25 人,给予 警示诫勉处理 18 人。 (二)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的题,成效有口皆碑,必 须驰而不息、坚持巩固深化。《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 一阵风。 《条例》第 83—87 条明确了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 为,比如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 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收受贿赂礼金近亿元 6 万欧元想不起谁送的 在黄柏青担任惠州市经贸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长、省水利厅厅长期间,于平 时逢年过节收受省水利厅、省属有关企业、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与社会老板贿赂、 礼金近亿元。其中不少是一些老板和领导干部以“人情往来”为由交到黄柏青及 100 其家人手里的,少则一万两万,多的达成百上千万。对于每一笔账,黄柏青与其 妻子陈某都默默记在心里。如果有一年行贿者没有“纳贡”,陈某还会觉得奇怪。 黄柏青收受的红包礼金之多令人咋舌。专案组曾在黄家发现一个装有 6 万欧 元的信封,但直到接受组织调查,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谁送的。而且黄柏青夫妇 有一个“交往不交易”的谬论,认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力交易,收点红包礼 金不过是“礼尚往来”。在离开惠州后,他也收受一些老同事和当地老板的红包 礼金,认为“反正与他们已经脱离直接关系了”。然而,这些进贡者或许不追求 立竿见影的回报,但最终都是为了获得权力的庇护和回报。 2015 年 9 月,黄柏青因违规收受巨额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 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被“双开”,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 干部要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 色。 《条例》第 88—91 条明确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 如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 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并对处分情形 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 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劵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劵投资 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101 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亨华:领导老板“一肩挑” 当官发财 “两不误” 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就须断了发财的念头。但看着别人下海经商, 有声有色,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周亨华坐不住了。为 了掩人耳目,周亨华与“老下属”兼本姓人咸安区财政局副局长、经管局局长周 某某合谋,由周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亨华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 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 2009 年 3 月,周亨华以妻弟的名义与周某某各出资 25 万元的苗圃基地正式 开业,周亨华实际占有 50%股份。至此,周亨华“舞权”的戏台正式搭建起来。 2010 年、2011 年,周亨华两次受周某某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 周某某的弟弟周元发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接了咸宁开发区一道路绿化 工程和咸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因这两项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 周某某与周亨华共同经营的苗圃基地里的苗木,工程完工结算后,周元发支付给 周某某苗木款 130 万元。周某某收款后,按照之前约定,先后 6 次通过他人将收 到的一半苗木款共计 65 万元转交给周亨华。 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问题,2015 年 3 月,周亨华接受组织调查。9 月,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亨华开除党籍、 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四)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 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 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 《条例》第 94—97 条明确了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 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 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 用劳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102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 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 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喜新厌旧贪心不足 长占民企车辆直至案发 手里已经占了一辆车,用旧了就想把别人新的换过来。云南省昆明市原市委 常委、副市长谢新松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受到严肃查处。 2009 年,时任昆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谢新松以工作繁忙、公车 接待不方便为由,要求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公司为其配置一辆车。该公司遂购置 了一辆帕萨特,供谢新松个人长期使用。 2012 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任帮办。该公司为其配备了 一辆新款帕萨特。看到别人开着新车,谢新松又“眼红”了,便找到上述公司, 要求调换过来。于是他又将这辆新款帕萨特占为己有,一直用到案发。 “勤廉奉业甘风雨,读罢春秋好回家!”这是网上流传的谢新松的诗作。这 位文采过人的官员嘴上说着“勤廉奉业”,背后却是另一套。2015 年 10 月,谢 新松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 民币 7 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 500 余万元, 产生孳息 100 余万元等问题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 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李炜 邢婷婷) 103 【《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四) 严守群众纪律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 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 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 众之上。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 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 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 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 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 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 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 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一)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直接关乎党的形象。