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出行防疫政策(第五版).pdf
福州市出行防疫政策(第五版) 一、入境人员:经我省口岸入境的,严格实施 14 天集中医 学观察,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目的地为福州市的入境人员,点 对点接回目的地后继续实施 7 天居家医学观察;目的地为福州市 外的入境人员,点对点送上返程交通工具,不得在福州市逗留。 在人员入境时,以及集中隔离第 1、4、7、10、14 天各进行一次 核酸检测,其中第 14 天应同时采集人、物、环境标本,检测结果 均为阴性者方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在居家医学观察第 2、7 天各 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居家医学观察。 在福建省外口岸隔离满 14 天的入闽人员,在入境后 21 天内返回 福州市内的,仍要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直至满 21 天,同时在入福州 市第 1 天和解除居家医学观察前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二、高风险地区入(返)榕人员:实施集中医学观察 14 天, 医学观察的第 1、3、7、10、14 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 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 三、中风险地区入(返)榕人员:实施居家医学观察 14 天, 医学观察的第 1、3、7、10、14 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 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居家医学观察。 四、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其他低风险地区入 (返)榕人员:实施 7 天居家医学观察+7 天居家健康监测,第 1、 3、7、14 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 五、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低风险县(市、区、旗) 入(返)榕人员:在健康码绿码、体温正常的基础上,持 48 小 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入(返)榕,抵达我市目的地后 24 小时内进行 一次核酸检测,并自我健康监测 14 天。 六、对出现本土病例但尚未调整疫情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 (重点关注地区)入(返)榕人员:在健康码绿码、体温正常的 基础上,持 48 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入(返)榕,抵达我市目的地 后 24 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自我健康监测 14 天。 七、省外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 外)入(返)榕人员:持 48 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入(返)榕, 抵达我市目的地后 24 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八、定点医院、集中隔离点、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等从事高风 险岗位人员:出行前要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报备, 需满足脱离工作岗位 14 天以上,并持 48 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有 序出行,抵达我市目的地后 24 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九、其他未发生疫情地市入(返)榕人员:健康码绿码、体 温正常,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在我市有序流动。 十、目前上海等重点地区入(返)榕人员:14 天内有上海市 旅居史的入(返)榕人员,实施 7 天集中医学观察+7 天居家健康 监测,并在第 1、3、7、10、14 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 — 2 — 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 十一、健康管理起算时间:以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重点 关注地区及提级管控的地区入(返)榕人员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时 间从抵榕时间起算,已经超过 14 天的,需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 果阴性方可解除健康管理。 防控政策将视最新疫情动态和风险研判适时调整,必要时对 部分涉疫地区入(返)榕人员采取提级管控措施,具体以市指挥 部的文件或通告为准。 附件:福州市涉疫人群不同类型健康管理措施要求 — 3 — 附件: 福州市涉疫人群不同类型健康管理措施要求 健康管理措施 管理要求 健康监测要求 集中医学观察 在指定场所接受集中医学 由医护人员每天早、晚对其 观察。 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 居家医学观察 做到“单人单套”,单独居 居家医学观察者应当每天 住,不能外出、不能与他人 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 接触。 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 不符合居家医学观察条件 结果主动报告至社区医学 的,要实施集中医学观察。 观察管理人员 居家健康监测 健康监测 自我健康监测 做到“单人单间”,有单独房 间和独立的卫生间,避免和 家人接触。 非必要不外出,外出前需向 社区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外 出,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聚 集。 减少外出,工作、学习做到 “两点一线”,非必要不到 其他公共场所,外出需做好 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 共交通工具。 居家健康监测者应当每天 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和症 状等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主 动报告至社区医学观察管 理人员 健康监测者应当每天早、晚 各进行一次体温和症状等 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主动报 告至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 员 自我健康监测者应当每天 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 和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 热、干咳、乏力、咽痛、嗅 可正常出行,外出需做好个 (味)觉减退、腹泻等,要 人防护。 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 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具有发 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 就诊,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

福州市出行防疫政策(第五版).pdf