《条例》第 105 条 —第 107 条明确了“侵害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超标准、 104 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 群众,克扣群众财物”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 105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 拖欠群众欠款的;……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田双等 4 人:克扣、套取 群众征地补偿款 在南京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魏田双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 宜,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贪心开始“活络”起来。于是,通过伪造假 单据,侵吞了差价。在之后的几次征地拆迁中,他故伎重施,先后多次通过采用 虚列青苗补偿费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 魏田双深知一人无法“瞒天过海”,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魏啟祥、副 主任孙金福及兼任社区会计的党总支副书记李德英一起拖下水。魏田双通过虚列 各种补偿单据的方式,从社区账户上直接提取现金,给自己和其余三人发放 1 万元到 4 万元不等的“年终奖”。 随后,魏田双等人把目光瞄准了征地结余资金。四人打着保证社区有稳定收 入来源的旗号,合谋共计,通过虚列青苗补偿费、迁坟费等方式,套取补偿款, 将钱截留在了社区的公益公积金账户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大里社区班子克扣群众征地拆迁补偿金,四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沦陷”, 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四人均被开除党籍。 (二)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 求,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 《条例》第 108 条—第 110 条明确了“漠视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 行为,比如“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 105 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简单粗暴等漠视群众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 108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 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潘振光:伪造拆迁手续,骗购定向安置经济 适用房 潘振光自己不符合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 用手里掌握着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安排的权力,通过伪造手续,自己骗购定向安 置经济适用房 1 套。随后,其又故伎重演,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手续,为其姐 骗购了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1 套。两次得逞,侥幸心理进一步滋长,潘振光变得 有恃无恐,办公室、家中,都成了他伪造骗取手续的场所,至 2013 年 12 月,短 短 3 年时间,通过伪造拆迁手续,潘振光多次为他人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潘振光是经济适用房安置的组织实施者,手握拆迁安置政策落实的天平,稍 有执行不公便会损害群众利益。潘振光不仅不秉公办事,还将拆迁安置政策变成 为牟利工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大肆骗购,使本该拆迁安 置的群众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性质极其恶劣。 同时,潘振光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违纪问题。2015 年 5 月, 潘振光被开除党籍;违纪所得被收缴。 (三)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 是加强民主监督,治理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 《条例》第 111 条—第 112 条明确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违反群众纪 律的行为,比如“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并对处 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106 《条例》第 111 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 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梵净山村:村务不公开,百万家产村委会主任 截留残疾老人危房改造补助金 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的各个乡村,在村委会办公楼的墙壁上都会有一面村 务公开墙,各类资金项目的分配使用情况都会定期公开,但走过场、不公开成了 一些基层干部逃避监督的手段。 太平镇梵净山村的刘福恩每个季度都请人推着自己到村委会大楼的公开栏 前驻足,看自己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到没到。67 岁的他患了脑梗,2013 年的 一场火灾又把他的木房子烧毁。靠 14000 元的捐赠款,重新立了一所木架房,暂 为居所。同时,向国家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焦急等待的刘福恩不知道,国家下 拨给他的 19800 元建房补助,早就被办有一个茶厂、一个木材加工厂,开着奥迪 车,资产上百万的村委会主任姜山截留了。 申请、发放危房改造资金,按规定要季度公开的,但调查组到村里调查时, 村务公开栏上张贴的泛黄的纸张还是一年前的。 “当时心里感觉这个钱拿了也没人知道,没人管。”姜山在接受组织调查时 说,没有公开、缺乏监督,让其心存侥幸、有恃无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邱 杰 施希茜) 107 【《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五)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 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 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 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 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 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该章依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 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一)党组织失职行为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 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条例》第 113 条—第 115 条明确了“党组织失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 为,比如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 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新疆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班 子”害了自己 108 2014 年 6 月,新疆喀什地区纪委接到有关反映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书记、 副院长王鹏先问题线索后,调查发现,王鹏先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履行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形同虚设。 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召开三次党委会议,研究施工单位给学院“捐赠”车 辆,先后收受 4 家中标施工企业 5 辆车;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学院有 关领导班子成员还商定,向施工企业收取罚款用于账外开支。王鹏先明知道这些 做法不符合中央有关规定,但是他不仅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而参 与其中,为新校区项目办和实训基地违规购买车辆和请客送礼。王鹏先作为党组 织负责人,对眼皮底下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参与,党的观念淡漠、纪律 意识松弛。2015 年 2 月,喀什地区党委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权力是柄“双刃剑”。要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 上,按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超越用权的界限,按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任 意妄为,按规定的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 不能把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 《条例》第 116 条—第 119 条明确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反工作 纪律的行为,比如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 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 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云南省瑞丽市原市委书记杨跃国: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等 “要拿到项目和土地,得杨跃国点头。”曾任云南省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 委书记的杨跃国,随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在 土地出让问题上,他直接带着老板到现场看地,只要老板看中了,就安排市国土 局供地。杨跃国为了规避监管,自己指定土地位置和面积,不符合规划的就调整 109 规划;自己确定土地价格,相关部门再找个中介机构,围绕他的意图做个“象征 性”的土地评估,然后按照开发商和杨跃国谈好的条件,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来 保证老板拿到土地。 一次,上级机关到瑞丽开展土地清理督查,发现一老板违规开发高尔夫球场, 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并提出停工处理意见。杨跃国不立即督促整改,而是向有 关部门打招呼、说情干预执纪执法活动。2014 年 9 月杨跃国被开除党籍。同年 12 月,杨跃国被依法严惩。 (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等各种交往日益 增多,内容更加广泛,严守外事纪律十分重要。 《条例》第 122 条—第 125 条明确了“违反外事工作”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行为,比如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临时出国(境) 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等, 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 (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公款出访“点多面广”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利用分管外事旅游工作之便,以各种 名目安排本人用公款出国,打着考察工作之名行个人娱乐之私,先后数十次出国 境。金昭“出访”可谓“点多面广”,足迹遍布欧亚、美洲大陆等。金昭把出国 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挥霍奢侈的契机,擅自变更考察路线,完全丢掉了一 名共产党人的品格。 金昭违反外事纪律参与境外奢靡活动的花销从哪里来?某次金昭去欧洲前 将下属单位负责人叫到办公室,表示“陪同领导出国考察需要一些费用”。该单 位负责人通过旅行社兑换了美元交到了金昭手中。金昭漠视纪律,终受到党纪严 肃处理,被开除党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罗华 张祎鑫) 110 【《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六) 严守生活纪律 培养高尚情操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 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 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 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 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 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 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当前我们党面临“四大危险”“四种考验”。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 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越要反对贪图享乐、骄奢淫逸的思想,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条例》第 126 条明确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 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111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某市原市委书记: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 生活方式不健康,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谈到这位市委书记, 熟悉他的人会不约而同地提到这个细节。 主政一方时,有专人帮该市委书记安排晚上去会所的活动。大多数情况下, 他都会先让人安排好地方,再根据他的要求通知参加人员,告诉他们时间地点。 一起活动时,经常是大家先在一起吃饭,然后唱歌、喝酒或者打牌,再吃夜宵, 一玩就到凌晨两三点。 该市委书记喜欢喝高档红酒,嗜好野味,吃饭或宵夜时,通常会特意安排一 些野味。据参加者后来透露,他们在一起吃过的有穿山甲、焖蛇、金钱龟、东青 斑、金枪鱼,等等。当然,所有这些消费都是由企业老板买单。 为了服侍好该市委书记,圈子里的人还专门为他开设了一家会所,会所风格 按照他的喜好设置,装修方案由负责帮其安排活动的人与企业老板亲自商量,经 该市委书记首肯后才着手实施。从 2012 年底到 2014 年年中接受组织调查前,该 市委书记先后到这家会所消费达 30 多次,差不多每个月 2 次。另外,他还频频 出入该市其他私人会所。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 倡共产主义道德。《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 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 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112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酒后寻衅滋事损坏他人车 辆 2014 年 4 月 29 日,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等人到河南广播 电台商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演出活动有关事宜。午餐期间,贾建涛违规饮 酒。午餐后,贾建涛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乘坐的车 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后车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 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然后跑到河南广播大厦的 10 楼办公室 寻找张某,并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随后,保安赶来,将其带下了楼。 据媒体报道,车主张某回到广电局院内,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 备离开的贾建涛要求赔偿。 “醉酒的男子先是坐在车里大骂,然后下车撕打张某。” 一些目击者称,张某被扯拽了 20 多米,胳膊多处淤青红肿。 此事被河南广播电台及网络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4 月 30 日,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建涛文广新局局长职务。通过调查取证、核实 其违纪情况后,经卢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央纪委 监察部网站 韩亚栋 张琰)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